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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周转材料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石油销售公司周转材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公司日常周转材料管理,保证日常办公需求,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周转材料是指零星用办公用品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公用品:指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辅助办公的用品。

(二)低值易耗品:是指劳动资料中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三)招待用品。

第二章周转材料采购和管理原则

第三条综合办公室是公司办公用品、招待用品等周转材料的采购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凡涉及周转材料采购事宜均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周转材料的领用和保管。管理员负责登记进出台账和每月根据各部门、营业室实际办公需要,做好计划编制,提供质价相符的办公用品。

第五条具体采购过程应本着质优价廉的原则,采用比值比价等方式,选择质优价廉物品,并逐步建立资信度高的采购基地,建立互惠合作伙伴关系,长期合作。

第六条价值2000元以下周转材料应当集中统一采购。办公所需低值易耗品、电脑耗材、电脑零部件、公司招待用烟、酒、组织各项活动所需物品等均属集中采购范围。

第七条所有周转材料原则上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购置,若确需本部门自行购置的专属办公用品,需自采购后3日内到综合办公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公司采购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体制。

第八条根据各部门集中上报给办公室,以及过往物资采购和分发、使用情况,测算和制定具体物资采购需求计划,每季度进行1-2次的集中成批采购。

第九条年度物资计划因公司实际发展需求变化导致调整时,可在年度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多次的零星采购。

第十条采购计划与申请

每年末,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各部门物资需求以及现有库存情况,可以制定下一年度采购计划。

根据年内生产进度安排、资金情况和库存变化,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半年、季度或月度的具体采购计划,该计划按期滚动修订。

公司年度采购计划须经公司主管领导、财务部门领导和综合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半年、季度、月度采购计划须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综合办公室核准。

根据采购计划填写的公司采购计划审批表,必须分别依次经综合办公室主管、财务部门主管、公司主管领导按权限签批核准。

公司库存降低到安全库存量或控制标准时,可即进提出采购申请,并分为定量订购和定时订购两种方法实施采购。

第十一条采购程序

需求部门根据下月需求计划提交办公物品申请单(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部门章)→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管理员填写出库单→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管理员发料,并签字→登账或录入数据库。

第十二条所采购的周转材料到货后,由综合办公室后勤管理员按送货单进行验收,经核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质量等)无误后,在送货单上(一式两联)签字验收,然后将送货联留存归类,送货回单联交送货人带回做结算凭据。

第十三条管理员收到供货单位发票后,须与送货单所记载的内容核对一致,做好登记,做到账、物一致,并在发票背面签字认可后,携验收入库清单及发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最后交财务部门负责支付或结算。一般结账采用月结统一付款方式。

第十四条周转材料进仓入库后,管理员按物品种类、规格、等级、存放次序、分区堆放,不得混乱堆放,并由记账员按送货单序号和货单内容在日常办公用品收发记录册上进行登录。

第三章入库与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为保障公司日常办公需要,减少库存资金占用,管理员要及时办理出入手续,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账实相符,保证物资质量。

第十六条库存以适质、适量、适时、适地之原则,供应所需物资,避免供货不足。

第十七条仓库对物资品种、数量进行控制,实际库存量降到最小。

第十八条入库程序:

管理员采购→供货商供货→管理员检验物资数量、质量→管理员在《入库单》上签字→登账或录入数据库→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九条领用程序:

需求部门根据下月需求计划提交办公物品申请单→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盖部门章→申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库管人员发料,并签字→登账或录入数据库。

第二十条物资的盘点:

物资盘点分定期盘点与不定期盘点。定期盘点即指每月月底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不定期盘点即指监管部门对库房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物资盘点的主要内容:检查物资的帐面数量与实存数量是否相符;检查物资的收发情况;检查物资的堆放及维护情况;检查各种物资有无超储积压及损坏;检查安全消防设施。

第二十一条对物资的盘点采用实地盘点法,要求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盘点时相关人员(库管人员、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必须在场。

第二十三条按盘点计划有步骤进行,防止复点或漏盘。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2:石油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增强公司竞争优势,保障国家和企业的安全和利益,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上级单位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公司保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四条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企业经营战略、方向、规划、项目及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重要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等。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等。

