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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管理制度(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应收票据管理制度

第1条为规范企业应收票据的管理,防范应收票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企业应收票据管理应遵循核准、记录和保管职能相互分离原则。

第3条应收票据的审核。

1.企业在接受应收票据时,财务人员要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仔细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以假乱真,避免或减少应收票据风险。

2.收回的票据为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且不按企业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业务员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第4条应收票据的批准。

1.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书面批准。

2.接受客户票据需经批准手续,降低伪造票据以冲抵、盗用现金的可能性。

3.票据的贴现须经主管人员审核和批准,以防伪造。

第5条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1.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包括收到票据、票据贴现、期满兑现时登记应收票据等有关的总分类账。

2.销售会计应仔细登记应收票据备查簿,以便日后进行追踪管理。

第6条应收票据的保管。

1.企业设专人保管应收票据,且保管人员不得经办会计记录。

2.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出付款。

3.对已贴现的票据应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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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处理准则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特订定本准则,以资遵行。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依国内营业处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形),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机会性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第三条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30日内收款,惟不绣钢及特殊钢因限于同业习惯,应于55天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总管理处即依查得资料,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告各营业部门主管核阅以督促加强催收。如超过60天尚未收回其金额在5万元以上者,营业部门应即填列应收帐款未收报告表送总管理处参考办理。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得依其规定。第四条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4.注意所收支票帐号号码越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间越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5.注意所收支票帐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纪录情形(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协办)。6.支票上文字有否涂改、涂销或变造。7.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章,如有背书人时应同时盖章。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期日是否超过第6条的规定。10.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户支票(或客票)的信用。第五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6日内办理。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到期日”与“兑现日”的计算如下:1.本埠支票到期日当日兑现。2.近郊到期日2日内兑现。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送总管理处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第八条应收帐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并呈主管批准后始得办理(如急需时得先行以电话取得主管的同意,而后补办),或遇有销货退回时,应于出货日起60天内将交寄货运收据及原始统一发票取回,送交会计人办理(如不能取回时,应向客户取得销货退回证明),其折让或退回部分,应设销货折让及销货退回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第九条财务部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订善策处理,并由营业部门填送呆帐(退票)处理报告表,随附支票正本(副本留营业部门供备忘催办)及退票理由单,径送总管理处依法办理。第十条营业部门对退票声诉案件送请总管理处办理时应即提供下列资料:1.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2.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意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3.其他投资事业。第十一条总管理处接到呆帐(退票)处理报告表,经呈准后2日内应依法申诉,并随时将处理情形通知各有关单位。第十二条上列债权确认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表送总管理处,并附原呆帐(退票)处理报告表存根联及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警察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始碍冲销应收帐款。第十三条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还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第十四条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移送法办。第十五条本准则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篇3: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第三条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帐,并自奖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据时,再行冲回。“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及民营大企业等订有其内部付款程序者,应依其规定。”第四条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为限。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所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计算。第五条赊售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一)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二)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等是否齐全。(四)注意所收支票帐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往来期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五)注意所收支票帐户与银行往来的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科协办)。(六)支票上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七)注意支票记载何处不能修改(如大写金额),可更改者是否于更改处加盖原印鉴。(八)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九)注意支票是否已逾到期日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过第六条的规定。(十)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注意B客户支票(或客票)信用。第六条本公司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至迟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第七条所收支票已缴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科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品,或新开支票,始将原支票交付,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第八条应收帐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具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收入项下减除。第九条财务科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定善策处理。第十条营业部门对退票申诉案件送请财务科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科)。(二)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持分设定抵押)。建物(土地改良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建坪持分、设定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三)其他投资事项。第十一条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科,并附税捐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如法院裁定书、或当地派出所证明文件、或邮政信函等)呈总经理核准后,始得冲销应收帐款。第十二条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科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利益偿还请求权。时效为15年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第十三条本公司营业人员不依本准则的各项规定办理或有勾结行为,致使本公司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议处,情节重大者得移送法办。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呈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篇4:应收票据管理制度聘用

