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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职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树立良好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创造有利于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初中学生和我校在籍职业高中学生。

第三条学生违纪的概念指:1、学生实施《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所不允许或禁止的行为;2、学生实施校纪校规(学校各项管理规定)所禁止的行为;3、学生实施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章(如学籍管理规定)所不允许的行为。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为准绳以及以人为本、教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事后教育、引导、转化工作。

第五条学生违纪,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六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只适用高中学生)。

第六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者。

(二)有立功表现者。

第七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拒不交代违纪事实或隐瞒、伪造重要情节者。

(二)同时违反多项纪律者。

(三)屡次违反纪律者。

(四)对检举、揭发的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者。

第二章分则

对违反纪律、犯有错误的学生,按下列种类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初中学生学校依据《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处理,高中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作如下处理:

1.组织策划他人打架者:(1)本人未动手,但煽风点火、语言挑衅或以其他方式组织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策划者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的按打架者加重一级处分。

2.打架者:(1)打架未伤及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因殴打造成他人身心伤害但程度较轻者,除自理本人和赔偿他人医药费、营养费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因殴打他人造成身心伤害程度较重者,除自理本人和赔偿他人医药费用、营养费外,视其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凡打架动用器械严重伤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3.其他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成打架事态发展,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从校外请人到校滋扰或打架闹事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处理;(3)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者加重一级处分;(4)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或在打架现场持有器械者,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聚众斗殴者:(1)通过打电话等方式聚众滋事、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2)应邀参与滋事并动手打人或有推推搡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其他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如犯有纹身、组织帮派、为非作歹、横行霸道者,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

5.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以下处分:(1)在教工处置打架及其他过程中辱骂管理人员和老师者,视其违纪事实加重一级处分;(2)殴打管理人员和老师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偷盗、敲诈勒索、诈骗财物者,除退赔财物外,给予以下处理:

1.初次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1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2.初次作案价值(含共同作案)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敲诈勒索、骗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

4.作案两次及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

5.有威胁或采取暴力行为者加重处分,直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6.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窃诈者虽未窃诈得财物但已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7.对于冒领他人财物者,类同偷窃情况处理。

8.对于拾捡他人有价证券、磁卡后擅自消费使用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一条男女同学交往举止不当、有伤风化,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深化异性交往、排斥异己而发生肇事打架或侮辱女性、骚扰异性等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与异性非法同宿一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对学生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根据考勤记载,一学期无故旷课(含实习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每天7学时计;早操或课间操2次折合1学时计,早自习2次折合1学时计,晚自习按2学时计;迟到、早退3次折合旷课1学时计)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累计达15学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30学时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3.旷课累计达45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旷课累计达60学时或两学期累计达90学时者视其情节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理。

6.组织或带头集体旷课(旷操)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一定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校纪处分。

1.在校内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扰乱学校和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在宿舍区及其它公共场所吸烟,使用明火者:(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2)造成一定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对参与赌博者的处理:(1)在校园内外参与赌博性质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勾结校外人员赌博,加重一级处分;(3)赌博的策划者或屡次参与赌博者,加重一级处分,(4)主动为赌博提供场所或赌具者,与参与者同样处理。

4.在

上课时间旷课或违反作息时间进入网吧、游艺厅,或进入营业性舞厅等青少年不宜的娱乐场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对翻越围墙的处理:(1)初次的给予警告处分;(2)多次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蓄意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除按价赔偿外,视其性质,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7.违反住宿生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校纪处分。

8.其他学校认为必须以校纪处分的行为。

第三章违纪学生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违纪应重在教育预防、重在群防群治,各班级要建立学生违纪信息报告制度与网络。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法规、校规为准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充分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五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由班主任或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违纪事实和本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政保处;政保处应按照分级负责处理的办法及时作出处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政保处决定签发;记过处分由政保处主任报分管校长拟处;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分管校长、校长审签,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应注意时效性,处理结论通常在违纪事实搞清楚后的一周内作出,一些重大违纪事件应从速处理。有关书面处理应及时在相应范围内公布,并与违纪学生及家长见面,处分结果留政保处存档。

