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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中医院六条纪律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中医院六条纪律规定

1.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医务人员对患者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必须于及时上交医院办公室,由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难以退还的,由医院统一处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处理。

2.严禁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3.严禁医务人员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和提成。

4.严禁医疗机构对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报告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办法,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

5.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6.医疗机构内部一切财务收支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取消科室承包的收入分成办法,科室不准设立“小金库”。

篇2:Z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九中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了更好地优化育人环境,创建一个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寄宿制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学生公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生公寓管理坚持“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中心,学校指导为基础,物业管理为主体,公寓文明和文化建设并重”的原则。

三、学校设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分管校长任主任,总务处、团委、政教处、物业公司负责人任副主任,下设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挂靠在总务处,各公寓楼内设专职男女生生活指导。

四、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审定;

2.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公寓的管理;

3.负责公寓男女生活指导的选配、培训和考核。

五、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学生宿舍的分配和调整;

2.负责学生公寓住宿秩序的管理;

3.负责学生公寓卫生的管理;

4.负责学生公寓节能管理工作;

5.负责学生公寓日常安全管理;

6.负责学生公寓生活指导的日常管理;

7.负责学生公寓自我管理组织的工作指导;

8.负责公寓文明和文化建设,结合管理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解决学生在公寓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二床位分配与安排

七、新生入学时,凭入学通知书缴纳各项住宿费用,凭缴费收据办理寝室住宿手续,再到相应公寓楼层办理入住手续。

八、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号、床位住宿。学生调整寝室与床位须填写《调寝申请表》,经生活指导和所在班级班主任签字报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调整。未经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准擅自调换或占用其它床位。

九、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出国学习,须到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经检查无损坏,无丢失公寓用品者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在办完离校手续后,须在当天内撤离学生公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暂住者,须到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续住手续后方可留宿。

十、床位分配安排实行按年级、班级相对集中和男女分开的原则。

十一、寒、暑假和假日学校放假后,公寓楼实行封闭管理,学生必须在二日内离校,因个人原因推迟离校者,须由班主任出具证明,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假期临时住宿证,到指定宿舍居住。寒、暑假和假日在规定时间提前到校或假期不离校者,公寓不予接待和安排。

三公寓生活秩序管理

十二、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人员对维持正常生活秩序的管理,积极配合公寓管理工作。

十三、非本校学生与员工未经学校有关部门许可,严禁进入公寓。来访者要登记;学生上课期间不接待来访者;休息时间会客在值班室。学生公寓不准留宿外人,若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寓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办理住宿手续,离校时应办理注销手续。

十四、学生公寓不准有异性进入(履行公务者除外),更不准留宿异性。

十五、严禁夜不归宿,禁止爬围墙、窗户、阳台、雨棚等进出学生生活区和公寓。

十六、学生公寓是为所有住宿学生提供正常生活、学习的公共场所,不准进行与正常生活、学习无关的行为。

1.不准进行非法*、聚众闹事和张贴大、小字报等,不准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与*活动,不准阅览淫秽非法书刊、图片、电子音像等物品;

2.不准哄闹、斗殴、饮酒、赌博等;

3.不准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学校或他人财物等;

4.不准使用电热棒、电热杯、电水壶、电饭煲、电褥子等加热设备,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不准在公寓内做饭,以及使用其它学校禁用的电器;

5.不准在公寓内从事经商活动或推销活动,如销售商品、进行促销活动、发放与张贴宣传品;

6.不准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公寓;

7.不准在公寓内进行打扑克、玩游戏机、大声唱歌弹奏乐器等娱乐行为;

8.不准在公寓内进行打球、溜旱冰、骑车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体育运动;

9.不准在公寓内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等影响公寓内通行的大件物品;

10.不准进行其它干扰他人学习、生活、工作的行为以及其它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

十七、学生必须遵守学校公寓消防与安全管理制度。

1.不准有点蜡烛、燃烧杂物、使用酒精炉等制造明火的行为;

2.不准燃放鞭炮、烟花;

3.不准使用汽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

4.不准随意动用公寓内的防火用具与消防器材;

5.寝室钥匙与物品柜钥匙不准随意借给他人;

6.携带非学习用大件物品进出公寓时,必须凭相关证明到值班室登记;

