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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听证制度在现代国家各个领域都有应用,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领域都有大量的听证制度。比如立法机关――人大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可以用听证的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这种程序我们称为立法听证。司法听证西方很常见,我国部分法院为了更好查明事实,在传统的法庭程序以外,也开始组织一些听证,我们称之为司法听证。今天我们讨论的是行政听证,就是行政机关组织的听证。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行政听证制度的概念

行政听证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正式决定之前,听取相关的公民和组织(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利益代表)的意见的一种程序,一种制度设计。

行政听证从制度类型上,有不同的分类,这点我们后面有专门的讨论,但是其中两种分类是最基本的:

一是以维护利害关系人自身权利、利益为目的的听证。比如行政处罚听证,在中立的第三方的主持下,由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就处罚事实、法律适用等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等的听证,这种听证类似于司法过程。这类听证的目的是对某个当事人做出合法的行政决定,这种听证因为程序上类似于司法程序,所以被很多人称为“司法型”的听证。

二是以保障公民参与公共决策为目的的听证,它不是针对某个当事人的,而是针对公共事务的,比如公用事业价格、城市规划、行政立法等,这类听证的直接目的是听取民情、集中民智、帮助行政机关作出正确的决策。

2.行政听证制度的基本特征

(1)行政听证的主持者、组织者是行政机关。组织行政听证的行政机关要么对听证事项直接拥有决策权、决定权,如处罚听证,听证机关对处罚具有决定权;要么对听证事项拥有建议权、监督权,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听证。

(2)听证的直接目的是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一定意义上说,听证扮演收集信息的角色,即利用听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使得行政决定更加科学、合理,更能让社会接受。

(3)通常情况下,听证参加者范围较广。比如上海地铁票价听证,共有乘客代表、专家代表、政府代表、地铁运营公司代表等四个主要方面参加,概括地说就是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和社会组织、与听证事项有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听证事项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学者、与听证事项具有职权关系的行政机关,甚至还包括对听证机关具有监督权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我们的国内民航票价听证会,听证代表就包括了经营者、消费者、专家学者。在圆明园整治工程环境影响听证会中,国家环保局决定以各类专家和社会各界代表为邀请对象,邀请了22个相关单位15名专家、32名各界代表参加,根据相关报道,这些参加者中最大80岁,最小11岁,他们中既有知名专家,也有普通市民与下岗职工,既有各个部门的负责人,也有各个民间社团的代表,既有圆明园附近的居民,也有千里之外赶来的热心群众。

二、听证制度在西方的发展

听证制度的建立在西方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确立了听证制度,这在现代行政法发展过程中是一个里程碑,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现代国家行政方式和行政理念的转变。

现在在一些国家,听证已是一个非常普遍的事,大大小小的社会事务、法律事务都开听证会听取意见。一些国家还成立了专门的听证组织机构。

大到国家层面制定涉及全社会公共利益、纳税人切身利益的法律政策,如涉及社会利益的立法,涉及药品、食品、电信、铁路的行政决策,必须召开听证;小到个人,一张交通罚单、一笔迟来的养老金,当事人都可以带上律师,要求行政法官给他开个听证会。

当然,行政听证程序要追根溯源,可以追溯到英国“自然公正原则”。这条古老的原则,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利,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他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这里,所谓听取意见的程序规则就是后来我们说的听证规则。这条规则一直被认为是“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方面的规则”,是行政机关“一个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什么叫最低限度?就是听取意见是行政机关最基本的也是必须的行为准则。

在美国,听证不仅是普通法的一个重要原则,而且也是宪法里面规定的所谓“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要求。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后来修正案第14条,又做了相似强调。用了两条修正案,强调任何权力的行使,必须程序正当,这奠定了此后美国法律的重要基础。而所谓程序正当,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后来,美国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听证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如德国,行政听证程序虽然没有宪法的直接依据,但是一系列的惯例和判例,决定了听证制度乃是这个法治国家不成文法的最重要原则之一。所以,1976年通过的德国《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奥地利1950年的《行政程序法》、西班牙1958年的《行政程序法》、韩国1987年的《行政程序法》、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均规定了听证程序。

