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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审计监督,规避经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增加企业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企业的运营。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贯彻“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求真务实”的方针,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强化内控、立足服务”的原则,在公司范围内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审计。

第四条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内部审计的下列风险:

(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不健全,组织架构不科学、不合理,或职责分工不清,可能导致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内部审计未经适当授权,可能因得不到有效支持而导致内部审计失败。

(三)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应有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内部审计方法滞后,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完善,可能会造成内部审计质量和效率低下。

(四)内部审计人员不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影响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负责开展整个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

-1-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公司应确保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和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受干扰。

第六条公司下属各单位(指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营业收入达到公司总收入10%及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达不到公司总收入10%的生产型企业或从事贸易业务的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领导,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公司审计部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公司审计部报送年度内审计划、年度内审总结及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章审计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公司的审计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单位,以及根据有关约定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公司的联营公司和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对属于内部审计范围的被审计单位,可根据需要分别采取直接审计、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式。

(一)直接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为主,组成审计小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三)联合审计:即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国家审计机关、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

第四章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的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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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某某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则

审计管理是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内,下面是企业管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某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则,供各位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

3.公司参股企业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下属企业领导离任审计;

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11.向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

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著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门解释、补充,经公司董事会通过颁行。

财务管理目标

篇3: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zz公司;

3.公司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技改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企业高层领导离任审计;

8.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11.向副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

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

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着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财务)部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通过颁行。

篇4:民营企业内部审计报告方法

民营企业的内部审计报告方法

内部审计机构是民营企业家非常重视的部门。审计人员具备必要的内部审计知识和技能、拥有内审岗位资格、尊守职业道德、对企业忠诚只是内部审计人员的基本素质,也是企业老板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基本要求,但这远远不够。没有好的运作方法和内审工作实绩,内部审计将一事无成。

一、立信

把成熟的审计思路传达给企业所有者,这是必要的沟通过程。你要确定他用了多少时间和多大兴趣直接和你讨论内部审计问题;把所有的想法变为实际行动,把你的产品(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呈给所有者,这是考验你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你要确认哪些是所有者比较满意的;哪些是所有者不满意的。把不满意的地方做到他满意。

全面熟悉企业市场比熟悉企业生产和集团管理更重要。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首先是市场做大以后的需要。民营企业发展初期生产规模和市场空间有限。所有者不需要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就完全有能力及时发现和控制企业风险。随着销售市场的扩大,企业迅速发展。生产与销售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内部关联交易之间、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集团所有者的方针政策与经营执行者之间的矛盾等等均以利益冲突为特点显现出来。尤其是市场终端的存货、货款是否按既定流程有效运转集团政策是否执行到位流程是否最优内部控制是否确实有效等等都是老板最关心的核心重点,因此市场的风险管制是内部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

内部审计要有怀疑一切的审计行为和纠正风险的过程。前者是企业所有者的需要,内部审计必须站在老板的角度思考问题、理解问题、处理问题。要时刻盯住市场可能出错的高风险领域的具体坐标点;后者是内部审计的价值所在,是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审计报告的重点是切实可行的解决实际问题的特殊方法,目标是参与到问题当中,把问题解决掉。

二、组建一支独立、高效运营的内审部队

内部审计机构强调思路清晰、方法到位。内部审计没有思路就没有出路,思路不准确就会偏离方向;没有方法就没有效果,方法不对头就会事倍功半。

内部审计要强调独立性。民营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内部审计的存在前题,内部审计应接受一个确定的机构(最好是董事会)或人员(最佳是董事长)的领导和指挥。

审计工作应突出客观性。内部审计工作是两个人以上来完成的工作;审计人员不一定是专家,但必须是复合型人才;内审人员应具备迅速发现问题并能够准确提出符合实际情况切具可行性的解决问题方法的能力。

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结构和队伍规模。

三、突出重点有序运作

1.确定内审目标

审计目标必须与所有者的目标适时保持高度一致;审计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维护企业财产安全;盯住老板的资财正常流转,不受侵犯。二、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积极寻找降低成本的途径、维护资金正常周转速度、促进产、销协调有效运行。三、帮助企业机构提高工作效率、效果;迅速发现部门之间沟通不到位影响事业发展的具体原因、明确是程序制度问题;还是责任人的不作为问题。审计实践中,在确定审计目标重点、范围、资源配置时,首先要参照所有者关注企业风险的时间、重点区域和内容来确定。通常审计目标按以下顺序排列:市场业绩和效率审计目标;集团部门行政、服务效率和效果审计目标;产业经营效益审计目标。

2.围绕审计目标开展审计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民营企业在集团化经营条件下,企业所有者绝大多数时间和精力以及资金投入都在市场。市场审计应关注销售政策的全面执行,物流、资金流顺畅、资产安全;重点是市场环境下各级经营者的执行能力和对企业的忠城度;目标是市场存货和业绩现金流。市场审计一切从效益出发,保证和披露真实的经营结果,不要干扰其经营过程。既定目标实现了,销售政策可以变通运用。变通的政策被市场认可后,可反馈到集团甚或成为集团政策推广实施。既定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影响市场发展或操作性不强制约市场发展的要及时通过审计渠道反馈给集团高管层。在这里审计不能搞教条主义,审计充当的是服务角色,履行的是协调、保护市场发展的职能。市场需要什么样的审计机制,企业就要建立什么样的审计机制,内部审计定位准确就会促进市场发展。

