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办公电话管理规定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大学办公电话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大学学校办公电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办公电话管理,适应学校办学和发展的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工作信息渠道畅通,本着满足需要、合理开支、有利工作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办公电话是指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处级研究机构、教辅和后勤管理专门用于办公的电话。

第三条学校办公电话实行按需配置、学校补贴、超额付费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全校办公电话进行管理。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五条根据实际需要安装电话,办公电话分为A、B、C三类:A级电话可拨打长途电话;B级电话可拨打市内电话;C级电话只可拨打校内电话。

第六条为控制话费支出,学校电话管理部门根据组织部、人事处提供的聘任职数按以下规定核定办公电话补贴的数量和标准:

(一)补贴数量:

1、机关、教辅及学校直属处级(含副处级)部门,厅局级、正处职干部各补贴A级电话一部(包含副处级部门负责人);副处职、正副处级、正科职干部各补贴B级电话一部;副科职及以下人员办公室补贴C级电话若干部(每个科室最多三部)。

2、院(部)等教学部门及处级研究机构,书记、院(部)长、处长各补贴A级电话一部;副书记、副院(部)长、正副处级、院办、学生工作办公室、分团委和辅导员室各补贴B级电话一部。

3、各教学楼教师休息室补贴C级电话一部。

(二)补贴标准:

1、A级电话:每部每月补贴166元;

2、B级电话:每部每月补贴126元;

3、C级电话:每部每月补贴21元;

第七条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电话补贴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话费管理

第八条办公电话经费实行定额补贴、包干使用、超支自付、节约有奖。

第九条有关部门增加或减少干部职数以发文时间为准,发文下月起调整办公电话补贴,年终一次结算,在下年度中体现。

第十条各部门超出核定数量的电话,发生费用由部门自理。

第十一条后勤管理处根据补贴数量和标准进行测算,年初发放各部门电话补贴经费卡,年终节余部分的60%作为奖励发放给各部门,节余部分的40%返回学校。

第十二条办公电话的话费(含月租费)由用户直接到电信营业网点自行缴纳。逾期未交者,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

第四章安装与移机

第十三条办公电话安装、移机、拆机程序:使用部门通过学校办公系统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申请中注明用户名称、安装地址、经费支出渠道等,经过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电话管理部门安排安装、移机、拆装。

第十四条办公电话安装到位后,不得私自拆装、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五条学校电话需进行总体调整时,经主管领导批准,由电话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各部门须确定一名电话管理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电话的使用及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用户电话出现故障,可直接拨打中国电信服务热线10000报修。

第十八条所有办公电话用户以及校内一切人员都应遵守电信公司各项电话管理规定,要保护电话通讯设施,违者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负。

第十九条因基建施工、维修等原因,需迁移电话、通讯线路或设备时,施工管理部门必须事先向后勤管理处申报计划和方案,经同意方可施工;施工完毕,施工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后勤管理处参与验收,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

第二十条为了方便教职工和学生的生活,在校内设若干个公用电话服务点,公用电话收费按电信公司公用电话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部门的办公电话安装程序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以往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2:某某大学维修工程立项招投标和决算审核管理规定

某大学维修工程立项、招投标和决算审核管理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维修工程的计划立项、招投标、施工管理和强化工程决算审核,特制定本规定。

一、维修工程立项

(一)学校的维修经费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归口管理。各院系、各部门须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明年需维修的项目报送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根据维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经费情况制订下一年度的维修计划,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

(二)维修项目分类:

1、日常零星维修(原则上以1000元以内,修理时附带新增物件以300元以下为界限),各院系、部门直接向后勤集团所属的各校区后勤服务中心、水电中心报修,不用立项。实验室内部的维修需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2、1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需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含各院系、部门自筹经费的各类装修工程)。

3、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列为维修专项,维修款专款专用。

4、维修、装饰施工图纸须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改变供电、给排水线路的需报后勤集团水电中心备案。

二、维修工程的招投标

维修工程的招投标,应严格按照《**大学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规范操作程序,提高工程质量,维护学校权益,预防以权谋私、滋生腐败。

1、5万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行议标的办法进行,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少于3家。议标小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35人参加,并请校纪监审办公室派人监督议标全过程。根据集体议标结果确定施工单位。

2、550万元的维修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工作小组由校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57人组成。邀请招标单位的确定和决定中标单位均应通过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一一签名后生效。

3、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无论经费来源是学校的、还是自筹的,原则上都必须到**市建设有形市场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标小组由分管校长、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79人参加,集体讨论决定中标单位,参加人员一一签名后生效。

4、中标单位均不准将维修工程转包或将项目拆小支解后再转包他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写清,若违反,则按照《**大学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执行。

三、工程施工管理

1、凡列入学校维修专项的工程,施工单位可向学校借支预付款,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不超过该工程预算50%借付,并办理相关借款手续。

2、中标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二天之内组织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维修管理科的现场指导下进行维修,维修管理科应附施工草图和详细说明维修要求。

