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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院领导值周制度(法院)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法院机关院领导值周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院领导值周制度,明确领导值周的职责,特制定如下制度:

1、负责本周日常信访接待工作。值周院领导负责值周期间日常信访接待工作,在做好劝访、息访工作的同时,督促信访接待联络员做好信访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值周期间,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宜外出。如因特殊情况,值周院领导不能到岗接待的,要及时、主动协商备班院领导到岗接待,并报经院长同意。

2、负责本周安全保卫事项。值周院领导应督促法警大队和办公室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出现问题时,值周院领导应及时到现场做好有关工作。

3、负责处置本周突发性事件。值周院领导对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置,有关部门应无条件地服从值周院领导的指挥。

4、负责督查本周考勤情况。值周院领导要督促督察组进行考勤登记,值周期间要至少组织督察组对全院干警上下班情况、纪律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予以通报。

5、负责督查本院车辆和卫生管理。值周院领导在值周期间要督查警车及公务车辆规范使用情况,特别是节假日期间,要督查车辆是否按规定封存。

6、负责督查法官礼仪和庭审情况。值周院领导在值周期间重点督查开庭审理案件庭审是否规范,审判人员在庭审期间是否存在未按规定着法官服(或法袍)、着装不整、接打手机、随意进出法庭、对待当事人态度粗暴及庭审吸烟等违反庭审工作纪律的情形。

7、负责督查工作纪律情况。值周院领导要督促督察组在上班时间对各庭室出勤和在岗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串岗闲聊、玩游戏、办私事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发现并及时制止。

8、其他事项。院领导值周安排表由办公室负责,并交由信访接待室认真填写、保管《信访登记表》和《值周情况登记表》。政治处、纪检监察室负责保管好考勤情况资料。

本制度自20**年*月*日起实行。

篇2: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法院)

法院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有效管理国有财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交通工具的效率,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法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本院公用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实行派车单制度。驾驶员应积极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用车前养成自觉检查车辆的习惯,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确保行车安全。车辆的维护、年检、保险手续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专人办理,凡涉及外单位公务借车的,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

二、用车范围

1、院领导工作用车。

2、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车。

3、省、州、县会议需要安排用车。

4、其他需要安排公务用车。

三、派车程序

1、凡符合派车条件的,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指定驾驶员,未经指定的不得驾驶车辆。

2、城区公务用车的,部门负责人或驾驶员按《派车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后由办公室派车(城区用车包括:东―浪坝溏、南―大南茂(刑事至上江看守所)、西―赖茂中学、北―跃进桥)。

3、出差到县外由部门负责人凭《出差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院长同意,到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出车回来及时将车辆清洗干净后停放在法院车库内,并办理车辆的相关交接手续,将车钥匙交还办公室,禁止将车辆停放到本院外。

4、安排车辆,本着既保证需要,又注重节约的原则,在同一方向、时间人数不超员的情况下,不重复派车,应合并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5、部门到县外出差需派车的,须提前一至二天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应做到事前不报不派车,用途不明不派车,车况不好不派车。

6、星期五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派车。

四、车辆保养、维修

1、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清洁卫生,合理、规范使用车辆。

2、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车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故障,以便车辆及时维修,保障行车安全。

3、车辆维修原则上采取定点维修,实行车辆维修单制度,由驾驶员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并填写车辆维修单,经车管员进行询价核实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由车管员严格按照维修单所列维修项目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核销。

4、外出公务用车(县外)在外地需维修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申报,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外维修。

5、维修费用必须勤俭节约、严格审查,方能结算。

五、燃油管理

车辆所需燃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专人专管、专卡专用。公务出差需加油时,实行油卡签领制度,由驾驶员向办公室车管员申请领取。

六、责任追究

1、严禁酒后驾车。违者造成损害,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严肃处理,并停止在本院驾驶公务车辆的权利。涉及刑法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驾驶员公务出差,应做到上车前证件齐全(驾驶证、行车证、包缴卡、通行证、保险卡)因证件不齐而造成罚款或其他损失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3、禁止未经许可私自搭载他人或超员行驶,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4、除执行紧急任务或押解人犯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5、禁止将警车及公务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或其他有损于单位形象的场所。

7、因驾驶员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或停放管理不当,造成车辆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8、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员非因紧急公务违章或超速驾驶受到罚款处理的由个人自负。

9、车辆肇事,造成损坏的,按照驾驶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10、需要交接车辆时,驾驶员应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包括车辆完好状况、随车工具、维修记录等)。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篇3:机关规范警容风纪规定(法院)

法院机关规范警容风纪规定

根据*E县委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院《关于行政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开展“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活动,保证人民法院干警具有警容严整,仪表端正,守纪律,有礼貌的良好作风,整顿机关工作作风,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干警在开庭审判以及各种执法过程中,应当着制服;参加非业务性会议和学习,可以不着制服。

第二条人民法院干警着制服,必须严格按照着制服规定和要求执行,配戴工作证,着装整洁,讲究仪表仪容,精神饱满。

第三条着制服时不得酗酒。

第四条非执行公务时,人民法院干警不准着制服进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第五条人民法院干警着制服时,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穿拖鞋、或赤足。

第六条干警着制服时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和戴首饰;女干警着制服时不准披肩散发、化浓装、戴首饰。

第七条人民法院干警在街上和公共场所要礼貌待人,用语文明,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讲究公共卫生。

