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村级债务化解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C村级债务化解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一、村级债务化解要坚持因地制宜、依法化解的原则。

二、对村级集体因不同时期形成的债务,要摸清底子,账物核实清楚,经“四议两公开”程序积极寻求核销办法,以达化解。

三、对集体企业已破产、债权人已不存在或已放弃债权的呆账、死账,经上级有关部门审计后,并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可调整账务或核销债务。

四、对集体拥有的闲置房屋,设备设施等,经“四议两公开”决策,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盘活闲置资产,筹集资金用于还债。

五、要充分发挥村集体各种优势,新办村级企业,增强村级集体经济造血功能,增强集体经济实力,提高村集体化债能力。

六、县、乡两级可以通过加大对村级资金的投入、给予化解债务成效明显的村(社区)奖励等方式,鼓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偿还村级债务。

七、要通过加强监管、压缩支出、严管项目,做好防范和控制新债产生。

篇2:C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到村(社区)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各行政村(社区)一律不得用集体资金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款宴请、馈赠礼品及其他公款接待,一律不得用集体资金报销个人招待费用,一律不得用集体资金到娱乐场所消费。

三、对因工作需要确需在村(社区)就餐的,要按照谁供餐、谁收费的原则,按照每人每餐5-20元的标准收取费用(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村(居)委会要向有关人员出具必须的凭证(需注明就餐时间、地点、人员、事由)。

四、对违反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报销的村(居)干部,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消费谁支付”的原则,由个人退赔招待费。拒不退赔的,从当事村(居)干部的报酬或误工补贴中直接扣除,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对因招商引资、公益慈善事业等确需招待的单位、个人以及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决定的村级集体活动产生的招待,各行政村(社区)要严格控制标准(由各县、市、区统一制定),并经乡镇(办事处)纪(工)委审核把关后方可进行。招待发票需注明就餐时间、地点、人员、事由,方可入账。同时,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阳光农廉网上向群众公开。

篇3:C村级重大事项群众意见征询制度

一、征询内容

凡是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事前要充分征询全体村(居)民意见。

二、征询责任

征询工作在支、村(居)、监三委的领导下,由村组干部、党员和群众代表深入所联系户具体实施,确保征询无盲点、全覆盖。

三、征询方式

征询民意分为主题征询和无主题征询。

1、主题征询即支部、村(居)委主要负责人提议的事项,向群众征询意见,根据群众的意见作出提议事项是否进入决策程序。本年度实施的重大事项是否符合群众要求,根据群众意见加以改进。

2、无主题征询即不确定主题,由群众自愿提出急需实施的重大事项。

四、征询安排

1、定期征询。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卡等方式,每年征询二次。第一次征询从年初开始至清明前结束,重点征询群众对本年度重大事项安排的意见和建议;第二次征询从阴历十一月初开始至十二月上旬结束,重点征询群众对重大事项实施情况的意见及对明年工作的建议。具体时间由各行政村(社区)根据时令特点和自身实际安排。

2、不定期征询。对年中需要安排的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紧急事项,要通过发放征求意见卡的形式临时组织征询。

3、多渠道征询。要通过在村组显要位置设置意见箱、农廉网开通征求意见栏、公开征求意见电话和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多渠道、常态化征求群众意见。对在外务工的群众意见征询,可通过邮寄征询意见书、电话或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

五、意见汇总

征询意见由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梳理汇总情况,报支村(居)两委会研究。

六、意见处理

1、支村(居)两委对能够列入本年度重大事项实施计划的群众意见,要予以采纳;对暂时无法列入本年度实施计划的,应建立“民意库”,作为支部、村(居)委提议本村(社区)决策实施重大事项的主要依据。

2、要及时通过村务公开栏、阳光农廉网等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情况、采纳情况和未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意见要在意见后说明原因。公开时间不少于5天。

篇4:C村级重大事项提前告知制度

一、告知内容及时限

1、凡是村级重大事项的决策,在召开支部提议会、两委商议会之前,要提前2日将所议事项告知参会人员;在召开党员审议大会、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大会之前,要提前5日将所议事项告知广大党员群众。

2、凡是村级重大事项的实施,特别是各种补偿分配、物资发放、宅基地分配、群众福利待遇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提前5—10日告知群众。

二、告知方式

要按照“内容无遗漏、范围全覆盖”的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和不同群体的特点,通过多种有效方式告知群众,坚决做到不错过一户、不漏掉一人。

1、对长期在村(社区)居住的群众,可通过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发放告知书、阳光农廉网等传统方式告知。

2、对在外务工的群众,要建立个人信息库,详细登记其姓名、常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并通过邮寄告知书、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同时,要做好告知登记,短信告知需对方回复确认方为有效。

三、告知责任

告知工作由村(社区)党支部负责。

四、告知监督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对告知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对不按本制度要求进行告知的,要及时予以提醒。对提醒后拒不执行本制度的要上报上级纪委予以问责。

篇5:C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黑龙江省、广东省中央直属垦区,下同)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家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对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下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以下财政部门依据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八条中央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地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并根据中央财力状况适度增长。

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地区有关规定,将本级财政负责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预算,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十条中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依据农业人口、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并考虑对各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对下分配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时,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农业人口、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并考虑对下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地方财政部门可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但不得将其他专项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第十三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县、乡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在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省级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应建立项目库,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四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推行报账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县级报账制。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县乡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辖区内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对下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之一。

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安排、项目规划、制度建设、监管系统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每年应选择部分地区或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每年3月1日前应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对各省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九条乡镇财政所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财政部门(包括本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财政国库机构、商业银行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联动机制,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一条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财政部门或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9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财预〔2009〕5号)同时废止。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