7.离开寝室要检查门、窗、灯、水笼头是否关好,柜门要锁好,门要反锁;

8.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假期时将贵重物品带走。

十八、要提高警惕,严防偷盗。发生案情时,即刻通过公寓生活指导或门卫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同时要保护好现场,不准任何人进入现场,等候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十九、学生必须爱护公寓环境、公寓物品,保持公寓卫生。

1.不准践踏草地,采摘花草,不准破坏树木,不准损坏绿化设施;

2.不准乱贴广告、启示、告示、通知等宣传品;不准派发样品、宣传品等;

3.不准乱写乱画、钉钉子等;

4.不准损坏、丢失、调换和拆卸学生公寓内的公物,柜子、毛巾架等不准擅自搬离寝室;丢失或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

5.保持寝室干净、整齐,不准在寝室内乱堆东西,不准在窗外晒衣服;

6.不准在寝室内随地吐痰,乱泼水、丢果皮、烟头、纸屑等杂物;

7.严禁往走廊或窗外泼水、丢杂物;

8.剩饭剩菜倒入水桶,垃圾倒入垃圾桶,严禁将剩饭剩菜等杂物倒入水池内,以防下水道堵塞。

二十、学生公寓内不准携带或存放与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无关的物品。如:电热棒、电水壶、电暖气等电热类电器;电饭煲、电炒锅、微波炉、电炉、酒精炉等炊具;鞭炮、烟花、汽油、酒精、酒精块、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游戏机;棍棒刀具等危险器械与工具;销售、促销或派送商品;*材料、封建迷信材料、传播*材料;黄色或*书刊、图片、电子音像等物品;其它

违章电器以及给他人带来危险的有毒有害物品。

四公寓作息制度

二十一、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

1.学生必须按时起床与就寝;

2.晚间休息时间,不准随意进出公寓,晚归者一律履行验证登记手续,门卫对出入公寓的学生有权询问或检查其携带物品;

3.除病假者外,学生学习活动时间内,学生不准在寝室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午休时间、自修时间以及熄灯后,必须保持寝室安静,不准大声喧哗、吹拉弹唱、下棋、打扑克以及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情,不许使用临时照明用具。

二十二、学生生活区开门时间春冬季,夏秋季。

二十三、学生公寓晚上熄灯时间:夏秋季,春冬季。星期五、星期六晚上通宵给电,学生必须自觉关闭房间的照明灯与其它电器。

五用水用电管理

二十四、学生公寓可考虑采用控电柜集中供电,寝室内使用的电器总瓦数超过一定标准,控电柜自动断电。

二十五、节约用水,人离关阀,不准用长流水冲洗衣物或作其它用途。

二十六、严格遵守用电管理规定,节约用电,人走关灯。

二十七、不准私自接电源线。

六寝室物品用具管理

二十八、学生公寓的所有用具实施设备,均为学校公共财产,学生要妥善保管和爱护。

二十九、公寓住宿的学生每人均分配有用具。用具因质量问题自然损坏的,可经公寓管理员报总务处予以维修或更换。

三十、每个学生要妥善保管自己使用的用具,损坏或遗失用具者,要按价赔偿,人为损坏的要加倍赔偿。毕业离校时须经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学生持验收合格凭据到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

七、检查制度

三十一、学校对学生公寓的生活秩序、卫生状况、消防安全、设备维护实行检查制度,各部门与总务处共同制定检查标准。学校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物业主任或公寓生活指导的陪同下进行检查。

三十二、学校公寓管理部门、总务处对学生公寓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1.每周星期二下午,总务处公寓管理办公室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和学生代表对所有寝室进行综合检查;

2.学生公寓生活指导对所管寝室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3.学生公寓办公室对所有寝室每周至少随机抽查一次;

4.总务处每周随机对寝室进行抽查一次以上。

三十三、寝室卫生管理分为“分工责任制”与“值日生制”两种方法:

学校和总务处进行综合检查时,寝室内卫生“采用分工责任制”,所有寝室清理工作必须分配到个人,各寝室制定统一的寝室卫生分工与值日生表,粘贴在指定位置。分工原则为:个人使用位置由个人负责清理;公共位置由各寝室自行规定。

