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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建设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1、市国土资源局政风建设十项规定

为实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落实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加强政风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树立优质高效、勤政廉洁的部门形象,促进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牢固树立勤政为民意识。积极主动为单位和群众办事提供优质服务,能上门办理的上门服务,能即办的立即办理,能尽快办理的不拖延时间,确实不能办理的说明原因,解释清楚,宣传到位,让对象满意。凡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扯皮拖拉、拖延办事时间,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实,扣发半年津补贴。

二、切实提高办事质量。工作人员处理公务要雷厉风行、认真负责,努力实现少投诉或零投诉。凡1次被投诉并查实者,在全局职工大会上作检查,并扣发半年津补贴;2次被投诉并查实者,扣发全年津补贴和各类奖金,并停职离岗学习1年。停职离岗期间仅发基本工资。

三、严格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集中精力处理公务,严禁擅自离岗。凡在局抽查或政风监督员暗查中两次不在岗位,又说不出正当理由者,或者做与公务无关之事者,扣发半年津补贴;3次不在岗位,又说不出正当理由者,或做与公务无关之事者,扣发全年津补贴,并停职学习1年。停职离岗期间仅发基本工资。

四、严格上下班制度。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凡在局抽查或政风监督员暗查中迟到或早退累计达到2次,扣发一个月津补贴;达到3次的扣发一个季度津补贴;达到4次的扣发半年津补贴;5次以上(含五次)的,扣发全年津补贴和奖金。

五、严格窗口办文制度。按照窗口办文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办文办事,做到办事程序化、规范化,提高服务效能。凡未经局领导批准,私自收服务对象报件1次,经查实,扣发一个月津补贴;未经局承诺的时限内办结事项,又无充分理由的,一经查实,扣发一个月津补贴。

六、文明高效处理来信来访。坚持谁分管谁负责,谁接待谁处理的原则,认真接待来访群众,及时处理和答复问题。凡应解决而未及时解决问题。应落实到位而敷衍塞责,造成一事多次*、越级*的,一经查实,扣发责任人半年津补贴;对典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的,造成群众重复或越级*的,扣发责任人半年津补贴。

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平、公正处理公务,维护法律严肃性。凡违反规定为用地单位和个人规避法律处罚、逃避有关税费提供方便,损害国家利益的,一经查实,扣发半年津补贴。两次以上的,扣发全年津补贴,并停职离岗学习1年。停职离岗期间仅发基本工资。

八、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禁令。凡违反五条禁止事项中的一项,一经举报查实,一律停职待岗,扣发全年津补贴。停职待岗期间仅发基本工资。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大力弘扬文明健康风尚。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严禁参加赌博和其他非法活动。凡参与一次赌博或参加其他非法活动的,一经查实,扣发半年津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参加赌博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经查实,扣发全年津补贴和各类奖金,停职离岗学习1年。停职离岗期间仅发基本工资。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十、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其本人所在的部门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当事人为一般人员的,视情追究其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制度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布署,为切实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不断改进机关作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努力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提供用地服务,经研究,决定在系统内部全面推进岗位责任制、ab岗工作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首问责任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政务公开制、投诉受理回复制、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是指各处室、各单位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能,明确职能分解后每一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目标,并要求落实责任制的制度。各处室、各单位要坚持岗位职责分明、权责一致、任务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的原则,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通过新闻媒体、局网站等各种宣传渠道对外公布。

二、ab岗工作制

ab岗工作制是指岗位责任人因事离岗期间,有明确的备岗责任人代替其履行职责的制度。各处室、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实际,确定ab岗责任人,明确相应职责,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备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a岗责任人因事离岗时,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

人做好工作交代。b岗责任人的顶岗期间,同时做好本岗位和a岗主要工作,并兼有a岗的职责权利,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人数少而又要经常外出办事的处室和单位,每周要安排两天以上的时间在办公室办公,并在外出留言牌上写明本处室或单位工作时间和人员联系方式,同时要向局办公室告知去向,并对可以委托其它处室或单位办理的事项要委托其他处室或单位办理。

