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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投资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某投资集团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本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工作顺利地完成,遵照“公务用车为工作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原则,并确保公务用车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和员工应熟悉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三条为了便于工作,各部门相对固定用车,如需调配用车,各部门应提前一天告知综合事务部,由综合事务部统筹安排。

第四条车辆到外地出差需提前一天告知综合事务部,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调配专职驾驶员驾驶车辆。

第五条员工不得以业务用车名义办理私事。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六条为了确保集团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公务用车,集团公司本部车辆(包括借用车辆)和驾驶员均由综合事务部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条车辆相对固定到各部门使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并由各部门与集团公司签订公务用车责任书,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部门用车管理的负责人,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本部门相对固定用车。

第八条车辆年审、保险及路桥费年票等,由综合事务部统一办理;广州市内加油到集团公司指定油站。

第九条车辆路桥费、保管费及燃料费等,实行部门包干,具体数额见《责任书》有关规定。在限额内由驾驶员凭有效单据,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预算财务部负责控制限额。

第十条驾驶员要增强防盗意识,严禁车辆乱停乱放。车辆原则上应在公司停车场停放,如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必须停放在保管站。部门用车如需在外过夜停放,必须经使用部门领导同意并做好车辆保管停放工作。

第十一条人离开车辆时,必须锁好车的门窗和防盗锁,启动防盗报警器。

第十二条严禁将行驶证等有关车辆证件放在车内。

第十三条严禁私自配制车辆的钥匙。

第十四条汽车钥匙、防盗报警控制器及车辆证件均应随身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严禁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第四章车辆维修及保养

第十六条车辆如需进行维修,由车辆使用部门如实填写《报修单》,经使用部门领导审核后,送综合事务部审定,由综合事务部安排到集团公司指定的厂家维修。

第十七条车辆维修要建立档案。维修完毕后,凭维修厂所出具的发票、项目清单经综合事务部核查、登记,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到预算财务部报销。

第十八条如出车途中车辆发生故障急需修理,驾驶员须经报告综合事务部后可就近维修,返回后再补填《报修单》并说明故障情况。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凡更换价值200元以上的车辆配件,驾驶员应负责将旧件取回,旧件未回收的不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各部门对其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综合事务部,保持车辆良好的待用状态,保证车容车貌的整洁卫生,保管好车辆的各种证件及工具。综合事务部每月对车辆作一次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一般情况下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应进行一次保养。

第五章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有关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及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驾驶车辆外出。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例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五条行车时务必集中精力,不盲目开快车,严禁开“斗气”车和酒后开车。

第二十六条驾驶员未安排出车任务时,按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上下班,车辆应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持有驾驶证的非专职驾驶员,须经综合事务部备案并考核认定其驾驶资格,未经综合事务部认定资格和备案的人员,不得驾驶公司公务车辆,如把车辆交给没有经综合事务部认定资格的人员驾驶,收回该部门用车。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本部持有驾驶证的专职和非专职驾驶员,都必须参加综合事务部组织的安全学习,并定期接受考核。

第六章车辆被盗及交通事故责任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如未经集团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批准擅自驾驶车辆外出或外借车辆,所发生的车辆被盗以及交通责任事故,由驾驶者承担赔偿全部损失和责任。

第三十条如违反车辆防盗的有关规定,导致车辆被盗,视情节,由责任人按车辆实际损失的15~30%,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如违反交通规则或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导致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由责任人按保险公司免赔额部分的50%,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实施,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篇2:投资集团档案管理办法

某投资集团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档案工作,实现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是集团公司投资、经营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历史见证和维护合法权益、经济利益的重要依据,是集团公司的宝贵财富。必须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集团公司档案由文书档案、建设工程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声像及电子档案、安全生产档案、治安综合治理档案等组成。

第四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档案由综合事务部负责管理,设立档案室,业务上接受广东省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各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专业培训的联系工作;