当然,目前社会对西方的行政听证褒贬不一。有时,过多的听证造成行政效率低下,一些问题久拖不决,这也经常被批评为浪费纳税人的钱。但总体上考察,听证的严格,花的时间可能会多一点,但做出的决定更加慎重,从结果上讲,这还是有必要的。

比如,美国为了出台《空气清新法》,在立法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不只是议员投入大量的时间,议会还为此举行了长达44天的听证会。在两年时间里,美国参议员和众议员进行了近90次会议。现在看来,这种长时间的讨论,达到了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目的,大家都参与到环境保护、空气保护的议题中去了,后来的《水清洁法》的出台也是样,通过长时间讨论,环境问题引起了全国广泛的注意。

可以这样说,在以后30年的时间里,这两个法律大大促进了美国环境的改善。由于立法过程付出的艰辛以及社会全程参与,也促使执法部门更感到有义务有效执行这些法律。同时,公共听证使得污染的潜在影响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私人的决策,原来大企业都没有环境主管,1970年后大量企业开始雇佣环境专家和技术人员来负责保证工厂排放的污染满足政府制定的标准,以确保遵守法律,避免违法导致的巨额罚款。

所以,在我国的听证制度还不是十分完善的时候,我们要善于向西方学习,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使我国的听证制度更加完善。

三、行政听证制度的意义

“听证”制度现在红红火火地从理论层面走向实践,在我国确实是一个值得欣喜的进步。听证制度的发展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们提出法治国家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类似听证这样制度的发展是非常关键的。

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建立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意义:

1.提升公共治理的合法性

关于公共行政的合法性,即行政权的合法性,美国行政法学家理查德?斯图尔特提出了三种模型,这种模型不一定适合中国国情,但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他提出的三种模型是这样的:第一种是传送带模型,即行政权的合法性来自国会的授权,行政合法性是议会输送过来的;第二种是专家模型,即行政权的合法性来自其行政机关专业上的优势,行政机关积聚了专业的行政人员,所以有资格和能力处理社会专业事务;第三种是参与模型,即行政权的合法性来自行政机关的决策的公众广泛参与,行政决策有民意作为后盾。第三种模型对我们理解行政权的合法性问题有一定意义。中国共产党强调“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这不是一句空话,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中去,有利于督促政府更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是“权为民所用”理念的一个重要体现。

政府在决策前举行行政听证会,其实是双赢之举:一方面,政府决可以通过听证会制度吸纳民意,彰显自己尊重民意的姿态,可以赢得公众的信任、支持;另一方面,听证会制度确实可以集思广益,弥补政府在公共决策方面的知识缺陷,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有限政府”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理念之一。所谓“有限”既是指权力的有限性,实际上也是指政府所掌握的知识是有限的,而政府知识的有限性又决定了政府理性的有限性,政府的决定不是无条件地、永远理性的、正确的。行政听证可以通过吸纳民间资源,让政府的决策更加科学、合法、民主。

2.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从治理社会角度说,中国行政机构现在确实是面临一些现实困境。一些传统手段现在不能用了,如过去的很多强制手段。但我们现在也有很多过去没有的条件,比如,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政府的治理能力、制度建设水平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gg开放以来全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拥有基层法院3000多家,法官30万人左右,律师18万人左右,这些都是我国今天的资源、财富。正如世界银行说的:制度代表了一个地方70%的资源。听证制度就是中国今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制度资源。

同时,行政权与司法权一样,都是一种“危险的权力”,容易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与司法行为等一样,都会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现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诉讼的程序法规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拥有辩护权;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的程序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辩论的权利。所以,行政听证实际上是行政过程中,公民获得辩护权利的一种实现方式。

