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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考勤请假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一、考勤范围

学生上课、实验、学习、劳动、军训、*、早操、自习等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手续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者,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逐级审批。

1、病假须有院医务室或乡以上医院的证明病历诊断等。

2、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特殊情况(直系亲属病重、病故,家里受灾)需有家里来人或家长电函。

3、因公请假,需持班主任及学院有关处室证明。

三、审批权限

1、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2、二至七天内班主任签署意见,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3、七天以上由院系审批后,报学工处备案。

4、学生请假,未经批准,一律无效。

四、考勤办法

1、学生考勤由各班班长(或由班主任指定的学生干部)负责。班长应逐日填写学生考勤表,每周星期日晚自习在班公布,同时将“学生考勤表”交教学系。

2、早操由学生会纪检部负责考勤,上课、自习由系值日教师考勤。学工处负责抽查。每周一公布上周学生考勤。

3、凡考勤范围内不请假、请假未批或超假而未参加考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4、上课(或自习)以电铃声为准。上课铃声响后进教室者为迟到;下课铃声未响离开教室者为早退。

5、严禁超假,学生必须按准假日期按时返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校的(包括开学不能按期返校的),必须事先电函请假,返校时,事假需持乡或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证明,病假需持乡镇以上医院证明,按请假权限的规定,办理手续。否则,超假天数以旷课论处。

五、旷课处理

1、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实习实训、军训无故不参加者按每天5学时计算旷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1学时计算旷课。

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2.5天)者,给予警告处分;达40学时(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60学时(7.5天),给予记过处分;达80学时(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达两周以上者,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3、无故累计缺课达该课程教学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篇2:G高校学生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范围

学生上课、实验、学习、劳动、军训、*、早操、自习等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二、请假手续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者,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附有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逐级审批。

1、病假须有院医务室或乡以上医院的证明病历诊断等。

2、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特殊情况(直系亲属病重、病故,家里受灾)需有家里来人或家长电函。

3、因公请假,需持班主任及学院有关处室证明。

三、审批权限

1、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2、二至七天内班主任签署意见,院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3、七天以上由院系审批后,报学工处备案。

4、学生请假,未经批准,一律无效。

四、考勤办法

1、学生考勤由各班班长(或由班主任指定的学生干部)负责。班长应逐日填写学生考勤表,每周星期日晚自习在班公布,同时将“学生考勤表”交教学系。

2、早操由学生会纪检部负责考勤,上课、自习由系值日教师考勤。学工处负责抽查。每周一公布上周学生考勤。

3、凡考勤范围内不请假、请假未批或超假而未参加考勤者,均以旷课论处。

4、上课(或自习)以电铃声为准。上课铃声响后进教室者为迟到;下课铃声未响离开教室者为早退。

5、严禁超假,学生必须按准假日期按时返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校的(包括开学不能按期返校的),必须事先电函请假,返校时,事假需持乡或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证明,病假需持乡镇以上医院证明,按请假权限的规定,办理手续。否则,超假天数以旷课论处。

五、旷课处理

1、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实习实训、军训无故不参加者按每天5学时计算旷课,迟到早退累计3次按1学时计算旷课。

2、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2.5天)者,给予警告处分;达40学时(5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60学时(7.5天),给予记过处分;达80学时(10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达两周以上者,按放弃学籍,自动退学处理。

3、无故累计缺课达该课程教学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篇3:职业学院学生考勤和请假办法

第一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积极完成学习任务。

第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劳动、军训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持医生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者;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者;因临时发生特殊事故,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又不托同学代办,事后两天内亦不补办请假手续者;超过假期不补假者,一律按旷课或旷考处理。

自习和晚自修时间应在教室及电脑室阅览室、图书馆、音乐楼等场所学习,不能离开学院或在校园其他地方游逛逗留,如不自习自修又不请假,作旷课论处。

第四条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1、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查批准;二天至四天,经班主任签意见后,由系(部)主任审批;五天至七天,经班主任、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由学工处长审批;八天以上(含八天)经班主任、系(部)主任、学工处长签署意见后,由院领导批准.

2、在学期终考试、考查时间请假者,不论时间多少,一律经班主任、系(部)主任签意见后送请教务处主任批准,方可以缓考,缓考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

3、学生请假经核准后,须将请假单送交最终审批人或办公室登记存查,即谁审批谁存档。假满应到请假最终审批人或办公室销假。

第五条请假期满而病未愈痊,或有特殊情况者,提出证明后,才得请求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同样。

第六条凡擅自缺考,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班主任、系(部)主任签意见后,送请教务处主任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

第七条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第八条学生旷课或旷考是严重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根据旷课或旷考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按《贵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九条各系(部)教学干事和学生干部负责管理学生请假和考勤工作,检查班干填写好“教室日志”工作。每周应将各班学生旷缺课情况作出统计和分析,报告系(部)主任,并向学生公布。每学期终,应做全学期的统计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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