第1条为规范企业应收票据的管理,防范应收票据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企业应收票据管理应遵循核准、记录和保管职能相互分离原则。

第3条应收票据的审核。

1.企业在接受应收票据时,财务人员要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仔细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以假乱真,避免或减少应收票据风险。

2.收回的票据为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且不按企业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业务员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第4条应收票据的批准。

1.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书面批准。

2.接受客户票据需经批准手续,降低伪造票据以冲抵、盗用现金的可能性。

3.票据的贴现须经主管人员审核和批准,以防伪造。

第5条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1.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包括收到票据、票据贴现、期满兑现时登记应收票据等有关的总分类账。

2.销售会计应仔细登记应收票据备查簿,以便日后进行追踪管理。

第6条应收票据的保管。

1.企业设专人保管应收票据,且保管人员不得经办会计记录。

2.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出付款。

3.对已贴现的票据应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篇5: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管理制度

在企业里,凡是接触到资金的管理大部分是与财务管理有关的,比如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制度亦属于财务管理的范围内,下面本站整理了下文,供各位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本企业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管理,减少坏账损失,确保企业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营业部门应做好客户信用调查,并随时调查客户信用的变化情况、签注于信息调查表相关栏内。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信用良好的大客户及风、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不受此限。

第三条营业部门最晚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如超过此期限,财务部门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报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账。以后收回票据时,再行冲销。

第四条营业部门所收票据,自销售日起算,至票据兑现日止,以120天。如超过此期限者,财务部门即依查得资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据编列明细表,通知营业部门加收利息费用。利息均以月息2分计息。

第五条赊销货品收受支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注意发票人有无权限签发支票。

2.非该商号或本人签发的支票,应要求交付支票人背书。

3.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必要记载事项,如文字、金额、到期日、发票人盖章等是否齐全。

4.所收支票账号号码愈少表示与该银行业务往来愈长,信用较为可靠(可直接向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门协助办理)。

5.注意所收支票账户与银行往来期间金额、退票记录情况(可直接向付款银行查明或请财务部门协助办理)。

6.注意支票上的文字有无涂改、涂销或更改现象。

7.注意支票记载可更改处是否加盖原印鉴。

8.注意支票上的文字记载(如“禁止背书转让”字样)

9.注意支票是否已逾期一年(逾期一年失效),如有背书人,应注意支票提示日期,是否超出第六条的规定。

10.尽量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了解B客户支票信用。

第六条本企业收受的支票提示付款期限,最晚应于到期日后六日内予以处理。

第七条所收支票已交者,如退票或因客户存款不足,或其他因素,要求退回兑现或换票时,营业单位应填具票据撤回申请书,经部门主管签准后,送财务部门办理,营业部门取回原支票后,必须先向客户取得相当于原支票金额的现金或担保物,或新开支票,只交付原支票,但仍须依上列规定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发生折让时,应填写折让证明单,其折让部分,应设销货折让科目表示,不得直接由销货账减除。

第九条财务部门接到银行通知客户退票时,应即转告营业部门,营业部门对于退票,无法换回现金或新票时,应即寄发存证信函,通知发票人及背书人,并迅速拟订处理办法。

第十条营业部门将退票申诉事务送请财务部门办理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发票人及背书人户籍所在地(先以电话告知财务部门)。

2.发票人及背书人财产(土地应注明所有权人、地段、地号、面积、设定抵押;建筑物应注明所有权人、建号、设抵押;其他财产应注明名称、存放地点、现值等)。

3.其他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上列债权确定无法收回时,应专案列送财务部门,并附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凭证呈总经理核准后,才能冲销应收账款。

第十二条依法申诉而无法收回债权部分,应取得法院债权凭证,交财务部门列册保管,倘事后发现债务人(在债务请求权有效期内)有偿债能力时,应依上列有关规定申请法院执行。

第十三条本企业员工不依本制度规定办理或有违法行为,致使本企业权益蒙受损失者,依人事管理规则论处,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核准后公布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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