(二)负责收集、鉴定、整理、保管集团公司本部的各类档案资料,人事档案资料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三)负责检查、指导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档案编制、整理工作,协同档案主管部门对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工程项目竣工档案进行专项验收;

(四)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编制检索工具、专题资料,做好查(借)阅档案和利用情况登记;

(五)严格执行保密和库房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六)做好档案的统计、初步鉴定工作。对保管期限已满,经初步鉴定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编制清册,报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后销毁;

(七)开展档案宣传工作,提高职工档案管理意识,利用各种现代化管理设施和技术,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开展集团公司档案管理上等级工作,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部门设兼职档案员1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声像档案等,并进行预立卷。兼职档案员业务上接受档案室的指导。

第三章归档制度

第七条档案归档,是指文件材料在处理完毕之后,由集团公司各部门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各种载体的资料和图纸进行整理、立卷,按时移交档案室。

第八条归档范围和要求:

(一)各部门在工作中办理完毕的具有存查、利用价值的各种材料,都必须按规定完整地收集保存好,按归档时间移交综合事务部档案室;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按照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分类编号,整理立卷;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要求线条、字迹、图像清晰,书写端正、纸质优良、格式统一。严禁使用圆珠笔、铅笔、易变色、褪色的墨水书写;

(四)文书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1、上级机关发来的与集团公司有关的决议、决定、指示、命令、条例、规定和计划等文件材料,送集团公司的文件材料;

2、集团公司的请示和上级机关的批复,集团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和与有关单位往来的文书材料;

3、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司务会议、年度工作会议、专题业务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集团公司其他重要的会议材料,如会议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4、集团公司主要经营、管理活动的报告、总结,各种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及简报等;

5、集团公司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各种法律文书;

6、集团公司人事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集团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等方面的文件材料,信访工作材料;

7、集团公司历史沿革、大事记等材料。

文书档案应完整地移交归档,不得由承办部门或个人分散保管。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可保存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档案,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汇总,按《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六)科技档案,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主持完成的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经鉴定后,须及时将提交鉴定的材料以及鉴定证书等送集团公司档案室归档;

(七)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门按《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立卷后,按时归档。会计凭证、帐本、年度决算(报表)等必须装订成册,按年度编制目录,鉴定保管期限。交接手续应齐全;

(八)声像及电子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反映集团公司重要活动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VCD等,应分别由主办人注明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六要素后,按时归档;

(九)安全生产档案、治安综合治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规章制度、监管机构、检查及整改材料、事故及处理情况、现场及专题会议材料等;

(十)文件、材料档案移交时,交接经办人员要填写移交清单,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归档时间:

(一)一般文书档案,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在发出后十个工作日送档案室归档;集团公司组织的重要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档案,应于会后一个月内移交归档;集团公司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书,经办人员和部门应在上述法律文书(原件)签署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送集团公司档案室归档;

(二)建设工程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应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归档;

(三)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归档保管,两年后移交档案室;

(四)科研文件材料应在成果鉴定后一个月内归档;

(五)声像及电子档案,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在有关活动完成后二个月内归档;

(六)安全生产档案、治安综合治理档案,经办部门和人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送档案室归档。

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保密

第十条档案室应积极、主动地开展档案的利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编制各种检索工具,编辑专题汇编和参考资料,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第十一条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持有单位合法证明的所属企业员工,说明查阅档案(非密件)的正当理由,经综合事务部主要负责人同意,可查阅有关档案。集团公司会计档案的查阅,按照集团公司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处理。复

印档案材料须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由档案室负责办理。未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布档案。

第十二条借阅档案必须按《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档案借阅利用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档案材料中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专利和技术秘密,个人隐私或形成部门规定限制的,一般不宜提供。确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印、借阅密件档案的,按《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统计

第十四条档案室按有关要求设专用档案库房,加强对档案的保护。案卷经过系统整理后,应存放在专用铁质档案柜内。档案库房应符合“三铁一器”和“七防”(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的要求。

第十五条档案室应建立健全各项登记和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复印、保管、利用等情况,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准确统计,定期编制档案工作报告。

