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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档案鉴定销毁移交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小学档案鉴定、销毁、移交制度

1、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文件归档范围,案卷类目及保管期限表》规定,进行鉴定档案材料和组装立卷。

2、凡没有归档价值的文件材料有收、发文簿上注明销毁标记后,保存二至三年时间即可销毁。

3、对没有延期保管价值的案卷,经单位领导成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严格慎重的鉴别、审定登记后即行销毁。

4、对于会计档案,声像档案以及图书资料的鉴定与销毁按有关规定执行。

5、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损失者,按《档案法》有关条文规定追究其责任。

篇2:中学资产责任人调整后资产移交制度

九江中学关于资产责任人调整后资产移交制度

第一条学校各级资产责任人除正常的人事调动与流动外,未经学校批准,一般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条各级资产责任人,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与调动。

第三条办理资产移交时,资产责任人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已经受理的记账、登记工作;

(2)整理移交有关固定资产明细账簿等各项资料,对尚未办理完成的事项要求写出书面材料;

(3)在账册封面上注明移交日期,并在各财产物资帐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印章;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账册、凭证、公章、文件、图纸等;

(5)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指定监交人负责监交:部门财产责任人移交,由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监交;资产管理员移交,由上级主管部门派员监交,总务主任和主办会计参加监交工作。

(6)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对固定资产等财产物资应逐件清点,如果不符,接替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证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8)不准封包移交,封包接收,也不能重造账册,另起炉灶;

第四条前任移交的问题,后任有责任协助清理。原资产责任人调离,仍必须对原单位或个人管理的资产负责,有责任配合说明资产的去向或追回流失的实物。任何人不得以调离原单位或原岗位、或以不再负责该项工作为由,不配合资产管理工作。

篇3:Z医院档案归档移交制度

人民医院档案归档移交制度

1.凡上级来文,本院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各职能部门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归档,由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具体归档范围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范围》,本院“档案分类编号、归档范围简表”和有关专业档案归档范围的规定执行。

2、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由各部门的兼职档案员按要求收集、整理,并在档案部门的指导下立卷、装订、编号、移交。

3.各类会议文件、外出考察材料及会议记录、内部文件等,由指定人员整理后立卷归档。

4.归档的文件材料在移交时要认真核对,交接双方在交接凭证上签字,一般文件材料归档一份,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归档两份。

5.归档时间:文书档案在次年的三月前移交;其余载体档案同步移交。

6.凡本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都应归档。

篇4:Z医院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人民医院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按照规定成立本单位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定期对到期

档案进行鉴定销毁;

2.档案应按照上级和本单位有关保管期限的规定,鉴别材料的保存价值,根据鉴定情况,提出工作报告和具体意见;

3.凡需销毁的档案,由档案室编写《档案销毁清册》,经领导批准销毁,并上报档案部门备案;

4.销毁档案时,必须指定有二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应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方法,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5.每年档案立卷,经过鉴定不归档的文件材料,由领导审核后,移交办公室统一销毁。

篇5: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印章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印章管理制度

为规范**省ZZ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法医司法鉴定所)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黄石市司法局的要求,并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司法鉴定印章种类包括:“**省ZZ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公章、“**省ZZ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和水印、“**省ZZ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财务专用章”、“国家司法鉴定人”名章。

二、法医司法鉴定所公章持ZZ县人民医院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司法鉴定许可证》,到ZZ县公安局办理准刻手续后在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刻制。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国家司法鉴定人名章则由黄石市司法局统一刻制。

三、法医司法鉴定所公章适用于以法医司法鉴定所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件和鉴定合同等,鉴定文书不得使用机构公章。

四、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专用章适用于鉴定文书。

五、法医司法鉴定所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办理银行手续、日常财务工作、票据出具等。

六、司法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骑缝章适用于鉴定书连页盖印,以保证鉴定书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七、司法鉴定人名章适用于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时,司法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注明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并加盖司法鉴定人名章。司法鉴定人名章由司法鉴定人本人保管,且只限本人出具鉴定意见时使用。

八、“司法鉴定专用章”水印需加盖在鉴定书尾页的报告日期上,用印要方位端正、印迹清晰,印章位置要骑年盖日,不压正文。“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要加盖在鉴定书首页文书的编号处,盖印范围自司法鉴定书首页至尾页(不含附件)。

九、法医司法鉴定所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法医司法鉴定所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人负责保管,并严格履行用印审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记。所有印章,均应专门加锁,置于牢固的保险柜内或者抽屉之内。管理人员对于自己保管的印章,未经机构负责人同意不得转交他人保管。

十、因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十一、法医司法鉴定所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消登记后,全部印章交登记管理机关,并按规定登记造册,送印章备案的公安机关销毁。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十月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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