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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实施办法(法院)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法院机关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依法履行职责,使法院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是指在编法官、干警、协警、合同制聘用人员、志愿者等在我院从事法院事务的人员。

第二条法院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上下班纪律,严格遵守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上下班作息时间,严格实行签到制度,签到制每周一公布,每月一汇总(如有异议可在当月向督察组提出),年终统计张榜公布后作为评优、评先依据。

第三条因工作需要或其它事由不能按时签到、签退,需向分管领导及纪律督查组请假,否则视为迟到、早退。

第四条上下班时间以考勤机时间为准。旷工一天扣罚工资200元;年内迟到、早退每次扣罚工资50元(聘用制人员按合同约定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全年旷工累计三天以上;迟到、早退累计五次以上;事假折抵休假后累计超过二十天以上的年终考核不能参与评先评优。

第五条法院工作人员在岗期间擅离职守一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六条上班时间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如:玩游戏、炒股、串庭、闲谈打闹等)。严禁工作期间外出办私事,确因特殊情况需短时间外出者,应严格实行报告制度,告知外出去向,保持通讯通畅。

第七条纪律督查组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发现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人员,发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累计三次以上扣罚工资100元,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级。

第八条法院工作人员因病、因事不能上班,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如遇特殊情况,需直接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及请霸王假的,视为旷工。

第九条请病假、事假、休假半天以内的,由庭室负责人审批;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庭、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庭、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病假需附医院住院证明或门诊就诊交费凭证(可在销假时提交)。

第十条请假条经领导审批后由请假人交纪律督查组(纪检组)统一保管。若因请假人原因造成假条无法按时统计或遗失,视为旷工。

第十一条单位保障干警年休假权利,但不能与工作任务及工作安排相冲突。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审判执行任务繁重,单位一律不安排探亲假)。

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2、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有以下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当年未享受休假或未休满休假天数的,年终按照全院当年扣发工资总额除以全院实际未休假天数平均奖励给未休假及未休满干警。

第十二条根据本院工作实际,事假应先折抵休假天数,折抵后累计超过当年应享受休假天数的,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并以事假论处(计算)。事假超过十天后从第十一天起按本人日平均基本工资扣发。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2天计算)计发。

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第十三条干警结婚可以享受婚假18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干警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享受生育假,生育假为158天;男干警可享受陪护假15天。

干警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给予丧假3天。

第十四条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事后可根据工作情况,按规定进行补休;由加班者自己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好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同意;补休时间超过三天以上,由院长批准方能补休。补休申请书上应完整填写加班部门、加班原因、加班人员姓名、加班时间等事项。

第十五条上班、外出办案及执行公务期间严禁参与赌博,违者扣罚工资500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上班、执行公务期间严禁饮酒,违者扣罚工资100元;饮酒后上班、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扣罚工资300元;饮酒后驾驶公务车辆,扣罚工资500元,并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工作安排,不服从安排,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从下月起仅发放基本工资直至服从工作安排为止。

闹待遇、闹地位、闹无原则纠纷,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严重影响工作团结的,给予批评教育并扣罚工资100元。

第十八条单位组织活动或参加州、县重大活动等无故缺席,按旷工处理;活动连续的,连续计算旷工天数;活动期间不按规定着装或不遵守活动纪律,给予口头警告并扣罚工资50元。

第十九条单位组织活动需抽调各部门人员,被抽调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无故或找借口推诿者,给予口头警告并扣罚工资100元。

第二十条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遵守会议纪律,会议期间将手机关闭或调至静音;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参加会议,需在会议通知下达后,及时向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办公室备案,便于会场布置。

原则上每周五为全院政治、业务学习或召开全院干警会议日,无故不参加者视为旷工。

第二十一条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爱护办公、办案设备,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故意损坏的,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办公办案设备一律不得擅自带回家。

第二十二条违反审判、执行纪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纪律督查组和部门负责人监督实施,对需要作出纪律处分的,由院党组决定。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

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篇2: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法院)

法院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暂行)

为保障我院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加强并规范差旅费管理,建立健全出差、办案差旅费报销审批制度,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南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E县县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高效便捷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差旅费是指我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含乡镇、村)出差发生的交通费。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乘坐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如遇特殊情况需选乘其它交通工具的,需向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乘坐。

第三条住宿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

住宿标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处级以下干警出差,应当同性俩人同住一标准间;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及刷卡凭条报销本人公务卡或银行卡,无刷卡条件的,必须作出说明,单位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或刷卡凭条的,一律不予核销差旅费。

第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及出差、办案误餐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赴县内六库镇、上江镇、老窝镇、大兴地镇、鲁掌镇镇政府所在地办案、出差一律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出差到上述五镇的偏远村、组,并确实产生误餐的,可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院长同意进行审批,给予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赴县内片马镇、称杆乡、古登乡、洛本卓乡办案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

巡回办案工作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按照每月最高不超过8至10天巡回办案天数核算伙食补助费,并当月填报核算。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非客观原因在出差期间绕道等发生的差旅费及未按规定标准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六条出差人员参加会议或培训等活动,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用。

