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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医院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第一人民医院要害部位管理制度

1、要害部位人员的录用必须坚持"先审查、后调入"的原则,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规范操作,持证上岗。

2、非要害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要害部位,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经院领导或安全保卫部门批准后方可入内。

3、严禁擅自将火种、易燃易爆等物品带进要害部位。

4、经常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不安全因素。

篇2: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为规范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事故发生,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规定所指的关键生产装置为:高压釜、蒸馏釜、生产锅炉、空气压缩机等。

1.3本规定所指要害部位为:锅炉房、生产车间二楼、罐区、仓库。

1.4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由各车间根据划分原则进行界定,报化工厂生产办备案。

二、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的管理

2.1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要进行定期安全监督检查。班组每小时检查一次,车间每日检查一次,公司每周检查一次。

2.2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的监控

3.1公司级监控

3.1.1生产部作为化工厂级监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关键生产装置、要害部位的管理要求,每月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检查发现的问题;

3.1.2编制和完善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事故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公司级事故预案演练,并建立事故预案演练记录;

3.1.3对有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的基层单位要定期进行考核,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未遂事件)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3.2车间级监控

3.2.1确认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监控危险点,并绘制出危险点分布图,明确安全责任人;

3.2.2每周组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限期整改;

3.2.3每月进行一次事故预案演练(每个班组都要进行)并建立事故预案演练记录;

3.2.4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3.3班组级监控

3.3.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操作规程和工艺卡片精心操作;

3.3.2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每班对危险点进行巡检,交接班记录中要有危险点运行情况;

3.3.3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并报告险情。

3.4实行领导干部定点承包管理

3.4.1公司级领导干部每月要至少到承包点对口联系一次,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并记录检查情况和反馈意见。

3.4.2各单位必须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完善各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四、附则

4.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本制度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4.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H县广播电视局(台)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安全防护方案

为使单位内部重点部门、要害部位的安全防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维护单位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确保内部安全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及事业、产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点部门、要害部位的确定

重点部门主要包括办公室、财务科、制作部、播控部等。

要害部位主要包括档案室、财务室、库房、营业大厅、前端机房、播出机房、发射台、门卫等。

二、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安全防护要求

根据《广电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广播电影电视系统中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本单位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安全防护工作要达到以下要求:

1、形成目标管理体系。将重点部门和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作为局(台)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重点部门和重要部位负责人具体抓落实的目标管理体系,将安全防护工作的目标任务逐层、逐级、逐岗位落实到各重点部门、要害部位。

2、健全安防机构。建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重点部门和重要部位负责人组成的专兼职安全防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重点部门和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工作。

3、落实安防制度措施。根据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内部安全防护制度、措施,安装必要的安防设施。

4、强化监督检查。单位范围内的安全防护情况要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安全防护措施

1、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科室(部门)和全体干部职工要认真执行《新津县广播电视局台安全管理制度》、《新津县广播电视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新津县广播电视局社会治安整体联动防范工程实施方案》。

2、严格执行工作制度。分管领导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要把安全防护工作与其他工作一起抓,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制”,做到安防工作和业务工作两不误,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工作流程规范操作,确保不出差错和安全事故。

3、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大厅、前端机房、播出机房和发射台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每天值班记录和交接班,对离岗、脱岗等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值班安全。

4、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严格按照门卫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出人员、车辆的管理,做到进出有盘问、有登记,履职到位把好关,杜绝办公区和宿舍区入室盗窃、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事件的发生。

5、重点部位重点防范。档案室、财务室、库房、前端机房、发射台、门卫等重点部位,要重点加强防范,定期检查重点部位安防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检修调整。

6、保障必要经费,增加物防、技防投入,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技术水平。

7、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结合单位和各部门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广大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

8、保障必要经费,增加物防、技防投入,进一步提高安全防范技术水平。

四、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安全防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1、局台目标办要落实专人负责安全防护工作,认真督查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安全防护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2、将安全防护工作纳入局台议事日程和年度计划,做到有工作计划,有安排部署,有督促检查,有奖惩逗硬。

3、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可控性案件的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扣罚年终资金,并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4、按目标管理要求和市上要求,及时上报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安全防护工作的相关信息、材料。

