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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运输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内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设备损坏事故及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设备事故发生。根据《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及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三条:设备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调度室、安监处,并采取应急措施,严防事故扩大。

第四条:因设备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发生设备损坏事故,应立即向调度室、安监处,并上报事故经过报告,重点区域设备事故应在半小时内将事故概况用电话上报主管矿长、机电科。

第六条:发生设备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必须在半小时内用电话报告调度室、矿长、安监处、机电科。

第七条:发生设备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报告相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修设备、抢救伤员并保护现场,不得隐报、瞒报和不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八条:设备损坏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设备一般事故由矿负责组织。

2、设备重大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

3、设备伤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九条:设备事故调查组由与事故无关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调度、机电等部门参加。

第十条:查明设备事故发生的概况、过程、原因、和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确定及设备事故责任人,提出设备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和建议,写出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设备事故调查内容:

1、设备(损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班次。

2、导致设备事故发生的起因。

3、设备事故的后果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责任人受过何种培训与安全教育,班前进行交接班情况。

5、重大设备事故现场实测图及照片。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

第十三条:确定设备(损坏)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因设备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设计者负责。

2、因制造、安装和检修的错误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制造、安装、检修者负责。

3、因技术、操作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因犯官僚主义错误,不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瞎指挥而造成设备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5、已发生设备损坏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执行不力发生重大事故的,上级主管部门无措施的由上级部门负责,有措施不严格执行的由直接管理人员负责。

6、因随便拆除安全保护装置造成设备事故的,由拆除者或指挥拆除者负责。

7、对已发现或决定整改的重大设备、设施隐患,贻误整改时间造成事故的由贻误部门或单位领导负责。

8、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9、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启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事故的,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设备事故预防措施实施,应确定负责人及完成工作时限。

第十五条:设备(损坏)事故的赔偿处罚标准:

1、据责任大小及实际经济损失的50%--100%进行赔偿。

2、依据违反相应安全操作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机电违章处罚。

3、因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安全相关处罚及追究责任者刑事责任。

4、写出书面认识张榜公布,并在全矿或公司公开检讨。

第十六条:对发生设备重大事故的,在全公司开展事故教育活动,各科室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举一反三,结合本工种设备操作情况,采取防范措施,并写出书面学习体会。

第十七条;各科室、班组认真总结各类设备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对策,提醒各生产单位加强预防减少或杜绝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福昌煤业安监处办公室、机电设备科,与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焦煤企业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

