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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教育学院领导听课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使我院院系领导对全院的教学情况及学生学习情况有一个准确的了解,掌握全院教学运行中的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的听课领导包括:学院领导、系主任和教研室主任。

2、学院领导和教研室主任每人每学期听课至少10次,分管教学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次。

3、听课的时间、地点以及所听课课程由听课人自行决定,一般不提前通知任课老师。

4、听课人在每次听课时应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如实记录所有项目。

5、在听课过程中,听课人应征集学生对课程内容、教师讲课水平、教材及学校教学管理等各方面的意见。

6、听课人在听课的基础上,应与被听课老师充分交流情况,反馈听课情况,并应针对听课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7、听课结束后,听课人须将《听课记录表》及时交院档案室保存。

8、积极配合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来院听课活动,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给任课老师。

9、院领导必须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积极认真地做好听课工作。

篇2:L教育学院学术报告制度

为了活跃我院学术气氛,加强学术交流,展示科研成果,提倡科学思维,促进学术报告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指学术报告包括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学术报告面向本院或全校进行,主要是展示我院最近的科研成果,交流最新的研究动态,探讨学术和技术上的问题。不定期学术报告是指邀请院外或校外的知名专家到我院做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

2、学术报告的内容根据教师的研究方向和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计划而定。

3、每个教研室年度内要准备四次学术报告,由各教研室推荐,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每学期至少做一次学术报告。

4、院内学术报告按每次10学时计教学工作量,院外及外聘专家的学术报告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付酬。

5、凡受学院委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在学术会议上的发言视同院内学术报告,计相同的工作量。

篇3: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限时办结制度贵港市

第一条为规范本办办文办事办理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负责人及内设科室负责人、岗位负责人在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咨询办理所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相关公共服务行政事项的时限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办主任对本办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

本办科室负责人为该科室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第一责任人。

本办综合科负责本办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综合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办编制《房改办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房改办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是办结时限的依据。

第五条办理事项(事务)自受理起到办结止,各责任经办人必须按流程的每个环节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保证按时办结。

第六条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节假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本办各责任人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条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主任亲自督办。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由承办的内设科室及责任属经办人提出意见,报本办主任批准延期,经批准延期的,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八条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理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或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九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条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请示事项的,视为默许或同意。

第十一条限时办结的具体时限要求:

(一)单位集资建房的项目审批,在申请资料、证件齐全,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二)单位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出售审批。申请单位的资料、证件完整、准确,承诺自购房款纳入专户管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三)审批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申请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审批,申请材料齐全,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五)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上市交易审批,申请人提交合格齐全的材料,审批时限为1个工作日。该审批项目按照依据不收费。

(六)住房资金的使用审批。申请单位提交合格的材料,自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署意见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审批人出差除外)。

(七)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务,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按时办结。没有办结时限要求的,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及时办结。对同级机关函请办理的其他事务,有明确办结时限要求的,按时办结;没有办结时限要求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办理时限,及时办结。对下级机关请求的其他事务,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及时办结。

第十二条本办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前来办事人员或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超时办结的,有权向市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三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4: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首问负责制度贵港市

第一条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办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认登记和其它公共服务事项,本办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首问负责人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咨询、申请办理属本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认登记和其它公共服务行政事项的,适用本制度。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主任对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

本办综合科负责人(或主任授权的工作人员)为本办实施首问负责制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本办指定内设的房改服务窗口,在贵港市迎宾大道883号12楼1205办公室或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专点窗口。

第六条主任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

服务窗口选配熟悉本部门业务的工作人员,服务窗口上班时间必须有工作人员值班。

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本办或者服务窗口负责人也可以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七条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有问必答、当办则办。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拒绝或者拖办。首问责任人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进行登记,填写收件回执,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和数量、承诺办结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字认可后,出具收件回执。

本办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相对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房改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首问责任人要做到依章按程序办理,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相关政策、程序、时限、所需资料(证件)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

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申请,应当场办理;对因手续不全暂时无法办理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的材料并向对方说明理由和应补充的材料;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上一级领导,取得明确答复后,一次性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政策和规定的事项,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争取前来办事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理解和支持。

第九条咨询或者办理事项不属于本办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或服务窗口,提供承办部门或服务窗口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十条对受理的事项,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责任人,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具体承办人应按规定时限办理,需要分送有关协办人办理的,由承办人及时分送,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事项办结后,首问责任人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办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所在部门监察机构、人事机构或者监察机关效能投诉中心投诉。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房改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本办有关的规定,不符合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篇5: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一次性告知制度贵港市

为确保办事者准确、快速地咨询或办理各类事项,我办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的责任人是本办的全体工作人员。

二、一次性告知的责任

对于前来我办办事的单位或个人,工作人员应耐心地一次性向办事者说明所办事项的程序、需准备哪些材料、所需费用、工作时限等办事所需要的全部内容和要求,杜绝让办事者为了办理同一事项往返多次。

三、责任追究

对于经查实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办事者为同一事项往返2次以上的;

(二)对办事者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三)有“吃、拿、卡、要、报”行为的;

(四)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办事者不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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