第六章档案的鉴定、销毁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和省档案部门规定,档案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为档案的鉴定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由档案室档案人员与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共同组成集团公司档案鉴定小组,每三年对已经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一次鉴定,准确判断并确定档案材料的保存或销毁。

第十八条对确认失去保管价值,确定销毁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销毁意见,档案人员编制“档案销毁目录清册”,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指定2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凡对档案工作作出贡献,并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一)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工作成绩优异者;

(二)在维护国家档案完整与安全中表现突出者。

第二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损坏、丢失、自行转借、擅自带出单位或未经批准擅自销毁国家档案者;

(二)涂改、伪造、抽取档案者;

(三)泄露档案机密,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者。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档案管理办法,并应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篇3:投资集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某投资集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和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企业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集团公司利益,保障集团公司投资、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遵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企业秘密是关系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安全和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和信息。

第三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都有维护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责任,集团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省委、省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不断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安全,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五条集团公司保密工作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内外有别,既确保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又便于各项工作开展”的方针。

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在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集团公司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工作,并指导所属企业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七条根据集团公司的企业性质和日常工作的特点,集团公司企业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重大战略部署和投资决策、经营中的秘密事项;

(二)集团公司年度计划、未下达的考核及评价指标,未公开的财务数据;

(三)集团公司未公开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为决策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及其他秘密事项;

(四)有关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重组、兼并、破产、关闭中涉及的秘密事项;

(五)集团公司重要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财务分析及涉及投资项目的其他秘密事项;

(六)历年投资、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重点科技成果,发明创造的关键技术、工艺、参数,重大科研项目的开发规划等秘密事项;

(七)集团公司重要会议记录、会议专题报告和重要会议召开之前涉及的秘密事项;

(八)人事档案、未公布的人事任免、工资分配、人员奖罚方案等事项;

(九)查处重大违纪、审计等案件所涉及的秘密事项;

(十)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保守的秘密事项。

第八条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九条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按其性质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第十条属于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标明密级。秘密文件、资料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由经办部门或承办人提出,报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在办文结束后,交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保密室存档。

第十一条已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的密级,由保密员根据其内容和保密期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定期进行调整:

(一)凡已批准对外公开或已超过保密期限,不再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予以解密;

(二)凡秘密程度已经降低,但仍要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保密的文件、资料,予以降密;

(三)凡随时间推移,内容需加以保密或限制使用范围、领域的文件、资料,予以重定密级。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应严格按国家保密工作的规定和程序处理:

(一)未经原确定密级的单位确认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转;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由保密员或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指定的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必须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设备或场地中保存。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与合作中需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属于集团公司企业秘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应按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处理:

(一)未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复制、摘转;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保密员或集团公司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必须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设备或场地中保存。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与合作中需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如涉及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请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或所属企业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举行涉及国家秘密或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会议和进行其它具有保密要求的活动,应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要求,其正式会议记录由集团公司保密室保存。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根据需要设专职保密员(机要秘书),负责保密的具体工作。所属企业也必须按规定配置专职或兼职保密员。

第十六条专、兼职保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政治责任感、思想水平和专业素质,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进取心。

第四章保密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设保密委员会,在省保密局和集团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指导、部署和检查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保密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拟定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细则,并贯彻落实;

(三)指导、监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保密工作,确保保密工作有人管、管到位,责任落实;

(四)结合典型事例,定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员工的保密观念;

(五)定期召开集团公司保密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制定工作计划;

(六)严肃处理失、泄密事件,并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七)定期组织保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保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八)规划、指导、实施集团公司现代办公设备的保密技术和保密措施,监督、检查和落实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计算机、办公网络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保密措施;

(九)加强对可能接触或掌握重大秘密的工作人员的防泄密、保密教育,完善电

话通讯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的保密制度,努力提高保密技术防范能力;

(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十一)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保密事项。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利益,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抢救国家秘密或集团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的;

