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林业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
一、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森林法》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拟定全县林业发展和森林生态环境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全县造林绿化,封滩育林和防沙治沙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林业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4、负责全县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协调、处理林木纠纷。
5、依法保护森林资源,严厉查处乱砍滥伐林木、非法征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征收林业规费。
6、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
7、负责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8、承办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义务植树。
9、承办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搞好全县森林防火工作。
10、承办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服务承诺制度
1、凡来我局咨询有关业务,申领有关证件的,我局本着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为申请人搞好服务。
2、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其他事项的材料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审查,能办理的马上办理,不能办理的耐心解释。
3、林业科普工作。强化先进实用技术,在林业科技进步中的支撑作用,应乡镇、林、果农邀请和工作的要求,及时开展林业科技服务、指导林业生产。
4、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所有权者写出采伐申请,经乡镇林业站审核同意后,转报县林业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七天内完成调查设计,十日内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5、签发木材运输证。运户应依法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符合有关规定的,当场给予签发运输证;按规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6、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接申请后,七日内给予办理并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按规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并退回申请。
7、对办理征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后,依法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批,搞好全程服务。
8、林权登记发证。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公示、报批、登记。
9、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接申请后,符合条件的三日内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10、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植物检疫证》。接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完成现场检疫。
11、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上述承诺。
三、首问负责制度
1、对管理和服务相对人的办事请求和询问,第一个接受的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2、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属本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按照马上就办、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度予以办理。
3、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本人职责范围,但属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有关人员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作好记录进行转达或代为转交材料。
4、凡请求和询问的事项不属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应找哪个部门,给予必要的帮助。
5、严禁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敷衍塞责,简单生硬地回绝管理和服务相对人。
6、凡违反本规定的,由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处理。
四、限时办结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服务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事项,并尽量提高行政效能,缩短办事时限。
二、凡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时限要求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机关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的办事请求,在办理时限内,未提出意见,又无正当理由的,视为默认同意,给予补办手续。责任人员承担相应后果。
四、对能马上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责令有关人员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处理。
五、对审核符合规定的林木采伐申请,要在十日内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五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对符合规定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请,要在七日内办理核发。
七、对符合条件的林木登记申请,要在向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公示,办理登记。
五、一次性告知制
1、凡到林业各股室办理业务的,如对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限时办理。
2、如果对方手续不完整,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交的材料及办事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
3、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政策依据。
4、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内容,也要一次性告知对
方,并按首问负责制的要求办理。
5、违反上述规定,经查属实后,按效能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六、责任追究制
1、责任追究,指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构成失职行为,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按规定追究其行政及经济上的责任。
2、责任追究的具体行为:
(1)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2)在工作中对下属的违法违纪行为失查和放任错误;
(3)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造成较大损失;
(4)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延误工作,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经济损失;
(5)因工作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6)在执纪执法、行政管理工作中徇私作弊;
(7)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和过失做出的违法或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
(8)其他失职错误。
三、责任追究及查处
1、因失职造成的损失,须根据情节,由直接责任者、直接领导责任者或间接领导责任者分别赔偿;
2、机关工作因失职造成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作风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公务员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机关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渎职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同岗替代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和请销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缺勤。