第十七条受处分的学生如对所处分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的通知三日内,向学校政保处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及时复查核实,申诉书所述和原定案事实有重大出入的,学校应在十天内给予复议,并将复议情况及时转告有关部门和申诉人,申诉和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违纪学生在记过及以上处分期间内,操行为“中”,由学校认定为“非文明学生”,在未撤销处分的以后各学期内不得被评为“综合素质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第十九条学生因违纪等原因自行转学的,一律不退学费;因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的,也一律不退已收取的学费。

第二十条违纪学生,自处分以后,要严格遵守校规校纪,深刻反思错误,每月向政保处书面汇报思想,思想汇报单上班主任必须履行审核手续。

第二十一条申请撤销处分要履行本人申请、班委提议,召开学生座谈会征求意见,班主任签署意见报政保处审批(记过以上处分由校长室审批)等手续程序。从申请撤销处分至撤销处分原则上须经过政保处一个月左右的考察时间。

第二十二条撤销处分的期限视处分等级、改正错误的态度、进步表现而定。原则上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在三个月后;记过处分在六个月后;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需在1年以后。如在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可按照程序提前撤销处分,但必须附上详细材料。

第二十三条对第四学期仍未撤销处分的记过以上违纪学生暂缓推荐就业;对毕业时仍未撤销处分的违纪学生作结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由政保处负责解释。

篇2:某职校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职校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一、实验室规则

1、实验课前,应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方法、步骤和注意事项。

2、实验室应保持肃静、整洁,不得高声谈笑。不准在实验室内抽烟、用食、会客,举行非教学实验的活动。

3、学生应准时进入实验室,按编组就位。未经允许不得动用任何实验器材、药品。

4、学生实验时,应按照教材和教师的指导认真进行操作,仔细观察现象,详细记录数据,积极思考,分析实验结果,及时填写好实验报告。

5、应爱护实验器材、爱惜药品,如有损坏、丢失,应及时报告,由实验教师酌情处理。

6、实验过程中,如有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及时处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实验完毕,应及时洗涤器皿,把器材药品归放原处;按规定处理好废物、废液,做好清洁卫生,并切断电源和水路。

二、仪器室管理规则

1、仪器室内保持整洁,严禁在仪器室内抽烟、用食、会客。未经实验教师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仪器室。

2、仪器室所有的财物应分门别类建立《教学仪器设备登记卡》和《低值易耗品帐》,并要定期进行对帐,做到“物物有帐,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3、仪器和药品要进行分类、编号,贴上标签(或把标签内容直接写在仪器上),并分科分室上橱入柜,以标签定位,陈列有序。仪器和药品应严格分室存放。

4、要根据仪器的不同结构、性能、特点,做好防尘、防潮、防压、防震、防碰、防变质、防蛀、防腐、防爆、防磁、防光、防冻等工作。

5、要掌握各类药品的性质、特点,并根据不同的性质、危险特性分类隔离存放和保管。剧毒药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

6、严格执行仪器和药品的申购、采运、领用、借用等一系列制度。损坏、丢失、报废仪器均按有关规定办理。

7、仪器室、药品室(或药品库)应设排风、急救、防盗、防火等安全设施。

8、进行演示实验或学生分组实验前,授课教师应提早3―5日,分别书面通知实验教师做好准备并办理好借、还手续。实验完毕,应及时填写《实验记录单》。

9、实验教师调离岗位或因故长期离职,必须按规定办理好移交手续。

三、化学药品管理规则

1、化学实验教师应以严肃、认真、负责、科学的态度管好化学药品。

2、药品必须分类入橱保管,严禁随地摆放,药品橱应贴有药品标签。

3、每次实验领用药品,实验员应认真做好记录,填写“低质易耗品(化学药品)领用登记卡,注意节约药品。

4、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应放入安全专用柜,落实双人双锁制度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剧毒药品的领用需经分管校长审批,并及时做好用量登记。

5、实验员应在每学年度末及时将用完的化学药品开出清单上报学校,以便学校购买补充。

四、外借制度

1、师生借用仪器,必须先填写申请单,并注明归还日期,原则上借用日期不超过15天。

2、仪器归还实验室,实验员必须检查验收,确定仪器无损坏后方可送入仪器室,一旦发现损坏(或丢失)按赔偿制度处理。

3、校外借用仪器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贵重仪器必须交纳抵押金和租金。

4、期末实验员必须督促师生将借用的仪器及时归还实验室,以便清查,对拒不归还的教师可扣除其工资,学生缓办理离校手续。

五、报废、报损制度

1、老师因为教学、工作需要造成仪器正常损坏,必须到实验室填写报损报告单,经学校领导审批,可修复的要及时修理,不能修的可作报废处理。

2、对淘汰的仪器,实验员要及时填好报废、报损报告单,由学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认可,(确属被淘汰、无法修复或丢失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的)方可报废,一般仪器设备由分管校领导签字,贵重仪器报上一级仪器站批准。