日常抽查采用“值日生制”,个人使用位置由个人负责清理,其它清理工作由值日生负责。

三十四、学校综合检查时,学生寝室应当留人。

三十五、学校综合检查与随机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检查时,卫生方面的检查内容:

1.个人床铺,桌面,书架物品摆放整齐统一;

2.个人床下与桌下清洁无杂物,鞋子摆放一条线;

3.门、窗玻璃明亮干净;

4.地面、桌面、窗台、床栏杆、柜面擦洗干净;

5.床单、被罩、枕巾清洗干净;

6.墙面、天棚、灯具清扫干净;

7.室内无贴画,不钉钉子;

8.洗手间、卫生间无污垢,无积水,无异味,无杂物;

9.“寝室卡”、“床位卡”、“寝室卫生分工与值日生表”的填写与粘贴。

(二)随机检查时,卫生方面的检查内容:

1.个人负责各自使用物品的清理工作,如床铺上、床下、桌面、书架物品摆放;床单、被罩、枕巾清洗干净;个人床铺位置与柜子无贴画,不钉钉子等;

2.值日生负责公共部分清理工作,如地面、门窗、玻璃的清洁、非个人位置无贴画,不钉钉子;洗手间、卫生间无污垢,无积水,无异味,无杂物等;

3.“寝室卡”、“床位卡”、“寝室卫生分工与值日生表”的填写与粘贴。

(三)学生生活秩序与行为检查内容:

三十六、公寓管理办公室综合检查的结果,在学生处公寓管理的橱窗宣传栏上每二周公布一次。

八奖惩办法

三十七、“文明寝室”是学生公寓寝室文明、卫生评比的荣誉称号。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在日常检查评比的基础上,每月一小评,颁发“文明寝室”流动红旗,每学年开展一次“文明寝室”评比,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八、在公寓综合检查和随机抽查中,一学期累计扣分超过10分的学生,取消评定“评先选优”资格;各班一学期累计扣分超过50分的取消评定“优秀班级”、“优秀班主任”的资格。

三十九、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直接推荐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学生干部参加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四十、凡担任寝室长任期满一学年,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者,每人综合测评加0.3分。

四十一、凡荣获“文明寝室”流动红旗的寝室成员,每次每人综合测评加0.2分,寝室长每次加0.3分;学年荣获“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每次每人综合测评加0.3分,寝室长加0.5分。

四十二、凡在学生公寓违犯校规校纪者,根据《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四十三、凡违犯以上各条款,扣除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分数。

四十四、每名学生在一学期内公寓检查中,扣除综合测评分一般不超过5次,总计不超过2分。

四十五、凡损坏或丢失公物的都要按价赔偿;查不到责任者时,由寝室内人员共同赔偿。

篇3:范本中学校保健室管理规定

第九中学校保健室管理规定

1、做好师生员工常见疾病及一般外伤的治疗救护或转诊工作。如确需进行吊水打点滴的患者,保健室值班医生应及时通知班主任进行转诊治疗。

2、凡各种口服或外用药物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须按规定做好用药前的过敏试验。

3、严格执行三查三对制度,对广大师生员工热情、体贴。

4、密切观察用药后的情况,发生用药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置,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学校。

5、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操作时应戴好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和消毒效果。

6、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7、室内每天要消毒,定期采样培养。

8、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9、加强传染病防治管理,特别是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甲型H1N1流感疫情在校园内不发生、不蔓延。

篇4:范本中学贵重物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九中学贵重物品的使用管理规定

1.学校贵重物品暂定包括:电脑(手提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示频展台、多媒体投影机、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功放机、DVD机、一体机、音箱、空调、校车等。

2.学校贵重物品的保管原则上都有该物品配置的部门直接使用人或总务处管理员担任。

3.对配备下来的贵重物品,除做好固定资产帐目的登记外,重点是让这些设备发挥好使用价值。各部门物品直接使用人或总务处管理员首先要熟悉该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性能,并帮助其他教职工学会正确的操作方法,防止人为地损坏。