2、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不得办私事;有事外出,须事先请假;属窗口岗位的,要指定其他工作人员代办业务。
3、机关工作人员因出差、请假或其他原因两天以上无法上班的,要向负责人汇报正在办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单位负责人要及时指定其他人员代行其职。
八、否定报备制度
1、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对来办事人员的申请事项认为不能办理的,应填写《否定报备情况表》,说明该事项不予办理的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并依职责权限逐级报领导审批,交本局行政效能监察办公室留存备案。
2、属业务请示事项,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否定权。对不明确的应及时向领导请示,不准滥用权力随意否定。
3、将执行否定报备制度的情况列入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内容之一,对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予以处理。
4、机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将否定的理由、法律和政策依据书面告知请求人。
5、当事人对机关的否定不认可的,可向本局或上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九、效能考评制度
1、本局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局工作人员实行效能考评。
2、考评内容:
(1)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2)履行职责,工作效能情况;
(3)工作态度,优质服务情况;
(4)团结协作,廉洁自律情况;
(5)效能监察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考评办法:行政效能考评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采取平时抽查和半年、年终考核相结合,召开机关全体人员参加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打分,每项20分,总计100分。95分以上的为优秀,85-94分的为称职,60-84分的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称职(不含60分。)
四、对优秀和称职者予以表扬,对基本称职者提出警告,对不称职者进行批评教育,给予告诫,限期改正。
五、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考评结果登记建档,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依据。
十、监督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篇2:V林业局工作制度
第一篇:林业局考勤考评制度
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格工作纪律,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机关的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考勤对象为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和借调人员。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统一按县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中途溜号,不得上网聊天、玩游戏和网上看电影,不得在工作时间闲谈,更不准公共场所喝茶、玩扑克、斗地主、打麻将等,违者按《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对局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实行局领导干部轮流负责制,负责对职工签到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局机关工作人员考勤实行签到制度,签到地点设在局办公室。局领导和职工必须本人签名签到,严禁代签。如有代签名者,代签人与被代签人以旷工论处。局领导须带头执行,率先垂范,主动接受职工监督。凡机关工作人员如出差、请假、开会等外出的,由所在股室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在考勤簿上相应栏内注明;局领导开会、出差等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到;职工探亲、休假等由局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考勤纪律的人员给予处罚。凡迟到10—30分钟内、早退10—30分钟的,按事假一天处理;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早退30分钟以上的既未请假又未签到的按旷工1天处理。
第六条严格实行督查制度。局领导及办公室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一般采取上班后15分钟或中途对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七条考勤情况每月末由局办公室负责公布一次,并将其作为职工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0次(含30次)旷工累计3天(含3天)年终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和推荐为先进个人,科室不得评为先进科室。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行政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林业局门卫值班制度
为做好县林业综合大楼安全及门卫值班工作,搞好综合防治和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人员负责单位大门的开、关事宜,工作人员应按时开、关门,单位没有出车情况时应关闭大门,开启小门,确保门内财产安全。
二、陌生人进入院内时,值班人员要严加盘问,并及时登记。
三、门卫要注意仪表形象、礼貌待人、严格执法,值班期间不许喝酒、不许做与值班无关的事情。
四、门卫在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岗位、私自串岗,有事必需请假,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离开。
五、严禁外来车辆、摩托车进入林业院内,大门附近禁止停放车辆,保持门前畅通。
六、负责搞好林业大楼院内的清洁卫生工作,不准在办公、住宿楼周围大小便,不准在楼梯间堆放杂物。
七、做好防盗、防火、防灾工作,对重点部位实行巡查,避免事故的发生。
八、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查问,遇到紧急事件要冷静处理,一方面采取应急措施,一方面及时向主管领导或办公室汇报。
九、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听从安排。
十、门卫必须坚持以上制度,如违规一次处50元-100元的罚款。在不定期的卫生检查不合格时罚款50-100元。
门卫对工作不负责任,影响单位形象,且屡教不改的,按照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予以辞退。
第三篇:林业局两纲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两纲”,实现“男女平等、儿童优先”,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以及参政议政的比例和水平,关注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儿童的成长,特制定本工作。
一、把“两纲”工作与林业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二、认真学习妇女儿童保护法,大力宣传落实“两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和地方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
三、在全系统和所包扶的乡进行人口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政策宣传,鼓励单位妇女积极参与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并保证在聘用临时工时做到男女平等,同工同酬,保障妇女的劳动权益,确保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四、严格按照县《两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规定做好妇女和儿童的维权工作。
五、加大对妇女党员、团员以及妇女干部的培养。加强对妇女职工多方位、多层次的培训,提高竞争能力,教育和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强、自信、自立的新型女性。
六、大力宣传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提高妇女卫生保健水平,满足妇女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强艾滋病的宣传与防治工作,结合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提高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七、依靠自身力量,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严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崇尚科学和抵制*。
