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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临沂师范学院委员会党校(以下简称“党校”),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党校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为培养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坚持为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服务,努力为推动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

第四条党校的基本任务是:对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章程》教育,社会主义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的教育;有组织、有计划地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培训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开展理论研究,宣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党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是: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并进行督促检查;制定党校轮训、培训的有关政策;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经费。学校党委要定期研究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六条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担任,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副校长,设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七条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党校校务委员会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工作的重要事项;校务委员会在校长主持下,负责党校的建设、教学、培训、科研等重要工作和事项。校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有关党校建设的方针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讨论制定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轮训工作的发展规划,审定年度培训的教学计划。

2、确定各种培训教学内容和使用的教材,审定各专题的授课教师资格和授课内容,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3、讨论审定党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制定、修改党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5、审议党校教学设施的增加、图书资料的购置。

6、审议并决定对学员的奖惩。

第八条党校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党校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配备相应的专职干部。党校办公室的职责是:

1、负责起草并组织实施党校各类培训班的教学计划,培训班结束时进行检查总结。

2、根据教学大纲及教学内容,选定教材及参考书目,制定授课专题和教学进度表,安排教学质量检查。

3、组织教学研究与教学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4、指导学员的自学、讨论,拟定自学内容及讨论思考题。

5、组织考试、考核,负责考试命题及阅卷,评选优秀学员。

6、负责党校报刊、杂志及教学参考资料的订购、党校教材的编写及选购。

7、负责学员的学籍管理。

8、完成校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教学管理

第九条党校的教学以学习宣传研究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中心,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办学理念为主要内容,同时根据各班次人员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开设相关课程。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注重理论培训和业务学习相结合,学习基本知识与研讨理论相结合,学习培训与岗位实践相结合,提高理论素养与增强党性锻炼相结合。

第十条党校的教学以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班为主。党校要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党校的教学要紧密联系学校和学员的实际,根据不同层次和不同对象,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务求实效。注意把脱产学习、半脱产学习、集中授课、专题研讨、挂职锻炼、个人自学、社会实践、技能训练等有机结合起来,把课堂作业、撰写心得体会、集体交流、完成主题论文、考试等有机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二条党校的主体班次包括干部培训班、理论研讨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和预备党员培训班。干部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处、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理论研讨班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政工人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并且在学习工作等方面表现积极的教职工和学生;预备党员培训班培训的主要对象是师生中的预备党员。

第十三条党校要加强理论研究,着重围绕高等教育和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求规律,提出对策,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行政的决策服务。学校在党校申报科研立项及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党校要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聘请校内人员作为兼职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同时,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党政干部、有关方面的专家到党校授课。党校校务委员会负责对应聘教师的政治思想、党性观念、政治理论水平、教学水平等方面情况进行考察,严格把关。

第十五条党校聘任的兼职教师,其在党校的教学课时计入本人教学工作总量。党校要从政治上、业务上关心兼职教师,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六条党校要加强教材建设。党校的基本教材由学校党委审定。党校要根据教学和形势需要,及时编写补充教材、辅导材料。同时建立“网上党校”,充分发挥校园网在党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七条党校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要加强对学员的教育、管理、考察和考核。学员参加党校主体班次培训班的相关培训材料,要装入本人学习档案。

第四章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党校经费从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每年所需经费纳入学校预算计划,专款专用,保证党校教学、科研、购置图书资料等需要。

第十九条学校为党校提供必要的办公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系(院)基层党委要成立基层党校,并参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篇2: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湘潭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湘潭大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出处理结论。

第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常任委员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部(处)、教务处、监察处、招生就业指导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作为常任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担任。两名教师临时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举。申诉人为本、专科生的,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处)长兼任。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一)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二)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申诉书。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二)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三)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二)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三)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和有关材料,并要求申诉人在2天内补正。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前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

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申诉处理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校长办公室应当派一名律师列席会议,提供咨询和提出意见。

申诉人所在学院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

列席人员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申诉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会议。

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代表可以依据申诉处理会议的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申诉处理会议召开的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处理会议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会议时间。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会议的,按放弃申诉权利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也可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一名常任委员担任。申诉处理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申诉;

(四)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写明申请诉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书面处理意见由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原处理决定即复查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提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第二十一条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复查结论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二十三条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3:教育学院纪律监督委员会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过程管理,建立完善的纪律监控体系,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促进我院各项工作的全面提高,特设立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纪律与监督委员会,实行纪律督查制度。

一、纪律与监督委员会每学期要拟定学期纪律与监督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并报院党委。期中总结一次工作。

二、纪律与监督委员会要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学院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全体教职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勤政廉政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纪检委员每学期对管理人员勤政廉政情况进行一次民主测评,并对管理人员勤政廉政情况作出考核。

四、对教师履行教学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教学办公室要依据校、院有关规定和教师教学规范进行检查,重点抓住每学期开学初、期中上课纪律、期末考试工作纪律等环节。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纠正。每学期进行一次情况汇总。

五、对行政管理与办公人员履行工作纪律情况的监督与检查。根据不同岗位职责要求,对其出勤情况、岗位职责要求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月通报制度,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和其年终考核相挂钩。

六、对与会人员遵守会议纪律情况的监督与检查。院办公室要制定会议纪律,对与会人员的遵纪情况及时做好纪录,及时通报。每学期末进行情况汇总。

七、对各办公室和办公区内卫生状况的监督与检查。各办公室要坚持每天打扫卫生,做到空气清新,窗明几净,窗台无灰尘,地面洁净,物品摆放有序。不得向走廊内清扫垃圾或摆放杂物。

八、纪律与监督委员会要对严重违反相关纪律的事件开展调查,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九、纪律与监督委员会要保护和支持教职员工和学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的申诉和控告,做好对受处分人员的考察教育工作。

十、纪律与监督委员会要做好院党委、行政赋予的其它监督与检查工作。

篇4:L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本院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保证本院各专业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设立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院学术委员会是本院推动学术研究与应用的学术评议和决策机构,在院党委和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织

第三条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与委员从学术造诣较高的教师中选任。由院长提名,经院党委会研究确定,由院长聘任,任期四年。

职责

第五条参与讨论研究全院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方案。

第六条参与研究本院的科研规划、科研方向、科研重点和科研政策,对本院科研项目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审议。

第七条参与讨论决定本院的纵向、横向和自选科研与对外社会服务课题的立项。

第八条负责审查、鉴定本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学术论文。向各级推荐参评科研成果。

第九条主持本院举行的学术讨论会,开展院际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参与晋升教师职务科研情况的审议工作。

第十一条参与其它有关本院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重大事项。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列入本院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委员会实行工作写实制度,其成员视工作量发给一定津贴。

篇5:L教育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我院的教育教学质量,建立院教学委员会。

第二条教学委员会是本院教学工作的咨询、评议和督导机构,在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组织

第三条院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从具有较好政治素质、热心教学改革、有较高学术水平、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教学骨干、退休老教师中选任,由院长提名,院党委会研究,院长聘任。

第四条教学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职责

第五条对本院教学质量的现状、教学改革的思路以及重大的教学措施进行研讨,并向院长提出建议。

第六条了解本院教师课程教学质量及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出意见或建议,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七条协助各教研室开展教学研讨活动,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对本院的教改项目进行评估、鉴定。

第九条对本院的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对申报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参与教学计划的修订。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列入本院教学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教学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实行写实制度,其成员视其工作量发给一定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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