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机电运输事故的等级划分标准、事故的管理程序、事故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考核标准;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焦煤集团机电运输设备的管理,规范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防止重复性事故发生。本办法适用于焦煤集团所属单位。2引用标准和术语2.1《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2.2机电运输事故:企业的机电运输设备因非正常磨损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者均为设备事故。设备事故分为一般、重大和特大三类。2.3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列为设备事故的管理范围2.3.1经监测、检查,发现设备存在故障或安全隐患,但未造成设备损坏而停产,须提前检修,经公司主管生产或设备部门同意安排的临时检修。2.3.2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其它设备损坏的。2.3.3因自然灾害事故造成机电运输设备损坏。3管理职责3.1焦煤集团总工程师对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工作负责。3.2设备工程室3.2.1负责机电运输事故的归口管理;3.2.2负责机电运输事故的收集和汇总;3.2.3负责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的追查、分析和考核;3.3安全管理室负责机电运输事故的监督、检查,参与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追查、分析。3.4各公司(分厂)负责本单位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和上报。4管理程序4.1机电运输事故管理的内容包括:事故预防、事故上报、事故设备抢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资料管理、事故考核。4.2机电运输事故等级划分4.2.1机电运输事故的分级:机电运输事故按其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的时间,造成损失程度和性质,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三类。4.2.2机电运输事故分级标准?4.2.2.1一般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一般事故:a.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0.1-2万元者;b.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200吨及以上者;c.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者;d.6kV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者;e.机电、运输设备预防性检修不到位,造成误产时间达1小时以上;f.运输设备碰头、追尾、车辆颠覆、猴车或斜井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4.2.2.2重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重大事故:a.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到50万元者;b.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者;c.全矿井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生产、维修单位局部供电中断4小时以上至7天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以上至2天者;d.机电、运输设备预防性检修不到位,造成主运输系统、洗煤系统误产时间达8小时以上或综采工作面误产时间达1天以上;e.因机电、运输事故或电气保护失效造成越级跳闸到电力公司35kV、110kV变电所者;f.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猴车或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6KV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等恶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g.对突出瓦斯矿井地面瓦斯抽排泵站,停止运行20分钟及以上者;h.高突矿井主扇风机及分区扇风机停风10分钟及以上,其它矿井20分钟及以上者。4.2.2.3特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称为特大事故:a.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b.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停工8小时以上者;c.地面生产工厂车间供电中断1天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2天以上者;d.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其它经济损失未构成一般事故,但情节严重,应视为未遂事故。4.3机电运输事故损失计算机电运输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停产、减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为设备修复费和报废设备损失。设备修复费=备件费+材料费+人工费;报废设备损失=报废设备净值;停产损失=事故当月计划台时产量×停机时间×吨产品价格×5%;4.4机电运输事故的管理4.4.1机电运输事故预防4.4.1.1各分公司要做好设备的日常点检定修及预防性检修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做好设备的配件储备工作。4.4.1.2加强岗位司机、机电技术员工的培训,按章操作,提高岗位司机的操作技能和机电技术人员的排除故障的能力。4.4.1.3各分公司要做好关键设备事故应急措施的编制工作,并储备部分事故备件。4.4.2事故上报4.4.2.1发生一般机电运输事故时,各分公司严格按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自行处理,并做好事故记录台帐。4.4.2.2发生重大、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时,各分公司必须在30分钟内向焦煤集团调度指挥中心、设备工程室、安全监察室汇报,并做好事故记录台帐。4.4.3事故抢修机电运输设备发生事故,迅速按照规程措施组织抢修,加强防范,避免事故的扩大。4.4.4事故分析4.4.4.1发生机电运输事故,在恢复生产后,3天内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并按事故发生原因、类别、部位、时间间隔逐项统计分析,找出事故发生根源,制订防范措施。4.4.4.2一般机电运输事故分析会由事故单位主持召开,事故单位主管领导和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4.4.4.3重大及特大机电运输事故,事故分析会由设备工程室主持召开,事故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参加,并请焦煤集团相关部室和焦煤集团主管领导参加。4.4.4.4机电运输事故分析会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无防范措施或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没有确定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放过。重特大设备事故分析会一定要有会议纪要,对事故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和领导按相关规定进行必要考核,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要加重处理。4.4.5事故记录4.4.5.1岗位司机对所发生的机电运输事故必须做好记录,包括事故设备名称、时间、地点、部位、操作过程、所见事故的发生过程及在场人员等。并在事故分析会上据实提供上述资料。4.4.5.2事故单位机电管理部门必须将事故分析报告、事故防范措施执行情况、事故处理决定、设备修复费用(备件、材料、人工费用)等全部记录在案,及时归档。4.4.5.3设备发生事故要做好次数和时间的统计。4.4.6事故的考核4.4.6.1一般事故:由各分公司、分厂内部按照设备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4.4.6.2重大事故:考核各分公司1000-5000元,其中责任单位正职及分管领导分别承担10%。4.4.6.3特大事故:考核各分公司10000-20000元,其中责任单位正职及分管领导分别承担20%。4.4.6.4对重特大事故隐瞒不报的各分公司正职及分管领导考核1000-5000元。4.4.7针对发生的机电运输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制订事故的预防措施,由事故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落实,并将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情况上报设备工程室。5记录序号记录编号记录名称产生部门保管部门保管期限1JM2010—01A机电运输事故记录台帐事故单位事故单位两年2JM2010—02A重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报表事故单位设备工程室两年JM2010—01A机电运输事故记录台帐序号事故单位事故名称起止时间事故地点影响范围影响产量事故经过事故原因防范措施处理结果记录人备注123JM2010—02A重特大机电运输事故报表重特大机电事故报表事故单位:事故名称事故发生地点影响范围事故时间自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事故损失影响时间影响产量(吨)损失价值(元)时?分事故直接责任者姓名职称年龄事故发生经过排除故障的技术措施及经过事故的原因及责任分析事故的教训及改进措施焦煤集团意见管理部门意见基层单位意见?盖章?盖章?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篇3:机电事故追查分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转,减少机电事故发生,结合鑫铜公司实际情况,制订鑫铜公司机电事故追查分析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机电设备单位。

