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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学院校园机动车辆交通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科技学院校园机动车辆交通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的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创建安全、文明、有序、和谐的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科技职业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动车辆进出校园采取验证制度,院机动车辆出入证由保卫科统一制发。

二、凡来我校办事的非营业性车辆(除礼遇车辆外)统一实行换证登记制度,否则拒绝入院,入院车辆须按规定停放,车辆出院凭我院临时出入证换取车主有效证件。

三、营业性车辆不准进入学校,如遇特殊情况(病人、乘车人携带较重物品等)应凭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校园。

四、如有礼遇车辆(外宾、来宾,上级领导乘车)入校,接待部门应事先通知保卫科。

五、停车场地安排:接送校领导的车辆在综合办公楼地下车库停放,学校车队中巴、大巴车辆在主校区原篮球场停放,教职工车辆分别停放在食堂地下车库、图书馆地下车库,其他车辆由保卫科指定的临时停车点停放。

六、机动车载物出门,必须凭有关部门盖有印章的出门证明(需有物品名称、数量),方可出门。

七、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严禁鸣笛,行驶速度应在10公里/小时以内;严禁在校园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学车。

八、**科技职业学院车辆出入证在校只限本车使用,不能转借他人。

九、正常情况下,主校区车辆进出学院一律由学院正门(南大门)进出,东、北门原则上不许车辆通行。

十、校内施工车辆,应由施工单位提供有关方面的证明提前在保卫科登记,履行有关手续后进入校内施工,并严格遵守校内有关规定。

十一、凡进入校园的车辆不按要求停放者,首次发现由保卫科发放书面整改通知,屡次者上报院纪委给予全校通报及移交交警处理。

十二、特种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不受以上条款限制。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保卫科负责解释。

篇2:Z校园机动车辆管理试行办法

学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切实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为广大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及生活环境,特制定办法。

一、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一)学院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1.学院机动车辆一律凭出入证出入校门。已经办理了小车出入证和摩托车出入证的可继续使用,并请各教职工将出入证放到或张贴在车辆明显部位,以便于查看。

2.未办出入证的机动车辆按外来机动车辆管理规定执行。

(二)外来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1.严格控制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确需进入校园时必须在门卫执勤处领取车辆出入证方可进入校园,离校时须把出入证交还给值班门卫。

2.晚上23:00―凌晨6:00,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要到门卫执勤处登记后方可进出。

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一)学院机动车辆和教职工私家车辆停放管理

1.学院机动车辆和教职工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学院划定的停车区域,禁止随意停放。

2.划定车位后,教职工机动车辆须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上,禁止占用他人车位。

(二)外来机动车辆停放管理

1.外来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电动车)因特殊情况进入校园的,须将车辆停放在划定的临时停车位内,杜绝随意停放,停车超2小时的收取场地占用费。

2.来我院办事、访问、演出、进行学术交流、举行文艺、体育等集体性活动的公务性车辆可免费进入校园停放,但对口接待的单位须事先到保卫处审批同意,经门卫核实后方可进校,并按指定的区域停放。

3.警车、军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因工作需要可免费进入校园停放,但必须遵守学院的车辆管理规定。

4.如遇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所有机动车辆由保卫处统一安排停放区域。

5.在公共区域划定的临时停车位,仅供外来办事、探亲临时车辆的使用。

(三)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电动车)停放实行收取场地占用费管理。

1.车位办理

(1)我院将划定教职工固定停车位和公共区域临时停车位。教职工以户为单位,每一有车户可提供一个固定车位。学院教职工的车辆要求车主携带车辆行驶证、户口本、单位证明等有效证件先到保卫处审核,办理车辆通行证,签订车辆停放有关合同,再到财务处缴费,并按缴费先后选择车位。在满足教职工车位后,居住在我院的非教职工住户可按以上办法执行。学院将所有固定车位进行编号,教职工可依照就近原则自行到保卫处登记,并按登记先后顺序选择车位,由保卫处统一在车位注明车牌号。

(2)保卫处于2008年划定的固定停车位仍然有效,已经拥有固定停车位的教职工仍必须在文件下发一周内到保卫处登记,到财务处交费办理车位使用手续,逾期将作为自动放弃原车位处理。

