医院出具医疗证明的规定8
医院出具医疗证明的规定8
(一)医师出具医疗证明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病休应按不同疾病对人体产生影响的轻重,视其对工作、学习的妨碍程度,而决定病休时间长短。
(二)门诊病假证明必须由门诊医师开出。病休时间、日期、疾病的诊断要与门诊病历记录相符。住院病人的病休证明由病房医师开出。
(三)病休证明及疾病诊断证明,由有关科室医师开出,跨科开出的证明无效。
(四)病休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以上,若超此规定,须经科主任或医务科审签后才有效。病休时间标准参考《医院工作管理质量标准》。
(五)转院医疗证明须经医务科审签盖印后方才有效。劳动力鉴定调换工种等医疗证明原则上不出具,只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因特殊需要出具证明由医务科指定有关医师开出,经医务科盖章后有效。
篇2:学校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5
学校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5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教学、科研、生产和医疗所用危险品的管理,保障学院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采购和押运
第二条危险物品的采购必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化学危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由保卫科按规定手续领取采购证。
第三条全校负责危险品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分管副院长(要登记在册并在公安机关备案,领导人变更时,需及时到保卫科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危险品设专人采购。采购人员要由单位提名,经保卫科审查,院领导审批,报公安局批准。
第五条需要购买危险品(剧毒品、爆炸品、易燃品、高压气瓶、有害放射性物品等)的单位,要作出年计划并提出申请报告,经使用单位主管安保的领导批准,由保卫科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再经公安机关核准后,由器材及实验室管理负责购买。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者不予办理。
第六条认真做好危险品的验收工作。购回危险品后,采购人员要立即和保卫科以及使用单位(或库房)按单据说明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现场验收,无误后方可入库。
第七条采购运输危险品,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科审核,报公安机关批准并办理有关证件,持证专车按指定路线提运,由使用单位派人或由采购员(至少二人)押运。
第二章储存和保管
第八条危险品必须由专人保管(剧毒品双人保管)。对采购、保管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要认真审查,要求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危险品的有关知识、懂得技术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采购、保管和使用。使用、储存危险品的人员,由单位填表,领导审查,保卫科复审,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公安机关备案。未经院主管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各单位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思想教育、考核和管理。
第九条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能和特点分别包装并采用专柜、专库在规定地点存放。存放地点要报保卫科备案。变更存放地点时,要保卫科核准。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备。剧毒品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
第十条凡库(含实验室、车间等)存的危险品必须有明显的标签(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及存放单位)。禁止存放无标签的危险品。
第十一条爆炸品仓库只允许存放国家制造的产品,严禁存放性能互有抵触、禁忌同存的产品和自制未定型的产品,各单位小库(如实验室)必须按公安部门的规定数量存放,不得超量。
第十二条严禁将危险品带出工作场所。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三条存有危险品(尤其是剧毒品)的实验室、库房(车间)必须严格人员出入制度。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必须经过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四条不准私自转让、调拨和赠送危险品。
第十五条使用储存危险品的单位未经保卫科批准不得私自出售危险品。
第三章领取和使用
第十六条领取剧毒等危险品,必须遵守领发制度和领发手续。要认真填写《危险品使用登记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领取时需持有此登记册,否则保卫科不予核准。
第十七条剧毒品的使用、领取,必须双人负责,要认真写明用途、用量、日期,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使用人员在作业后,必须将剩余危险品立即退回原处,不得私自存放危险品。
第十九条任何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必须确保安全。对有毒物品的处理,必须报告保卫科及技安人员按有关规定妥善进行。严禁乱排乱放,防止污染环境、水源和伤害人畜。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加强对使用危险品的人员(含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指导安全操作方法并采用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销毁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过期变质和必须销毁的危险品,要经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意见,送保卫科审核,经领导批准后,由销毁单位负责妥善处理。要指定专人采取安全措施,并通知保卫科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加强检查,认真落实规章制度,加强安保教育,坚持安保制度。各单位领导每学期都要亲自检查,要查思想、查物品、查制度并进行人员考核;保卫科要在寒假、“五一”、暑假、“十一”之前进行检查;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防止变质、自燃、爆炸、丢失或被盗。不管什么时候发现问题都要及时上报并解决。