3、对已报废,报损的仪器,实验员要及时通知财务及保管室,以调整帐面数字,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实验员要及时清除报损的仪器。

4、对一般消耗药品及低值易耗品,凭《低值易耗品领用单(卡)》每学期进行一次报损处理,按实报损。

六、赔偿制度

1、教师上课过程中发现学生损坏仪器要及时报告实验员,实验员根据实际情况填好损坏情况报告单,价值在10元以下的实验员可根据实际,酌情督促学生赔偿。实验完毕,实验员与授课教师要清点仪器,有损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

2、损坏仪器价值10元以上的,要报予学校分管领导,由学校领导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并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按全价或半价赔偿。

3、确定赔偿金额后,实验员要及时开出缴款通知单,课任教师负责督促学生到财务室缴款,收据送回实验室存档,实验员及时填好报损报告单。

4、对仪器管理人员或实验教师不负责任造成的丢失损坏,除全价赔偿外,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领用制度

1、教师领用低值材料做实验必须先填写领用单,领用化学药品填写《化学药品低值材料领用卡》。

2、实验员根据领用单(卡)给教师配齐、配足实验材料(药品),实验完毕要及时清理,能回收的要回收,不能回收的要及时处理。

3、课外活动或兴趣小组活动须领用材料及药品,必须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到实验室领取。

4、每学期末,实验员必须根据领用单(卡)上的登记情况结算一次,并将情况报予财务室及保管室,以便调整帐面数字,做到帐帐相符。

篇3:某职校总务处工作职责

职校总务处工作职责

一、根据学校规划和决定,负责学校房屋改建和扩建工程及基建项目的实施、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管理。

二、负责学校土地、道路、围墙、运动场地、房屋以及临时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三、搞好校园的绿化、美化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管理,逐步创建一个洁、美的学习工作环境。

四、做好学校用电线路及各种电源、供电设备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五、做好学寝室分配和管理。

六、健全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校产;教室财产责任到班,寝室财产责任到室;做好公物损坏的追偿工作。

七、加强对食堂的管理,搞好饮食卫生,确保师生的饮食卫生安全。

八、负责各承包的房屋管理和监督,核算、催缴租金,水电费。

九、负责办公用品、教学用品、设备等的采购,供应工作。

十、做好学校财产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十一、负责学校锅炉房、浴室和全校给、排水系统的管理和维修工作。

十二、管理临时聘用人员的。

篇4:某职校住校生管理制度

职校住校生管理制度

一、非城关户口的学生,一律住校,由学校安排宿舍。特殊情况投亲靠友者或租房住宿的,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核查同意报政保处批准。

二、学校要求所有住校生周五下午4:30以后全部离校,周日下午5:00以后至晚自习前返校上课。节假日不得私自滞留学校或提前返校。

三、注意途中安全,不得搭乘无客运资质和超载的车辆,不得骑摩托车到校。

四、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楼道、走廊上打闹追逐;不得翻越栏杆;不得抽烟喝酒;不得上网吧,进游戏厅,下河游泳。对违反规定者,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

五、严禁携带管制刀具、打火机、火柴等危险品进校园。对所有危险品,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六、住校生必须爱护宿舍公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七、严格遵守《消防法》,自觉爱护消防设施。严禁在教、寝室点蜡烛等使用明火,以防火灾发生。注意用电安全,不得私自接电。

八、学生间要团结友爱,互相关心,互相帮助,营造和谐的宿舍环境,未经政保处同意不得留宿外人,也不得在外留宿。

九、搞好个人卫生和宿舍卫生,服从寝室长和管理员的安排。

十、管好自己的财物,一时不用的现金建议交班主任或委托可靠的成年人保管,未经主人同意,不得动用他人财物。

篇5:A学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学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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