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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坚决刹住医疗行业不正之风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医院关于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坚决刹住医疗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推动医院医德医风建设,坚决刹住行业不正之风,确保医德医风建设"一次投诉待岗制"落到实处,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促进医院发展,根据江西省卫生厅、赣州市卫生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准擅离工作岗位

凡医院工作人员一年内出现一次擅自脱岗,扣除当事人当季奖金;出现二次擅自脱岗,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1-2个月处理,待岗期间仍由科室管理,只发基本工资,停止处方权,当年医德医风考评定为不合格,不予评优评先(在以下条款中待岗人员均按此处理);因脱岗造成严重后果者,除待岗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降聘1年技术职务,并相应降低工资,直至政绩处分。

二、坚持自觉遵守医疗法规,不准弄虚作假

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签署、出具各种假医学证明文书,造成不良影响者;发生医疗纠纷后,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视情节严重待岗1-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三、坚持文明优质服务,不准对病人及其家属冷、硬、推、拖

凡医院工作人员对病人态度冷漠,扣除其当月奖金。推诿、训斥、刁难病人(家属)的,给予待岗1个月处理。造成医患严重冲突者,给予待岗3个月,导致严重后果者给予政纪处分。

四、坚持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不准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对医务人员不根据病人病情,乱开大处方者(每季度由医院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医嘱和门诊处方进行检查界定),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当月奖金;发现二次,给予待岗1个月处理。对位谋取科室或个人利益巧立名目私自收费的,一经查实,没收全部非法所得,给予科室负责人或当事人相当于所得金额3至5倍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当事人待岗2个月处理。

五、坚持医务人员在院在岗贡献力量,不准私自外出行医

凡医务人员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外出行医,领取报酬;擅自"走穴"收取"会诊费"、"手术费";以种种理由把病人带到家里或转介到其他医院进行检查、治疗等,从中收取"开单费"、"好处费"者,一经查实,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没收当事人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3至10倍罚款,降聘技术职务一级,3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称,视情节轻重待岗3-6个月,同时追究科室主任或护士长的领导及管理责任,并向市卫生局报告,建议停止当事人职业资格。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坚持廉洁行医,不准向病人及其家属索、拿、卡、要

凡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来院就诊者索要"红包"(包括贵重物品、有价证券等),经查实后,第一次除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外,处以3倍索要金额的罚款;若一年内有2次以上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并处以3-10倍索要金额的罚款,并待岗3个月,态度恶劣者,还要给予政纪处分,3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凡收受"红包"者,必须在5天之内上交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否则,一经查实,处以1倍罚款,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七、坚持廉洁奉公,不准私自收取各种回扣

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收取药品生产或经营单位发放的"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房屋基建、汽车维修、药品和医疗设备等物资采购中,收受对方以不同方式给予的"回扣"、"折扣"、"让利"、"手续费"、"介绍费"、"中介费"和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经查实后,一律以受贿论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给予待岗3-6个月处理,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情节严重者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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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Z医院医德医风考评制度

Z医院医德医风考评制度

一、医德医风考评标准

医德考评基本标准分80分,为医务人员的基础分,设立加分和扣分项目。如有加分或扣分,则在基础分的基数上进行加、减,加减后的分数为医务人员的实际得分。如既无加分,也无扣分,则维持80分的基础分。

基本标准分:

1、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0分)

2、尊重患者人格和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10分)

3、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0分)

4、遵纪守法,廉洁行医;(15分)

5、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5分)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10分)

7、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0分)

加分项:

1、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医疗抢救工作;

2、服从指令,参加援外医疗队;

3、积极参加“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社区牵手行动”等卫生扶贫项目;

4、收到患者的表扬信件、锦旗等;

5、坚决抵制商业贿赂,自觉拒收与工作相关的任何形式的回扣,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的;

6、自觉拒收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的“红包”、礼品等财物,或按规定把难以拒收的财物全部及时上缴的;

7、在工作中责任心强、认真细致,及时发现、指出他人的工作差错,从而避免出现医疗差错或责任事故的;

8、有发明创新或开展新项目、新技术获行政部门表彰的。

减分项:

1、不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

2、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3、上班时擅自离岗、串岗,上班着装不整洁、不挂牌上岗、语言不文明;

4、泄露病人的医密,造成不良影响;

5、被投诉服务态度差,经核实有生、冷、硬、顶、推现象的;

6、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

7、违反规定私自外出行医的;

8、有滥检查、滥用药、开大处方行为;

9、故意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损害单位及他人名誉的;

10、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因工作拖拉,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11、科室间或同事间闹不团结,工作受到严重影响的;

12、工作中出现一般差错、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考评方法

医德医风评价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等次。按照进行自我评价、科室评价、院部评价,最后确定等次。

1、自我评价:医务人员根据《医德医风考评标准实施细则》,结合自己的实际表现,认真逐一对照检查,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分。

2、科室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医德医风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价打分。

3、单位评价:由单位考评领导小组及下属办公室组织进行。根据自我评价、科室评价、综合社会评价及日常行为纪实,对每个工作人员进行逐个评价,并填写考评组综合评语。

考评结果:总分达95分为优,80―94分为良,60―79为一般,59分以下为差。

限制条件:总分达95分以上但有扣分者不能评为“优”,下降一级;扣分达30分及以上者,总评为“差”;扣分达10分以上者,不论总分多高,总评为“一般”。

三、实施办法

1、实施范围:涉及全院医护人员。

2、实施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考评,结果归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或人事档案。《医德医风考评标准实施细则》每年考核前下发。

3、奖惩规定:医德医风考评总评结果与综合目标等奖励挂钩,作为应聘、提薪、晋升、评先的条件之一。对医德医风“差”者进行批评教育,取消该年度的评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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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平安医院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细则

第二人民医院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卫生部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根据行业作风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院《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细则》。

第二条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督促医院工作人员遵守医德规范,约束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不断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维护医务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含延聘、返聘、招聘、进修和实习人员等)。

第四条对违反医院医德医风建设规定处理分为:

1.批评教育(赔礼道歉、科内检查、警戒谈话);

2.通报批评(在医院某一范围内公布);

3.行政处罚(退赔罚款、延缓晋升或降级使用、调离岗位)4.纪律处分(党纪政纪处分);

5.限期整改(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涉及负责人要求不严、管理不善的,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6.解聘、(返聘、招聘、进修人员等);

7、移交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共七个等级。

第五条科主任、护士长及各部、处、室负责人为部门行风建设工作责任人。对被处罚当事人的科室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章惩处实施细则

(一)服务态度类

第六条因服务态度差同患者发生争执,罚款100元/次。

第七条打架、斗殴,罚款500元/人次。

第八条医疗区域吸烟、吃零食,罚款100元/人次。

第九条让病人家属拔针、换水、推水,罚款当班工作人员100元/人次。

第十条让病人兑零钱、往返改处方,造成患者不满的罚款100元/人次。

第十一条收费人员因未唱收唱付造成现金纠纷,由当事人补足差额,并处罚款100元/人次。

第十二条窗口科室因查对不严,发生划错价、收错费等差错,处罚当事人200元/人次;发生发错药、抽错血等差错,未造成后果的处罚当事人200元/人次,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行政、后勤等科室工作拖拉,不能主动为临床服务,发生一起投诉经核实罚款100元,临床、医技科室发现公共设施或设备损坏,不及时报告,影响设备使用,延误患者检查治疗或造成意外者,罚款100元/次。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医疗服务中不尊重患者,以某种借口对患者“生、冷、顶、硬、推”,被患者投诉的员工,要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

1.到医院投诉,给予100元罚款;

2.到市直机关或新闻单位投诉,给予200元罚款;

3.一年内被投诉3次以上者调离原岗位;

4.到省级以上机关及新闻单位投诉,给予500元罚款;

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责令下岗。

第十五条在架病历和归档病历必须由医院工作人员相互交接并复印规定内容,发现一起由病员或病员家属擅自复印,处罚当事人100元/人次,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二)医德医风类