三、政务公开制

政务公开的原则是,凡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都要逐步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主要有: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土地登记依据、程序、要件、时限、结果;征用土地方案及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其公告;建设用地审批结果;年度经营性用地供应计划,土地出让方案,土地招拍挂信息,土地出让结果;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转让、抵押情况;采矿权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土地违法典型案件行政处罚结果,矿产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矿产违法典型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土地、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我市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公益性地质资料查询目录,可公开的资料内容;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相关政策、规章和办法等。

四、首问责任制

各处室、各单位在岗被询问的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或要求,无论是否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都要热情接待、热情服务,并给群众一个明确的答复。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不要让群众来回多跑;对非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首问责任人要根据群众申办内容,负责指引其到相应处室或单位,让群众方便、快捷地找到经办人员,以便于及时办理。

五、服务承诺制

服务承诺制是指各处室、各单位就实施政务公开内容作出承诺的制度。要严格相关服务承诺制度。按照处室和单位职能,凡属政务公开事项,都要对办事时限、办事程序和服务质量作出承诺要对照政务公开的各个具体办事事项,通过各种渠道对外公布服务质量标准、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承诺和投诉电话,使服务对象清楚明了办事流程、办事需要准备的材料等。

六、限时办结制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处室、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的前提下,必须在规定的时限范围内办理结束的制度。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一般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起20天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于非行政许可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各处室、各单位也要按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要求,尽量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实际提出受理事项办理的办结时限,并告知服务对象。要热情主动地接待服务对象。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耐心说明理由和原因。各处室、各单位要明确各办事事项的责任人,并建立限时办结事项登记制度。

七、否定报备制

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相对人的诉求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文件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应实行登记备案、请示报告的制度。经办人对管理相对人的诉求事项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校对,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管理相对人仍提出异议的,按否定报备制进行登记备案。属于经办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经办人不明确具体承办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能予以否定,要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规定办理。属于超越经办人员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及时请示上级领导,不能随意给予否定。上级领导接到经办人员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凡需实行否定报备制的,应填写《否定报备表》(附后)一式两份,一份送局领导备案,另一份留处室或单位存档。上级领导对否定报备的情况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提出纠正意见。经办人员接到上级领导意见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相对人。

八、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

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就岗位职责范围以内的事项,申办人提出咨询或提出申请办理,以及所带材料不符合规定时,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及局相关处室、单位的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办理事项所需的最高材料或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办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相应理由;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材料及办理条件、程序、时限、费用等;对申请人申办事项涉及多个处室或单位的,若经办人对相应手续、材料不清楚,或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除咨询可以口头告知外,其它均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并存档备案。各处、各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认真填写一次性告知书,并告知管理相对人。

九、投诉受理回复制

各处室各单位要结合日常信访工作和《*市委市人*政府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的意见》《市国土资源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市国土资源系统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随时接受群众对我局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的投诉,并积极做好群众投诉事项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对带有共性的问题,要做到及时发现和总结,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要进一步健全领导接待日等多种受理群众投诉的制度,使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能迅速传递至局领导;各处室。各单位对于群众的投诉必须认真备案,并视情况尽快进行处理,及时回复投诉人。对政策明确规定,可以直接答复,应在当天答复,做到简单事项当天办结;对于一般性投诉,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给予答复;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投诉,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情况复杂、牵涉面广的重大投诉,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在办理期间,要视投诉情况,劝其耐心等待,办理完毕时要及时答复投诉人。每季度要将投诉处理事项的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全局工作人员违反岗位责任制、ab岗工作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首问责任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受到有效投诉(指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中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受到投诉,经局纪检和监察部门核查情况属实的或被检查发现的,要视情形给予责任追究。具体处理措施适用《市国土资源局政风建设十项规定》、《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等的规定。

3、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监察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树立国土资源系统廉政勤政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章,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以改进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者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设的活动。

第四条局设立行政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局党组领导和市监察局指导下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向组长负责主抓。领导小组下设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效能办),具体承办行政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与局办文窗口合署办公(加挂牌子)。