3、如遇特殊情况和突发性事件,通过电话向有关领导汇报后,应先组织施工单位紧急抢修,以保证教学、科研工作和教工、学生生活的正常秩序,然后再补办相关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时间顺延。

4、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注意安全,接受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指导。做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控制噪音、保护周边花草树木、管网、电缆等设施,工程垃圾也要规范堆放。

5、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维修管理科工作人员应深入施工现场,调查研究,加强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尤其对隐蔽工程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进行验收、签证,作为决算时的依据。加强对施工单位材料采购过程的管理,主要维修材料的价格应先报维修科核实同意后再采购。

6、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和建筑垃圾,恢复施工中损坏的绿化环境与道路设施。

7、维修工程调换下来的旧材料,可利用的部分作为下次工程二次使用;无法使用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统一作报废处理。

四、维修工程的验收

1、通过招投标的维修工程项目(5万元以上),在工程结束时,由原招标工作小组全体人员参加现场验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和整改完成的时间,直至维修工程项目完全符合要求为止。参加人员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字。

2、万元以下、通过议标的维修项目,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派人一起进行工程验收,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直至整改合格。在验收合格后签字。

3、验收合格的维修项目,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4、维修工程结束后,所有图纸、维修合同和验收签单等资料均应收集整理成册、装订、编号、归档。对特别重要的,如自来水管网改造、污水、雨水分流管道改造等地下隐蔽设施,维修改造时的管网走向图纸要入档案馆存档,以备后查。

五、工程决算审核

1、凡属1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施工单位在报送决算书时,需附上工程合同书、施工任务书、隐蔽工程及工程量核算书、用材用工价格清单以及验收合格签单等资料。

2、决算审核必须执行初审、复审和审计三审制。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现场施工管理员初审,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维修管理科复审。5万元以上的项目执行初审(同上)、复审(同上)和审计处审计。

3、时间界限:维修工程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做出工程决算申报材料送维修管理科。

4、初审、复审均在一周内结束,按规定需审计的维修项目,复审结束后即送有关审计部门审计。

5、决算审核、审计结束后,付95%的维修工程款,留5%作为一年之内的保修金。若一年内无需修缮,则付足100%。

六、本规定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篇3:学校单身教工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学校单身教工集体宿舍管理规定(暂行)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身教工集体宿舍(以下简称“单教宿舍”)的管理,保证单教宿舍的正常流转使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及相关房改政策,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单教宿舍管理及收费办法规定如下:

一、单教宿舍的安排对象范围

新进校博士及以下学位管理人员、硕士及以下学位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人事代理制和编外合同制聘用人员),同时原籍非**市辖区(含*区、*区、*区、新区、工业园区、相城区和吴中区)户口,且在**市辖区无住房的单身教职工。

二、单教宿舍的管理

(一)凡符合安排单教宿舍条件的新进教职工,凭学校人事部门出具的入校报到证,向后勤管理处申请单教宿舍。

(二)单教宿舍视住房实际情况安排入住人数。原则上12平方米以下房间住一人(一般照顾年龄30岁以上且中级职称教师);12平方米以上房间住两人。

(三)单教宿舍床位租住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从进校之日起算)。因特殊原因租住超过三年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视房源情况可适当延长。

(四)单教宿舍租住协议一年一签,明确租住期限、租金标准、管理要求及违约责任等。每年个人需申明是否符合租住条件,如有虚假、瞒报等行为,一经查实视同为恶意占房。

三、单教宿舍的租金标准

(一)租金标准

1、三年租住期内,单教宿舍每个床位租金标准为100元/月;

2、经学校批准的二年延长期内,单教宿舍每个床位租金标准为300元/月;

3、学校未批准延长或批准延长二年期满后,不退还学校单教宿舍的,每个床位租金标准为500元/月;

4、单教宿舍床位租金按照租住协议约定,由财务处负责每月在工资中代扣。

5、若学校调整单教宿舍床位租金,则从出台调整新标准次月起执行。

(二)租住学校单教宿舍的教职工,不得私自更换门锁;不得改变宿舍用途;爱护所住房屋及家具、设备。违反上述规定者按照当年租金标准的3倍,由财务处在工资中代扣单教宿舍床位租金,直至改正为止。

(三)两人及以上的单教宿舍有人退房时,如因学校无安排进人,床位租金不变;如学校安排人入住,而原租住人员拒绝新安排人入住,按照当年租金标准的3倍,由财务处在工资中代扣单教宿舍床位租金。

(四)凡出租、转借单教宿舍、不服从学校调整管理等行为,一经查实视同为恶意占房,按照当年租金标准的5倍,由财务处在工资中代扣单教宿舍床位租金。同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停止其参加各级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并在其职务、职称晋升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校外租房的补贴

(一)凡符合单教宿舍安排条件,而在校外自行租房的教职工,学校给予校外租房补贴200元/月,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二)校外租房补贴向后勤管理处申请,需提供标准租房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租住双方个人详细信息、租住期、租金等信息。其所在单位协助核实租房合同中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并在租房合同上签署审核意见。