3.利用一切可利用的资源为企业服务

内部审计解决实际问题要有强制手段。对那些主观故意破坏企业物流、资金流流程;渠道、市场终端政策;以虚假业绩骗(套)取私人利益;职务侵占、挪用企业资财等违规违法(舞弊)行为。内部审计必须当仁不让!应快速获取充分证据,果断采取审计措施维护企业利益。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施实内部审计程序。通过发出“中期审计报告”,确认企业所有者是否决定承担不对舞弊行为采取进一步措施而产生的风险。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审计程序就此结束,内部审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审计人员应立即采取审计措施。接触行为人,直接要求削除影响、停止和纠正违规违法(舞弊)行为,审计目标是追回企业损失。这一做法可以和高级管理层、人事部门协作进行。极端行动是以核实情况为由暂停职务,施行异地“*”解决问题。第二、上法律手段。面对涉嫌“职务侵占”和“挪用公款”违法犯罪行为。当第一种做法不能取得满意结果或得到所有者直接授权时,内部审计可直接扩展审计程序――依法维护企业权益。一般情况下,应首选公安系统的“经济侦察大队”,介入司法调查。这在时间、司法程序、投放精力、效率、效果上都优于其它司法机关。“经侦”实践证明,只要审计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短期内立案是非常可能的。通常情况下,“经侦”司法程序还没结束,企业权益已经得到园满维护。

4.对集团部门行政、产业子公司等进行审计评估,发挥绩效监控功能

一般情况下,民营企业发展到集团化阶段,内部控制制度都比较健全。除非企业所有者有其它授权,对集团各部门及产业子公司的审计计划应明确审计方式为审计评估。审计的依据是各项质量、标准、管理、培训、业绩考核、产销计划、采购等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目标包括两方面:第一、评估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第二、评估公司标准化运行的效率和效果。

四、要有做艰苦工作的心里准备

民营企业在重多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永远别指望审计范围不受限制;一些所有者认为暂时不需要审计的地方他会叫停你正在做的工作,哪怕你的审计计划已经过他的批准;市场千变万化,职业经理人素质参差不齐。千万不要认为你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是灵丹妙药;“定性不准、报告失真”“操作性不强、影响市场发展”这两顶大帽子随时都会扣到你的头上。内部审计能快速披露和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冲突,却没有法律义务和现实能力变通和解决国家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政策抵触及利益上的矛盾。

目前的社会大环境(人力资源、筹资、项目准入、产业政策等)决定了民营企业在发展初期不能避免家族经营与企业目标的矛盾。民营企业发展一般都经历过“家族奋斗过程”。内部审计的工作思路

、方法、定位在企业的发展、成长、成熟的不同阶段,必须强制适应企业需要。

内部审计不是企业的救世主,也不是民营企业发展必须设立的部门。因为内部审计不能直接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局限性,导致了企业家了解、引进内部审计机制、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必须要有一个认识过程。

在民营企业审计沟通是重要的,但不是必不可少的。沟通失败可能是由于审计对向的素质问题;也可能是利益问题;也可能是审计人员自身的问题;但最终是企业文化问题。沟通本身实际是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当“内部审计”意识还没有熔入到企业文化时,内部审计的效用就无法彰显。

五、将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到底

内部审计是一个大有作为的事业。目前国内存在大批以内部审计为终生职业的人力资源(估计10万人),这是信念问题也是市场需要问题

内部审计文化不断得到国家的支持和民营企业家的认可;处于成长期、成熟期的民营企业普遍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的外部环境不断完善。

立足企业实际学贵在用,内部审计人员掌握和创新工作方法在为企业增加效益的同时也为自己全面发展创造了空间。我们高兴地看到很多内部审计工作者走向民营企业的高管岗位,正在为民营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内部审计事业大有可为。

篇5:公司(企业)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某企业(公司)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的内部财务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本级和所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资产质量、经营绩效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机构,协助开展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内部审计岗位资格证书;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或分管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市国资委、市审计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相应的职责: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内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对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财产抵押以及资产重组等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等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七)组织对集团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八)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九)对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配合市国资委开展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

(十一)其他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资质进行审查,对中介机构开展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董事会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的权限如下:

(一)参加集团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会议,参与协助企业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及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长;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可暂予封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本单位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前准备。被审单位应协助和配合内部审计机构做好审前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集团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个工作8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需要执行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除外。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董事长提出处理意见。董事长对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意见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对主要审计项目应当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

第十九条下列内部审计工作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备案:

(一)集团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三)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组织进行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重大资产损失情况、重大经济案件及重大经营风险等,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向市国资委报送专项报告。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被审计的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应予以纪律处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有关

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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