第五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治与业务相统一;

(二)当前与长远相统一;

(三)局部与整体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统一;

(五)惩处与奖励相统一;

(六)适当与合理相统一;

第六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实行内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方针。

第七条效能办组织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应当加强与其他职能处室的配合与协作。

第二章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八条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检查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行政效率、行政效果、行政效益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

(三)调查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

(四)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对局机关处室或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具体检查或调查下列内容:

(一)审批效能。主要是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相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下同)的请求、申请、核准事项,是否做到依法、及时、准确、是否认真执行机关行政事项处置时限规定和办事、请求回复制度。

(二)办文效能。主要是指对公文的发文和收文等事项,是否符合公文运行的程序、时间和质量的要求。

(三)办事效能。主要是指各级党政部门、其他单位交办、转办、商办、督办事项,会议确定办理事项,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以及其它需办理事项,是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时办结。办事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四)执法效能。主要是指有关国土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执法事项,是否做到正确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合法合理解决有关问题。

(五)服务效能。主要是指对局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投诉,举报,对涉及国土资源业务的咨询、查询,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业务事项的处理,是否做到依法办理,依时受理,依时回复,文明服务。

(六)会议效能。主要是指召开各类会议(主要指局党组会议、局全体会议、局工作会议、全市工作会议、系统业务工作会议),是否做到职责落实、分工明确,是否落实会议确定事项的时限规定。会议通知、材料准备、会场布置、会议安全保密、会议纪要签发、资料归档等,是否达到要求。

第三章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

第十条根据下列情形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根据局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局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局重大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事项;

(五)根据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诉情况确定调查事项。

第十一条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专项检查。是指对局机关和处室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综合检查。是指对局各处室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一般调查。是指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所进行的调查活动。

第十二条按下列形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检查或调查工作:

(一)效能办独立开展检查工作,直接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二)联合开展检查工作,效能办组织有关处室一同开展检查工作。

(三)效能办转交并督促有关处室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第四章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十三条立项申请。确定行政效能检查事项,应当填写《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附件一)。立项申请应当一项一文或一项一表,应当包括立项依据、原因、目的等内容。

第十四条立项决定。一般检查事项的立项决定,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附件二),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是指根据领导小组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以及其他在局机关内有重大影响的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制定工作方案。对已立项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效能办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附件三)。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目的;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检查的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检查组的人员组成;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六)检查的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检查工作的方案实施或变更,应当报原审批立项的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检查或调查。对局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效能办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开展行政效能检查或调查事项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或调查组。检查组或调查组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效能办可以单独或组织局有关处室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或调查工作。

(二)进行行政效能检查前,应向被检查处室和检查事项涉及的处室发出《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附件四),但不宜提前通知情形除外。《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在检查或调查中,应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分清责任。

第十七条提交报告。对确实存在行政效能问题的,检查组或调查组应当提交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

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有关处室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四)处理依据、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作出监察决定或建议。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对存在的行政效能问题,效能办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者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行政效能监察决定书》(附件五)或《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附件六),应当在2日内送达有关处室或者有关人员(以文件落款时间为准)。作出的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提出的行政效能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原审批立项的领导批准。

第五章行政效能监察的实施

第十九条效能办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处室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必要时,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可以调阅被检查或被调查处室的有关会议记录,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效能办可以要求被检查处室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效能办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被调查处室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第二十二条效能办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三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在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或被调查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行政纪律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监察室、人事处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检查或调查处室对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建议应当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填写《行政效能监察建议或决定执行情况书》(附件七)将执行情况反馈给效能办,有异议的可在15天内提出申诉。对行政效能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效能监察建议的采纳情况,效能办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配合或阻挠效能办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效能办可以责令有关处室和工作人员改正,或给予通报批评;违反行政纪律的,按《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行政效能高效、工作出色的处室或工作人员,效能办可以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第二十七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滥用*权、徇*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效能办依法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监察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监察,由其上级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七项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审核制度

