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范本)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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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1、总则

为了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施工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粉尘、噪声。在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班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目录》;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噪声作业分级》;

《施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3、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卫生标准

3.1粉尘

3.1.1产生的原因:粉尘主要是破碎系统在破碎矿石及皮带传送过程中出现,如在破碎机附近及皮带运输各运转点,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破碎设备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

3.1.2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3.1.3职业健康卫生标准

产生粉尘浓度卫生标准为:1mg/m3

3.1.4主要涉及岗位:破碎岗位、皮带岗位。

3.2噪声

3.2.1产生原因: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和由风管、气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以及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的电磁性噪声。主要有球磨机、破碎机、振筛机、发电机等。

3.2.2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3.2.3卫生限值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3.2.4主要涉及岗位:破碎机岗位、球磨机岗位、振筛岗位。

4.职业病防护措施

4.1防尘措施

4.1.1粉尘制造设备应有效密封,不得向外泄漏粉尘。

4.1.2各除尘器应有效备用,在输料设备、破碎设备运行时,其相应配置的除尘设备应投入使用。

4.1.3输料皮带每隔若干米装一喷头,根据粉尘扬起情况喷水防尘。

4.1.4各输料皮带运转站设置缓冲锁气器、密闭装置和除尘系统,皮带、地面设水冲洗设施,及时清洗地面灰尘。

4.1.5在粉尘较多区域佩戴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4.1.6对长时间在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4.2防噪声措施

4.2.1设置消音器。

4.2.2各值班室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4.2.3进入噪音区域佩戴耳塞。

4.2.4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4.2.5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5.职业病危害应急措施

5.1粉尘

5.1.1粉尘污染较为严重时应迅速撤离至通风良好的地方,用清水冲洗口、鼻。

5.1.2隔离泄漏污染区,限制人员出入。

5.1.3联系相关岗位调整运行方式,控制粉尘产生。开启通风换气设备,降低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必要时采用雾化水进行降尘处理(但必须满足电气设备的防潮规定)。

5.1.4参与处置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并根据粉尘的性质,选戴相应的防尘口罩。参与处置人员若发生头晕、胸闷等不适反应,应及时撤离到空气清新区域休息,有条件给予吸氧。

5.2噪声

5.2.1发生噪声危害症状者,迅速撤离至安静的地方休息。

5.2.2造成耳朵听力下降、身体不适等情况到医院接受治疗。

篇2: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范本)

一电焊安全操作规程

1、电焊机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

2、必须严格执行按照生产厂家说明书制定的电焊机操作规程。

3、操作前必须按规定着装,必须检查电焊机及金属台接地线是否牢固。

4、操作前必须检查电极夹钳手柄处的绝缘是否良好、面罩玻璃遮光效果是否有效

5、操作前和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防止火灾发生。

6、禁止对油箱、油桶及易燃贮气罐等危险物进行焊接。

7、电焊操作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二气焊安全操作规程

1、使用氧气瓶的安全要求

2、氧气瓶的取送应指定专人负责,搬运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拉氧气瓶时,用瓶嘴朝后并戴安全帽。

3、使用时垂直放

篇3: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储存

①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②钢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应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包装使用期应在试压规定期内,逾期不准延期使用,必须重新试压。

③内容物互为禁忌物的钢瓶应分库储存。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库混放。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种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储存的钢瓶应直立放置整齐,最好用柜架或栅栏围护固定,并留有通道。

易燃液体储存

易燃液体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氧化性酸类。

1.?检查报警系统,是否正常。

2.?作业前必须打开仓库前后大门。大门必须栓牢。

3.?报警系统出现异常不得进行作业。

4.?泄漏危险品不得进入仓库内。取样分析后必须将盖、口封闭,周围清除干净。

5.?容器包装应严密无损,否则应转安全地点及时妥善处理。

6.?化学危险品入库后,要及时记账、登卡,做到“三清”(规格清、型号清、数量清),“两齐”(库容整齐、摆放整齐),确保账、卡、物一致。

7.?物资堆码不得超高、超宽,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清点检查。

8.?库房内应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应放在库房外的安全地点。

9.?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得停在库房内或在库房内修理。

10.?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安全巡回检查并拉闸断电。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储存

