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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校廉政建设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中学(学校)廉政建设制度

1、带头廉洁自律,勤政廉政、遵纪守法、不徇私舞弊,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维护党的形象及党纪和法规的尊严。

2、增强公仆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准把职权、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变为有偿服务。坚决杜绝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发生。

3、忠于职守,不兼任何经济实体职务,不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4、公务活动公开,不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接受下属单位赠送的红包、礼品。

5、勤俭节约,严禁公费大吃大喝,不准用公费旅游,不准用公款参加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6、不准利用职权关系向企业及下属单位索要钱物和报销应个人开支的票据款项。

7、不插手基建工程项目的中介活动,不干预基建工程的招标、投标。

8、严格遵守财会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不乱写、乱批条子,不搞任人唯亲、拉帮结派。

9、不参加吸毒、贩毒、走私、贩私、嫖娼、卖淫、打架斗殴、赌博等活动。

10、不准弄虚作假,严禁假公济私,并教育管好自己身边的工作人员及亲属。

篇2:矿山工程公司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和市建设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国家和盛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

三、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四、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

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尝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六、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七、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八、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篇3: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范本

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国资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理论为指导,坚持贯彻*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三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四条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严格考核,认真追究。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党组(党委)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法规,抓好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增强廉政勤政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廉政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及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对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投资项目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集体研究讨论的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根据企业的发展,不断充实、修改和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

六、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对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给以热情及时的帮助。

第六条行政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单位的经营与管理的总体目标,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等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研究制定强化企业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堵塞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漏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针对生产经营与各项业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违*风廉政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进行专项执法监察。

四、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第七条纪检组、纪委

一、协助党组、党委和行政共同抓好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制度和规定,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如实向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报告。

二、掌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情况,督促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参与配合干部部门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工作,及时向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报告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认真做好党内外群众关于党风廉政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四、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及时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廉政建设要求和规定,增强廉政意识。

第八条工会

一、协助党政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基层,了解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对职工所反映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共同研究、分析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与规定。使工会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互为促进,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

第九条各部门

一、根据党组、党委和行政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廉洁自律的规定,配合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加强学习,教育职工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树立廉政勤政意识。

三、对本部门出现的不正之风,要及时果断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措施。对出现的违法违纪的情况要向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十条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党政正职

党组(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单位中层正职干部的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所分管的部门、工作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政副职

党政副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纪检组长

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集团公司总部监察部主任、纪检组副组长、直属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四、三总师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的三总师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工会主席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工会副主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工会主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自我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对个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检查。要发扬好的方面,及时克服不足之处。如有违法、违纪问题,应主动深刻检查,积极向组织汇报。

第十三条组织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个别考核与普遍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上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深入到群众中,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客观地反映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选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考核责任制的执行情

况,应认真记载,作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以下情况应予以追究: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在政治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gg开放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至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或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以至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五、由于违反科学决策程序,盲目施工、生产,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职工伤亡事故的;

六、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使本单位的财产被盗窃、贪污、诈骗和浪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对本单位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纠正或授意掩盖欺骗,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违反集团公司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独断专行提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案件的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对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不制止、包庇纵容的。

对出现以上问题的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条规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或组织分工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所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或组织分工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有关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50万元以上;死亡1-5人或重伤5-30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二、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影响的。

第二十条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突出,受到广大干部职工好评的领导干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4:企业公司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企业(公司)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和市委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

三、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四、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

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六、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七、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八、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篇5:医院委员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医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以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三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我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委书记、院长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院党委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委员、副院长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分管部门、科室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副院长对分管的部门、科室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党支部、各科室领导班子对本支部、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支部书记对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主任对本科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科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科副主任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班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各处(室)处长(主任)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对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院党委、院领导班子及各处室的领导、各科党支部及科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1-2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认真分析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根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情况,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各职能处室、临床医技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组织检查考核。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和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重视信访工作,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科室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执行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条医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级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所分管部门得到落实。

(三)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纠正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的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全院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党办、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十二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一)我院党委、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每年向市卫生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二)院级领导干部在每年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一)党办、纪检监察、人事处负责对院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每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

每年党办、纪检监察对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进行1-2次检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理。

(一)对直接负责的部门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负责的部门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者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示、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当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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