第七条分管院领导和各庭室长在安排出差时,应当严格控制出差人员、趟数、天数。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三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出差目的地填写到村组一级)、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刷卡凭条等凭证。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实际发生费用,但未支付或无票据的,不得报销相关费用。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篇3:机关廉洁自律审判纪律规定(法院)

法院机关廉洁自律和审判纪律的十项规定

为了严肃办案纪律,整顿审判工作作风,加强法院队伍的廉洁自律教育,保证法院队伍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坚决制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八不准”和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六条办案纪律”的同时,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如下十项规定,请各庭、室、科、局、队认真遵照执行:

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有令必行,政令畅通;

二、严明纪律,执行政策,忠于事实,忠于法律;

三、严肃执法,热情服务,清正廉洁,秉公办案;

四、妥善保管文件卷宗,严格保守审判机密;

五、爱僧分明,立场坚定,树立正气,两袖清风;

六、严禁以权谋私,徇私枉法,贪赃卖法;

七、严禁武器戒具滥用外借;

八、严禁挪用赃款,贪占赃物;

九、严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十、严禁赌博酗酒,寻畔滋事,执法犯法。

以上十项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4:机关三条禁令(法院)

法院机关“三条禁令”

为规范我院上班纪律,经院长办公会议20**年**月**日研究,决定实行E县人民法院“三条禁令”,请各庭室科局队认真对照执行。禁令如下:

第一条禁止在办公场所以用电方式取暖;

第二条禁止在上班时间玩电脑(包括游戏、聊天、看电影、炒股等)非公务行为;

第三条禁止上班时间饮酒(包括中午饮酒),醉酒上班。

违者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1、违反第一条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没收其取暖设备;

2、违反第二条者,责令停止其行为,不听劝阻者,由办公室收缴电脑设备,入库保管,由此而影响工作的,由当事人承担;

3、违反第三条者,责令整改,由于因饮酒严重影响工作,延误工作,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停止执行职务,由政工、纪检部门对其进行职业道德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执行职务。

本禁令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县人民法院

二0**年**月**日

篇5: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八项规定(法院)

E法院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八项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两会”精神、中纪委二次全会及省、州、县会议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更好地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根据E法院实际,对加强我院机关作风建设作如下规定:

一、密切联系群众,加大帮扶助贫力度。继续开展“四群”教育活动,加大帮扶助贫工作,做好扶贫挂钩点联系户工作,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力所能及地帮助扶贫挂钩点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把扶贫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帮助扶贫联系点出主意、想办法脱贫致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院长到基层调研每年不少于2个月,驻村不少于7天,副院长下乡调研每年不少于2个月,各处、局、庭、队、室等部门领导下乡调研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二、改进工作作风,推进审判工作。切实转变法官干警的工作作风,始终以“三个至上”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巡回审判和开门办案,对涉及土地、林地及相邻、权属纠纷等案件,要到实地、案发地调查核实;注重程序合法与实体公正并重,未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一律不予采信;加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高民商事案件的调解、撤诉比率,做到案结事了;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庭审评查、裁判文书评查、庭审记录评查等工作,实行庭长、承办人负责制,对重大疑难案件分管院长应作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庭长、承办人、书记员应对记录、校对等出现的错误承担责任;各业务部门应按规定的期限将案件卷宗(含电子卷宗)及时移送审判监督庭评审,由审判监督庭每季度通报一次案件质量评查情况。

三、严格工作纪律,加大督察力度。根据《E县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督察制度(试行)》规定,严格考勤制度,并按月通报。实行上班签到制,规范着装,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工作。严禁脱岗、串岗;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和酒后上班;严禁上班时间上网聊天和玩游戏,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接受当事人请吃、请托,接受礼品、礼金,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迷信和赌博活动;严禁以单位名义办私事和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改进会风文风,降低工作成本。综合性的法院工作会议一年集中开一次,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以简报发的内容决不以文件形式发,可以通过网络发的文件材料不以纸质发,积极推进无纸化办公。要求开短会、讲真话、办实事,减少会务开支,避免铺张浪费。

五、规范公务接待,提倡厉行节约。就餐和住宿接待原则上在本院定点饭店、宾馆统一安排,接待实行签批制,不上高档菜肴、酒水,不超标准超规格超范围接待,禁止用公款到高消费的娱乐场所消费。会议及接待场合不摆放高档香烟,不请客送礼、不大吃大喝。法官干警到外出差办案,严格按差旅费标准进行报销。

六、加强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院领导不配专车,所有车辆由院办公室统一调派,实行定点维修。严格执行《E县人民法院车辆管理制度(试行)》,严禁公车私用,严禁乱鸣警笛,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公款报销违规罚单,严禁公车乱停乱放。

七、加强值班执勤,严格值班制度。院机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法警和保安必须密切配合,严禁脱岗、漏岗和相互推诿扯皮。民商事案件开庭根据案情需要安排法警值庭,并做到仪容仪表和值庭行为的规范严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如有突发事件立即向值班院领导报告,一小时以内向上级法院和县委、政府等相关部门报告。

八、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制度,严格执行《E县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金制度》,运用经济奖罚手段,保证责任制的落实;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大对审判、执行、司法政务等重点部位的监管和查控工作力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四个一律”要求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及“六条措施”规定,落实好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保持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优秀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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