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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S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全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文)和《SD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其中包括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及放射性同位素。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储存、处置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者的主体责任。

购买、使用、储存、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学部、所、中心)(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的领导机构,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我校危险化学品实行校、学部(学院、所、中心)二级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总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科学技术研究院协助做好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在校内的物流安全管理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者负有对所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放射性物质从事实验的人员在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的学生,在实验开始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需购买危险化学品的,须经学院批准,其中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同位素的需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审核汇总,报公安处备案后,到公安及环保部门统一办理购买许可手续。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凭证采购制度,购买正规合法经营单位的产品,所购产品应包装完好,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标识准确清晰。危险化学品购入后需实验室负责人指定专人验收并建账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让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出入我校运送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需到学校公安处备案,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到货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剧毒化学品及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压缩气体更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特性分类保存,不允许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所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应配备相应安防技防措施。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各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需求及安全界限设定危险化学品最高储存量。

第十五条实验人员要每隔一个月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移动危险化学品一定要将包装瓶放置在完好可靠的容器内搬运,防止因脱落、碰撞而引发事故。

第十七条实验室使用高压气瓶要直立放置并用固定链固定稳妥。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气瓶数量不得超过2瓶。存放高压气瓶要分类保管,合理放置,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在搬动高压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并减少碰撞。在搬运充装有气体的高压气瓶时,可用特制的小推车或用手平抬及垂直转动。严禁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气瓶。

第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量购买或领取,领取量不得超过当日工作的需要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存放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将危险化学品随意摆放在试验台或试剂架上。实验完毕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送回储存室,实验中产生的污染物应按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实验项目、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熟悉操作规程和条例,并且要认真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条在教学实验中应尽量采用无毒物质来代替有毒物,如确实需要,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和分发给学生。学生实验操作时,指导教师需亲临现场指导,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

品单位要经常性地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账账、账物的核对,发现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应及时报告给学校公安处和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使用单位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回收处置工作。设置相应的回收容器,妥善选择存放地点,分级、分类收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委托环保部门认可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定期清理过期或没有使用价值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要做好退休、离岗教职员工交接工作,相关实验室做好毕业学生离校交接工作。离校人员所使用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交接清楚,账物相符。严禁私自带离学校,严禁遗留不明化合物,无需保存或无使用价值的遗留危险化学品应当及时处置。

第二十八条处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费用应纳入各单位项目预算中。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九条对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使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使用部门及有私自储存现象的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予以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罚。违反此管理办法而造成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校办企业和医疗单位从事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本办法中若有未尽事宜,则按国务院、教育部、SD省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原《SD大学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大资字〔2007〕22号)同时废止。

篇2: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范本

1目的

为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规范管理,确保生产中安全生产、使用和安全贮存,特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仓库、各车间、各分公司。

3管理细则

3.1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2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过采购部适量购进,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3.3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有效性,标识醒目。

3.4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存贮。

3.5化学品的装卸、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倾倒和泄露。

3.6所有擦过化学品的棉纱、纸屑及其它易燃物,不得随便丢弃,应及时清理。

3.7存贮区域内通道畅通。

3.8存贮区应保持阴凉干燥,并安装通风设备。

3.9存贮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电器。

3.10存贮区域内需要动火或架接临时线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得到允许后方可实施。

3.11存贮区域应张贴防火、严禁吸烟等标识。

3.12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3.13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3.14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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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危险化学品储运管理制度(范本)

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仓库、堆垛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

2.按照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3.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严禁烟火等措施。

4.严格按仓库管理办法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安全人员应经常检查核准。

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必须严格隔离。

6.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7.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8.危险化学品仓库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经批准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9.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10.自燃物品、易燃物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低温、通风良好的场所,并设通风降温装置。

11.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装卸人员应按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托、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2.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清理,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3.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

4.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用易燃液化气体。

5.温度较高时装运易燃液体要有防晒设施。

6.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时,应派专人押运。

7.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8.运输易燃、易爆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报废处理

1.剧毒物品用后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由厂部处理,专人保管。

2.铁制包装容器不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3.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篇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

1.1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制度。

1.2危险化学品的范围: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1.3从事生产、储存、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二、生产与使用

2.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2.2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2.3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2.4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检测。

2.5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设施。

2.6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2.7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如发现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8生产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导除静电的设施。

三、储存与保管

3.1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临时存放废旧危险化学品,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环保部.进行处理。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3.2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到达储存限量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3天。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通道)和通风口,储存地点距生产装置、罐区、管廊、电缆桥架、下水井等设施的安全防火距离不得小于30米。

3.3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

3.4遇火、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在露天、潮湿处存放,要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对于怕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

3.5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6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四、装卸与运输

4.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通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的车辆,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4.2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3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4.4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4.5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的规定。

4.6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速度不得大于规定值。

4.7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作到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4.8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4.9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地方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4.10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或保安人员。

五、报废与销毁

5.1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门和主管领导的同意。

5.2批量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

5.3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5.4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5.5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5.6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

六、附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5: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模板

1目的

为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规范管理,确保生产中安全生产、使用和安全贮存,特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仓库、各车间、各分公司。

3管理细则

3.1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散文阅读:)

3.2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过采购部适量购进,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3.3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有效性,标识醒目。

3.4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存贮。

3.5化学品的装卸、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倾倒和泄露。

3.6所有擦过化学品的棉纱、纸屑及其它易燃物,不得随便丢弃,应及时清理。

3.7存贮区域内通道畅通。

3.8存贮区应保持阴凉干燥,并安装通风设备。

3.9存贮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电器。

3.10存贮区域内需要动火或架接临时线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得到允许后方可实施。

3.11存贮区域应张贴防火、严禁吸烟等标识。

3.12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3.13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3.14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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