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决策听证制度(范本)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价格决策听证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一、责任单位

***县物价局

二、责任人

价格决策听证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物价局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工作负全面责任,各位副职及有关股室按照责任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价格决策听证责任人:局长、各位副职及有关股室负责人。

三、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四、行使权限

价格决策听证,由所在地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五、听证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由申请人向县物价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如下:

①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制定或调整价格的项目、理由、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经济效益、政府投入、市场供求情况和本行业机关情况等事项。

②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报表资料;

③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计价原则、方法和价格水平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分析,本地及省内外同类项目现行价格水平说明材料。

2、县物价局成本监审股接受申请人委托,对拟制定或调整价格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进行测定,对申请人申报的成本进行审核,并出成本监审报告。

3、县物价局收到申请人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的书面申请和成本监审股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后,对拟制定或调整的价格进行初审,并写出初审意见。

4、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①定价机关是县物价局的,由县物价局提起;

②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由该部门向县物价局提起。

5、定价机关师其他部门的,应当向县物价局提交定价听证方案。

定价听证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①拟制定价格的具体项目;

②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额和调价幅度;

③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

④拟制定价格对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

⑤其他与制定价格有关的资料。

6、听证会举行30日前,县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7、听证会举行15日前,县物价局要通过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

8、听证会举行15日前,县物价局要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①听证会通知;

②定价听证方案;

③定价成本监审结论;

④听证会议程;

⑤听证会纪律。

9、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应当出席人总数三分之二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10、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①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人;

②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

③县物价局成本监审股对行业平均成本、企业成本审核情况等进行介绍;

④听证会参加人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成本、制定或调整价格的计价原则、方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县物价局的初审意见等发表意见;

⑤主持人总结发言。

11、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12、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①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②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③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

13、县物价局要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审批机关。

14、定价审批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定价审批机关根据听证会的意见,对定价听证方案作出修改后,县物价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等其他途径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15、定价审批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的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16、定价审批机关需要报请本级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17、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①只设主持人;

②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

③听证会按照本制度第三项10款1、4、5条规定的议程进行。

(二)时限

60个工作日

六、监督检查

(一)健全价格决策听证工作制度,用制度制约各个环节工作行为;

(二)局党组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三)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局纪检组负责人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公开、公示办理程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接受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监察局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承办、审核人员在组织实施价格听证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符合条件不对申请项目进行受理批准的;

2、法定条件不符合予以受理批准的;

3、超越范围和职权行使职能的;

4、违反法定程序、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的;

5、待人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推诿、致使发生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7、其他过错行为应予以追究过错的;

(二)责任过错认定

承办、审核人员在工作履职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审批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出现过错的,主持人承担责任;

4、应提交而未提交给局价费审批集体审议领导小组审议而产生的过错,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5、价费审批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批准人承担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承办人员、股室负责人违反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纪检组负进行责人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依纪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本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的工作。

2、分管领导违反制度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篇2: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范本)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及《**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建设公正、透明、高效“阳光政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地税机关。

第三条重大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四条地税机关法规部门负责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工作,联系、协调、指导本级机关和下级机关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下列决策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地税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涉及纳税人公共利益的税收征收管理的重大措施;

(三)重大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安排计划;

(四)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五)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拟作出重大决策的地税部门、单位,具体负责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决策事项的听证工作。

地税机关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拟作出决策的,由牵头部门具体负责听证工作。

第七条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由法规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还应当经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论证。

第八条听证会举行10个工作日前,负责听证工作的部门、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

负责听证工作的部门、机关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地税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的地税机关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决策机关申请听证。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等内容。

决策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委员、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委员由听证主持人和委员3人以上奇数组成;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的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委员从听证机关和有关部门产生;听证记录人由听证机关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决策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法规部门、监察部门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听证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听证代表由听证机关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熟悉听证事项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部门的代表;

(四)法律工作者;

(五)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六)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与的代表。

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或者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可以由听证机关直接邀请产生,或者由听证机关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听证机关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确定前,向听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听证机关应将以下资料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通知书;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有关机关、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委员合议;

(九)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十)听证委员、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五条负责听证工作的部门、机关应当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四)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作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七)其他有关情况。

(八)听证报告应当有听证机关印章,并附听证笔记和听证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七条听证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听证机关应当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报送上级机关法规部门备案、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十八条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应听证而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本级机关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于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决策机关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并按照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时限。

第十九条听证机关应当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的有关规定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决策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听证机关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重大事项决策听证制度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者不派员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

(四)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

(五)决策机关未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作为决策依据的。

第二十一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相关的考核、考评范围。

第二十二条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按规定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全市地税机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方案,拟订重大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实施方案应当报送市局法规部门、监察部门和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