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制度

物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解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资格确认的程序、执法证件管理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物价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对外行使行政职权、进行价格行政管理和服务的唯一主体,一切行政执法行为均以县物价局名义作出。

第三条县物价局局属各单位都不是独立法人,均不得以自己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安徽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凡从事价格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

第六条取得安徽省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申领《安徽省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下列执法人员不予颁发《安徽省行政执法证》:

(一)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受行政处分后不满1年的。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件只用于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只限于执法区域内和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动。

第九条价格执法人员在实施价格调查、检查等行政执法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条行政执法证不得转借、租用,一经发现,由局办公室收回执法证件,暂停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对执法证件实行年度检验,分局、队、中心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将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收齐后交由局办公室统一办理,具体时间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安排而定。

未经年检或者经年检注销的执法证件一律失效。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遗失行政执法证件,由持证人写出申请,局办公室核实,及时报告县政府法制办,经登报声明后,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证件遗失人员在证件补发前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分局、队、中心应当收回执法证,并负责交由办公室统一交还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一)调离执法岗位的;

(二)退休的、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到期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执法证的;

(五)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保障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得以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物价局对分局、队、中心和人员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县物价局依法行政领导组负责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和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二)考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

(三)组织和承办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工作,办理、确认执法人员资质等事项;

(四)对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

(五)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三)局发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五)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六)执法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上级检查、专项检查、重大案件督查、案件调查、自查和抽查、书面审查、设置举报等。

第六条物价局依法行政领导组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有权调阅分局、队、中心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资料,有权向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有关执法活动情况。

被监督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二)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县物价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价格行政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检举、控告,受理后应当及时查处或者送有关部门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由县物价局给予表彰。

第十条县物价局行政执法活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政府法制部门和省、市物价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以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程序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对价格活动进行调查、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等价格执法时所应遵循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价格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实施价格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向当事人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五条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当事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价格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价格检查,并按规定制作相关文书。

第六条对价格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含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但不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

第八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终结后,应提交《调查终结报告》。

第九条价格违法案件经集体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制作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条对价格主管部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作放弃上述权利。

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价格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价格主管部门告知后3日内提出,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到期不履行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可加处罚款,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物价局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按规范要求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县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的原则。行政执法公示应当接受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职责;

(四)行政执法的工作程序;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六)申诉、控告、举报的方式、途径;

(七)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在执法主体工作场所的醒目位置或便于人民群众查阅的场所公示。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网站、政府公告栏、电视、报纸、印刷资料或告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并便于相对人了解查阅。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行政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方法、途径、期限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八条县物价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公示。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审核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依法决策,依法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县物价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由分管局长负责审核。

第三条本局处理重大价格违法案件、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由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审核。

第四条本局制发规范性文件及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核内容:

(一)是否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规定是否适当;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处罚审理、审核的内容:

(一)案件的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三)行政处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和定性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有关方面的建议是否合理;

(七)行政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公正;

(八)其他需要审理或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审核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明显存在行政不作为的。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使价格投诉举报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和省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号码:12358。

第三条县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以下简称价检分局)负责本局价格投诉举报的值班、受理、登记、呈批、承办、督办、反馈、报告等工作。

第四条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应遵循“尊重事实、从快处理、及时结案、迅速反馈”的原则。

第五条接听价格咨询、投诉、举报电话,应文明用语,态度和蔼,热情服务,满意答复。

第六条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工作程序:

(一)值班。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全天候24小时专人值守,重大节假日期间,全局范围内排班值守。

(二)接听。接听电话要热情、耐心,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对价格咨询,能够当场解释或解答的问题,要当即解答清楚。

(三)登记。价检分局接到投拆、举报时,要统一登记编号,填写《价格投诉举报登记表》,并按照举报件内容进行分类。不得隐藏不报或口头转办。

(四)呈批。价检分局接到举报后当日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

(五)承办。举报案件,严格按照“二十四”字方针办案,大要案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发性案件,简化程序,急事急办;对于省、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或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投诉举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督办。价检分局负责督办本局的举报案件,一般案件期限为15天,大案、特殊案件期限最长为一个月。