第十六条执行首诊负责制,服务及时,处理到位。临床科室必须全天候收治病人,发现一起拒收病人的,当班人员罚款500元。发现推诿、刁难病人,造成患者投诉但未发生后果扣当事人300元,科主任罚款200元,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延误患者抢救、治疗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严格按相关规定用药,对越权开药、选药无适应症者给予300元罚款,年内二次以上者给予1000元罚款;对超疗程开药、超剂量开药者给予罚款1000元,年内二次以上者给予3000元罚款,年内三次以上者给予5000元罚款,吊销处方权六个月。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收受患者“红包”、物品、宴请的,一经查实,按收受钱物价值的10倍罚款,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执业医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对患者所送钱物拒绝不了的,应在24小时之内,交医院党办处理,否则按收受“红包”处理。

第二十条利用工作之便,暗示和公开索要患者“红包”者,给予解职待聘或解聘,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科室或个人被查实有“私收”“漏收”行为的,严格按《医院整治“私收”“漏收”行为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实习人员和未经医教科、护理部批准的进修人员,不得单独值班或代班(包括急诊清创),发现一起,责任人罚款500元,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不得私自到其它医疗单位会诊、出诊和手术,发现一起,当事人待岗3个月,罚款5000元,如当事人为中层干部的,一律免职,出现后果个人承担责任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严禁医务人员为谋取经济利益转介病人或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特例除外)。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1000元罚款,降聘一级,待聘6个月,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在购药、购物、基建工程、维修等工作中收取回扣,追缴非法所得并罚款2000元。累计数额超过5000元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科室和个人私自向患者销售药品或其它卫生材料者,除没收其所得收入和剩余物品外,对当事人给予药品(卫材)销售额的6倍罚款,待聘6个月,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严禁使用患者自带的药品及卫生材料等(特例除外),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使用药品或卫生材料金额的3倍罚款。

第二十八条严禁医院工作人员为医药代表、器械代表提供方便,进行“统方”、“统量”,一经发现,调离原岗位,并给予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非药品管理人员和非采购人员严禁与医药代表洽谈药品经销问题。一经发现,对当事人给予500元罚款;严禁任何人收取医药代表现金,一经发现,追缴非法所得,并给予5倍罚款,数额超过5000元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严格为病人保守秘密,泄露病人隐私者,罚款200元,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不得开搭车药、搭车检查,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按所开金额的1:20罚款;医务人员不准出具假诊断书、假检查结果或假病情介绍,此弄虚

作假行为,一经查实,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职称降聘一级,吊销医生处方权一年,待聘6个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要打造和谐团队,同事之间不得相互抵毁、拆台,不得抢收病人,发现一起,处罚500元/人次。

第三十二条参加各类会议、活动必须及时、准点。无故缺席当事人罚款100元;如果系科主任和护士长未通知的,通知人罚款100元;科主任和护士长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院部工作会议或活动的,全院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三)劳动纪律类

第三十三条未按时上岗、开诊或早退者,给予200元以上罚款;工作时间脱岗或漏岗者给予300元以上罚款;无故超过20分钟以上,当事人罚款1000元,科主任罚款200元。

第三十四条非因工作环境限制而穿拖鞋上班者,给予100元罚款;工作中衣帽不整,不佩戴胸卡者给予50元罚款,年内二次不佩戴胸卡者给予200元罚款,年内三次不佩戴胸卡者医德评价等级定为医德一般,并给予5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值班时打瞌睡、睡觉、带小孩或干其它私活,发现一例,罚款200元/人次,科主任罚款100元。

第三十六条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打牌、下棋、打游戏、炒股、网络娱乐等发现一例,罚款当事人1000元/人次,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工作日饮酒(院部工作安排除外)发现一例,罚款500元/人次,造成患者投诉和不良影响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并向患者当面道歉,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停止其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在诊治病人过程中接听电话,发现一例,罚款200元/人次,引起患者投诉的,向患者当面道歉,屡教不改的,暂停其诊疗等服务行为。

第三十九条不服从院部和科室工作安排,罚款200元/人次。

第四十条员工考勤要严格执行《z市人民医院职工考勤暂行规定》,任何人不得漏报、隐瞒私自休假,一经查实,当事人作旷工处理(连续矿工十五天,或年内累计矿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经单位教育无效,给予辞退),科主任、护士长也按当事人所扣罚款数额的50%进行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进修、实习人员违反本规定者,立即停止进修和实习,医院不出具任何进修、实习证明、证书,并将违纪情况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二条返聘、招聘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者立即解聘。