八、严格执行奖惩,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违反者给予相应的处理。
九、按妇儿工委要求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第四篇:林业局职工外出工作制度
为严肃工作纪律,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政务活动健康、有序地推进,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干部外出报告和公示制度是提高行政效能建设,增强执行能力,加强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生态体系和产业体系建设,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有效举措。
第二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含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差、开会离开城区1天以上,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外出时间、事由、地点、批准领导等。
第三条、局党委领导成员外出前需填写《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单》,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离新;股室主要负责人外出前需填写《干部外出报告单》由分管领导初审,再报主要领导或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科室副职和一般职工外出前需填写《干部外出报告单》由股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初审,再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
第四条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外出的局领导成员和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及时将《外出报告单》报办公室,再由办公室汇总后交局效能办以书面形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局领导和办公室将采取电话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对执行情况不定期进行督查,督查情况由局效能办公室实行不定期通报。
第六条干部外出期间,因故确需逾期返回的,必须按报批程序请求报告并经领导批准同意。对外出不请示报告或逾期不报告的干部职工,视为擅自离岗,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工作人员和借调人员。
第八条外出公示制度由局效能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Z市林业局机关办公楼管理规定
1、机关门卫、机关值班人员(含森林公安及门卫)在岗期间,负责办公楼安全保卫工作。
2、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治安防范意识。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3、上班期间出入请随时锁紧门窗。
4、自行车一律存入自行车棚,摆放整齐。
5、下班时都要把文件、重要资料放入卷柜或抽屉里锁好。仔细检查,关闭所有水电设备开关及门窗(含防盗锁),包括科室内及所对走廊窗户。
6、相关的财务科室金库的库存现金要按照有关规定存放,不得超存。
7、下班后(晚21:00以前)、公休日、节假日,无特殊情况不准在办公楼内逗留,特殊情况,要事先向值班领导请示后,做好登记入内。非机关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机关大楼。
8、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带入机关,走廊楼内拐角、处不得堆放杂物。
二、办公秩序管理
1、办公室除按规定贴挂的图表外,不准贴挂其他物品,不得在办公室墙壁上随意张贴或订钉。
2、各科室的仓库或实验室及车库、食堂,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物品摆放整齐,保证安全。
3、机关一律不准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物品。
4、办公楼内要保持肃静,不准大声喧哗、追逐、吵闹。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走廊内奔跑、喊人,工作期间不得无故窜科室,在办公楼内从事玩扑克,打麻将,玩游戏、网上聊天等娱乐活动。
5、未经允许不得乱接电源,乱拉电线。按规定使用完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后,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切断电源。
三、卫生管理
1、严格执行《市林业局卫生管理制度》,各科室办公室及门口卫生要每天进行打扫,每月进行大清理,并进行检查。
2、走廊、楼梯间、卫生间空地处,按规定摆放消防、卫生等设备外,不得摆放其他物品。
3、要自觉维护办公楼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仍烟头、纸屑等杂物、不往水池内倾倒茶叶水等杂物。
四、水电管理
1、节约用电,下班后各办公室一律息灯,切断电器设备电源。
2、办公室内不得使用电炉子等超负荷电器设备。
3、节约用水,用水后要检查水龙头是否关闭,马桶冲水器是否回位。
五、公共财产使用管理
1、爱护公共财产,使用机关会议室前,要提前向办公室预约,使用时负责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损坏桌椅、电器,丢失茶杯、烟灰缸等物品。
2、使用复印机等公共财产时,经审核同意后,由负责人员引领复印,出现问题,请勿亲自动手操作。
3、本科室设备要按章操作,出现问题请及时与办公室联系,统一维修。
4、需购买办公室设备、会议用材等时,经请示局长同意后,进行统一采购,不得私自在外欠帐。
篇4:街道四项优化服务措施效能惩戒制度
效能追究制度
一、违反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办事预约制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因业务不熟悉而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第一次给予待岗学习一个星期,经单位组织考试合格后再上岗;第二次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三、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吃、拿、卡、要、报的,给予效能告诫,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凡是所辖办、站(单位)人员一月内2人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5人次以上,受到效能告诫处理的,要对办、站负责人进行告诫。
被诉待岗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或履行其他工作职责中,因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被群众投诉(调查后事实清楚的),一月内被投诉三次以上的,一律待岗。
二、被诉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必须按机关正常上下班时间到单位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并认真检讨自己在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三、待岗期为15天,待岗期满后,经群众评议、组织考评合格后,视情节恢复原工作、重新安排工作岗位或辞退。群众评议要有服务对象代表和单位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四、待岗期间,一律停发岗位考核奖金。
效能违规教育制度
一、效能违规教育制度是对本委工作人员因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情节较轻,不够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律教育制度。
二、效能违规教育采用行政告诫制度,具体分为口头告诫和书面告诫两种形式。
(一)口头告诫适用范围
1、在执行服务承诺制中出现违诺现象,情节较轻能够及时纠正的。
2、“首问”责任人没有履行“首问”责任。
3、在规定期限内无特殊原因,没有联系反馈预约人的。
4、违反一次性告知制,同岗替代制,情节较轻的。
(二)书面告诫适用范围
凡不执行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制度规定,受到投诉、举报,造成不良影响,情况属实的。
三、行政告诫的程序
1、效能办或投诉中心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行政告诫建议提交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2、口头告诫的由当事人到效能办直接接受口头告诫。
3、书面告诫由效能办负责填写《告诫通知书》,由效能领导小组主要领导签发后,当面送达被告诫人。并告知所在办、站负责人,由所在办、站对被告诫人进行帮教。被告诫人收到《告诫通知书》后7日内,须将书面检查交所在办、站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交效能办。
4、凡受到行政告诫两次的,取消当年度评先资格。
失职追究制度
一、失职追究的对象:
街道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二、失职追究的内容:
1、诫免提醒类: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
2、组织处理类:调离、停职、免职、降职。
3、纪律处分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失职追究的运用
1、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命令、决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告诫、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2、因长期疏于管理或不敢大胆管理,造成所辖部门和人员违规违纪群众意见较大,反映强烈的,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配偶、子女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或知情不管的领导干部、一经发现查实给予告诫,书面检查,故意包庇、纵容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4、在行政执法中徇私舞弊,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吃拿卡要”,接受“红包”,接受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经查证属实、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免职、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5、所辖部门和人员发生的问题不报告,不及时认真组织查处或查处不到位造成小问题酿成大问题的,追究当事人、部门领导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6、办事拖拉、作风生硬、态度粗暴、故意刁难,不按时限要求办理公务,效能低下贻误工作,评议中群众意见较大。情节轻微的给予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7、在公务活动和向社会服务承诺中不负责任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损害街道形象或被效能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情节轻微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免职或党纪、政纪处分。
办事预约制
一、在办公室楼道设置工作人员去向牌,各办设置办事预约登记本。
二、群众到机关办事找不到经办人员时,把需办的事宜和联系地址、电话等写在登记本上或打电话联系,与负责经办的人员预约办事。
三、经办人员看到预约留言或接收到预约办事电话后,能直接办理的事项要马上办,并及时告知预约人;不能立即办理的事,要在规定时限内与预约人联系,把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预约人。
四、对因故不能到岗(位)的人员,要指定替代人员负责履行其职责,无法替代的,有关人员要耐心向办事人解释清楚,并让其对办理的事项进行预约,尽力方便群众办事。
五、各办要把办理预约的有关情况登记在册,建立档案备查。
首问负责制
一、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机关范围内第一个接待来电、来访、来信、来函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的机关工作人员。
二、实行首问负责制,要求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办、站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机关各办、站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
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办事人到机关办事,对于有要求办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1、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在规定办事时限内)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事程序、要求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
2、属于本办、站职责范围内的,但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填写《办事登记表》或以其它形式将办事人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留言等负责转交责任人或本部门负责人。责任人应尽快与办事人联系。
3、不属于本办、站职责范围内的,但属于本机关内责任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办事人联系的职能办、站或单位。当经办、站或单位无人时,应告知相应的联系电话。
4、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四、各级领导要注重树立典型,结合年终绩效考评,对能模范遵守首问制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五、执行首问负责制,对存在问题和违纪的人和事要给予严肃处理。有下列情节者经查属实按《效能追究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1、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延误办事人办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2、对办事人要求办理或咨询事项推诿扯皮或有意刁难、态度恶劣的。
3、屡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规定,经批评教育不认真改正的。
同岗替代制
一、机关各办、站应根据其职能要求,实行定人、定岗、定责。
二、定岗工作人员应明确清楚自己担负的工作任务,恪尽职守,严格遵守办公制度和请销假等制度,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随意替、换班。
三、定岗人员和因工作或特殊情况需离岗外出,应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单位指定接岗人员到位后方能离岗。
四、单位指定代岗人员必须熟悉了解其所代岗位的业务职责,不能随意让无关人员或不熟悉业务人员替代。
五、离岗人员应主动向代岗人员交代岗位工作及待办事项,办理交接班手续,代岗人员必须切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六、未履行同岗替代责任的,按效能建设有关奖惩规定处理
一次性告知制
1、各办、站(单位)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告知所办事情需要的材料、办理的程序、办结的时限。
2、具有行政审核审批权的办、站(单位),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都要印成服务指南或行政审核审批须知,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3、各办、站(单位)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篇5:J卫生局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的决定》,围绕创建“四型”机关,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为依据,提高全局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效率、效果、、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为目的,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局长**对全局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的行政效能工作负责,并对局长负责,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并对主管领导负责。
三、加强对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政,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切实解决行政服务过程中效率不高,处置不当,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管理,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纠正和查处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律低下,造成损失的行政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认真贯彻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对来局办事人员要热情接待,并即时给予认真的答复。不能答复的,应请示主管领导研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
六、牢固树立廉政执法的观念。不得不作为,也不得乱作为。严禁在检查过程中索、拿、卡、要、报,挟私报复等违纪违法行为。
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群众评议制,纳入个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挡案,每年以科、室为单位进行民主评义,凡评议不合格者年终不得评为优秀,有严重违纪违规的,上报立案查处。
八、立党为公,勤政为民,切实履行公务员职责,认真执行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争创“四型”机关,树新世纪公务员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