(七)反馈。价检分局承办、督办的案件结案后5日内反馈给举报人,对于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或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案件,结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材料。

(八)报告。举报件办结后,应将办理情况报告,并将受理、办理等资料整理归档。对于承办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的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汇总上报,每月一次报局领导。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监督本局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公务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或给本局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定、调价不认真调查核实成本,导致价格严重不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拒绝办理或者超过时限的,对不符合政策收费条件而予以办理的;

(三)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权限,擅自定、调价的;

(四)违反价格监督检查程序办理检查案件的;

(五)对举报、直接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

(六)不遵守限时办结、首问责任等各项工作制度的;

(七)多次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八)泄露价格秘密或者检查秘密的;

(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十)其他需要依法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过错,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六条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给予党纪处分;

(四)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第七条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申辩。过错行为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局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局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复核,并由局党组研究作出复核决定。对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八条被追究过错责任人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取消其参加本年度优秀公务员及其他先进个人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被给予本制度的第六条(三)、(四)、(五)项处理的人员应定为“不称职”。

第九条局监察室负责受理、办理对局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粮食局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范例)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4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4号)文件精神,厉行节约、勤俭办事,有效控制行政成本,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腾政办发〔〕38号)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促进局机关节俭理政,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切实控制行政成本,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全县粮食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和民生方面,为建设效能机关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坚持经费保障与行政成本控制相结合,行政责任与加强监督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公务用车购置和管理、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会议、庆典、论坛和出国、出境、出省考察等内容,确保行政成本控制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主要措施

1、严格执行县政府有关规定,大力压缩一般性行政开支,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按照局机关包干经费和资金管理办法,从严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做到因公出国(境)经费零增长,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零增长,不新建楼堂馆所,会议、庆典、论坛和出省、出州考察经费零增长。

2认真执行编制管理机构批准的机构“三定”方案,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不超编进人。聘用临时人员之前按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能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办理的事项,不得聘用临时人员。

3、实行综合预算,改进预算编制手段,加强预算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年初预算准确性;执行我局预算内部公示制度,公开部门预算,全面规范行政机关收支活动,完善预算约束机制,强化预算执行控制管理,促进我局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科学化、民主化。

4、遵循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用,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处置公开、集中竞价出售制度和车辆报废制度,不购置超编、超标、高耗车辆。严格完善公务车辆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5、坚持节俭办会原则,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实行定点办会、会议费包干,提倡少开会、开短会,严格控制会议庆典论坛的数量、规模、规格和经费,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广电子政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改变会议召开方式,有效控制会议费用支出。

6、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人员和费用,坚决制止因公出国(境)旅*为。

7、严格执行2月至底,全省党政机关楼堂馆所一律不新建的规定,一律不新建楼堂馆所。严格控制办公楼维修改造。

8、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确保会计核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规范账户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坚决取缔“小金库”,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加快行政机关经营性资产管理改革。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3月)。认真贯彻学习省、市、县关于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建设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广泛宣传,积极筹备,成立县粮食局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

(二)推进阶段(4月-6月)。通过摸底调查,梳理分析,根据行政成本控制目标研究制定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将行政成本控制各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三)深化阶段(7月-10月)。将上半年行政成本控制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进行总结统计,形成上半年工作总结报送县财政局。同时,再根据存在的问题,研究完善部门支出管理相关政策和办法,加强支出管理。

(四)总结阶段(11月-12月)。对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梳理分析,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并做好推进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各种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做好迎接县考核组考核的准备。

五、组织领导

成立县粮食局推行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马忠担任,副组长由党组书记杨大鹏、副局长叶艳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办公室、综合业务股、计划财务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叶艳兰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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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Z统计局行政绩效管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深入开展效能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祥政发〔〕27号)和《县政府自身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祥政自建办发〔〕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为扎实有效推进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的

