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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学生出入校门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为保障新校区学生的人身和财物安全,创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特制定学生出入校门规定。

一、自觉遵守校门开放时间

(一)周一到周五禁止出校门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出校门的,须写好请假条,经辅导员、系主任签字,做好安全措施,经门卫登记后方可出校门。

(二)双休日外出的:

1、必须于每天下午5∶30前回校。

2、必须结伴而行,不能单独外出。

3、出校门前必须报告辅导员或班长并且在辅导员或班长处登记。

4、双休日晚上每班以宿舍为单位进行检查,对不在宿舍住宿的同学进行登记。

二、随身携带出入证等有效证件,以方便门卫及保安人员检查。凡是双休日回校的同学,都必须出示出入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出入证),无有效证件的需有辅导员、老师的证明,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可进校。

请各位同学积极配合门卫和保安做好工作,服从他们的管理。

三、凡是周一至周五强行出校门,不服从保安人员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篇2: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育部、区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维护我院新校区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保证学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一律在校内住宿,不准外宿。

二、学生按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住宿费后,由学生工作处根据系(部)人数作出安排,系(部)对所属班级再作具体安排,到宿舍管理员处领取钥匙后,方能到指定的房间住宿。未经同意,不得私自调换宿舍;用毕后,要向所在系(部)清点移交,再由系(部)向宿舍管理中心移交。

三、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义务劳动,坚持做好卫生值日工作,注意维护和保持宿舍内外的清洁,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规范中的卫生规定,人人参与学院、系(部)、班级组织的创建文明宿舍活动,宿舍内务做到清洁、统一。宿舍卫生状况太差的宿舍应按要求整顿,经整顿仍不改进的应通报批评。

四、住房为学院公共财产,爱护公物人人有责。住宿学生不得任意移动和损坏宿舍内及公用部位的一切生活、消防设施,如门窗、电器、水道、台椅、灭火器、消防栓等;任何人不得私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电路,不得在墙壁凿洞;凡损坏公物者需照价赔偿。

五、禁止私自拉接电线,禁止在宿舍使用电炉、电饭锅、热水器、“热得快”等电器,禁止使用蜡烛、酒精炉、柴火等明火工具。

六、禁止在宿舍内使用除电脑专用音箱外的其他音响设备;禁止在宿舍内使用如电扇、电视、电吹风、电暖器等大功率电器。

七、禁止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禁止在宿舍内外墙壁、课桌乱写乱画,禁止从楼上向下倒水、丢杂物,禁止在走廊倒水、丢杂物。

八、禁止乱丢硬纸杂物入便池、水池。如造成堵塞,由学生自行清理,若需聘请工人清理,则费用由该宿舍学生自付。

九、禁止留宿外人。

十、禁止进入异性宿舍。因公进入宿舍楼的要征得宿舍管理员同意后才能进入。

十一、禁止在宿舍内踢球、打球、酗酒、猜码划拳等,午休、晚休时间禁止在宿舍大声喧哗、下棋、打扑克、打麻将、弹奏乐器、放录音录像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十二、禁止私自在宿舍安装计算机网络;禁止在网络上浏览和传播有害信息(黄色、**、人身攻击等信息)。

十三、禁止吸烟、赌博、吸(贩)毒、购买彩等,违者按校规处罚。

十四、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品如汽油、酒精、鞭炮、刀具、铁棒、酒瓶、玻璃片等进入宿舍;不允许佩带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进入宿舍。

十五、保管好自己的物品,防止丢失被盗。

十六、发现宿舍门锁、灯管电线、水道等问题,及时书面报告后勤处安排水电工维修;发现宿舍财物被盗,首先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宿舍管理员或保安人员、辅导员。

十七、亲朋好友来校探访,不得进入宿舍,可在值班室或会客室接待;如学生的直系亲属需要入内,须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

十八、住宿学生须听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劝告和管理,宿舍管理员、门卫值勤人员有权对进出宿舍的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携带物品出校门须开具出门证,至少有本宿舍同学或辅导员证明。

十九、同学之间互相提醒,互相监督,互相帮助,班级内部或宿舍内部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网。发现有不良行为、危及宿舍安全行为或违纪行为;遇见陌生人或不熟悉的人、可疑的人进入宿舍区应及时向学院保安人员、老师、领导报告。

二十、凡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或违反纪律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工作处。

篇3:2019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判刑等),学院相应做出纪律处分。

第三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偷窃、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利用电脑、网络或其它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言论和不良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将异性留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行为及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以各种形式进行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寻衅滋事打人者、持械打人者、打人致伤者、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蛊惑、纵容他人打架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酗酒肇事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凡作伪证者,制造假案者,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私自在外租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一学期累计旷课不超过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连续旷课超过两周者,按放弃学籍、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他人帮忙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如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处分,可参照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经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者,在处分期间有立功等突出表现,可在半年后至毕业前申请撤消处分。撤消处分由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学工处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撤消处分的决定归入学生档案和文书档案;认错态度差者,或在本院曾受过处分又违纪者,要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如有显著悔改表现,可提前解除对其留校察看;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毕业年级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其错误够上此处分时,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按期毕业,做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院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其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违纪学生,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妥当,手续完备,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违纪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告知违纪学生。违纪学生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复查决定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及其程序:

(一)学生处分审批权限:警告、严重警告由院系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由学生工作处批准,报学院备案;开除学籍由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院系提出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报告和处分建议,应该具备下列材料:

(1)学生违纪处分申报表;

(2)学生违纪的主要事实材料;

(3)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材料;

(4)班主任、院系领导意见。

(三)学生处分文件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送达,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文书档案。

第二十六条以前规定若有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篇4:职业学院关于学生退学问题的有关规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目前实际情况,对学生退学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学院按财务管理规定退回相关费用。

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试成绩有三门主要课程不及格或四门(含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连续留级、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3、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6、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7、经学院动员,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8、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二、学生在第一条列举的八种情形之外申请退学的,按下列具体情况办理:

1、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前半学期退学的,根据贵政办[1998]47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教育系统预算外调剂资金比例的通知》和贵政办[1999]43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政府预算外资金集中调剂比例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该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扣除31.5%上缴政府调节基金后再退还退学者;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后半学期退学的,按照该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扣除上缴政府调节基金后的50%退给退学者。

2、凡于该学年过半时间后退学的,一学年的学费、住宿费概不退还。

3、课本费按照实际成本结算,其余部分退还退学者。

三、学生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半个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或每学期开学学生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但不退还所有费用。

四、学生申请退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由要求退学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必须写清楚退学理由,并经家长签署意见后,交班主任签字同意、系(部)批准,再转交学工处。由学工处牵头召开学工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三处联席会议讨论签署意见后,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后再办理退学手续。

2、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已办理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M民营企业考勤管理规定

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严格考勤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

一、作息时间

第三条作息时间分以下两种:

1、非生产系统员工

08:00―11:3012:30―17:00(冬季事件)

08:00―11:3013:00―17:30(夏季事件)

2、生产系统员工

生产系统员工的作息时间由车间主任根据生产任务决定。

二、考勤方法

第四条车间员工由车间主任进行考勤,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公司指定人员考核。

第五条每月的出勤记录于次月公布在公告栏中,请员工主动核对。

三、出勤

第六条迟到,员工于点名后到岗视为迟到。

(一)迟到三十分钟以内的,处20元罚款。

(二)迟到超过三十分钟但在三个小时之内的,扣除半天工资,迟到超过三个小时的以矿工论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偶发事件,经部门主管核准同意后作请假处理。

第七条早退,员工在下班时间前,未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擅自下班的,视为早退。早退一次扣发当天所有工资。

第八条旷工,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续假或虽续假单未批准而不上班的,视为旷工。

(一)旷工1天处40元罚款。

(二)1个月内连续旷工2天,作自动离厂处理。

(三)员工旷工或离厂3天,部门主管必须马上上报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

第九条员工工作时间外出的规定:

(一)在工作时间内因公需外出的,须向上级主管请示,同意后开具《出门证》,交门卫后出厂。

(二)门卫在接到《出门证》后,方可允许员工外出。

(三)如因私事外出,应开具《请假单》,交门卫后外出。

(四)无有效的出厂放行手续强行出厂者作旷工处理。

(五)生产系统员工午餐时间不能外出。

四、员工请假休假管理办法

第十条下列日期为休假日(若有变更预先公布):

(一)休息日

本公司固定休假日为每周星期日

(二)法定休假日:

(1)春节:3天(2)劳动节:3天

(3)国庆节:3天(4)元旦节:1天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第十一条请、休假种类:

类别

具体规定

事假/病假

事假: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的,可请事假,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

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需出具医院证明可申请病假。

婚丧假

本人结婚给假7天,子女结婚给假3天,兄弟姐妹结婚给假1天;

本人之配偶、父母死亡给假7天,子女死亡给假6天,祖父母、岳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给假3天;

产假

本人分娩者给假90天;配偶分娩者给假3天;

规定休假日

春节假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其中有3天为有薪假;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元旦:1天。

(上表所述休假时间是一般规定,特殊情况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请假手续的办理:

(一)员工请假3天(含)以内的,须经过部门主管批准;请假3天以上的除需经部门主管批准外还需由总经理批准,并交办公室备案。

(二)部门主管不论请假天数多少,均需由由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因疾病不能亲自请假的可让同事或家属代办,其余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请假期满,未行续假或虽续假尚未准假而不到职的(除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五条凡请假如发现有虚假情况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六条记录和表格的保存

员工的考勤表、出门证等均由财务保管,保存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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