五、其他规定

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若仍在单教宿舍租住协议期内的,有关租金或租房补贴仍按照协议执行;协议期已满或未和学校签订租住协议的,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的下月起实施,原有相关单教宿舍管理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4:学校加强传染疾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规定

学校关于加强传染疾病防治工作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确保全体师生员工的健康安全,使患传染病学生得到及时正确的治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卫生部发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经研究,就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校医院在门诊或体检中发现传染病例后,对于确诊病例由保健科立即办理登记、疫报和转院手续,同时通知患者所在院系并分别上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对于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患者(如肝炎、肺结核等)应立即离校,患者所在院系应在不侵犯患病学生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将病情告知患者所在宿舍及有关学生,并由患者所在院系负责办理患者的休学手续。

二、在门诊中发现的疑似传染病例应立即遵照医嘱转到专科医院作进一步诊断,并必须在三天内将确诊报告反馈给校医院保健科(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周)。疑似患者在等待确诊报告期间应留住专科医院观察,校医院若对专科医院给出的确诊报告有疑惑的,有权指定专人陪同疑似患者到专科医院复查。

三、学生如果怀疑自己患有传染病,应立即就诊,不得隐瞒病情,并与校医院保健科联系。其他人如果发现有可疑传染病人,可分别向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部、继续教育处、海外教育学院或校医院保健科反映,有关部门接到反映后应配合校医院及时进行核查。对疑似患者由校医院通知其前往指定医院接受检查。

四、已确诊或未排除疑似的传染病患者,均不得继续在学生宿舍住宿。已确诊患者须留住专科医院或回家治疗休养。尚未确诊的疑似病例,应住专科医院观察,直至疑似病情解除方可回原宿舍入住。

五、学生宿舍一旦发生传染病例,校医院保健科必须立即对相关宿舍进行消毒,做好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随访、跟踪、检查。校医院针对传染病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

六、经校医院或其它医疗机构确定为传染病或疑似病例的学生要服从学校医疗规定,进行进一步检查,以便确诊。对于不按规定配合检查者,给予以下处分:故意拖延时间或不服从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七、经校医院或相应的医疗机构确诊为患有传染病并需要较长时间治疗、休养的学生,应服从学校的规定立即办理休学手续,并按规定到指定的地点进行治疗。对于不服从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故意滞留在校内24小时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某某制造公司办公耐用品管理规定

某制造公司办公耐用品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对办公耐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耐用品的申购、领用程序,实现办公用品费用支出的合理调配和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办公耐用品的申购、领用和使用管理。

3、职责

3.办公室部负责制定本规定。

3.2公司各单位负责执行本规定。

4、规定

4.1办公耐用品的范围:办公耐用品是指正常使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办公用品,详见办公耐用品清单。

4.2办公耐用品原则上不允许有库存,各单位需增添办公耐用品时,一般情况下应提前申购。

4.3办公耐用品的申购,须单独填写办公耐用品申购单,不得与易耗品混填在一起,并由物品使用人或保管责任人签字,否则,审批人应不予批准。

4.4需求人在填制办公耐用品申购单时,必须注明领用原因,如属以旧换新,旧的办公耐用品应同时办理报废申请或退库手续。

4.5申购审批

4.5.1公司各单位需申购办公耐用品时,由需求人填制《办公耐用品申购单》,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办公室审批后购买。

4.5.2信息设备(微机、打印机、扫描仪、交换机等相关设备)的申购,不论是否在费用定额范围内,申购人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总经理审批后购买。

4.6领用程序

4.6.1经申购程序申报的办公耐用品购回后,使用人在领用时,到办公室办理登记后领取。

4.8办公耐用品的内部管理

4.8.1办公耐用品在单位内部各岗位之间调剂使用或使用人发生变更时,由单位负责人批准,到办公室办理办公耐用品转移手续。

4.8.2因缩小编制、职能转变等原因导致办公耐用品富余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程序与领用程序相同。

4.8.3办公用品自然损坏需维修、报废的,须按申购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5、控制措施

5.1各单位在申购、领用办公耐用品时,要从工作需要出发,有计划、有目的。如因盲目申购、领用造成物资闲置的,责任人按照闲置物品价值承担责任。

5.2办公耐用品必须经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方可办理申购、领取手续,否则不得采购。

5.3使用人或保管责任人负责对办公耐用品的保管和维护,在使用或保管期间因人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人或保管责任人负责赔偿。属恶意破坏的,按价值的10倍进行处罚。

5.4办公耐用品的采购既要注重质量,又要坚持价廉,采购标准应以当地的平均水平为主要依据,非工作原因特殊需要外,任何人不得申购、采购过于高档的办公耐用品,否则,责任人按价值差额承担责任。

6、各单位现有的办公耐用品需明确使用人或保管责任人,并做好登记备查。

7、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1、办公耐用品清单。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