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主要目的在于

-

争先创优,以新形势下探索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的社会公信力和提高统计系统执行力为重点,努力推进统计调查方法不断改革发展,促进统计服务上水平、上台阶,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实现政务效益最大化,提高政务效能和工作效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我局行政绩效管理内容主要是以政府主要工作任务分解所承担的工作,立足统计工作实际,充分发挥统计职能作用,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角度,从政策执行、行政效能等方面,重点为县委、县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优质高效的统计服务,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增长。决定对下列工作进行绩效管理:

(一)县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

(二)县重大投资项目统计工作;

(三)县节能降耗统计工作;

(四)县季度、年度gdp核算工作;

(五)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当年重要工作。

三、管理方式

(一)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由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推进。

(二)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8日前对相关股室贯彻执行上述重要工作开展督查,进行绩效评价,对工作不力的股室提出整改意见。相关股室应对所承担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制定本部门的行政绩效评价体系,定期报告履行法定职责、政府交办事项、承担重点工作进展及成效等方面的情况。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行政绩效管理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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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Z统计局行政成本控制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深入开展效能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祥政发〔〕27号)和《县政府自身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效能政府四项制度具体工作方案的通知》(祥政自建办发〔〕2号)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控制内容

从严控制行政成本,着力控制以下事项:

(一)机构编制和人员;

(二)公务用车购置和管理;

(三)会议、庆典、论坛;

(四)出国、出境、出省考察;

(五)楼堂馆所建设。

二、工作目标

按照编制管理机构批准的“三定”方案,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的协调约束机制,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实行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权限,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经费保障与行政成本控制相结合、行政责任与加强监督相结合,确保行政成本控制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实现因公出国(境)经费零增长,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零增长,楼堂馆所一律不新建,会议、庆典、论坛和出省考察经费压缩20%。

三、控制方式

(一)实行严格的机构编制管理

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批准的“三定”方案。坚持机构编制的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事项,报经县编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不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超编进人,不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以虚报人员的方式冒领财政资金。能够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办理的事项,不聘用临时人员。

(二)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管理

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严格遵循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严格遵循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执行《县统计局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制度》,明确专人管理本单位公务用车,执行公务用车统一保险、使用审批登记、公务用车加油里程核算和定点维修制度。

(三)严格控制会议的数量、规模、规格和经费

1、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召开全县综合性会议应提出书面预算报告,局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专业统计工作会议由各业务股室提出申请,交分管领导审定,办公室根据申请计划及相关经费规定安排会议场所及食宿,会后根据会议名册,按照批准的标准、人数、天数报销。会议标准按县财政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2、大力精简会议数量、规模、时间和经费支出。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改变会议召开方式。除必要的学习培训、数据联审评估、经济运行分析和布置年度统计工作外,一律不得集中召开会议,原则上每个股室每年会议不得超过两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时间,不发放资料袋、笔记本、笔等。各股室应积极推行信息化办公,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优势,采用网络形式布置一般性工作。

3、严格执行会议定点接待制度。严格执行《县统计局接待制度》及会议费开支标准,在政府采购服务范围内,实行会议定点接待,不到县外和旅游风景区开会,同城参会人员不住会。规模在60人以下的系统内部会议在局会议室召开。

(四)严格控制出国、出境、出省考察

1、强化因公出境的内部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访团组的出访任务、人员结构、行程安排等事项,因公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不得借机公费旅游,出访计划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的执行出访团组数、人数和经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支出标准和要求办理因公出境经费审批、核销手续,对每个因公出境团组的所有经费应建立专账进行核算。

2、建立出省学习考察报备制度,规范经费审批报销手续。制定年度出省学习考察计划,出省学习考察的人数和时间不得超过上年度水平,经费一律压缩20%。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规范出省学习考察的审批报销手续,按照审批的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以及经费计划进行核销,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五)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

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继续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

四、实施步骤

1、4月30日前,局效能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本部门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工作方案,报县政府自身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局、人事局、编办等部门备案,按照《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7月5日前,2011年1月5前,向县政府督查室、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报告本部门行政成本控制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按照《县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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