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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3)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中学校园安全管理规定(三)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规定,切实加强我校的安全保卫上作,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利益,确保我校良好的内部治安秩序,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单位,按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门卫管理规定

第一条学校大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部位,全校所有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大门的良好秩序,出入校门必须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服从门卫管理,需要时接受门卫查询。

第二条执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模范维护校门秩序,着装整洁,服务热情,做到文明执勤,礼貌执勤。

第三条学校大门早6:00开门,晚23:00关门,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延长关门时间,须经学校同意。关门以后,有特殊情况需出入校门的人员必须出示能表明真实身份的有效证件,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入校门。

第四条出入学校必须从大门顺序通行,严禁爬墙、翻门出入,违者,门卫执勤人员有权留置,并交由政治处值班教师处理。

第五条外来人员(除已由有关部门通知门卫外)进入学校,均须出示能表明真实身份的有效证件,并经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要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学生上课或晚自习时间原则上不会客。拒绝收购废旧物品、推销产品的人员进入学校。部门或教职工确需出售废旧物品,应征得门卫同意后方可将收购人员带入学校。

第七条自行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违者,批评教育,态度恶劣者,执勤人员有权留置,并交由保卫处值班干部处理。机动车辆进出校门须减速慢行,避让行人,禁止在校园内鸣喇叭。

第八条携带大型、大宗设备器材、建筑材料、成件行李物品离校者,须凭学校有关部门开据并盖章的书面证明方能放行。需要时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检查带出的物品,被被检查人员必须予以配合。

第二章交通管理规定

第九条凡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在指定地点依次有序停放。

第十条禁止与学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进入学校,也不准晚上到校园停放。

第十一条严禁装载有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物品的车辆、非校内施工的大型车辆进人学校。如确因教学需要,须经学校批准,并有可靠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在学校举行重大活动或大规模考试期间,如发生原行车路线、停车位置需要变动的,所有车辆都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管理。

第十三条进入校内的摩托车、自行车要按规定停放在停车棚内,严禁随意乱停乱放。严禁校园内自行车带人骑行。

第三章外来流动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外来流动人员系指户籍和工作关系均不在我校管理范围,但因某种原因在我校校园内暂住、寄住或从业的人员。如施工人员、学校产业承租经营人员、有关部门聘用的临时工、教职工聘用的家庭服务人员、学生食堂经营人员以及租(借)用教职工私有住房人员等。

第十五条外来流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主动维护学校育人环境,服从相关主管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的管理。严禁从事违纪、违法和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凡外来流动人员原则上只能在与其工作、居住相关的范围内活动,不得随意在学校教学区、生活区逗留,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四章治安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所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渭南市下吉中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学生集体宿舍内,不准留宿外来人员,如有违反,将按有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妥善保管好公家、私人财物,加强防范意识,如发现偷盗行为,要及时报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不准在校园内任何地方寻衅滋事、起哄闹事、打架斗殴;不准以任何方式扰乱学校秩序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严禁在校园内任何地方酗酒、赌博。

第二十一条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不准收购废旧物品人员、推销人员、职业介绍人员擅自进入学校教学区和生活区,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必须自觉维护学校的公共设施设备,遵守公共秩序,爱护环境卫生,爱护花草、树木。

第二十三条不得任意撕毁、覆盖、涂抹由学校发布的,正在发生效力的布告、通告、公示、通知等;不得在校内任意张贴、书写、推销宣传品。

第二十四条全校师生员工及各类外来流动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学校正常秩序,支持学校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不得无理取闹或妨碍执勤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安全部门对搞好校园安全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管理;执勤人员既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敢于管理,又要文明执勤,尊重他人,热情服务。

第五章刀具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学校治安秩序,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内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对以下刀具实行严格管理: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如跳刀、伸缩弹簧刀、弹簧发射小刀、弹簧直跳匕首)、牛角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尖刀、双刃尖刀、三棱刀和体长八公分以上的各种尖刀。