新津县广播电视局

新津县广播电视台

2006年8月11日

篇4:车间要害部位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车间、要害部位(配电、充电、设备操作司机等特殊工种)员工上岗培训必须进行消防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方能上岗。

第二条各工作场所、车间、要害岗位的防雷设施每年定期进行防雷校验,配齐灭火器材,档案、资料室和有电气设备运行、操作的部位同时配备干粉灭火器和河沙,其它部位配备泡沫灭火器,所有部位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河沙不少于0.5m3。

第三条灭火器超过有效期限必须更换,泡沫灭火器每次换药应贴上标有使用期限的标签。

第四条各车间、要害岗位有消防责任人,每天进行消防检查,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矿消防检查,保持消防管道、消防栓正常,对查出的隐患制定措施,落实专人限期整改。

第五条所有工作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非本岗位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准进入工作场所。

第六条发生火险,工作人员应使用就近的灭火器材扑灭初期火灾,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部,保护好现场,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篇5:矿务集团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依据上级保密委要求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部室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密要害部门是指部门、单位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和企业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部门、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企业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五条各级保密机构要加强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

第六条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和场所,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和保密要害部位。

涉及国家、企业秘密较多的矿处级以上领导人员办公场所,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七条集团公司管理部室以及经营承包处室、中介机构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各部门、单位确定,报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办公室确认。

基层单位部门及所属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由基层单位各部门、单位确定,报所在单位保密办确认,并报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保密办备案。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应按照标准和程序从严掌握。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情况变化适时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作出调整,并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要求报相应保密工作部门确认或备案。

第三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相关职责

第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部门、单位保密委或保密办的职责是:

(一)负责确定和调整本部门、单位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二)组织制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

(四)组织协调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涉密资格审查和保密教育培训;

(五)定期检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防范情况,解决存在问题,组织查处泄密事件。

第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确保国家、企业秘密的绝对安全;

(二)结合本部门、部位的实际,制定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建立岗位责任制,把保密责任落实到人;

(四)定期进行保密教育,使所属工作人员增强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五)对所属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因私出国(境)申请提出意见;

(六)对所属工作人员执行保密制度、遵守保密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七)定期对保密环境和涉密载体进行检查,及时消除泄密隐患。

第四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保守国家和企业秘密,维护国家、企业安全和利益,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和企业,*可靠、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涉及国家秘密的,还要历史清白,社会关系清楚,配偶不得为非中国公民。

第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单位进行涉密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必须与所在部门、单位签订保密责任书。保密责任书包括应承担的保密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和有关限制性要求,以及需事先告知的事项和有关奖惩规定等基本内容。拒绝签订保密责任书的人员,不得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

第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新录用、调入的工作人员,应在上岗前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各部门、单位应定期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在岗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应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遵守保密纪律、履行保密义务和接受保密教育的情况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应事先提出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保密规定,经有关部门、单位批准。有关部门、单位认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辞职、调动可能对国家和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和国家、企业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可不予批准。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可能对国家、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要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限由部门、单位根据涉密程度确定,一般为6个月至3年。国家、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离开涉密单位,应与原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必须经所在部门、单位批准。部门、单位认为出国(境)后可能对国家、企业秘密安全构成危害的,不予批准。国家、企业有关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部门、单位发现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擅自离职或因私出国(境)的,应立即向上级部门、集团公司保密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第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因履行保守国家、企业秘密义务,使相关权益受到限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偿。

第五章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完善可靠的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确保国家和企业秘密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安全控制区域,并根据周边环境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有关部门审批新建项目,涉及保密要害场所、部位周边环境安全问题的,应事先征求单位、部门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程建设项目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第二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在办公场所,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与保卫部门值班室联接。保卫民警要重点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巡逻。

第二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确定进入人员范围,采取其他控制人员进入的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对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人员,应有严格的保密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第二十五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使用涉密计算机、涉密电磁介质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电磁介质应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国家和企业秘密载体应在安

全可靠的设备中保存。绝密级文件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明确管理责任人,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未经批准不得带入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及工作人员在保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所在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发生严重责任事故造成泄密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部门、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单位应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管理情况作出文字记载。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党委保密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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