(四)同抢劫、盗窃、毁坏、出卖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文件、资料及其物品的行为进行斗争,以及对检举、揭发,破案有功的。

第十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保密纪律、玩忽职守、泄露或遗失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文件、资料的;

(二)对窃密或重大泄密行为不制止、不斗争、不报告的;

(三)对揭发检举窃密、失密、泄密的人进行报复的;

(四)利用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由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4:投资集团会议管理办法

投资集团会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会议安排,完善集团公司决策程序,提高集团公司各种会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集团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的集团公司会议包括:年度工作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司务会议、各种专题业务会议、部务会议等;集团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党委会会议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综合事务部负责集团公司会议的安排工作,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根据会议的类别或内容负责或参与有关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会议遵循安排规范有序、内容紧凑精简、决定事项跟踪落实等原则。

第二章会议计划与预算

第五条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应在每年十二月中旬,将各部门提交的下年度各类型会议的计划进行汇总,制定集团公司年度会议计划,报集团公司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各种专题业务会议需要支出费用的,有关会议费用支出纳入集团公司本部预算,集团公司会议费用预算由综合事务部负责编制,交预算财务部合并到集团公司本部预算。综合事务部负责会议费用的支出。

第三章年度工作会议

第七条年度工作会议是集团公司总结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部署本年度工作计划的会议。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在每年度第一季度举行,工作会议议题、具体举行时间等事项由集团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八条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综合事务部应拟定工作会议的预案,填好《会议预案表》,会议预案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应提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由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年度工作会议议题和举行时间。

第九条综合事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总经理工作报告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起草;党建和廉政建设方面的材料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起草;集团公司各部门与所属企业应配合做好有关材料准备、会务安排等工作。会议录像、拍照及宣传工作由党群工作部负责。

第十条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会议结束后两周内,综合事务部应将会议签到表、有关会议材料、录像、照片资料等送保密室按照规定建档。需要印发的领导讲话或其它会议材料,按照发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是集团公司研究处理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的范围包括: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有关集团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提交监事会的报告;集团公司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涉及集团公司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原则上在每周一上午举行。临时会议由总经理提议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总经理审定。各部门需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由有关部门填报《总经理办公会议题呈批表》,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列入会议议题。总经理批示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直接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综合事务部负责收集汇总。各部门应及时将集团公司领导同意列入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送综合事务部汇总。综合事务部应在每周四下班前将收集的需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列出清单,向总经理报告,由总经理确定下一次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讨论的议题。

第十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其他出席人员包括: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由总经理根据议题指定的其他人员。综合事务部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根据议题的内容,各部门可提议增加部门列席人员,具体名单在议题审批时一并确定。

第十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各部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办公会议材料由议题主办部门负责准备。经总经理批准列入办公会议讨论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形成书面材料于会议召开前半天送综合事务部,再由综合事务部提前将材料给与会人员。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所讨论的重大事项,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经办公会议集体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草拟和呈批,以及会议材料的管理由综合事务部负责。综合事务部秘书应于会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出会议纪要或整理出会议决定事项,经综合事务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九条办公会议会议纪要发出后,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送档案室按照规定建档。会议纪要发送范围为: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董事会秘书以及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涉及的所属企业。

第二十条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对决定事项中需由有关部门或所属企业办理的事项,综合事务部根据情况可口头通知,或在会议纪要中明确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办结时间及要求等。对会议纪要发出后,综合事务部应定期跟踪督办,并对公会议决定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汇总。有关部门或所属企业应按要求提供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办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事项的部门、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应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认真办理,并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结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加快办理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在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事项推进过程中,若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有关所属企业发现需由集团公司领导进一步明确或协调的问题,主办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分管领导报告。经集团公司领导同意作出的变动事项,主办部门应及时通知综合事务部。

第五章司务会议

第二十三条司务会议是集团公司各部门汇报上月工作情况、当月工作计划,并由领导班子对各部门当月工作进行布置的会议。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认为需要向其他成员通报的事项,各部门负责人认为应该向集团领导汇报或需要向其他部门通报的事项,或者涉及集团公司日常行政事务安排的事项可作为司务会议的议题。