(六)公司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以及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收入及资料等。

(七)公司所掌握的客户信息、贸易渠道以及尚未进入市场或公开的其它资料。

(八)其它经公司领导办公会或党支部会确定应该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五条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公司密级的确定:

(一)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在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并且一旦泄露会使企业的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重要决策、文件、以及专有生产技术、新技术资料等为绝密级,其标志为:"AAA";

(二)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到严重的损害。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等为机密级,其标志为:"AA";

(三)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利和利益遭受损害。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其标志为:"A"。

第六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

(一)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标注位置在首页的左上角,商业秘密标志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公司商秘等级,第二部分为保密期限,中间用*隔开,例如"A*3年",非书面形式的商业秘密标志在明显易于识别的地方。

(二)书面形式的工作秘密如需标注,可在首页左上角表明。如"公司内部资料,注意保密"。

第七条公司商业秘密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工作秘密随公司该项工作的进度自行解除。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八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综合办公室或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储、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有关操作人员进行保密。

第九条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日常管理中应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四)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专有生产技术或者重要的商业信息,由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五)公司财务部、综合办公室档案及机要存在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也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六)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举办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它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严格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秘密事项会议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并提出保密要求。

(三)会前要制定专人对会场周围进行安全检查,防止窃密事件发生;

(四)依照保密规定使用有线设备,与会人员不得携带手机。会议期间要严格把好会议的出入关,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五)会议结束后保密干部要认真对会场内外进行清场,清理带走所有会议资料。会后要确定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第十一条涉外工作的保密,要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接待境外人员参观和洽谈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事先制定的接待、洽谈方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二)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待境外人员来公司参观、访问;

(三)接待涉外人员参观或进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洽谈贸易,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事先制定接待、洽谈方案。方案中要划定外宾参观范围、路线和项目,审定对外介绍的内容和资料;

(四)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人员和组织公开和泄露,不允许其拍照、录相、录音、复制和摘抄。

(五)已批准提供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资料,应当以一定形式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电子信息的保密,要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涉密计算机要安装在符合保密安全的地方,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自觉做好保密工作;

(二)涉密存储介质(包括笔记本电脑、优盘、移动硬盘、光盘等),遵循"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由领用人负责保密责任;

(三)涉密计算机要与非涉密计算机明确区分,并粘贴相应的标志;

(四)计算机使用要严格遵守"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

(五)用以传输、处理、存储国家秘密的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采取严密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不得使用无保密保障的通信和计算机网络传输、处理涉密信息。

第十三条宣传报道的保密,要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不得在公开的报刊、广播、影视、音像、展览、宣传、报道、著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

二)公司综合办公室等宣传部门,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制度要求,严格审查稿件内容;

(三)公司宣传部门在对公司持有的国家领导人和省政府同志批示事项进行宣传报道时,确需刊登或引用批示内容的,要提前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档案、材料、其他物品等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和管理,严禁扩散和泄露。

第十五条文印部门工作人员未经综合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打印、复印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书刊等,经批准打印、复印的要严格按照批准份数进行,不得多印或留存,并对打印、复印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扩散和泄露。

第十六条公司机要档案室、复印室等均属于要害保密部位,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人员不得随意翻看室内文件、文稿、资料等物品。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准在私人交往、通信和著述中泄露国家、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公司秘密。

第十八条公司副科级以上管理(技术)人员以及从事财务、经营、档案管理等相关岗位职员应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做出处理。

第四章涉密要害部门及涉密人员管理

第一节涉密要害部门的管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单位内部业务工作中经常或大量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涉密人员多的部门。

第二十条保密要害部门的保密安全工作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保密要害部门的确定须由公司领导办公会按程序审批确定。

第二十二条保密要害部门实行动态管理,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由公司研究调整。

第二十三条保密要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本部门各项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二节涉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公司各项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涉密人员管理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要、严格标准、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涉密人员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和程序,对拟进入涉密岗位的人员事先必须经公司领导办公会审批,签订《保密协议书》,并在公司保密办备案后,方可从事涉密工作。《保密协议书》中应明确公司与涉密人员双方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支付一定的保密津贴。

