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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卫校委员会议事规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卫校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加强和改进校党委工作,使学校党委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党委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规定。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执行上级精神与本校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三)调研先于决策的原则;

(四)依法办事的原则;

(五)优质高效的原则。

二、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研究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大举措,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问题;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推荐、提名和任免、调动、奖惩等事项;

(五)讨论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行风建设和校纪委、工会、共青团提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研究学校机构的设置和变动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由学校行政例会提出的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八)研究决定本校违法违规党员、干部职工的处分、处理;

(九)拟定由校党委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等事项;

(十)讨论研究需校党委集体协商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议事程序

(一)党委会议讨论议题,由书记指定党办主任向各位党委委员收集。各位委员在提出议题的同时,可提出需列席会议人员,经党办主任汇总报书记审定,并确定召开党委会的时间、地点及列席会议人员。

(二)提请党委会讨论的文件材料由党办或有关处室负责准备,并经分管委员审阅。凡需经协商后再讨论的议题要拿出具体协商意见。

(三)提交党委会的议题,必须经过充分准备、酝酿、沟通。决策有关重大问题需要上级机关或领导支持的,决策前须向上级反映情况,听取意见;决策涉及与相关部门发生联系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尽量

达成一致意见。

四、议事制度

(一)校党委会作为校党委决策的主要形式,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临时召开。

(二)出席会议人员:校党委委员

列席人员:校党办主任和议题内容所涉及的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三)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由书记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并主持。

(四)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五)党委委员必须遵守会议时间,会议期间要集中精力研究问题,无特殊情况不受理人员及电话来访。对每个议题,原则上都要表明意见。

(六)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个讨论表决。会议主持人按照会议讨论的意见做出决定,对讨论中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应暂缓表决,经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举行表决。必须做出决定的应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

(七)讨论决定干部任命事项,严格按照《关于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条例》执行。

(八)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职责,由书记负总责,各委员按责任组织实施。书记或书记责成有关处室做好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和信息反馈督查情况向党委委员通报。

(九)党委会决定必须认真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党委会做出的决定。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委会决定。

(十)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文件,由书记签发。

(十一)党委会讨论形成的决定,如需复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复议,方可召开党委会对需复议的问题重新讨论。

(十二)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

(十三)党委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发党委会议纪要。

(十四)纪律与监督

校党委及其委员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并遵守以下纪律:

1.凡应由党委会讨论审定的问题,必须经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碰头会、办公党委扩大会或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

2.不准在议题不清,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召开党委会;

3.不准个人超越职权擅自处理应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4.不准个人拒不执行或改变党委会集体做出的决定;

5.不准违反干部任命程序和纪律决定干部任免或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6.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对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没公开之前,要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党委授权,不得向亲友及其他人员泄露、暗示保密内容。

7.校纪委对会议程序及会议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校党委

篇2:A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工作条例(试行)》,全面落实《高教法》,切实履行院党委的职责,提高院党冬抓大事、议大事的质量与效率,确保院党委会议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高教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落实上级党委的各项决定。

2、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3、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4、研究决定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院基层党组织的应有作用;研究决定师生员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研究决定学院行政办公会议提交的教学、科研、行政管里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6、研究决定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院教代会提交的重大问题。

7、按照党的统一战线要求,对学院内民主党派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研究决定其提出的重要司题。

8、研究决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事项。

二、议事程序

凡需要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一般应经分管委员确定后由有关职能部门提前2至3天将议题提交院党委办公室。党办根据提议内容进行分类汇总,及时报告院党委书记(或品书记),确定召开院党委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和与会人员。重要问题会前应与党委委员通气,并明确有关部门进行可行艇

论证,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与方案。

三、议事原则

1、院党委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一般情况下不搞临时动议;遇有重要问题,确需召开党委会议时,可由党委书或副书记视情确定。

2、在确定召开院党委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和与会人员以后,一般情况下院党办应至少提前半天通知与会人员,并说明议题及主要情况。

