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总经理(董秘后勤治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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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董秘后勤治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1、负责征地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工作,严格执行政府制订的征地及补偿标准政策。

2、负责土地预审报批工作,及时与国土部门沟通,随时研究政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

3、负责公司后勤工作。确保不发生食品卫生事件。为员工提供适宜的休息、生活环境。

4、负责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对施工队的人员进行外来人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协调工农矛盾工作。与当地人员随时沟通,及时化解各种矛盾,为矿井建设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

6、具体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筹备组织工作。确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做出的决议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7、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篇2:机电副总经理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机电副总经理是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的机电、运输系统工作全面负责。机电副经理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切实保证本单位供用电的安全、可靠、稳定以及运输系统的可靠。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管理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加强对分管部室、区队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参加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机电、运输系统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4条组织制定机电、运输等系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5条组织编制机电设备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负责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安全管理。

第7条定期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8条坚持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9条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会议,研究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10条负责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实。每旬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

第11条负责组织编制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2条根据煤矿的总体规划,进行机电、运输系统规划,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确保其满足要求。

第13条参与机电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

第14条保证煤矿使用的机电设备、设施“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齐全。

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机电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机电、运输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对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煤矿企业在机电、运输管理过程中未认真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机电副矿长分管的有关部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机电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23条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大型机电设备的安装、检修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落实煤矿机电、运输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方案、措施的,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开展煤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巡回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编制原煤机电、运输系统安全技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分管的职能部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员上岗操作的,机电副矿长未及时停止其工作的,应负领导责任。

第28条大型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保养等不及时,致使其带病运转,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机电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副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3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在分管部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机电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经营副总经理是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主要负责人。经营副经理要掌握矿用物资、设备的管理要求,熟悉维简费、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等规定。经营副经理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证件齐全、质量合格、供应及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应在分工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矿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有关规程、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货物使用等工作。

第3条加强对相关部室的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第4条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物资、资金、设备等供应问题,不得影响现场使用。

(二)、责任追究

第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经营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7条经营副经理因为自身原因,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8条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经营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9条采购的矿用物资、设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副矿长负直接或领导责任。

第10条经营副矿长分管的有关部室、区队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经营副矿长负主要责任。

第12条在分管部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13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责任。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副矿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室(部门)的领导,对职能部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条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负责组织编制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计措工程计划。

第11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2条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区队按章施工。

第13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4条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5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和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及其煤矿安全检察人员的安全检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生产副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0条对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煤矿在原煤生产过程中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生产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生产班组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分管的有关部室(部门)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5条采煤、掘进中不落实“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26条采煤、掘进工作面投产验收不认真,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7条未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或在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时未及时进行指导,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未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及时监督检查,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未及时编制原煤生产系统安全计措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分管的职能部室、区队,安排没有操作资格,没有上岗资格证的人上岗操作的,安全生产副矿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害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安全生产副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生产副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在分管部室、区队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安全生产副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保安责任制

1、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工作目标和企业的安全考核指标。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2、负责全公司安全的决策和预防重大事故隐患措施的制定、落实。组织制定或审定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召开每月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安全奖励基金,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5、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检查和考核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6、队较大的生产、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进行决策,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

7、负责组织每月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五定。同时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有关人员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8、坚持井下一线检查指导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生产现场状况,听取职工呼声,不断强化管理,改善工作方法,努力为生产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

9、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建立健全职工健康保障体系,降低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按要求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组织好职工健康检查。

10、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抢救,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并及时了解事故经过和因素。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搞好事故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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