第四十三条上级单位组织检查或媒体曝光发现的问题,从重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部门或个人,由于证据不足暂不予认定的,由效能监察室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医院下发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条款,以上级文件为准。

篇4:人民医院医德医风奖惩制度

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德医风奖惩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改善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全心全意为广大患者服务,特制定医德医风奖惩办法。

第二条在医疗活动中,表现出高尚的品德,优良的服务态度,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被上级部门或院党委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做出贡献的。

第三条医德医风奖励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坚持严格考核,不搞人均分配。

第四条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应给予奖励:

⑴医德高尚,尽心尽责。对病人满腔热情,在工作中,不怕脏,不怕累,认真负责,一丝不苟,深受患者赞誉,受到患者及家属表扬者。

⑵刻苦钻研业务,医术精湛。虚心好学,刻苦钻研业务,在工作中切实为病人排忧解难,千方百计救治病人有突出成绩者。

⑶作风正派,廉洁行医。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图私利,拒收礼,拒吃请,拒收“红包”、有价证券或主动上交“红包”者。

⑷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做到尊重同行,团结互助,严把质量关,防止和杜绝医疗差错事故者。

第五条根据以上条件,符合人员由科室推荐,报医院医德医风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讨论奖励方式,通报表扬,材料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惩罚:

⑴服务态度恶劣,出语伤人。顶撞患者,刁难病人造成严重不良反映者。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⑵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病人不满意反映到上级机关或院领导,造成很坏影响的。根据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⑶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误诊漏诊,或推诿病人,延误治疗造成不良反映或纠纷者,导致医疗事故者。

⑷索要收受“红包”、礼品、吃请的,或向外院炒卖病人,捞取“回扣”或开搭车药造成不良反映者。

第七条本条例发布之日起生效。

篇5:区中医院医德医风行业作风建设规定

中医院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

按照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精神和要求,为适应医疗卫生改革和医院发展,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提高职工职业道德素质和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切实纠正医疗行业不正之风,预防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更好地为病人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爱岗敬业、救死扶伤;文明礼貌、廉洁行医;团结协作、保守医密;严谨求实、奋发进取。行风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综合治理、常抓不懈;标本兼治、纠建结合;有规必循、违纪必纠;执法必严、一视同仁。

第二条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医院行业作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处罚。

第三条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管行风”的原则,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行业作风建设工作纳入科室的责任目标管理。

第四条建立行风建设工作责任制。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科主任对科室行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针对职工思想、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及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教育。

第六条公开监督电话、设立意见箱、聘请社会监督员制度,医院每周进行行风查房一次、每月向患者及家属发放服务态度问卷调查表,严格执行行风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及时查处违反医德医风的案件。

第七条每年进行一次职工医德考评,考评结果记入个人医德档案,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职务聘任、岗位聘用的依据。

第八条对于连续3年医德考评优秀者,医院要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资奖励,在其他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要优先于他人评职晋升、评先评优等。

第九条相关职能部门、科室要认真调查处理有关医德医风和协助调查医药购销中商业贿赂行为的信访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分为:①批评教育;②院内通报批评;③行政处罚;④移交司法部门。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要热情为患者服务。

第十二条对向病人和家属索要或变相索要钱物,以及乘人之危有敲诈勒索行为的,专业技术职称降一级聘用,两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不准在介绍病人住院、转院、检查时,收取“搭桥费或转介费”。

第十四条医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搭车”开药、检查。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不准出具假诊断书、假检查结果、假病情介绍等,一经查实,专业技术职称降低一级聘用,吊销医生处方权待岗培训,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予以相应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严禁擅自“走穴”收取“会诊费”、“手术费”。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收费服务价格(试行)》收费标准,公开药品、手术、处置、检查、床位等收费标准,住院费实行一日清单制。

第十八条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治。

第十九条全院职工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

第二十条坚持首诊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采购活动按照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定期核对帐目。

第二十三条严禁科室或医务人员私自收取患者医疗费用为己有。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各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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