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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审批监管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第一条为了规范网上行政审批行为,提高网上行政审批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网上行政审批实行网上预审制度,当事人将审批事项所需要提交的材料从网上发送到行政便民中心网站,审批单位在网上对当事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在2日内通知当事人到行政便民中心进行办理;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正。

第三条审批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批事项办理完毕,并通过网上或其它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四条审批单位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堪测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现场堪测的时间,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审批单位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索取财物,不得向当事人转嫁费用,不得接受当事人宴请,严禁有不廉洁行为。

第六条审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因特殊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当提前告知当事人,取得当事人谅解。

第七条审批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予办理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篇2:收购粮食资格许可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岳西县粮食局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权力类别“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粮食收购行政许可证审批”),结合粮食流通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对象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除外。

二、监管任务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修订本)第九条:“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皖政〔2012〕19号)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县级以上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资格审查,先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三、事中监管

(一)申请材料审核:县粮食局依据《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以营利为目的常年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二)组织审定:按照《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规定》,县粮食局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审,报领导决定许可。

四、事后监督

(一)收购资格核查:县粮食局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不定期对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粮食收购资格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无证收购行为。

(二)加强监管:建立粮食经营者档案数据库,随时掌握其动态,维护粮食收购市场正常秩序。

五、责任追究

(一)追究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对不符合条件的认定申请予以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确认申请予以确认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的;

4.在认定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企业的;

5.违反廉政纪律,索贿、索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6.违反规定向申请企业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

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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