第二十七条涉密人员保密资格等级界定遵循"以项目定岗,以岗位定人"的原则。涉秘人员的保密资格等级由高到低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一)核心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秘密程度深、事项多、期限长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重要涉密人员是指在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事项多、期限较长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一般涉密人员是在指涉及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事项少、期限短的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及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二十九条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各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初审名单,经公司审核确定后,报送有关领导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条公司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涉密等级的初审意见,经公司有关部门核实后,报送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核心涉密人员和重要涉密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减少无序流动。

第三十二条涉密人员脱离涉密岗位实行脱密期管理制度,同时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及物品,并不得接触国家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涉密人员退休后,在其相应的脱密期内仍由原单位按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借调、返聘人员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按照在职涉密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其本人所在单位,应将拟同意调动的涉密人员调离涉密岗位,待其脱密期满,经上级公司领导批准,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调往上级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经上级公司领导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十五条涉密人员在保密期内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有特殊要求的也应注明),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脱密期内,其不准受聘到私营单位、三资企业,也不准因私出国(境)。

第三十六条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对已经离职的涉密人员其原所在单位要劝其(包括通过其家人、亲属)返回单位。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原单位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与奖励:

(一)一贯遵守保密制度、长期未发生任何失泄密事件,并能推动他人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有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他人泄露秘密、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能及时报告或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抢救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工作秘密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保管不当造成失密、泄密的;

(二)明知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保管条件不符合保密要求而不采取补救措施以至造成失密、泄密的;

(三)拒不按要求清退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的;

(四)将涉密文件、资料、存储介质和其他物品出卖、赠与他人的;

(五)明知或发现泄密、窃密行为而不制止、不报告的;

(六)以盗窃、出卖等非法手段获取秘密的;

(七)阻挠、拒绝保密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八)违法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

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石油公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石油HB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企业发展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上级单位相关管理办法及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基本建设、科研、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包括外部合作,各类项目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项工作的利用。

第四条公司要把档案工作列入企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把档案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务预算计划,保证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逐步加强设施设备等必备条件,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档案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保存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实际,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档案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档案法》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办法,规范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有关制度、标准和实施细则。

(二)具有公司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档案安全保管的职能。制定公司档案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公司文件材料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集中管理公司各种活动中形成的所有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负责公司各类档案的收集、归档、保管和开发利用。

(五)负责公司档案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汇总上报工作。

(六)负责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有关档案和资料。

(七)负责公司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重要活动的归档材料的验收。

(八)负责公司档案管理网点的业务指导、检查和人员的培训。

(九)负责公司档案管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和档案计算机管理的应用工作。

第七条各部门应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档案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做好各部门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和移交工作。

第三章归档范围

第八条归档文件材料的来源

(一)公司内部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各部门移交公司的文件材料。

(三)各部门引进项目、外购设备等附带的文件材料。

(四)公司参加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按要求向公司呈交文件材料。

(五)公司执行、办理的外来文件。

第九条公司在筹备、成立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列入归档范围(见附件二)。

第十条归档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照片及感光底片、胶片、光盘、磁带、实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四章立卷归档要求

第十一条文件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归档。

(一)管理性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二)产品、科研课题及基建项目文件材料在其项目鉴定、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后3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三)外购设备仪器的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后归档。

(四)职工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15日内归档。

(五)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后移交归档。

第十二条电子文件逻辑归档适时进行,物理归档应与纸质文件归档时间一致。

第十三条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一)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二)企业内部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保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三)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四)其他临时重要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归档制度,不得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如有些材料还需使用,也应先按要求立卷归档后再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六条各部门向综合办公室移交档案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协助各职能部门,对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程度、准确性及保存价值进行确认,经职能部门负责人签审后归档。

第十八条科研成果鉴定、产品定型、基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重要外购设备仪器开箱验收及项目引进、对外协作项目等有关活动,要有档案工作人员参加,按照规定对所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验收。坚持"三纳入、四参加"制度。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以及项目没有归档,不能申报成果或评奖;不能最后通过验收或鉴定;所有经费不予结算。

第十九条立卷归档的总体要求:

归档案卷的总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和系统,符合质量标准要求,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应做到下述几点: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二)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办理完毕的各种形式和载体材料的文件及实物材料,都必须按照规定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其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同步归档。

(三)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装订和系统化整理。

(四)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五)卷内文件材料应按照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的右上方编号,图表和声像材料等也应在图表上或声像材料的背面编号。

(六)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对文件材料的题名不要随意更改和简化;没有题名应拟写题名,有的虽有题名无实质内容的也应重新拟写;没有责任者、年、月、日的文件材料要考证清楚,填入有关项内;卷内文件目录放在卷内。

(七)声像材料应用文字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八)当年办结的文件放在当年,跨年度的文件放在结案的年份里。长期不能结案的文件,可根据情况分阶段归档。

(九)归档时要注意办结情况,避免未结案归档及已结案的长期不归档。

第五章档案的移交

第二十条档案移交前须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移交清册,详细填写档案的门类及数量,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所移交档案的案卷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档案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档案移交时,经交接双方核实后在移交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移交的档案在运送过程中,移交部门应由专人负责,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六章档案保管期限

第二十四条按国家有关规定,档案管理部门结合公司情况制定各类文件材料分类方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长期为10至50年左右,短期为10年以下。

第二十五条确定公司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

(一)凡是反映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反映公司一般活动,在较长期时间内对公司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

(三)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公司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第七章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部门对所保存的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对于保存期限已满的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七条档案鉴定工作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主持,由业务部门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部门人员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被鉴定的档案进行逐件审查,提出存毁意见。

第二十八条档案鉴定小组审定后,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报上级业务部门审批后,方可销毁。原则上三年进行一次档案销毁工作。

第二十九条销毁档案材料,要由二人以上进行,并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八章档案的借阅

第三十条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需填写档案借阅申请单。

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档案级别判断是否需要审批。当为不受限制档案时直接办理借阅手续。

第三十二条档案借阅要坚持严格保密、方便利用的原则。

(一)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查阅档案,档案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档案。

(二)凡社会有关方面需要借阅档案,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查,由公司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批准。

(三)外单位人员调阅档案,一般要求在档案室内查阅。同时需持单位介绍信,经有关专业职能部门批准,并登记利用档案清单。

(四)借阅涉密档案必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若借阅涉及公司机密的受限制档案或为外单位人员借阅时,需经公司领导办公会研究审批后方可借阅。

第三十四条不得任意扩大借阅范围,对需要出据档案证明的,要认真核对摘抄内容,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借阅档案者,不得泄密、涂改、拆散、转借复印和携带档案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借或携带档案外出时,须经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借阅的档案用完后,应及时归还,借用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天。

第三十七条借阅人对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三十八条凡借阅的档案、文件一律不得私自复印,如工作需要,应按公司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上缴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和借阅的档案,档案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章档案库房管理

第四十条档案库房是保存公司档案的重要地点,档案管理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档案部门应集中统一地保管好全部档案,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场所,并配备符合档案管理标准的保管设备、设施。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物品进行定置管理,档案柜统一编号,并定期对库房进行整理、整顿、清扫、清洁,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库房的"八防"要求,保证库房安全。

第四十三条库房内的档案资料定期(半年)清点,保证帐实一致。

第四十四条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库房。

第四十五条认真贯彻安全消防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安全消防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档案人员进行消防教育,做到人人持证上岗。

第十章档案信息保密与利用

第四十六条产生重要档案的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保密法》,忠于职守,严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

第四十七条加密档案应按规定在文件上标注密级和时间期限,注意重点保管。

第四十八条整理档案应在专门地方(室内)进行。档案整理人员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室),以防失密、丢失。

第四十九条建立完善档案利用制度,严格履行利用档案手续,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十条公司对所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代替原件提供利用,原件应妥善保存。

第五十一条严禁私自复制及对外提供档案资料,尤其对外协作项目、研究课题等活动中利用档案,必须签订利用保护协定。

第五十二条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采用编制参考资料,制发档案证明,印发档案汇编和编研成果等有关索引服务方式,为利用者提供方便,提高服务质量。利用者分别采用查阅、借阅、复制、电话、网络查询档案信息。