易燃固体储存

a.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内,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酸类(特别是氧化性酸类),不可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混放。

b.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拖、拉、挤、撞,保持包装完好。

c.有些品种,如硝化棉制品等,平时应注意通风散热,防止受潮发霉,并应注意储存期限。储存期较长时(如一年),应拆箱检查有无发热发霉变质现象,如有则应及时处理。

d.对含有水分或乙醇作稳定剂的硝化棉等应经常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发现损坏要及时修理;要经常检查稳定剂存在情况,必要时添加稳定剂,润湿必须均匀。

e.在储存中,对不同品种的事故应区别对待。如发现赤磷冒烟,应立即将冒烟的赤磷抢救出仓库,用黄沙、干粉等扑灭。因赤磷从冒烟到起火燃烧有一段时间,可以来得及抢救。但如发现散装硫磺冒烟则应及时用水扑救。而镁、铝等金属粉末燃烧,只能用干砂、干粉救火,严禁用水、酸、碱灭火剂及泡沫灭火剂和二氧

化碳。

自燃物品储存

a.入库验收时,应特别注意包装必须完整密封,储存处应通风,阴凉,干燥,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

b.应根据不同物品的性质和要求,分别选择适当地点,专库储存。严禁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混储混运,即使少量亦应与酸类、氧化剂、金属粉末、易燃易爆物品等隔离存放。

遇湿易燃物品储存

a.此类物品严禁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严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畅通,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

b.库房必须远离火种、热源、附近不得存放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品。

c.包装必须严密,不得破损,如有破损,应立即采取措施。钾、钠等活泼金属绝对不允许露置空气中,必须浸在煤油中保存,容器不得渗漏。

d.不得与其他类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质、潮湿性物质混储混运。亦不得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物品同库存放及同车、同船运输。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储存

①氧化剂应储存于清洁、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日光曝晒,照明设备要防爆。

②仓库不得漏水,并应防止酸雾侵入。严禁与酸类、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等混合储存。

③不同品种的氧化剂,应根据其性质及消防方法的不同,选择适当的库房分类存放以及分类运输。如有机过氧化物不得与无机氧化剂共储混运;亚硝酸盐类、亚氯酸盐类,次亚氯酸盐类均不得与其他氧化剂混储混运;过氧化物则应专库存放,专车运输。

④仓库储存前后及运输车辆装卸前后均应彻底清扫、清洗。严防混入有机物、易燃物等杂质。

有毒品储存

①有毒品必须储存在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应远离明火、热源,库房通风应良好。

②严禁将有毒品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混储混运。

③有毒品一般不得和其他种类的物品(包括非危险品)共同储运,特别是与酸类及氧化剂应严格分开。

④储存和运输有毒品,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凡包装破损的不予运输。

⑤剧毒品管理

1.?剧毒品到货时客户必须提供检验合格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商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进行安全检验。

2.?剧毒品入库后,清点数量,存放在专用仓库。包装破损的另行堆放,并加贴封条,开入库单,登记入册,入库单和剧毒品帐上应注明进货日期、数量、送货人、送货单位、押运人员、仓库保管员核对并签名。剧毒物验收后,必须进入专用仓库存放,严格实行专人管理。

3.?除专职管理员、安全员、作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剧毒化学品仓库。

4.?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穿戴好防护服和专用手套,作业完毕后清洗脸、手,防护用品集中存放。搬运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搬运过程有人监护,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防破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要认真检查有无剧毒物品遗留在场地,清除出的杂物、遗漏物、垃圾必须集中堆放在固定位置,由专人进行处理。

5.?堆存货物时桩脚之间留有一定的通道,便于检查货物。货物存放过程中发现渗漏、破损时,及时汇报、处理。

6.?作业场所不准带入食品在作业场所吃喝。

7.?检查仓库内货物时必须两人以上,做到“五双”,即:双门、双锁、双人操作(发货)、双人复核(验收)、二本帐记录。出库时及时关门上锁。剧毒品仓库的钥匙不得带回家中,未经公司同意其钥匙不得转交任何人代管。一旦发现仓库钥匙遗失,应立即更换锁,并报公司备案。

8.?剧毒品拆箱前必须先开箱门通风30分钟以上方可进行作业,如发现箱内有破损、渗漏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防范措施并向上级汇报。

9.?剧毒物的帐册要清楚,严禁涂改,帐册上列明日期、品名、进库量、出库量、结存量、取用人、核对人、用途等项目,定期核对、盘存,必须帐帐、帐卡、帐物相符。

10.?仓库内配备好防毒面具、防护衣服等防护物品,以备急救使用。

11.应注意根据用毒品的性质采取不同的消防方法。

腐蚀性物质贮存的安全要求?