第二章机电事故分析追查程序

第一条发生机电伤亡事故及重大机电直接责任事故时,由机电副副总、安全副副总组织,机运部、安监部、调度室、机电事故责任单位共同派人到事故现场查看事故情况。并及时召开事故追查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认真追查。

第二条发生机电重伤事故及机电二级责任事故时,由机运部部长组织,机运部、安监部、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追查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认真追查。

第三条发生一般机电责任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追查分析会,对事故进行认真追查,并把事故原因及处理结果报机运部。

第三章机电事故汇报及组织追查

第一条发生机电事故的单位,要按事故汇报程序向有关公司领导和部室汇报,隐瞒事故不报的单位,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责任队长500元。

第二条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必须按有关部室要求的时间,把需参加事故分析会的人员组织到位。人员不能按时组织到位的对责任单位队长罚款100元,缺少一人参加事故分析会的罚款50元。

第三条机运部对于设备损坏价值5000元以上的机电事故,均要进行追查分析,并做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的机电事故,各单位要主动进行追查分析,结果上报机运部,月底由包队人员核实区队落实情况。不分析,一经发现,首先对队长、书记、值班队长、跟班队长每人罚款200元,然后机运部再按规定进行追查分析。

第五条对于潜水泵和7.5kW以上电机烧坏的,使用单位要认真进行追查分析,结果上报机运部。

第六条对于失爆、保护不起作用提出未整改的,区队要拿出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机运部对辅助队影响生产4小时以上的机电事故,采掘队影响8小时以上的机电事故均要进行追查分析,并做出处理意见。辅助队影响生产4小时以下的机电事故,采掘队影响生产8h以下的机电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追查分析,并将事故分析报告报机运部。

第四章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原则

第一条对机电事故分析追查时,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处分不放过)进行追查分析。事故分析报告上必须提出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对事故的防范措施应提出时间要求,到期应由专门部门检查落实。

第二条对每起机电事故追查处理后,负责组织分析的部室要及时将分析结果和处理意见在调度会议上通报。必须有完整的资料存档。

第三条对每起机电事故的处理意见,应参照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相对应的条款去执行。无相对应条款的,可比照以前同类事故的处理意见执行,或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

第四条对每起事故的分析处理结果,责任单位要在班前会上进行通报,其它单位要组织学习,以便从事故中接受教训,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第五章机电事故原因的追查分析

第一条机电事故的原因应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追查分析:

(一)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全,是否灵敏可靠。

(四)是否存在领导违章指挥现象,工作安排是否到位。

(五)司机是否持证上岗,是否违反操作规程。

(六)日常检查维护是否按检修检查制度执行。

(七)检修是否到位。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篇4: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

第四章?事故应急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

篇5: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我厂财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有效促进我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依据,以我厂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为重点进行编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各生产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包括厂内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及为本厂服务的所有外协作业队伍。

第四条事故分类

(一)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

1、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油气泄漏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以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2、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

第五条事故分级

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之内,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5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以上,经济损失在1-5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2-5人(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5-20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不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20万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第六条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是指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原因有以下11种: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他。

第七条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劳字1-2表),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13种:

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提升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和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及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继裂抽入,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6、灼烫伤害: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伤害: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

8、高处坠落伤害: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类别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人体触电坠落,不属于高处坠落事故。

9、坍塌伤害: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10、瓦斯爆炸伤害:指可燃性气体瓦斯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1、其它爆炸伤害:凡不属上述爆炸事故均列为其它爆炸事故。

(1)锅炉爆炸:指固定或承压锅炉发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爆炸:指承压容器在一定的压力载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内盛装的蒸汽、液化气以及其他化学成份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反应后导致的容器爆炸。

(3)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天然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体等。

(4)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气等。

(5)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铝粉、镁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尘以及可燃性纤维,麻纤维(亚麻)、棉纤维、晴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烟草粉尘等爆炸事故。

(6)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如可燃固体、易自燃物、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锅炉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的炉膛爆炸,以及钢水包爆炸事故等。