3、职能部门与会向党委汇报问题,应备有简要汇报提纲,提出一种以上解决问题的方案。会议议题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意见和理据,并提出办理;

4、院党委会研究讨论问题,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否则不能形成决议。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前要向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

5、院党委会研究决定问题要严格遵照民主集中制规定: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

议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讨论问题时,涉及党委成员个人或亲属等应执行回避制度。

6、党委会议形成决议后,应明确执行决议的部门和责任人,明确落实决议的时限和要求。院党委会议所研究、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便于落实、督办、检查及备忘,对重大问题形成的决议应指定专人督查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作反馈和汇报。以上规定望全院广大党员和全体师生员工监督执行。

篇3:体育学院党委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体育技术学院党委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为充分发挥学院党委在学院的领导核心作用,更好地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学院党委会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一、会议召开

1.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一般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党委书记决定临时召开。

2.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参加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预先向党委书记请假。

3.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4.根据需要,经主持会议的负责同志批准,可请各总支、各系(部)和学院直属部门的党员负责同志列席讨论工作问题的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二、议题确定

1.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确定。

2.党委委员、各党支部(总支)和办公室可直接向党委建议会议讨论的议题。

3.学院行政工作方面的议题须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由院长提出。

4.凡需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学院办公室要把有关情况特别是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问题搞清楚,根据轻重缓急提出初步安排意见,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

5.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要充分做好准备,拿出初步意见;重要议题要写出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或文稿,经分管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审阅同意后,送学院办公室,必要时提前送各党委委员。

6.凡不属于党委会议事范围或虽属议事范围但未经调研、论证、准备的议题不议。

三、议事范围

1.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研究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体育局和教育厅的重要决定、重要指示,并形成实施意见。

2.讨论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重要事项,对学年重要工作做出部署和总结。

3.审议通过学院党委的重要决定、决议和向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及报告,听取体校、各系、部党支部(总支)请示,讨论决定其请示的有关重要问题。

4.研究决定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就一个阶段内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全院的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做出部署。

5.审议通过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研究学院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推荐,讨论决定院管干部的任免、奖惩。

6.研究决定纪检、学生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就一个阶段内的有关工作做出部署。

7.研究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包括审议通过学院重要改革意见和规章制度,专业设置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方案,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实施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方案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8.研究财务年度预决算及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预算内大笔开支。

9.研究决定20万元及以上的重要基建项目。

10.研究党委书记提议的和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四、议事原则

党委会在议事决策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坚持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自觉维护中央和上级党委的权威,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把中央的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与学院实际相结合,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提倡求真务实,在各自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切合实际的正确决策。

3.坚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集体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4.要提高党委会议议事效率和质量。汇报人要突出重点,精练、准确,明确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提请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内容,并如实报告有争议的问题;发言的同志要开门见山,抓住要点,紧扣会议议题发表意见。

5.坚持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学院的重要问题,都要由党委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对重要突发事件,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有关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6.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一般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决定干部任免应当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讨论。所讨论的干部中,如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

7.列席会议人员对议题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在其相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会议材料,未经允许不得带出。

8.每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整理出会议纪要,学院办公室分别通知有关系、部和处室。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确定存档或印发范围,未经书记或副书记同意,任何人不得翻阅。

9.对党委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不得向外泄漏。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发言,特别是不同意见,绝不能私下传播。

五、决议的执行

1.对党委会的决议,所有成员和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或情况发生了变化、执行有困难的,党委成员、党支部(党总支)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提出复议请求,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人无权改变。

2.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各党支部(党总支)和有关部门对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学院办公室负责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党委书记报告。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制度同时废止。

篇4:南方医院集体决策议事实施细则

大学附属医院集体决策议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增强领导集体的团结和廉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学校中大党发[2005]3号《zz大学关于附属医院、中心落实“三重一大”和加强议事决策制度建设的意见》,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医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集体议事决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医院党委和行政领导集体。

第二章集体议事的范围

第四条以下各项为集体议事的事项:

一、讨论决定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员工队伍建设、学生教育管理、行风建设、宣传思想教育及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基建总体规划,年度基建计划,基建项目招投标及预、结算,年度维修计划安排,重大维修项目招、邀标及预、结算。

五、设备年度购置计划,设备购置招、邀标及预、结算。

六、机构和学科、专业的设置、调整;新开展业务项目及资源配置(含人才、物力、房屋资源等)。

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干、部门职能划分;推荐和任免科级干部(含享受同等待遇的中层业务、管理干部)人选;各类委员会成立及成员的选定。

八、医院及以上级别荣誉称号授予人选或推荐名单。

九、业务干部、管理干部聘任、奖惩。专业人才引进,毕业生选留,人事调配,师资、干部队伍建设,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

十、涉及全院的重要改革措施。

十一、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的配套建设、科研经费的分配、科研合作项目的签订。

十二、重要规章制度的审定。

十三、涉及全院的重要经济决策、分配政策及激励、奖惩措施和办法,重要福利事项。

十四、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五、计划外资金走向、10万元以上大笔经费开支。

十六、未列入预算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十七、与国内外单位、人士签订合作项目。

十八、院长书记认为需交集体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集体议事的形式

第五条医院院长和党委对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负共同责任。医院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委托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医疗、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正确地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监督,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其他成员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医院党委是政治核心,要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特别要做好稳定和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医院党委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干部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七条属以上议事范围的重大问题由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行政正副院长、党委正副书记和纪委书记组成,党办主任、院办主任、总会计师和监察室负责人列席。工会主席根据会议内容列席参加。

其它需要列席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视会议议题由院长、书记确定。

第八条医院根据职能要求,设立相关的职能委员会。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应事前征询相关委员会或工会、教代会(职代会)、团委、研究生会等相关组织的意见,取得他们的支持。

第九条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条对不需要提交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由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处理。

第四章集体议事的程序

第十一条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一般在每周四下午)。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在相关领导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然后由领导班子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第十二条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的内容分别由院长或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会议的议题事前由院长、书记商议确定。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分别由院长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汇总呈报领导审定。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职能部门将讨论议题于会前两个工作日分送与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应设法用电话或其它形式通知。与会人员要提前了解会议内容,并做好发表意见的准备。

第十四条凡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分管领导在会前要认真把关,重要议题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应做好协调工作,取得比较成熟的意见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在重要政策措施、重大工作部署出台前,应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六条要充分讨论,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第十七条议题要逐项表决,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持赞成与反对意见(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的人数接近时,可暂缓表决,留待下次会议讨论。

第十八条作出决策后,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须由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组织落实,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院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院长确认签名,发送有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并负责对决议落实情况的督办、协调、检查、反馈工作。同时根据要求及时向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五章集体议事的规则

第二十条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第二十一条凡需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第二十二条会议出席人数要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其中,分管拟议议题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到会,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

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第二十四条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增减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二十五条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会议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凡前次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视议题内容征得1/2或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或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八条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应对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的决定作出记录。重大问题会议纪要除发给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学校分管领导。

第六章议事决策纪律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要认真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与会人员在讨论问题时要敢于发表意见,一旦集体做出决定,个人必须执行。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一条对于应当经院长书记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除遇紧急情况应事后通报或报告外),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职能部门、相关委员会应按照职责做好会议材料的论证准备工作,分管领导要认真把关,为领导决策提供详实的依据,如未能履行职责,导致领导决策失误,应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在。

第三十四条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同级党委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则:

一、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二、本细则由院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相关规定均以本细则为准。

篇5:X市人民医院议事决策制度

市人民医院议事决策制度

一、医院的议事决策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在议事决策过程中,涉及医院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时,一般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三、医院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设备和药品采购、其他重大决策等涉及医院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四、凡涉及职工群众民主参与的事项,凡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凡需职工群众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事项,凡涉及医院改革、建设、发展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也必须在认真听取职工群众和医院工会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五、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之间的关系,不允许任何领导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严肃议事决策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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