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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供销社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为加强单位车辆的管理,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车辆管理

第1条车辆有关证照和有关手续,由司机妥善保管。

第2条下班后车辆停放在指定停车点,因事不能停入指定地方的车辆应存放在相应有关规定的停放处。如:出差在外的车辆,要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并锁好方向盘和门窗,搞好安全防范。否则产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第3条车辆原则上实行专车专人驾驶,严禁司机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单位车辆练习驾车;外单位向我单位借车的,须经领导批准;

第4条车辆进行加油需凭加油卡加油,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加油卡,而又确需加油的事前要向办公室报告。

第二章、车辆调度和使用

第5条车辆调度实行先领导后一般、先急后缓、先远后近的原则。

第6条实行派车制度。由用车人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否则,按私自用车论处。

第7条用车实行出车登记制。下乡、出差凭派车单,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领派车单的,下乡或出差回来要及时补办,司机每月的出差或下乡补助,凭当月派车单,作为报销旅差补助等费用的依据。

第8条各科室如需用车的,须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用车。

第9条车辆出车返回后,司机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

第10条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自觉按制度办事,尊重司机的劳动。用车人员和司机要主动配合,搞好工作衔接。

第11条司机要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随时待命,听从本单位统一安排。

第12条司机未出车时,应严格按照作息时间在办公室待命,不得随意串岗、外出。

第四章车辆维修、养护与行车安全

第13条为确保行车安全,司机必须认真钻研业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禁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

第14条司机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擦洗,使车辆始终保持最佳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原则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内洗车,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洗车,以免影响正常用车。

第15条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发现问题,反应敏捷,处理及时。

第16条办公室要加强对车辆的管理,督促司机按时进行年度审验,及时办理保险等有关手续,定期进行保养检查、油料使用情况检查。

第17条定点维修。车辆需维修时,司机要事先办理车辆维修报批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到定点厂家维修,并将更换的零件和维修费用票据带回,办公室及时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第18条定点洗车、美容。由办公室确定1-2个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的洗车美容店,统一购买洗车卡,对市社的公务用车进行定点洗车美容。无特殊情况(如出差在外)在非定点店洗车、美容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19条定点办理保险。市社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选定一个保险公司作为定点保险单位。办理车辆保险时,由司机填写公务用车保险申请表报告办公室,办公室领导要亲自与保险公司洽谈,在政府采购的优惠费率基础上,初步确定险种和价格。报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保险手续。

第20条建立车辆维修、养护档案。每辆公务用车要分别建立一个维修台帐,由办公室保管,以便监督、检查、核实。

第五章费用开支审批与报销

第21条实行严格的费用开支审批制度。市社所有的办公用品和公务用品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组织采购。公务用车需购买或更换有关用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一次性购买价值200元以下的,办公室可以委托司机办理;一次性购买价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向领导提供参考价格,经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采购。无特殊原因,凡是不经审批,先斩后奏的费用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22条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油费、路桥费、泊车费等费用,有关票据与车牌号、出差时间、地点要相符,统一由办公室人员审核、领导签字后方可报销。司机当月的费用需当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第23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2:X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7〕63号)和《酒泉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酒办发〔2013〕11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塔县县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开支标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职务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县级正副职领导

硬席(硬卧、软座、高铁一等座)三等舱普通舱

(经济舱)凭据报销科级正副职领导

及以下人员硬席(硬座、硬卧、软座、高铁一等座)三等舱普通舱

(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车站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参照《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和《酒泉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见下表:

出差地

职务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省外兰州市省内各市、州市内各县(市、区)县级正副职领导及相当职务人员450元/

人天400元/

人天350元/

人天200元/

人天正副科级人员400元/

人天350元/

人天300元/

人天180元/

人天一般工作人员300元/

人天250元/

人天200元/

人天150元/

人天第十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限额以下合理确定具体住宿费标准。

第十一条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到敦煌市出差住宿费标准参照酒泉市、嘉峪关市标准执行。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一)到省外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90元;

(二)到省内各市、州(含兰州市,不含酒泉市、嘉峪关市)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70元。