第二十七条禁止学生把实行严格管理的刀具带入学校。一经发现,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或安全保卫部门即予以收缴。对不服从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造成人身伤害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触犯刑律的按照国家看关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政治处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2:Z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加快我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促进政治上的安定团结和校园内治安秩序的稳定,保障教育教学、科研和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院党委和院“综合治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领导分工负责,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实行职能部门与依靠群众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运用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教育的、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多种形式和手段,保证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社会系统工程,其任务是:坚持对治安的长期综合治理、预防减少犯罪和逐步消除诱发、滋生犯罪的因素,稳定校园治安秩序,实现长治久安,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广泛开展学习*理论,实践“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奋发有为,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素质、道德观念、法律意识。

(二)组织和发动全院师生员工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震慑犯罪,有效地控制院内的治安局面。

(三)加强青少年教育,促使青少年健康成长。调动全院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劣迹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使他们改过图强。

(四)严格学院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净化校园环境,消除各种诱发犯罪的因素。

(五)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劳改、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做好劳改释放人员的安置、管理、教育工作,防止重新犯罪。

(六)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解决好民事纠纷,妥善处理各种社会性事件,缓解和防止矛盾激化。

(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群团组织和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控制犯罪。

第五条:认真落实“治安防范管理规定”(见附件),加强治安综合治理,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政组织对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统一领导。各级党政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是院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具体办事部门,是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部。各单位要建立治安治理组织,指定人员兼管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级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是同级党政组织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2)研究治安状况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工作任务和措施。(3)确定本部门、本单位应负的职责,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4)讨论制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方案和有关规定、办法。(5)督促检查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党政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搞好教书育人,抓好教风、学风建设,稳定教学秩序。

(二)深入开展政治思想工作,运用多种手段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校园文化管理,强化政治纪律,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三)认真对师生员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形势任务教育、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增强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四)认真调解师生员工的各种纠纷,增强团结,缓解和防止矛盾激化。

(五)认真抓好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教育监督党员、干部遵纪守法,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勇于同违纪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强化民主监督,推进我院依法治院工作的深入发展;教育广大教职工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做好教职工内部矛盾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搞好来信来访工作,促进安定团结。

(七)强化治安管理。各部门密切配合,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抓好重点人口、暂住人口、“两劳”释解和劳动人口的管理教育;搞好重点要害部位、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做好内部保卫工作,发动、组织群众搞好防范工作,落实治安责任制。

(八)加强行政管理,户籍管理,维护校内纪律,优化育人环境。

(九)加强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群团和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控制犯罪。

(十)加强对预备役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维护校园治安的责任感,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认真抓好国防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国防意识。

(十一)加强青少年的教育,经常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有益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九条:依据本规定所确定的职责分工,定期实施考核。

考核内容和标准是:(1)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得力。(2)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职责清楚,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3)无重特大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案件和教职工违法犯罪。(4)基层组织健全并充分发挥作用,群众性防范组织形成网络,工作成效明显。(5)师生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性高。(6)治安管理严格,基础工作扎实,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正常,人们安全感增强。

第十条:院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经常检查各单位、各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贯彻执行我院社会治安有关规章制度,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一项重要内容,部门、单位领导人受到上级机关相关处罚的,该部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受到处罚的人员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渎职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不力,疏于管理,忽视防范,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2)不认真履行职责,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工作开展不力,致使单位犯罪多,案件多,事故多。(3)对存在的治安隐患不及时整改,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三条:奖惩的审批权限。

奖励:由院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意见,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定。

处罚:由院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费用由院财务处予以保证。

篇3:Z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学院消防部门应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接受省、市两级消防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院保卫处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和实施。

四、学院全体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意识,认真执行消防安全各项管理规定,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火灾预防

五、学院基建及各单位、部门的建筑、装饰、装修等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私自改动。确需改动的,须经消防部门批准。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六、建筑工程竣工时,应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七、原则上禁止采用有火灾危险性的设备,禁止采用易燃材料。确需采用有危险性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八、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严格的消防安全措施,切实保证安全。

九、根据消防需要,必须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设施。

十、学生公寓、礼堂、俱乐部、阶梯教室、活动中心、多功能厅、图书馆、餐厅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

(一)不准超过额定人数。

(二)安全出口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可燃物品或增加座位。

(三)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临时增加电器设备,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四)严格控制明火,确需使用时,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预防措施。