2.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

(1)收费办法

①机动车辆(不含电动车、摩托车)固定车位采取一次性交费,以年为单位缴费。

②外来机动车辆临时停放,按次数缴费。由保卫处代收,按月汇缴到财务处。

(2)收费标准

本校教职工20元/月

居住在我校的非教职工住户120元/月

外来临时停车

以2小时计,2元/次,超过两小时以上的

以此累计,每天最高上限为10元。

三、机动车辆行驶管理

凡是进入我院的机动车辆,在校内必须限速行驶,时速应控制在20公里以内,禁止鸣喇叭。

四、违章机动车辆处罚管理

(一)机动车辆违章进出校门处罚管理。凡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不按该文件第一条实行的,一律谢绝进入校园。凡机动车辆出校门时,不按该文件第一条实行,违反一次的,我院将对其车牌号进行登记,并要求赔偿出入证工本费,超过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将不允许该车进入校园。

(二)机动车辆违章停放处罚管理。

1.对违章停放一次的车辆,保卫处管理人员将给予口头警告或下发违章通知书。

2.对违章停放超过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车辆,保卫处将在简报上通报批评。

3.对违章停放超过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车辆,保卫处将对其实施强制措施处置,后果由车主自行承担。

五、校园和教职工宿舍区划定的停车场仅为方便教职工停车之用,不是保管场所,所交费用是场地占用费而非车辆保管费,车主必须自行停好车辆、锁好车门、关好车窗,并带走贵重物品。

六、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工作由保卫处具体负责。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保卫处。

篇3:艺校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艺术学校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校内行车时速不准超过五公里,不准鸣笛叫人;机动车需停入指定车位,不准随意停放;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驶入校园,夜间不准在校园停放。

2、教师的私人机动车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将停车证摆放在明显处,夜间不准在校内停放。

3、非本单位机动车如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及磕、碰或丢失和车内物品被盗等情况,一切后果自负。

4、教师的私人机动车在进出校门时要服从值班老师、门卫及保安人员的指挥。

5、接送师生的车辆一律不准驶入校内。

6、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时,到校人员的车辆要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停放。

7、严禁将学校发放的停车证以任何理由进行转让、借用等。

篇4:革采油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采油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私人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职工的利益,树立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家庭的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作业大队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四条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驾驶证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五条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本大队的交通安全教育,服从监督管理,保证行车证件合法有效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六条私人机动车辆的车主和驾驶人,应对自己的交通安全行为向大队做出书面郑重承诺,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大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建立登记台帐,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和驾驶人履行安全教育义务。

第八条做好私人机动车辆管理,监督私人机动车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和私人机动车进入易燃、易爆、作业现场等重要工作场所。

第九条私人机动车辆不准单位生产和公务活动,(上井和私车公干行为),严禁进入生产场所,必须按规定停放。单位通勤车辆的,职工上、下班原则上应坐通勤车辆。

第十条驾驶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因事故造成驾驶人和搭乘车辆的职工伤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鼓励成立私家车协会,大队只能对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进行教育和管理,提供车管业务、事故处理和保险业务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附则

(一)职工是指油田在岗的正式、集体、内聘、劳动合同、企业员工、非全日制职工、临时工等。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四)在大队院内不按规定位置乱、停放的,否则罚款300元/次;

(五)私自驾驶私家车上井的罚款500元/次;

(六)对私自安排私家车上井或私车公干的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在E采油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篇5:某某工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某工厂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职工私人机动车辆的管理,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及时准确掌握本单位私人机动车辆信息,建立私人机动车辆管理台帐。

第二条职工购置的私人机动车辆,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应凭个人身份证、以个人名义办理,不得以单位名义办理。

第三条职工私人机动车辆,应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领取机动车辆号牌、办理相关行车证件和手续、购买保险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四条拥有、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职工应及时在基层单位登记,并签订“私人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承诺书”。

第五条拥有、使用私人机动车辆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严禁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胜利油田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职工上、下班应乘坐工委提供的通勤车辆。不得私自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和从事公务活动。

第七条驾驶私人机动车辆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辆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工委所属各单位。

第九条附则

(一)职工是指**工委在岗的正式工、集体工、内聘工、劳动合同工、企业员工。

(二)私人机动车辆是指职工个人购置使用的各类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

(三)通勤值班车辆指单位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车辆。

第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工委HSE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私人机动车辆安全使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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