第二十四条司务会议原则上在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上午举行。司务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其他出席人员包括: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领导、董事会秘书及会议主持人指定的其他人员。综合事务部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司务会议组织工作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各部门应在司务会召开前一周的星期四下班前,将本部门经分管领导审阅后的上月工作总结、当月工作计划及各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交综合事务部,由综合事务部提前将材料给与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上月工作总结和当月工作计划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部门其他领导可以补充说明。各部门完成汇报后,由集团经营班子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审议,经

会议主持人最后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司务会议纪要的草拟和呈批,以及各部门工作总结、计划等材料的保管由综合事务部负责。综合事务部秘书应于会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出会议纪要,经综合事务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会议纪要应送档案室按照规定建档。会议纪要发送范围为: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董事会秘书。各部门应及时完成司务会议确定的计划事项。

第六章专题业务会议

第二十八条专题业务会议是集团公司组织的研究集团系统内各类专项工作的会议,或由集团公司承办的集团系统以外单位参加的研究重大专题事项的会议。集团系统内的专题业务会议主要包括:

(一)各部门定期举行的归口管理事务的总结会议,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分析会、党建工作会议、工会工作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法律事务工作会议等;

(二)根据上级部门统一要求集团公司举行的各类专题会议;

(三)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召开的大型会议。

第二十九条集团公司各部门组织的归口管理事务总结会议,有关部门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十天,拟定书面的专题业务会议预案,填好《会议预案表》,会议预案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呈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专题业务会议预案后,有关部门负责该专题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综合事务部配合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党群工作部负责会议录像、拍照及宣传工作。

其他专题业务会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指定部门填写《会议预案表》,参照上款规定制定专题业务会议预案,并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综合事务部配合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对于临时决定召开的专题业务会议,主办部门可在会议召开后,补充填写《会议预案表》和制定会议预案。

第三十条专题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由会议主办部门负责。主办部门应在会议结束后两周内,将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审阅后的《会议情况报告》、会议签到表、其他会议材料、录像、照片资料等送保密室按照规定建档。

需要印发的专题业务会议领导讲话或其它会议材料,由会议主办部门按照发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后执行,由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篇5:投资集团治安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投资集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根据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关于《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全资、控股单位及其党政主要领导(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第二责任人)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集团公司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四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情况;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建设情况;打击、防范、教育、管理等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实施情况;内部治安、铁路沿线治安是否稳定,突出治安问题是否开展和有效的整治等情况。

具体考核标准见《考核计分表》

第五条考核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按计分高低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考核评分时,单项扣分可至0分,不记负分。

第三章考核时间和程序

第六条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限为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考核程序:采取听、查、访、问的方式进行。听(听取基层公司当年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查(查有关文件材料、规章制度、会议记录);访(召开座谈会或深入沿线调查);问(对疑问问题进行询问)。根据检查和了解的情况,对照《考核计分表》逐项进行评议,提出计分意见,由集团公司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审查确定考核结果。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八条考核结果由集团公司发文通报,并作为评价各公司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晋职晋级、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考核评为优秀、良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分别给予奖励。对责任人按《责任书》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条对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发给“警告”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单位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人按《责任书》规定标准罚款处理。

第十一条对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和有下列特别突出情况之一的,实施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1、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重视、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责任制不落实,造成管内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不安全因素或内部矛盾突出,且不及时化解或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3、发生恶性案件以及“黄赌毒”等“七害”活动情况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4、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各类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的。

5、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违法犯罪情况严重超标,又不采取得力措施改变这种状况的。

6、出现重大刑案件或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作假报告的。

第十二条受到“一票否决”的单位,在一年内取消单位各类评先资格,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治安工作的领导不得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连续两年被“一票否决”的,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要降职或免职。对发生重大问题、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分别情况、追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的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

附:《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计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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