第八条着装干警应当妥善保管所配发的制服和徽章,严禁将制服、徽章借给他人。

第九条院领导及各庭室领导应当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警容风纪的规定,并对全院或各庭室队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条各庭、室、队由庭室队长负责警容风纪监督,组织干警学习警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对警容风纪实行监督、检查和纠正,对违反警容风纪情况进行登记并报纪检组。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的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每次扣发其工资10元。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的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每次扣发其工资20元。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屡教不改或影响极坏的,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因违反本规定而受纪律处分的人,当年不得参加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的人民法院干警指法官、司法警察、书记员及着制服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机关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实施办法(法院)

法院机关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依法履行职责,使法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在编法官、干警、协警、合同制聘用人员、志愿者等在我院从事法院事务的人员。

第二条法院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上下班纪律,严格遵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严格实行签到制度,签到制每周一公布,每月一汇总(如有异议可在当月向督察组提出),年终统计张榜公布后作为评优、评先依据。

第三条因工作需要或其它事由不能按时签到、签退,需向分管领导及纪律督查组请假,否则视为迟到、早退。

第四条上下班时间以考勤机时间为准。旷工一天扣罚工资200元;年内迟到、早退每次扣罚工资50元(聘用制人员按合同约定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全年旷工累计三天以上;迟到、早退累计五次以上;事假折抵休假后累计超过二十天以上的年终考核不能参与评先评优。

第五条法院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擅离职守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六条上班时间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如:玩游戏、炒股、串庭、闲谈打闹等)。严禁工作期间外出办私事,确因特殊情况需短时间外出者,应严格实行报告制度,告知外出去向,保持通讯通畅。

第七条纪律督查组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发现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人员,发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累计三次以上扣罚工资100元,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八条法院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上班,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需直接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及请霸王假的,视为旷工。

第九条请病假、事假、休假半天以内的,由庭室负责人审批;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庭、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庭、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病假需附医院住院证明或门诊就诊交费凭证(可在销假时提交)。

第十条请假条经领导审批后由请假人交纪律督查组(纪检组)统一保管。若因请假人原因造成假条无法按时统计或遗失,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单位保障干警年休假权利,但不能与工作任务及工作安排相冲突。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审判执行任务繁重,单位一律不安排探亲假)。

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有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当年未享受休假或未休满休假天数的,年终按照全院当年扣发工资总额除以全院实际未休假天数平均奖励给未休假及未休满干警。

第十二条根据本院工作实际,事假应先折抵休假天数,折抵后累计超过当年应享受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并以事假论处(计算)。事假超过十天后从第十一天起按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扣发。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2天计算)计发。

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第十三条干警结婚可以享受婚假18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干警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生育假,生育假为158天;男干警可享受陪护假15天。

干警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予丧假3天。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事后可根据工作情况,按规定进行补休;由加班者自己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好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同意;补休时间超过三天以上,由院长批准方能补休。补休申请书上应完整填写加班部门、加班原因、加班人员姓名、加班时间等事项。

第十五条上班、外出办案及执行公务期间严禁参与赌博,违者扣罚工资500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上班、执行公务期间严禁饮酒,违者扣罚工资100元;饮酒后上班、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工资300元;饮酒后驾驶公务车辆,扣罚工资500元,并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工作安排,不服从安排,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从下月起仅发放基本工资直至服从工作安排为止。

闹待遇、闹地位、闹无原则纠纷,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严重影响工作团结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扣罚工资100元。

第十八条单位组织活动或参加州、县重大活动等无故缺席,按旷工处理;活动连续的,连续计算旷工天数;活动期间不按规定着装或不遵守活动纪律,给予口头警告并扣罚工资50元。

第十九条单位组织活动需抽调各部门人员,被抽调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无故或找借口推诿者,给予口头警告并扣罚工资100元。

第二十条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期间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会议,需在会议通知下达后,及时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便于会场布置。

原则上每周五为全院政治、业务学习或召开全院干警会议日,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工。

第二十一条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办公、办案设备,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办公办案设备一律不得擅自带回家。

第二十二条违反审判、执行纪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纪律督查组和部门负责人监督实施,对需要作出纪律处分的,由院党组决定。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5: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法院)

法院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暂行)

为保障我院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加强并规范差旅费管理,建立健全出差、办案差旅费报销审批制度,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E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高效便捷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差旅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含乡镇、村)出差发生的交通费。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如遇特殊情况需选乘其它交通工具的,需向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乘坐。

第三条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

住宿标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处级以下干警出差,应当同性俩人同住一标准间;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及刷卡凭条报销本人公务卡或银行卡,无刷卡条件的,必须作出说明,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或刷卡凭条的,一律不予核销差旅费。

第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及出差、办案误餐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赴县内六库镇、上江镇、老窝镇、大兴地镇、鲁掌镇镇政府所在地办案、出差一律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出差到上述五镇的偏远村、组,并确实产生误餐的,可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院长同意进行审批,给予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赴县内片马镇、称杆乡、古登乡、洛本卓乡办案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巡回办案工作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按照每月最高不超过8至10天巡回办案天数核算伙食补助费,并当月填报核算。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及未按规定标准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六条出差人员参加会议或培训等活动,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用。

第七条分管院领导和各庭室长在安排出差时,应当严格控制出差人员、趟数、天数。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三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出差目的地填写到村组一级)、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刷卡凭条等凭证。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实际发生费用,但未支付或无票据的,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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