(五)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药品。

(六)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加强检查,确保安全。

(七)学生公寓是防火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也是学院安全管理的重点,要经常教育学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十一、学院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如确需燃放时,必须经学院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并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十二、经过批准举办篝火、灯火晚会的单位、部门,地点选择、厅棚搭设、电气线路架设、明火使用以及消防设施的配置等方面,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逐级报批。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维修消防器材与设施的义务,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设备。不准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柜,堵塞消防通道。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

第三章消防经费和消防设施

十四、学院保障经常性消防维修费用和必需的消防专项经费。

十五、全院所有消防器材、设备用具由保卫处每年提出购买计划,组织配备和更换。配备各部门的消防器材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新建的消防系统项目的购置和安装,由基建单位牵头,会同保卫处、施工单位共同负责。任何消防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必须符合山东省《消防管理条例》的规定。消防工程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公安机关批准的消防工程安装公司。

十六、部门、单位的消防器材的配备和维修,由保卫处实地考察后根据实际需要统一配备,统一维修,所需经费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防火组织

十七、各单位、各部门要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详见附件(一),确定一名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学院分管安全保卫的领导兼任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

十八、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组织实施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立健全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四)把防火工作列入教学、科研、生产等日常管理范围。

(五)组织定期的防火检查,处理火险、火灾隐患。

(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落实重点部位的灭火预案。

(七)协助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火险、火灾。

(八)保管好辖区内的灭火器材和灭火设施。

十九、各部门、单位要经常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进行学习和训练。

第五章火灾扑救

二十、任何人发现火情都有义务拨打报警电话,讲明起火地点、部位,并及时报保卫处报警服务中心(保卫处接警电话2237715)。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

二十一、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救火,及时疏散、抢救人员和财产,并派人协助接应消防人员和消防车灭火。任何发现火警、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灭火。

二十二、凡发生火灾事故(不论大小)单位都应会同有关部门保护现场,并于事后整理出书面材料。

第六章防火监督

二十三、保卫处是负责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办理、指导和监督全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消防工作情况。

二十四、保卫处在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派人参加,被检查单位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消防安全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提出的改进意见,都应当做详细记录。

二十五、保卫处在检查中发现有重大火险、火灾隐患时,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消防安全隐患通知书》,并监督其整改。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把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告知保卫处。

二十六、保卫处消防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学院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防火组织。

(二)定期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督促有关单位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制止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危险的行为。

(三)发生火灾时,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人员灭火。

(四)火灾过后,协同有关部门追查火灾起因。

(五)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的灭火预案。

(六)定期对学院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

(七)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八)定期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二十七、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防火组织健全,火灾隐患消除及时,消防器材设施保管完好,无火灾责任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或积极支援邻近单位和居民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着成绩的。

(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四)积极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五)在消防工作的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八、违反《济宁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造成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工作责任人不履行职责,以致发生火险、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发生火险、火灾的。

二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有关消防问题条款者,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详见附件二。

第八章附则

三十、济宁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享有对本规定的解释权。

三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技术学院校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

一、校园内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各种机动车驾驶员进入校园,要按规定限速行驶,禁止鸣笛,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校内学习驾驶各种机动车,严禁无证人员驾驶机动车,校门内外两侧禁止停放各种车辆。

三、外单位机动车未经批准,禁止停放在校园内,经批准的车辆,应停放到指定位置。

四、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按指定的地点存放,并自觉摆放整齐,不得随意乱放。

五、电动车、摩托车进入校门,须在门口值班室领取“机动车车辆出入证”,妥善保管,不要折叠,出门时再交上;丢失者,经调查情况属实,需交纳补证费20元。

六、教职工个人车辆(轿车)凭个人书面申请,经部门和主管领导签字,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出入校园。

七、除校属车辆及办理通行手续的教职工车辆、施工车辆,无特殊情况,禁止其它车辆通行。

八、行人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靠人行道右边行走,不准在马路上玩耍、打闹,要注意交通安全。

篇5:Z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定。

一、进入校园者,应当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秩序、讲卫生,遵守国家法纪和学院的规定,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学院师生员工应佩带“校徽”,外来人员应在门卫登记。

二、驶入学院的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院内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三、严禁攀折树木,采摘花卉,禁止在草坪上散步、踢球、玩耍。

四、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当按规定张贴在指定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部门同意。

五、在校内设置、安装临时设施,应当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审批。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设施。

六、禁止在学校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七、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八、禁止闲散人员进入校园。严禁外来人员在校内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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