第二十三条发现危险品丢失、被盗,要注意保护现场,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保卫科。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者,要给予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如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篇3:职业学院学生宿舍治安工作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宿舍治安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的治安管理,维护好宿舍内的治安秩序,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工作,确保宿舍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治安保卫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生公寓思政辅导员和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干部,要将本辖区、本系学生的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责任经常检查落实宿舍管理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困难,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宿管会自治组织工作的积极性,主动协助门卫执勤,共同维护好宿舍内的治安秩序。
第四条宿舍大门严格执行夜间和早晨关开门制度,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向值班人员说明,非经同意,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开门。
第五条对学生宿舍保卫人员的规定。
(一)学生宿舍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学生宿舍安保人员负责牵头,严格实行公寓门禁系统封闭式管理。
(二)学生宿舍保卫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规,熟悉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和各楼层、各寝室学生人数的基本情况。
(三)严格执行会客制度,未经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宿舍。严格执行异性不得进入宿舍规定。
(四)贵重物品进出宿舍,必须进行登记。
(五)宿舍区域或宿舍内严禁摆摊设点和进行经商活动。
(六)宿舍保卫人员应坚持每天上午、下午、晚上各巡查一次学生寝室,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保卫科报告。
第六条对学生宿舍内学生的规定。
(一)学生必须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熄灯后,宿舍内禁止吹拉弹唱、高声喧哗和发出有碍他人休息的声响。
(二)学生不得在宿舍内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盗窃、赌博、传播淫秽书画。
(三)非经宿舍安保人员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来人来客应主动到学生宿舍工作人员处登记。
(四)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生也不得进入男生宿舍,如有必要,需经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出具证明,方可入内。
(五)严禁在寝室乱接电源线路,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水煮沸器等,以防发生火灾。
(六)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呼救或组织工作扑救。一旦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科报告。
(七)全体同学都要提高警惕,自己的贵重物品和现金要妥善保管,离开寝室要关好门窗。
第七条保卫科在学生宿舍安全管理中的职责。
(一)督促、检查宿舍的安全情况,听取宿舍安保工作人员和学生对治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掌握危及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报信息,及时消除不安定因素。
(三)组织安保人员和学生治保委员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巡逻,对可疑人员和事件及时调查处理。
(四)处理发生在宿舍内的各类刑事、治安案件,处理突发事件。
第八条凡住本舍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上各项规定,积极协助和支持值班人员共同搞好宿舍治安保卫工作,对违反以上规定者,执勤人员和宿舍治保组织有权处理,情节严重、不听劝阻者,可扭送学校保卫科严肃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各学生宿舍治保组织可制定本宿舍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篇4: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印章管理规定范文
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印章是指后勤服务总公司、zz五里劳动服务中心、zz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食堂、*zz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直属后勤服务总公司支部委员会等公章以及财务专用章、公司负责人名章、营业执照等。
第二条印章由公司办公室、会计室指定专人管理。zz五里劳动服务中心公章、财务专用章、公司负责人名章由会计室本着相互牵制的原则统一保管。
第三条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审核手续不完备的文本上加盖印章。
第四条印章不得交给其他人员带到公司以外的地方,如需在公司外使用印章,由印章管理人员随用章人前往,无特殊情况,印章必须当日放回原存放地点。
第五条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不得随意复印,原件不得随意带出或长时间放置在使用人处。
第六条印章管理人员应在每年的1月份以前将上一年带有编号的《用印审批单》装订交公司办公室保存,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七条印信管理人员应按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期组织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书、资质证书、劳动统计证书等的年检,逾期不进行年检的,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使用印信按下列程序办理
1.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
2.公司领导审批;
3.公司办公室(会计室)用印。
篇5:创业园办公大楼钥匙管理规定
科技创业园办公大楼钥匙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创业园消防安全防范管理,确保办公大楼的安全,现对大楼办公室备用钥匙管理规定如下:
1、大楼办公室必须有一把钥匙交安保部,作为消防安全备用;
2、园内企业不得私配房间钥匙,如确有必要,需先经园区办同意,并将持钥匙员工名单提交给安保部;
3、安保部应切实加强对备用钥匙的管理,未经园区办同意不得擅自将钥匙借给他人使用;
4、创业园工作人员或用户确需要使用备用钥匙,必须到园区办办理手续后方可到安保部领用备用钥匙,并由安保部工作人员陪同前往使用地点,用完后立即归还安保部;
5、园内企业每个月借用备用钥匙不得超过1次,如超过规定使用次数,每次借用时将收取30元/次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