4.贵重物品要做到妥善保管。每件贵重物品都要进行编号登记,部分既可校用也可民用产品的贵重物品还要写上学校具体处室和部门名称。使用要办好手续,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而使用贵重物品,所在部门的物品管理者做好使用记录;须借出学校的,则须进行借用登记。非教育教学目的的借用,原则上由校长室批准后才可出借。对出借的物品,除特殊约定外,一般在一周内索回。外借物品归还时,都要对完好情况作检查,如有损坏,由借用者负责修复或赔偿(修复和赔偿后该物品的性能指标应不低于初始状态)。

较长时间不用的设备,要拨掉电源,卸掉电池,有条件要用防尘布遮盖。不提倡将学校的贵重物品带到家里保管,小件的贵重物品(如摄像机,照相机、手提电脑等)要放入专用保险柜。

5.贵重物品的物品管理者要搜集并妥善保管好每件物品的使用说明书、保修卡、维修电话,以备今后的维修。

6.如违反以上制度造成贵重物品损坏、丢失,学校将追究所属管理者的责任。

篇5:Z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加快我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促进政治上的安定团结和校园内治安秩序的稳定,保障教育教学、科研和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院党委和院“综合治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领导分工负责,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实行职能部门与依靠群众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运用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教育的、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多种形式和手段,保证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社会系统工程,其任务是:坚持对治安的长期综合治理、预防减少犯罪和逐步消除诱发、滋生犯罪的因素,稳定校园治安秩序,实现长治久安,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广泛开展学习*理论,实践“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奋发有为,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素质、道德观念、法律意识。

(二)组织和发动全院师生员工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震慑犯罪,有效地控制院内的治安局面。

(三)加强青少年教育,促使青少年健康成长。调动全院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劣迹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使他们改过图强。

(四)严格学院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净化校园环境,消除各种诱发犯罪的因素。

(五)协助公安等部门做好劳改、劳教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做好劳改释放人员的安置、管理、教育工作,防止重新犯罪。

(六)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解决好民事纠纷,妥善处理各种社会性事件,缓解和防止矛盾激化。

(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群团组织和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控制犯罪。

第五条:认真落实“治安防范管理规定”(见附件),加强治安综合治理,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政组织对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统一领导。各级党政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是院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具体办事部门,是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部。各单位要建立治安治理组织,指定人员兼管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各级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是同级党政组织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党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2)研究治安状况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工作任务和措施。(3)确定本部门、本单位应负的职责,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4)讨论制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方案和有关规定、办法。(5)督促检查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党政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其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搞好教书育人,抓好教风、学风建设,稳定教学秩序。

(二)深入开展政治思想工作,运用多种手段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校园文化管理,强化政治纪律,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三)认真对师生员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形势任务教育、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增强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四)认真调解师生员工的各种纠纷,增强团结,缓解和防止矛盾激化。

(五)认真抓好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教育监督党员、干部遵纪守法,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勇于同违纪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强化民主监督,推进我院依法治院工作的深入发展;教育广大教职工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做好教职工内部矛盾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搞好来信来访工作,促进安定团结。

(七)强化治安管理。各部门密切配合,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抓好重点人口、暂住人口、“两劳”释解和劳动人口的管理教育;搞好重点要害部位、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做好内部保卫工作,发动、组织群众搞好防范工作,落实治安责任制。

(八)加强行政管理,户籍管理,维护校内纪律,优化育人环境。

(九)加强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群团和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控制犯罪。

(十)加强对预备役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维护校园治安的责任感,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认真抓好国防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国防意识。

(十一)加强青少年的教育,经常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有益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九条:依据本规定所确定的职责分工,定期实施考核。

考核内容和标准是:(1)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得力。(2)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职责清楚,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3)无重特大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案件和教职工违法犯罪。(4)基层组织健全并充分发挥作用,群众性防范组织形成网络,工作成效明显。(5)师生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性高。(6)治安管理严格,基础工作扎实,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正常,人们安全感增强。

第十条:院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经常检查各单位、各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贯彻执行我院社会治安有关规章制度,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一项重要内容,部门、单位领导人受到上级机关相关处罚的,该部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受到处罚的人员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渎职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不力,疏于管理,忽视防范,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2)不认真履行职责,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工作开展不力,致使单位犯罪多,案件多,事故多。(3)对存在的治安隐患不及时整改,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三条:奖惩的审批权限。

奖励:由院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意见,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定。

处罚:由院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费用由院财务处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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