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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校安全专项议事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艺术学校安全专项议事制度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工作措施,为师生创设文明、安全、和谐的工作、学习环境,顺利实现学校工作目标,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创建“平安校园”,特修订学校安全专项议事制度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校园治安稳定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原则,认真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以“平安校园”创建活动为载体,全力推进学校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立和规范校园安全保卫的工作机制,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二、议事人员: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三、议事时间:学校行政会议、部门专题会议。

四、议事形式:学校行政会和部门专题会两种。

五、议事次数:每学期召开一次以上以安全工作为主题的行政会,布置阶段性安全重点工作;部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专题会,重在落实措施,交流安全工作情况。

六、议事内容:1、安全工作计划的制定。2、安全责任、防范措施的落实。3、安全保卫组织、管理制度的建立。4、技防设施建设。5、安全法制教育的安排。6、安全隐患的排查处理,整改的反馈。

七、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的制度或决定、决议实行表决制,获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八、安全工作实行发言人制度,校长作为发言人负责向上级汇报安全工作,校长可以授权其他领导或人员向上级汇报安全工作和宣布安全工作任务。

九、出现安全事故,发现人、责任人或接收消息人应当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当日总值班人与校领导。

十、若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人必须向学校行政会或部门会汇报事故的详细情况,须有书面材料,以便学校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安全工作要及时收集资料,规范存档。

篇2:某某实验幼儿园重大问题议事制度

某实验幼儿园重大问题议事制度

一、决策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开发区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二)科学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三)民主决策原则

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四)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

1、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相关的推进措施和重要事项。

4、研究制定新农村建设计划,研究确定拆迁、安置方案,以及研究解决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5、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6、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7、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8、办理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12、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

凡属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如下程序:议题的提出──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基本形成共识──侍庄乡三套班会议决定。

(一)议题确定

重大事项决策议题由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二)议题讨论

与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遇有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讨论的,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酌情当机处置,事后必须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

(三)会议表决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决。重大事项必须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除紧急事项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和分析。决策事项需上级审批或备案的,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四)会议记录

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形成文字材料存档备查。必要时,可将决策情况在有关会议上通报。

(五)会议纪律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议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四、执行程序

(一)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二)遇有分工交叉的,可明确一名具体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

(三)有关责任部门认真组织落实重大事项。

(四)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应当无条件执行。

(五)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的,必须经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篇3:区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制度

区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议事制度

一、幼儿园内凡有以下事项都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商量决定:

1、办学方针和发展规划;

2、学期或学年工作计划和总结;

3、机构增设或撤并;

4、中层干部推荐;

5、教职工调动、考核、奖惩、福利、聘任方案和职务评审推荐;

6、年度经费预算安排和较大数额经费开支;

7、基本建设项目;

8、大宗物资的采购;

9、新出台规章制度和改革措施;

10、组织较大集体活动;

11、招生及其收费政策的确定;

12、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

二、参加集体议事的领导范围,应视议事内容决定。一般事项由校级领导集体商议,人员由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校长助理、工会负责人组成。以上人员如果不足三人,视议事内容可扩大至中层领导。讨论特别事项可在校级领导的基础上扩大至中层领导。

三、集体议事活动由园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园长不在校时可委托其他领导召集。集体议事应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如遇意见严重分歧,应暂缓决定,并把情况如实向上级组织反映。

四、集体议事的议题应由园长征求其他校级领导意见后事先拟定,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动议。议定的事项由园长负责组织实施,党支部保证顺利实施。议事的内容都必须在《幼儿园领导班子集体议事记录本》中及时、准确记录,每学年结束后,《记录本》必须及时归档。

篇4:G人民法院党组议事规则

E人民法院党组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院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党组是党在我院工作的领导核心。其根本任务是负责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院的重大事项,团结和带领党内外干部群众,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任务,指导党总支的工作。

第二条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本院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应当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院党总支工作的指导,支持党总支履行对各支部工作的领导职责。

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三条党组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及参加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党组成员应带头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讲党性,讲原则,做到襟怀坦白,光明磊落,自觉维护党组一班人的团结,维护党组的集体领导。

第五条党组成员应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凡是要求干警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成为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六条党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确定本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州委、县委及中院党组的各项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保证本院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研究确定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工作报告和各项审判工作的重大部署及总结;

(三)需要向县委和中院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确定本院内设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法院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建设等重要事项;

(六)研究本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五千元以上资金使用等事项;讨论决定干警的录用、调入、调出;

(七)讨论决定本院干警和部门的表彰奖励及纪律处分;

(八)指导本院党总支、政治处、纪检组的工作,听取情况汇报;

(九)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会议制度

第七条党组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有重要问题可临时召*议。

第八条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

第九条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确定。本院职能部门需要报请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先报请主管党组成员同意,由主管党组成员报请党组书记确定。

第十条党组每次举行会议的日期和议题除临时决定的以外,一般应由党组书记提前一天通知党组成员,并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或议题提纲。

第十一条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提出,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告知未到会的党组成员。

