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处理规定(范文)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公文处理规定(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一)公文处理指本机关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二)综合性的公文、会议材料由综合科负责草拟,有关科室协助提供资料;专业性的公文、会议材料由各业务科负责草拟。草拟文稿一律使用电脑打印,格式要规范。

(三)发文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凡是可以用电话、协商、原件批回、便函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发公文。

(四)以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公文送办公室领导签发前,应当由综合科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行文方式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等。

(五)公文经领导签发后,由拟草部门送办保密工作人员编号、印制,并负责复核校对。在复核校对中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六)以本办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任签发;以本办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任或由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签发。

(七)公文分发前,由办保密工作人员检查文件的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印制份数是否符合要求,然后进行用印、登记、分发。

(八)凡以办公室名义印制的公文,底稿和正文2份交办保密(档案)工作人员存档。各科室自行处理的文稿,在本科存档,以便备查。

(九)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十)办公室所有收文均由综合科保密(档案)工作人员登记,通过会议等其他途径收到的公文,应及时交给办保密(档案)工作人员登记处理,保密员收到文件后,要对重要文件和需办理的文件填写文件处理笺。送交综合科负责人,由其视公文内容的性质和办文期限,按照业务分工提出分送阅办意见,保密员根据送阅意见及时送分管领导阅示或有关部门阅办。

(十一)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需多部门协调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综合科并说明理由。

(十二)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由保密员负责催办,公文阅办后要及时收回并检查领导批示意见是否落实。公文的传递与交接由保密员负责,不得在各部门或个人间相互传阅。

(十三)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办档案工作人员进行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部门业务工作经常需要使用的文件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以外,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可以翻印,翻印件由业务部门落实专人进行管理。

篇2:房地产管理局公文处理规定2

房地产管理局公文处理规定2

为规范我局机关收文、发文行为,使公文办理迅速及时、准确无误,提高工作效率,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文的接收和处理

㈠收件人为市房管局的公文、信函,一律由办公室收发负责人开启、登记和编号。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阅。公文来件应在当天办理,防止积压贻误工作。对紧急公文,应力求做到随来随办。

㈡公文、信函登记后,由收发人员送交主管局长批示,然后送交承办部门或办事人员阅处,签阅后收回,并注销。

㈢公文、信函一般不予外借。因工作需要的,可以复印。确需借用原件的,必须办理借用手续,事情办妥后,应及时将文件交还,注销登记。

㈣有关“三密”文件的传阅,按保密制度规定执行。打印室由办公室按保密规定管理,非打印室人员,不得随便进入。

二、拟文和发送

㈠公文拟稿应使用规范稿纸,文稿首页必须使用“文件稿纸”,并按要求将各项栏目填写清楚。拟稿字样要求规范、工整、清晰。对外发文一律以潮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名义发文。各科室原则不对外发文。

㈡发文由承办单位有关人员起草,单位负责人初审,主管局长审核签名,局长签发。后由局办公室对文件编列文号,安排打印,承办单位负责校对。

㈢公文的发送,由办公室或承办单位负责。

㈣公文印章由办公室主任及收发人员负责保管,不得外借。

三、公文归档

㈠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㈡凡以局名义制发的公文(包括附件),应留有一式二份,连同领导签发的原稿一并存局办公室,由文档人员装订归档。

㈢局属下单位应指定一名文书人员,负责管理文书工作。

篇3: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

工会审计业务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审计业务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审计署《审计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和《全国总工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补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业务公文种类

1、审计通知适用于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审会)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的事项。

2、审计报告适用于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机构提出的书面文书。

3、审计意见适用于经审会及经审会办公室审定审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

4、审计决定

5、审计建议

6、审计结果报告

7、复议受理通知

8、不受理复议裁定通知

9.复议决定

第三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页号、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抄报)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左侧装订)。

第五条审计业务文书文头规定如下:发文机关用全称,字体为2号宋体,文书名称字体为0号宋体,发文字号为3号仿宋体,发文字号下的细实线长140毫米,宽约1毫米。

发文机关、文书名称字体和细实线均为红色。

公文管理标识域上下间距为50毫米。

发文机关标识域上下间距为30毫米。

发文字号标识域上下间距为25毫米。

细实线与发文字号标识域下线重合,距左白边(订口)为25毫米,距右白边(翻口)为19毫米。

第六条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文件标题用2号宋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每页排19行,每行25个字。主题词按发文机关规定标注。主题词位于(抄报)抄送机关上方,用三号黑体字。主题词、(抄报)抄送下的细实线长度同正文字行长度相等。

第七条审计业务公文由审计业务公文文头标明发文机构的领导签发并加盖相应的公章。

第八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工作底稿等按审计公文用纸及文本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已签发的公文文稿,不得擅自改动。必须人作改动的,经原签发领导人同意,并在改动处注明。

第十条印章要指定专人管理,严格按签批手续用印。

第十一条发出审计业务公文应当登记,认真核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时效内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公文处理完毕,应根据发文机关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十三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要及时销毁,杜绝外传。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二条第4款至第9款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