①腐蚀性物质均须贮存在冬暖夏凉的库房电,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热;

②腐蚀性物质不能与易燃物质混合贮存,可用墙分隔同库贮存不同的腐蚀性物质;

③采用相应的耐腐蚀容器盛装腐蚀性物质,且包装封口要严密。

注意事项:

1、腐蚀性化学试剂的品种比较复杂,应根据其不同性质分别存放。

2、易燃、易挥发物品,如甲酸、溴乙酰等应放在阴凉、通风处。

3、受冻易结冰物品,如冰醋酸、低温易聚合变质的物品,如甲醛则应存放在冬暖夏凉处。

4、有机腐蚀品应存放在远离火种、热源及氧化剂、易燃品、遇湿易燃物品的地方。

5、遇水易分解的腐蚀品,如五氧化二磷、三氯化铝等应存放在较干燥的地方

6、漂白粉、次氯酸钠溶液等应避免阳光照晒。

7、碱类腐蚀品应与酸分开存放。

8、氧化性酸应远离易燃物品。

9、工作场所应备诸如苏打水、稀硼酸水、清水一类的救护物品和药水。

10、应穿戴防护用品,避免洒落、碰翻、倾倒腐蚀性化学试剂。

11、工作时,人体一旦误触腐蚀性化学试剂,接触腐蚀性化学试剂的部位应立即用清水冲洗5~15分钟,视情决定是否就医。

篇4:药品采购操作规程

企业在开展药品购进活动中,必须制定能够确保购进药品符合质量要求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货质量管理程序就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药店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1供货企业合法性

药店应从具备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购入药品。GSP要求购进药品时必须严把质量关,审核供货单位的合法性和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并确保按照药品购进质量管理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同时,药店应对与本店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业务购进部门负责索取并审核供货企业合法性的有关资料,审核内容应包括:供货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供货方?“证照”核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供货方通过药品认证的相应证书等。业务购进部门应建立包括所有供货方资料的“合格供货方档案”,可对合格供货方实行企业代码识别控制管理,对在本店已经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或享有企业代码的供货企业,业务部门可与之正常进行业务往来;对未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且无企业代码的供货企业,在进货时应对供货单位按首营企业进行审核。

2购进药品合法性

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以确保其合法性:

2.1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2.2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即国家药品标准;

2.3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复印件;

2.4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业务购进部门应严格按照进货质量管理程序的要求,查询并核实药品的合法性资料,认真审核所购进药品的合法性,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建立所经营药品的质量档案。

3供货方销售人员合法性

3.1根据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本店应对来本单位进行药品销售、推广等业务联系的人员进行合法性资格审核,索取其有关证明资料,并对供货方销售人员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对其经营行为及身份的合法性实行动态的监督审核。对不再具备合法资格的销售人员应及进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业务往来。审核资料的主要内容:

3.1.1供货企业证照复印件。审核《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与销售员的经营行为是否相符;

3.1.2药品销售员身份证;

3.1.3供货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其法定代表人应加盖印章或签字,并明确授权经营活动范围或经营品种,标明有效期限;

3.1.4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以上原件审验后应留复印件。

3.2购进计划的编制与审核

药品购进计划是业务经营活动的重要工作内容,本店应认真研究市场需求的各种信息,紧密结合企业管理实际,按照从实际出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购货计划。

编制购进计划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2.1业务购进部门在编制药品购进计划时,应坚持“质量第一”原则,立足经营需要及市场需求,合理设计药品库存结构,提出一定时期内的购进计划内容,报质量管理机构审核;

3.2.2质量管理部门应认真查阅合格供货方档案及药品质量档案,以药品质量作为重要依据,并根据上一经营周期的购进药品质量评审结果,有效行使质量否决权,作出审核结论;

3.2.3经质量审核的购进计划应报质量工作负责人审批,由业务经营部门实施。

从质量审核的目的出发,药品购进计划的质量审核内容主要是对供货企业、购进品种的确定进行审查。凡列入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合格的供货企业名单、购进品种目录的供货企业和购进品种,业务部门可按照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未列入供货企业名单、购进品种目录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报质量管理机构审核。

3.3.采购合同管理

药品采购合同是药品经营过程中明确供销双方责权的重要形式之一。根据GSP要求,签订采购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其目的就是使供销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牢固树立质量意识,明确双方的质量责任,促使企业自觉主动的加强质量控制,依法规范经营,确保药品经营质量。

3.3.1采购合同的形式

药品采购合同的形式一般分为:

①标准书面合同;

②质量保证协议;

③文书、传真、电话记录、电报、电信、口头约定等。

本店在药品购销活动中签订的药品采购合同,应明确相应的质量条款内容,当所形成的合同不是标准书面合同形式,如文书、传真、电话记录、电报、电信、口头约定等方式,企业应与供货单位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并明确有效期,质量保证协议一般应按年度重新签订。

?3.3.2书面合同的项目与内容

①合同项目

购销双方企业名称、地址及邮编、电话、传真、邮件地址、银行帐号与税号、签约代表、签约时间、合同正文。

②合同正文内容

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供货价、包装单位、数量及,总金额;

交货时间、方式、地点;