第十二条党组秘书人选由党组决定。党组秘书应如实记录党组会议讨论情况,记录包括:年度序号、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和列席情况、讨论事项、每人发表的意见、每一事项讨论审议的结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党组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重大问题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委报告。但在党组会或上级未改变原决定之前,个人必须执行党组会议决定。

党组会议必须有党组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的任免、奖惩等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四条党组讨论每项议题时,应先由主管党组成员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简要汇报事项提起的原因、内容、根据、意见及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问题。

第十五条党组会议在作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讨论,对需要及时作出决定的问题,多数党组成员表示同意时,党组书记可根据讨论情况,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可改期再议或由党组书记报请上级党委、党组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党组讨论人事任免、奖惩等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党组书记可确定有关议题的人员列席党组会议。因有议题须临时列席会议的人员,在该议题讨论完后即可退席。

第十八条以党组名义印发的文件、报告或指示,应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党组书记签发,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成员签发。

第五章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九条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党组集体决定的问题,无权改变党组集体作出的决定。

第二十条党组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组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或问题,需要改变党组决议的,要及时提交党组会讨论,在党组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党组决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党组成员代表党组在公众中发表的重要讲话或向新闻媒体发表涉及本院有关情况的文章,应事先经党组会讨论通过或者传阅同意。

第二十二条党组决定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主管党组成员报告,党组秘书协助催办。党组书记必须明确指出落实责任人、落实的时间、落实程度等。敏感的人事问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无论落实什么问题的决议,落实责任人均应及时向党组书记报告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党组应及时听取主管党组成员或党组秘书就党组决定执行情况的反映,如发现党组作出的决定确有失误或难以落实时,应及时复议,予以纠正。

第六章会议记录及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党组会讨论的事项及作出的决定,以党组秘书记录或下发的会议纪要为准。

第二十五条参加党组会的人员(含列席人员)应严守保密制度,党组决定没有公布前,不得向外公开决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非党组成员因公查阅党组会议记录时,应经党组书记批准;档案管理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记录,更不得向他人泄露记录内容。

第二十七条党组会议记录由党组秘书负责妥善保管,保密一定期限后,按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篇5:机关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法院)

法院机关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程序,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最高审判组织。

第三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审议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条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委员组成。

第五条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监督决议的执行以及有关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一章审委会审议事项

第六条应由审委会讨论的刑事案件:

(一)合议庭合议后,经分管领导参与讨论意见仍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二)案情重大,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

(三)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四)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五)需要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六)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案件;

(七)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八)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后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七条应由审委会讨论的民事、行政以及执行案件:

(一)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合议庭合议后经分管领导参与讨论意见仍有重大分歧的案件;

(二)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案件;

(三)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关方面关注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五)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六)因执行错误引起国家赔偿争议或需要执行回转的执行案件。

(七)对审判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案件;

(八)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

第八条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及有关审判工作事项可以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审判委员会决定维持合议庭意见的,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以及裁判文书质量由承办人、合议庭、审判长、分管副院长负责,法律适用和判决结果由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共同负责;改变合议庭意见的,由审判委员会对改变部分所涉及的问题负责。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有效。

第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以委托副院长主持。

第十三条审判委员会于每周五下午召开会议,特殊情况需改期召开或临时召开的,由院长决定。

第十四条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五条审判委员会讨论下列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一)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

(三)其他需要检察长列席的案件。

院长决定将以上所列情形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议程、会议时间于会议召开1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及检察长。

第十六条对按规定提交讨论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讨论。

第十七条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讨论事项在本院内网于会议召开1日前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临时召开的除外。

第三章审议事项的提交

第十八条合议庭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由审判长或庭长层报分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决定。院长、分管副院长认为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

第十九条提请审判委员会审议之前,合议庭应当合议后形成倾向性意见,及时制作《案件审理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及时填写《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报告表》,于会议召开2日前送分管副院长提请院长审批后,按审委会委员人数准备报告份数,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案件审理报告》应当符合规范要求,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或控辩双方的意见,说明合议庭争议的焦点、分歧意见和拟作出裁判的内容。《案件审理报告》在会议召开1日前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发送给审判委员会委员。

第四章汇报、讨论、表决

第二十条汇报案件之前,汇报人如因准备不充分,不能正确回答询问的,审判委员会可以中止讨论,责令重新准备,另行提交。

第二十一条讨论案件先由承办人汇报案情,其他合议庭成员作补充性发言。审判委员会审议事项时,出席委员和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顺序,一般应由分管副院长先发表,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自由发言,院长最后发表个人意见并进行总结归纳。

审判委员会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不受追究。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可以在案件承办人汇报完毕后、审委会委员表决前发表意见,并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二条审判委员会会议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无误,少数人的意见也应一一记明。同时合议庭书记员应单独记录。

第二十三条审判委员会认为提交的案件或事项不属于其权限范围的,可以不予讨论。

第五章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合议庭及其他部门必须执行。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审判委员会的决议事项,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制作《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并监督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法律文书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分管副院长签发,其他文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送签文书时应当将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一并呈送,以便核实。

第二十七条出席、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所有人员,对审判委员会讨论内容应当保密。对泄露审判秘密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审判委员会委员因正当事由不能参加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必须提前向院长请假。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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