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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均适用本规定。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县级别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第二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许可

第六条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第七条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适和补偿等内容。

第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早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第三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第十一条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持审查,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持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

第十三条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发包主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购入合约定之外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工任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

第十八条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十九条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施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条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和安全监督。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

第二十三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机的部门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介3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六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3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有本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篇2:物业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检查规范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检查与管理

--物业区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检查

检查房屋建筑装饰装修,不仅要检查其主体,还要检测其承重结构有否异常。

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主体的检查

1.查房屋建筑整体有无裂缝,着重检查地面和顶上,如有裂缝且裂缝与墙角呈45°斜角或与横梁垂直,则说明该房屋建筑沉降严重,存在结构性质量问题;若裂缝与房间横梁平行,则不存在危险。

2.检测房屋建筑的倾斜度的专业仪器,检测房屋建筑有无倾斜。

3.查看房屋建筑的地面及顶层的渗水情况,看房屋墙面是否平整,是否有变色、鼓泡、掉灰等现象。

4.检查卫生间、厨房地面是否须作处理,检查水能否顺利地排向出水口。

5.检查门窗开启关闭是否顺畅,门窗密实度是否合适,门框、窗框边缘等处是否有缝隙。

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承重结构的检查

1.地基基础沉降:墙体产生裂缝;柱体损坏,混凝土被压碎;房屋建筑物出现倾斜现象并不断发展,重心出现偏移。

2.地基失稳:房屋建筑物不均匀沉降不断发展,日趋严重,会导致地基失稳而导致房屋建筑物倒塌破坏。

3.结构设计不周: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的受力主筋配置不当产生的裂缝;砖混结构设计中,受压墙体断面设计不当发生竖向裂缝;主梁纵向结构不当,梁侧出现垂直裂缝;墙体构造拉锚连接不足,出现裂缝;高低层联跨的楼房在高低跨交界处未留沉降缝,产生裂缝。

4.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检查、内在质量、连接构造、结构变位:钢筋混凝土结构检查:混凝土表面有否裂缝;检测混凝土强度(局部破损检验法);混凝土内部缺陷的检测(声脉冲法,射线法);钢筋和钢筋锈蚀的检测;检测混凝土碳化深度。

5.砌体结构检查:砂浆裂缝的长度、宽度测量,观察裂缝的走向、数量及形态;检测砌体中砌块与灰缝砂浆强度;检测砌体强度。

6.钢结构的检查:观察外面平整度;测量构件长细比、平整度;检测构件连接情况。

篇3:物业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范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检查与管理

--物业区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

1.装修方依法享有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自主权,非业主的使用人对房屋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先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2.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时应避开周围住户正常的休息时间,以免产生的噪声或震动扰民;装饰装修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要自行或请人及时妥善处理,不得乱丢乱倒。

3.房屋建筑管理单位监督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4.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

5.房屋建筑装饰装修造成相邻房屋建筑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方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6.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经验收质量不合格,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且未进行修缮加固,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得进行装饰装修。

7.房屋建筑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自作主张改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房屋建筑外立面,不得在非承重墙上开门、开窗。

8.承重结构变动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其方案要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施工。

9.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应依设计施工,严格工序管理,并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10.装饰装修时不可以将没有防水性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11.装饰装修时不得拆、改承重墙,或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将雨水管道用于排放生活污水,不得擅自拆或改供暖、煤气、管道及其他配套设施,不得改变消防设计功能,不得拆改、封闭、堵塞消防设施。

12.装饰装修,不得损坏房屋建筑原有的节能设施或降低节能效果。

13.装饰装修不得占用公共空间、公共部位和设施。

14.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所使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标准。

15.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或建筑物配件要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没通过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能使用。

16.相关部门必须加强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执法检查,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要符合物业规划、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公安消防、房产、工商等部门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进行监督和检查。

17.房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或工程中存在着影响公众利益的安全事故及质量隐患,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或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任何一方或个人都可以对其进行检举、投诉和控告。

篇4:物业区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规范

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的检查与管理

--物业区域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

1.装修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装修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代表受装修单位对施工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3.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并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监督机构尽快完成对装修单位提交资料的审核,填写“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资料核查表”。