第五十三条利用者应严格遵守"阅卷规则",注意爱护档案,损坏档案按规定惩处。严禁拆卸、勾画、调换、污损、转借、短失和私自复制档案。

第十一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四条根据《档案法》规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保护档案和档案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赠给企业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五条凡违反本

办法,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的,一经发现,限期上交,经催交仍拖延不交的,除责令其文件负责人和部门领导做出检查外,必要时进行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泄露秘密的,按保密工作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涂改、拆散、抽换、损毁丢失、盗窃倒卖或未经批准转借、复印或携带档案外出的,视具体情况,对其部门领导和当事人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不按借阅期限归还的,限期归还并责令其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

第五十八条遗失档案的,应立即报告。因遗失档案,泄露秘密的,按保密工作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档案分类规则

2.文件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篇4:石油公司档案分类规则

石油销售公司档案分类规则

为规范**石油HB销售有限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试行规则》及上级单位《档案分类规则》,结合本企业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明确了公司档案的分类原则、类目设置及基本范围;

二、公司档案分类原则是以公司全部档案为对象,充分反映企业的职能划分,并结合档案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公司档案分类共设置9个一级类目,即党群管理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生产管理类、产品生产类、项目建设类、设备仪器类、会计业务类、特殊管理类。其类目名称、排列顺序统一使用公司分类表(附后)标记,代码可根据企业分类情况以英文字母或阿拉伯数字顺序标记。

四、公司档案分类二级类目按照企业管理职能和档案形成特点设置、档案分类表中的二级类目是企业进行档案分类的基本类目。二级类目的代码和排列顺序不作统一规定。

五、声像、事务等非纸质载体形式的档案,可按其载体形式的不同组织建立案卷目录,其保管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篇5:石油公司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石油销售公司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维护公司印章的严肃性、权威性,明确印章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确保印章使用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管理的印章主要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合同审查专用章、业务专用章(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等。

第三条各类印章的管理涉及范畴:刻印、使用、废止、更换。

第二章刻印与启用

第四条刻制印章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公司基本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的刻制及更换,应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综合办公室报公司领导批准后由机要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公司相关证照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备案、审核、办理刻印证明,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单位统一刻制。

第五条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各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综合办公室刻制。

第六条公司印章刻制后,综合办公室下发文件予以正式启用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保管与使用

第七条公司公章由综合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的合同、重要文件、一般性文件等需要盖章,经办人须在《印章使用登记薄》签字,并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盖章。综合办公室负责《印章使用登记薄》的保管、留存。

第八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分别由财务部、综合办公室专人保管。财务部保管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综合办公室保管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主要用于干部职工职称聘任、劳动合同签署、工资发放等业务,经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九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或专人)保管。主要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

第十条合同专用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或专人)保管。主要适用于公司与他人(企业或单位)签订的生产经营、商务等业务方面的经济合同审批、签署。合同专用章使用时,必须审核相关审批手续的完备性。

第十一条各部门专用章的使用。主要适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需由部门负责人(或专人)进行保管并参照公司印章使用规定严格控制印章的使用。

第四章废止与更换

第十二条废止印章,根据相关文件直接办理废止手续。

第十三条更换印章应由印章使用部门向综合办公室提出更换申请,并呈主管领导、总经理核准后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销毁,并做好登记。

第十四条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并呈公司总经理签批遗失处理及处罚办法,经核准后,交由综合办公室按批示处理,同时必须登报申明。

第五章保管人权利和责任

第十五条印章保管人的责权范畴:对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取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具体划分如下:

(一)部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对印章的使用负全部责任。

(二)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权力。经办审核中总经理、分管领导、部门经理、经手人则负相应责任。对于未经总经理签批的公章使用,保管人、经手人负主要责任。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的保管人,既是保管人又是使用人,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取汇款凭证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授权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四)各类印章因工作需要需独立带离公司使用的,需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带离。

(五)如遇个人需开具相关证明,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若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

(六)盖印要标准规范,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印章文字不能盖歪或颠倒。加盖印章位置应上距正文l行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

(七)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公司印章只适用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的活动。

(八)印章管理部门要妥善保管印章,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必须放入保险柜存放,防止被盗。

(九)印章使用申请人及管理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使用印章,如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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