结算方式与付款期限;

质量标准与质量条款及质量责任分担;

违约处理方式。

4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

4.1定义

首营企业指购进药品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首营品种指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包括新产品、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

4.2质量审核的目的

对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可以确认供货企业的合法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保证所购进药品的质量及合法性,从而有效把好药品购进质量关,防止假药、劣药流入药品流通领域,保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GSP将首营企业与首营品种的审核列为购进质量控制的首要环节。

4.3质量审核的作用

通过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全面、准确地收集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相关资料,并建立档案,充分了解首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掌握首营品种的质量信息,保证企业购进行为的合法性。

4.4质量审核的资料内容

①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要求必须提供加盖首营企业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销售人员须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药品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还应提供首营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

②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应提供加盖生产单位原印章的合法证照复印件;药品质量标准、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首营品种的药品出厂检验报告书;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批件和实样以及价格批文等。

4.5质量审核的程序

①首营企业审核程序:

根据GSP要求,药店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合法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业务部门按规定将审核资料收集齐全后,填写“首营企业审批表”,报质量管理机构进行质量审核;首营企业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时,业务部门应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质量管理部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审批;质量管理部将“首营企业审批表”报分管质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业务部门方可从首营企业进货。

②首营品种审核程序:

业务购进部门按规定将审核资料收集齐全后,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报质量管理机构进行质量审核;质量管理机构将“首营品种审批表”报分管质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业务部门方可购进首营品种;质量管理机构负责建立首营品种的质量档案。

收银制度

篇5:药品验收操作规程

1.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应当检查运输工具是否密闭,如发现运输工具内有雨淋、腐蚀、污染等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现象,应当通知采购人员并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2.验收人员根据运输单据所载明的启运日期,检查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的在途时限,对不符合约定时限的,应当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3.供货方委托运输药品的,企业采购人员应当提前向供货单位索要委托的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并将上述情况提前告知验收人员。

4.验收人员在药品到货后,要逐一核对承运方式、承运单位、启运时间等信息,不一致的应当通知采购部门并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5.药品到货时,验收人员应当查验随货同行单(票)以及相关的药品采购记录。

6.药品到货时,无随货同行单(票)或无采购记录的应当拒收。

7.药品到货时,随货同行单(票)记载的供货单位、生产厂商、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收货地址、发货日期等内容与采购记录以及本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人员处理。

8.应当依据随货同行单(票)核对药品实物。随货同行单(票)中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等内容与药品实物不符的,应当拒收,并通知采购人员进行处理。

9.收货过程中,对于随货同行单(票)内容中除数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符的,经采购部门向供货单位核实确认后,由供货单位提供正确的随货同行单(票)后,方可收货。

10.收货过程中,对于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数量不符的,经供货单位确认后,应当按照采购制度由采购人员确定并调整采购数量后,验收人员方可收货。

11.收货过程中,供货单位对随货同行单(票)与采购记录、药品实物不相符的内容不予确认的,到货药品应当拒收,存在异常情况的,报质量管理部人员处理。

12.验收人员应当拆除药品的运输防护包装,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完好,对出现破损、污染、标识不清等情况的药品,应当拒收。

13.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制定药品收货与验收标准。

14.对药品收货与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或疑似假、劣药的情况,应当交由质量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5.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类别和特性的药品,明确待验药品的验收时限,待验药品要在规定时限内验收,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及时入库,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尽快处理,防止对药品质量造成影响。

16.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

17.验收记录包括验收人员姓名和验收日期。

18.验收不合格的药品,需注明不合格事项及处置措施。

19.冷藏、冷冻药品到货时,查验冷藏车、车载冷藏箱或保温箱的温度状况,核查并留存运输过程和到货时的温度记。

20.对未采用规定的冷藏设备运输或温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收,同时对药品进行控制管理,做好记录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21.验收药品应当按照批号逐批查验药品合格证明文件。

22.对于相关证明文件不全或内容与到货药品不符的,不得入库,并交质量负责人处理。

23.验收药品应当按照药品批号查验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24.检验报告书应当加盖供货单位药品检验专用章或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

25.从批发企业采购药品的,检验报告书的传递和保存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形式,但应当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6.验收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时,应当有加盖供货单位药品检验专用章或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27.验收进口药品应当有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专用章原印章的相关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己抽样”字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国家规定的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必须有批签发证明文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

28.验收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9.对验收合格的药品,应当由验收人员写锰或营业人员办理入库或陈列手续,由仓储或营业人员建立库存或陈列记录。

30.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

31.企业对未按规定加印或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因监管码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扫描设备无法识别的,应当拒收。

32.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要及时向供货单位进行查询、确认,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或上架,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3.对于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不得入库或上架,并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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