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某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安徽长江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在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高职学生。

第二章对学生的处理

第四条学院对学生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应按照安徽长江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办法、违纪处理办法执行,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第五条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学院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决定和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章申诉与复查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是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学院保护学生申诉权利。

第十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以及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由综合办公室、教务处、学工处、总务处及保卫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第十二条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情况以致逾期的,须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明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相关证据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第十三条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的书面申诉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诉人所在的系、专业、班级、姓名及其他基本情况;

2、对事实的陈述、要求及理由、依据;

3、申诉日期;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供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据下列规定做出复查结论:

1、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缺乏足够证据,发回原调查部门重新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学生对新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仍可提出申诉;

3、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重新做出处分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工处重新做出处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和必要的重新取证后,应及时做出复查结论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因故确需延长做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通过院综合办公室向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九条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对学生的处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综合办公室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篇2:S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规范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根据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所有学生。

第三条学生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学生申诉事务,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机构组成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教导处、团支部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代表3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申诉范围

第六条学生对于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七条申诉学生可以委托1―2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宜,但申诉文本、复查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申诉受理

第八条对学校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学生应在学校行政程序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诉文本,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申诉文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决定复查,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申诉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复查时应通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并以公开方式进行。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相关申诉事件的决议在收到申诉请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

第十六条学生对复查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长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规定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事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配合调查和取证的义务。根据复查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附则

第二十条学生就同级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期间可建议原处理单位暂缓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委员名单:

主任:z

副主任:z

委员:z、学生代表2人。

篇3: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湘潭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湘潭大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出处理结论。

第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常任委员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处)、教务处、监察处、招生就业指导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作为常任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担任。两名教师临时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举。申诉人为本、专科生的,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长兼任。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申诉书。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和有关材料,并要求申诉人在2天内补正。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前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

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申诉处理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室应当派一名律师列席会议,提供咨询和提出意见。

申诉人所在学院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

列席人员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申诉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会议。

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代表可以依据申诉处理会议的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申诉处理会议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处理会议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会议时间。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会议的,按放弃申诉权利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也可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一名常任委员担任。申诉处理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写明申请诉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书面处理意见由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原处理决定即复查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提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二十一条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复查结论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二十三条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4:潭湘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湘潭大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出处理结论。

第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常任委员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处)、教务处、监察处、招生就业指导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作为常任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担任。两名教师临时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举。申诉人为本、专科生的,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长兼任。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申诉书。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和有关材料,并要求申诉人在2天内补正。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前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

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申诉处理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室应当派一名律师列席会议,提供咨询和提出意见。

申诉人所在学院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

列席人员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申诉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会议。

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代表可以依据申诉处理会议的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申诉处理会议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处理会议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会议时间。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会议的,按放弃申诉权利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也可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一名常任委员担任。申诉处理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写明申请诉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书面处理意见由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原处理决定即复查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提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二十一条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复查结论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二十三条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5: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投诉申诉争议处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处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中的申诉、投诉与争议,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相关单位及人员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负责处理相关的投诉、申诉和争议。

第二章投诉与申诉

第四条属下列情况的可以投诉: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所属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工作的;

(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评审员无故拖延现场评审工作的;

(三)承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测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拖延检验工作的;

(四)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各环节工作有异议的;

(五)对矿用产品的技术文件、生产现场、性能以及安全标志的使用有异议的;

(六)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纪行为的;

(七)伪造、假冒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八)其它事项。

第五条属下列情况的可予以申诉:

(一)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认为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二)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

(三)对终止申办有异议的;

(四)对安全标志发放有异议的;

(五)对暂停、撤销安全标志有异议的;

(六)其它事项。

第六条争议包括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过程中,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所属部门、现场评审组(成员)、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单位、获证生产单位或个人相关的某些问题意见不一致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申诉、投诉和争议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函件或来访以书面形式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申诉时限为相关事件发生的30日内。

第三章投诉、申诉和争议的处理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接到申诉、投诉与争议后,进行登记并初步核实。

第九条经初步核实属应受理的,指定人员负责调查落实。

第十条对争议的处理,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对申诉与投诉的处理,4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对投诉、申诉和争议所反映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对投诉、申诉和争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划科技司反映。

第四章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第十四条投诉、申诉和争议涉及的相关人员在投诉与申诉和争议处理过程中应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投诉、申诉和争议进行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不应与涉及事件有任何直接利益关系。

第十六条处理投诉、申诉和争议的工作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均应保持客观公正,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秉公执法。

第十七条处理投诉、申诉和争议的工作人员对其职能所涉及到的任何与投诉与申诉和争议人及有关方面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