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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格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政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z省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建设,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第二条、要带头遵纪守法,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同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敢抓敢管。

第四条、不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建设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

第五条、不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六条、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的影响谋取私利。

第七条、坚持“两个务必”,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要带头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准用公款吃喝玩乐,游山玩水。

第八条、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等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九条、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

第十条、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私自将学校的资金转移到校外建立帐户,谋取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

第十一条、不得擅自将学校的财产、房地产等向外出租、转让、投资,禁止私自将归学校所有的科技成果和其他形式的名誉权、知识产权向外界泄露盗卖。

第十二条、在职称评聘、工资调整、提职晋升、干部选拔、人事调动、课题申报等方面,都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得以权谋私。

第十三条、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中纪发〔2007〕7号)文件规定,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直接或变相搞权钱交易。

第十四条、要自觉按照规定使用公车。凡私人用车应自觉按规定自付费用。

第十五条、不准违反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房改政策多占住房。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篇2: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格式

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z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规定》,从制度上、组织上和职责上切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学校处级以上(含处级,下同)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下同)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学校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接受师生医护员工监督,加强专兼职监督队伍建设,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网络。

第二章责任体系

第七条、校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别对学校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校党委书记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党委各部门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党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分别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学校和各院(部、所、中心)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学校和各院(部、所、中心)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校长对学校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责,对校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院(部、所、中心)和各行政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院(部、所、中心)正职分别对各院(部、所、中心)

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责,对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校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正职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十条、校党委、校行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规则,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上级行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部署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四)按照上级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提拔任用。

(五)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的领导,每学期部署和听取校纪检监察工作汇报。

(六)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研,定期听取附属医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等工作汇报。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各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校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校党委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履行章程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赋予的职责。

(二)认真履行“教育、惩处、监督、保护”职能,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研,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定期听取附属医院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等工作汇报。

第十二条、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切实加强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要求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予以落实。

(二)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每年召开一次全校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中央及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校党委、行政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讨论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定期听取校纪检监察工作汇报,作出有关决定。

(四)负责校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会前听取有关意见,会上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切实搞好整改,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五)按照上级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做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防止和纠

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按照校党委、行政的议事规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七)加强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对涉及副处级以上干部或重大案件要亲自过问,分析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分管部门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学期在规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分管业务工作时,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三)负责分管部门干部、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加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学期至少一次听取汇报,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四)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的领导或协调。对查实的分管部门轻微违纪违规的处级干部亲自进行教育谈话;对分管部门发生的涉及处级干部或重大的案件要协助党委和纪委,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校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校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

(2)协助校党委制定每年纪检监察工作计划,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协助校党委、行政领导筹备组织每年一次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3)组织协调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并给予具体指导。

(4)实行处级干部上岗前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谈话;对查实的轻微违纪违规的处级干部进行教育谈话;负责受理重要的来信来访;对举报的重要案件向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并及时予以核实查处。

(5)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责任内容,对各处级单位和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专项监察,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党委、校行政提出建议;就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调查研究,当好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参谋。

(二)纪委副书记除协助纪委书记履行上款职责外,还应依照第九条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认真对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3)履行监督职责,机关党总支对所属的总支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所属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4)制定和完善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章制度。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5)对于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积极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除协助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履行上款职责外,还应依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各院(部、所、中心)正职在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各院(部、所、中心)正职在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把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协助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科研、创收经费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审批制度、物资设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4)对于本院(部、所、中心)在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积极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二)各院(部、所、中心)副职除协助正职履行上款职责外,还应依照第八条第㈡款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校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校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把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认真对本部门、本单位全体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3)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经费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审批制度等有关规章。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4)对本部门、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积极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二)各部门、各单位副职除协助正职履行上款职责外,还应依照第九条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章责任考核

第十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情况。

(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三)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分解及监督检查情况。

(五)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七)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情况。

(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

(九)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组负责对各党

总支(直属党支部)、院(部、所、中心)、校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情况,评定出四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党风廉政建设不合格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作出相应处理。考核材料归入个人党风廉政档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对校党政领导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认真履行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出了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不及时处理,影响党群关系、学校和部门稳定的。

(三)对已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应该上报而不上报,应该调查而不及时组织调查,应该处理而不严肃处理的。

(四)干扰、妨碍案件调查处理,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办案人员及其亲属的。

(六)不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顺利开展的。

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不予或者免除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分为:警示;限期改正;批评;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免去职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的执行。凡违反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纪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根据本细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院(部、所、中心)和各行政处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方案。

各直属附属医院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3:中学学校廉政建设制度

中学(学校)廉政建设制度

1、带头廉洁自律,勤政廉政、遵纪守法、不徇私舞弊,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维护党的形象及党纪和法规的尊严。

2、增强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准把职权、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变为有偿服务。坚决杜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发生。

3、忠于职守,不兼任何经济实体职务,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公务活动公开,不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接受下属单位赠送的红包、礼品。

5、勤俭节约,严禁公费大吃大喝,不准用公费旅游,不准用公款参加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6、不准利用职权关系向企业及下属单位索要钱物和报销应个人开支的票据款项。

7、不插手基建工程项目的中介活动,不干预基建工程的招标、投标。

8、严格遵守财会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不乱写、乱批条子,不搞任人唯亲、拉帮结派。

9、不参加吸毒、贩毒、走私、贩私、嫖娼、卖淫、打架斗殴、赌博等活动。

10、不准弄虚作假,严禁假公济私,并教育管好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及亲属。

篇4:矿山工程公司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和市建设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国家和盛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

三、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四、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

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尝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六、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七、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八、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篇5:食品股份公司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规定

食品股份公司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决定》精神,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公司党政领导干部: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各部门一把手。

第三条领导干部个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配偶、子女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外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七)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以事前请示。

第五条公司党委、纪委负责受理公司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年终将有关情况汇总报告上级党委、纪委。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党委工作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的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对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党委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等处理。

第九条公司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公司党委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本规定由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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