5.房修设计单位以及工程勘察应当对自己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勘察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消防等技术标准或合同的约定。

6.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负责,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来施工并建立健全的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装修单位应当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7.监督机构采取不定时巡查或抽查方式,对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不定期、不告知的巡查、抽查。

8.建筑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9.监理工程师应当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查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0.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构配件和设备采购供应单位要提供质量保证书;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结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在装修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现场质量复核检验。

11.监督机构对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12.装饰装修工程具备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时,监督机构要求装饰装修单位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报送其填报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通知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方案、验收人员组成名单以及建设单位进行委托检测的工程实体质量检测报告等进行再次审查并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填写“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条件检查记录”,符合条件后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

13.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一采用国际标准A4幅面,按有关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文件档案管理规定统一装订。

14.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包括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影像资料都由质量监督组负责收集整理。

15.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工程重要程度保存。

篇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一、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要组织对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就装饰装修施工的各项安全技术要求,作出详细交底说明,交底要分不同工种和不同对象进行,内容要有针对性,明确告知安全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确认。

二、装饰装修阶段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有:大型机械、井字架及龙门架、脚手架(含特殊类脚手架)的拆除、临时用电、动用明火、临边洞口、中小机械的使用,特别是手提电动工具的使用以及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危险行为,应加强对危险源的控制。对大型机械等设施、设备的拆除,施工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讲行交底,并严格按照经审批的方案组织实施,施工时设置警戒区,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熟悉作业方案,遵守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落实监控人员进行监控,对监控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对事故隐患的识别、判断能力,监控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迅速处理。

三、外墙抹灰工程施工时,不得随意拆、斩断脚手架的拉结,不得随意拆除脚手架上的安全设施,如妨碍施工必须经施工负责人批准后,并采取相应的加固补救措施后方可拆除妨碍部位;装饰易燃材料堆放处禁止吸烟,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施工中尽量避免垂直立体交叉作业;使用各种瓷砖、大理石等装饰面层,加工切割石材板时,不要两人面对面作业,尤其在使用砌砖机、磨砖机、锯片机时,要防止锯片破碎、石渣飞溅伤害眼睛。

四、油漆施工场地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如在通风条件不好的场地施工时,必须安装通风设备方能施工。油漆仓库应通风良好,不准住人,并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和"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库房与其它建筑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明火不准进入库房内,不准装小太阳灯。在喷涂硝基漆或其他具有挥发性、易燃性溶剂稀释的涂料时,不准使用明火,不准吸烟。为防止静电引起事故,罐体或喷漆作业机械应安装导电接地装置。在配料或提取易燃品时不得吸烟,浸擦过清油、清漆、油的棉纱、擦手布不得随便乱丢,应全部收集存放在有盖的金属箱内,待不能使用时集中销毁。

五、对树脂类防腐蚀工程施工,应组织操作人员进行体格检查,患有气管炎、心脏病、肝炎、高血压以及对某些物质有过敏反应的,均不能安排其参加施工。采用毒性较大的材料施工时,应督促施工操作人员穿戴好防护用品,并适当增加操作人员的工间休息,施工前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执行安全技术及劳动防护制度。

六、门窗中的玻璃作业人员在搬运时应戴手套或用布、纸垫住边口锐利部分,以防被玻璃划伤;裁玻璃时应在规定场所进行,边角料要集中堆放,并及时处理,以防扎伤他人;安装窗扇玻璃时要按顺序依次进行,不得在垂直方向的上下两层同时作业,以免玻璃掉落伤人。

七、在地下室、基础、池壁、管道、容器内等场所进行有毒、有害的涂料防水作业,应落实专人进行监护,并安排定时轮换间歇,通风换气。

八、吊顶、涂饰等施工活动架子应牢固、平稳,移动操作平台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超过5m,平台作业面不得超出底脚。

九、室内涂刷大面积场地时,照明和电气设备必须按防火等级规定进行安装。

交底方负责人签字:

接受交底人员签字:

注:接受交底人员主要有:项目质量员、施工员、安全员、操作班组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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