12、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3、其它伤害:凡不属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它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

第八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室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911-7886807),厂安委会应及时派遣调查小组予以核实。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程序:若发生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救援方案按照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根据事故性质报警(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在报警的同时,向安全环保质监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安全环保质监部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报告,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做好事故现场的维护工作和事故勘察工作。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就近所有职工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厂安全环保质监部、石油保卫大队、交警中队、保卫部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或者现场录像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0911-788680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事故鉴定:由厂安委会组织厂内相关部室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初步认定后报厂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具体鉴定界限以物价部门、消防部门和医疗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一)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同时,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人上报厂主管安全副厂长,主管安全副厂长应及时上报厂安全生产委员会,经研究后,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若出现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厂安委会应将事故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油田公司安委会,由油田公司安委会做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处罚办法

第二十五条事故处理原则

对于造成事故的单位,将实行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连带制,层层处罚。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第二十六条事故责任人处理范围

(一)本厂责任人处理范围

1、事故直接责任人。

2、各部室、队站、班组的安全员。

3、班组长、站长。

4、主管副部(队)长。

5、主管部(队)长。

6、主管副厂长。

7、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

8、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

9、厂包月副厂长。

10、厂主管安全副厂长。

11、厂长。

(二)外协作业(施工)队伍责任人处理范围

1、事故直接责任人。

2、各外协作业队伍。

3、所辖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

4、所辖部室主管副部(队)长。

5、所辖部室部(队)长。

6、所辖部室主管副厂长。

7、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

8、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

9、包月副厂长。

10、主管安全副厂长。

11、厂长。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外协作业队伍)主要负责人和现场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2000元的罚款;属厂内负领导责任的,除罚款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二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外协作业队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处1000-3000元的罚款;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5000元的罚款;属厂内负领导责任的,除罚款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谎报或者瞒报事故,导致事态扩大,且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四)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六)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包括外协作业队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属于厂内员工的,除罚款外,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属于厂内职工责任的,处直接责任人1000-2000元的罚款,处专职安全员400-6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300-5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00-200元的罚款。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责任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1000-2000元的罚款,处该队伍所辖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500-8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00-200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属于厂内职工,处直接责任人3000-5000元的罚款,处专职安全员1000-12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600-8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400-6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300-400元的罚款。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3000-5000元的罚款,处该队伍所辖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1000-15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500-8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300-500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属于厂内职工,处直接责任人10000-15000元的罚款,处专职安全员4000-50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3000-35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厂长600-800元。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1-2万元的罚款,处所辖该队伍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3000-5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0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所辖部室主管副厂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处厂长600-800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大事故的,属于厂内职工,负直接责任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处专职安全员6000-8000元的罚款,处班组长、站长4000-6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2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2000-2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属外协作业(施工)队伍的,除按成本价如数赔偿事故损失费用外,并处该队伍3-5万元的罚款,处所辖该队伍部室现场监督管理人员4000-60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部(队)长2200-2400元的罚款,处部(队)长2000-2200元的罚款,处主管副厂长1800-20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主管副部长1600-1800元的罚款,处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1400-1600元的罚款,处包月副厂长1200-1400元的罚款,处主管安全副厂长1000-1200元的罚款,处厂长800-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停薪停岗、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辞退、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罚款由厂安委会以文件形式下发全厂内,事故相应的责任人在接到文件后3日内,到厂财务部办理罚款手续。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年终厂安委会将从安全专项费用中提取适量金额,在年终综合考评时,对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全厂年内若发生一起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取消所有奖励。

2、全厂年内未发生一起重大或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厂长奖励5000元,主管安全副厂长奖励4000元,副厂长奖励35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奖励30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副部奖励2800元,专职安全员奖励2000元。

3、全厂年内未发生一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厂长奖励10000元,主管安全副厂长奖励8000元,副厂长奖励70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部长奖励5000元,安全环保质监部副部长奖励4000元,专职安全员奖励3000元。

4、责任范围内全年未发生一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以上者(包括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予分管厂长奖励3000元,部(队)长奖励2000元,副部长奖励1500元,专职安全员奖励1000元(指生产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厂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及厂内所有参营的外协作业(施工)队伍,均应该遵守本办法,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厂安委会将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厂内规章制度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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