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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大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机关大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制度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全球信息化的发展以及政府网络工程的深入,我局于20**年建成局域网(对等网),主要用于各部门获取有关各类网上信息,提高工作效率。我局的计算机网络虽主要用于获取网络信息,但根据省、市、区保密部门关于计算网络信息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据我局的计算机网络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本单位秘密信息的安全,特制定如下保密制度。

一、落实分管领导并指定专门管理人员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涉密信息的审查工作。

二、加强保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三、各部门(科室)的计算机主要用于各类信息的获取,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对涉密信息和本单位内部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

四、严禁任何人利用网络通信工具、聊天工具或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和本单位内部资料。

篇2:J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密守则

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二、不在与人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事项或本单位的有关秘密。

三、不得在无保障保密的场合谈论或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四、不在私人笔记本上记录国家机密事项。

五、不用公用电话,明码电报办理机密事项。

六、不准把档案资料带出档案室。

七、严格执行查阅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

八、复印机密级文件、资料,严格按《保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九、销毁文件、资料,均应登记造册并经领导批准后,送保密局审查。

十、办公室文秘人员、档案员在调动工作时,应认真办好移交手续。

篇3:F区机关大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区机关大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办公楼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和单位财产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区级机关两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为主任,成员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基建房产科科长组成。区级机关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本部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机关各部门防火工作,要坚持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的具体工作由分管领导全面抓好落实。

(二)各部门责任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管理好本部门办公楼、楼层、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确定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两大院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三、火灾预防

(一)各机关单位必须根据《消防法》规定配备好消防设施、灭火器等,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性能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门应经常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限患整改的复函报公安消防机构。

(三)机关办公楼内电力配电间、总机房、汽车库、空调机房、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财务室、储藏室、文印室、监控室等部位为防火、防爆重点部位。上述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实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重点部位禁止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四)机关办公楼要安装用电设备(包括临时性用设备)均需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由专业人员位线和安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取暖设备。按规范调换熔断丝,不得任意加大加粗。严禁随意控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五)办公楼内废纸杂物,应到指定地点焚烧或处理,严禁在办公室和大楼通道等处焚烧。

(六)禁止乱扔烟蒂。严禁将液化气等易然、易爆危险物品带入机关办公楼。

(七)各办公室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须知”、“注意事项”所述正确使用。当人离开或下班时必须断开电源,防止长期通电引起电器发热燃烧。

(八)采用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让干部职工掌握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火灾扑救

(一)机关办公人员或保安发现火警均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应讲清起火地点、单位、火势情况,并通知相关领导。(消防报警119)

(二)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重要设备、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三)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五、奖励与处罚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对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法〉办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机关事务管理局

篇4:区机关大院消防管理制度(范文)

区机关大院消防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区级机关办公大楼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切实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和单位财产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根据消防法规和安全消防部门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结合区级机关办公大楼自身实际情况,现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如下。

一、组织领导

区级机关三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为主任,成员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基建房产科负责人组成。机关三大院成立防火领导小组,由四大办综合科科长任组长,大院内主要部门防火责任人为成员,负责大院和各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防火责任制

(一)大院内各部门防火工作,要坚持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责任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管理好本部门区域、楼层、办公室的防火安全,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二)大院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三)大院内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水系统(包括泵、罐、阀)的维修、保养,各消防报警中心及配套维护保养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配合。

(四)机关大院内电力配电间、总机房、汽车库、空调机房、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财务室、储藏室、文印室、监控室等部位为防火、防爆重点部位。上述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实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重点部位禁止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如确因工作需要动用明火,需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同意,并落实防火安全应急措施后方可进行。

三、火灾预防

(一)各机关单位必须根据《消防法》规定配备好消防设施、灭火器等,并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性能完好,出现紧急情况拉得出、打得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移位消防设施,不准堵塞消防通道,未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同意不准动用消防设备。

(二)大院内的电器设备(包括临时性用电设备)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负责管理。凡需要安装用电设备(包括临时性用设备)均需要征得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同意,并由专业人员拉线和安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按规范调换熔断丝,不得任意加大加粗。

(三)大院内严禁使用电炉,各单位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取暖设备,违者没收违章设备,并对该单位防火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如因违章者使用上述设备引发火灾,按消防处罚办法处罚,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大院内各部门办公用房装修和搭建临时建筑必须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同意后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办理施工人员和设备物资出入大院的相关手续。

(五)大院内废纸杂物,应到指定地点焚烧或处理,严禁在办公室和大楼通道等处焚烧。

(六)禁止乱扔烟蒂,严禁在大院内燃放鞭炮、爆竹、焰火。严禁将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大院。

(七)各办公室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须知”、“注意事项”所述正确使用。当人离开或下班时必须断开电源,防止长期通电引起电器发热燃烧。

四、火灾扑救

(一)大院办公人员或保安发现火警均有义务和责任迅速向消防队报警。火势小即可利用自救灭火。火势大应一边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火势情况,一边通知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消防报警119,区府总机z,后勤服务中心电话:z)

(二)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重要设备、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援灭火。

(三)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五、奖励与处罚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法〉办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篇5:投资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投资开发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1.员工必须妥善保管公司机密文件及内部资料。机密文件和资料不得擅自复印,未经特许,不得带出公司。

2.未经授权或批准,员工不得对外提供公司机密文件或其他未公开的经营状况、财务数据等。

3.机密文件和资料无需保留时,必须用碎纸机粉碎销毁。

4.对非本人职权范围内的公司机密,应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传播。

5.发现有可能涉密的现象应立即向有关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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