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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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1、协助总经理做好矿井及选煤厂支持性文件的办理工作。

2、负责煤矿铁路专用线支持性文件的办理工作。

3、领导做好煤矿公路支持性文件的办理工作。

4、领导做好对煤矿公路项目施工队伍、监理队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施工进度。

5、负责对煤矿铁路专用线项目施工队伍、监理队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管理工作,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施工进度。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7、参加董事会,对重大事项提出意见。

篇2: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在总经理领导下抓好公司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工作,负责矿井上、下安全工作及质量管理工作。分管安质部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分管范围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监督检查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的完善落实情况。

3、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监督检查体系,定期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和安全生产防范工作会议,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4、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奖惩机制,及时总结安全工作,表彰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实施处罚。贯彻“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安排安全工作)原则,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5、负责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及本质安全型矿井创建工作。

6、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评估矿井各生产环节的风险,组织制定并监督落实防范措施。

7、负责查阅公司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情况,负责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生产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8、参与审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及时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9、协助总经理组织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0、积极听取职工对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受理职工对“三违”行为的举报、核查与处理。

11、负责安质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篇3:副总经理(董秘后勤治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负责征地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工作,严格执行政府制订的征地及补偿标准政策。

2、负责土地预审报批工作,及时与国土部门沟通,随时研究政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

3、负责公司后勤工作。确保不发生食品卫生事件。为员工提供适宜的休息、生活环境。

4、负责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对施工队的人员进行外来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协调工农矛盾工作。与当地人员随时沟通,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为矿井建设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

6、具体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确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的决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7、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4:机电副总经理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机电副总经理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机电、运输系统工作全面负责。机电副经理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加强对分管部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4条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7条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8条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条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10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

第11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2条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第13条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14条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机电副矿长分管的有关部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23条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分管的职能部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28条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3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在分管部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经营副总经理是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经营副经理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熟悉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规定。经营副经理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货物使用等工作。

第3条加强对相关部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4条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二)、责任追究

第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条经营副经理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8条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副矿长负直接或领导责任。

第10条经营副矿长分管的有关部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经营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12条在分管部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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