(三)到酒泉市、嘉峪关市及本市各县、市、区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0元。

(四)乡镇、矿山工作人员到县城或县城工作人员到乡镇、矿山出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外就餐的(不含在基层单位就餐),每人每天补助20元;家居县城,本人在乡镇、矿山工作,到县城出差或家居乡镇、矿山,本人在县城工作,到所属乡镇、矿山出差的,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公杂费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一)到省内外各市、州(不含酒泉市、嘉峪关市)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80元;

(二)到酒泉市、嘉峪关市及本市各县、市、区出差的工作人员,每人每天补助40元。

(三)乘坐飞机往返机场专线客车车票,凭据报销,不在公杂费包干范围之内;其它市内交通费用,包含在公杂费包干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实行出差人员发放公杂费补助办法后,出差人员不得在单位报销任何市内交通费用和通讯费用。

第六章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等,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参加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派的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班,伙食费、公杂费实行定额补助,其中:省内每人每天25元;省外每人每天30元。住宿费按学习培训单位收费标准凭据报销,但不得超过差旅费开支的住宿费报销标准上限,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到省外锻炼、挂职、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住宿费限额内凭据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报销。

到本省其他县市锻炼、挂职、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住宿费限额内凭据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报销。

乡镇干部下村工作按实际工作天数(每月补助天数最高不得超过20天),每人每天发放伙食、交通补助费15元(本规定施行后,各乡镇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补助)。

第七章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调出单位所在地到调入单位所在地单程距离计算,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每人限500公斤),超过部分自理。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每人限500公斤)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三条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四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提倡勤俭节约。

第二十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各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探亲的往返交通费严格按国家、省有关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公车专职驾驶人员出车补助,在本办法确定的伙食补助费限额之内,按实际出车天数,由单位合理确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原《金塔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金财政字〔201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新的差旅费办法施行后,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县财政不再另行核拨经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金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3:机关门卫制度(范文)

一、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随意离岗,特殊情况需要离岗时应有顶替,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门卫要服装整齐,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坚持原则。

三、对来访人员一律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门卫在征询被访人同意后方可准入,对推销商品、收购废品人员不准进入,严格执行物资进入(放行)办理手续。无有关部门开具证明(或电话告之)不得放行。

四、对进入机关的人员要询问,遇有形迹可疑的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做好登记。

五、值班人员要对办公楼不间断的巡查,防止可疑人员翻越围墙进入大院。

六、认真搞好室外卫生,不得在门卫值班室内留宿外来人员,闲杂人员不得在门卫停留,电话不得随意对外借用。

七、对所有车辆进入办公区域均需要办理车辆出入证,并停放到停车场。公用车辆停车位相对固定使用,一位一车,要指挥外来车辆停放。外来车辆不准乱停乱放。

八、认真做好报刊、信件收发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急件及时送交有关人员。

九、对破坏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要迅速制止,全体人员要主动配合,勇于斗争。

十、及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任务。

篇4:X区农业综合开发办机关干部去向告知制度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切实树立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严肃机关考勤纪律,完善考勤制度,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提高干部为民办实事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特制定本制度。

1、统一制作的“去向栏告知牌”要求规范地悬挂在每个办公室门外明显位置,体现美观、实用。

2、机关干部职工上班时间离开办公室的,必须自觉按要求在去向公示栏上做好标记留言,便于联系工作,方便群众办事。包括事假、病假、公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联系工作等。

3、去向留言的内容包括:所在部门、姓名、联系方式、外出原因、外出时间、预计返回时间等,语言简洁,字迹清楚。

4、每位机关干部职工都要严格执行去向告知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否则造成工作上的失误,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与年终考核挂钩。

5、此项工作由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5:G供销社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市联社直属企业、单位、各科室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市联社机关依据行政职责,负责澄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市联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联社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市联社机关负责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对涉及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主管部门确认。

第五条市联社机关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联社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市联社机关应当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市联社机关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联社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西壮族自治社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联社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自治社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联社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市经联社党组批准。

(二)以市联社机关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联社主机关批准。

第九条对未及时澄清本联社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市联社直属企业、基层供销社、机关各科室的组织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适用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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