因此,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水平的提高。在听证过程中政府的信息公开了,政府行为透明度提高了,对政府权力的行使的监督加强了,这都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当然,听证制度的发展也标志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水平的提高。在建国以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没有像今天这样的听证制度,只有无序的群众式的大民主,那不是参与,是对法治的破坏,今天有听证制度,也说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3.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行政听证的听证事项一般涉及比较广泛的利益冲突,这些利益双方常常相互对立的,在听证会这个场合,大家充分亮观点、理性地讲道理,所以,听证在这个意义上说有利益协调的功能。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存在一系列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比如,上海一年的信访总量就达到100多万。这些社会矛盾中,有一部分是由于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事,没有民主行政、科学行政、依法行政造成的。这些矛盾,有些对抗是比较激烈的,有些甚至还酿成了大规模的群体性的事件。

要化解这方面的矛盾,当务之急是必须要构建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良好的协商与合作关系,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转变观念,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不能再是过去的一味强制型的管理。现在很多学者提出了“协商、合作”的行政方式,这对构建行政机关与社会的良好的互动关系是必要的,要让社会公众了解行政机关的想法。实际上,在听证过程中,行政机关也在了解社会公众的想法。所以,行政听证,实际上也有利于政府深入了解公众的愿望。这是一个双方相互理解,或者说是双赢的过程。这个双赢过程的形成,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4.有利于培养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

我国现在一个很重要的任务是要培养公众的社会责任感、社会责任意识。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不能是一味责怪社会、责怪政府,而是应该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只有这样,公民社会才能逐步建立起来,社会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听证实践有利于培养社会公众的主体意识,在参与、辩论过程中,公民在成长,社会将会更好地进步。

当然,现在反对多搞听证的人,有两个基本观点。他们认为,听证制度也有一些时间成本、效率成本、经济成本。当然,在推进听证制度的同时,也要考虑这样的因素。比如,听证本身的经济成本,现在越来越大。20**年某省春运价格听证,物价局开支达到30万元,而某地一个县物价部门一个听证的各项费用也达到数万元。比如在听证会的准备方面,主要包括租用场地的费用,人员的劳务费、交通费,尤其是专家的费用(在美国,听证会聘请专家证人,有的费用达到2500-5000美元,有的甚至要支付专家费数万美元)。所以,我们不能忽视这些较高的经济成本。而且听证还有时间成本。但是,这些成本我们可以看成是制度成本,是制度进步所要支付的成本,支付这样的成本总体上说是合理、合算的。

还有一些同志担心,听证组织不当,可能造成社会的误解和信任危机。尤其是过去我们在听证组织上玩些猫腻,或者说公众认为你在玩猫腻,后来随着网络的扩散,直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由此,我们一些同志认为都是听证惹的祸,其实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观点。这种情况,第一,提醒我们,听证会要么不搞,要搞,一定要真心诚意,一定要组织好,一定要完善听证程序,不要搞猫腻;第二,听证会组织不好可能造成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但是,政府信任危机靠什么消除?根本上也靠公开、公平、公正行政,可以这样说,听证这样的制度良好实施,是政府赢得信任的主要途径。当然,不是什么事情都是听证好,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很多,如座谈会、论证会、民意调查,听证不是唯一选择。

篇2: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范本)

为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听证范围】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第二条【基本原则】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条【听证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四条【听证指定和职责】听证由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审阅听证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上述职责。

记录员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听证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四)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

(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六)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听证员、记录员、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决定。

第六条【当事人听证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

(三)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四)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六)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查阅案卷材料。

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法举证、质证;

(二)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亦负有上述义务。

第七条【听证告知】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法规科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相关执法人员送达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四)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

(六)本局的名称和作出日期,并且盖章。

第八条【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本局不再组织听证。

第九条【听证通知】局法规科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不组织听证,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和第三人: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案由;

(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公开举行听证与否及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六)委托代理权、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回避申请权等权利;

(七)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等注意事项;

(八)本局的名称和作出日期,并盖章。

第十条【听证期限】听证会应当在决定听证之日起30日内举行。当事人申请变更听证时间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理由正当的,应当同意。

第十一条【听证委托】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代理权的起止日期;

(四)委托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听证会程序】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案由,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和依据;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五)第三人进行陈述,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辩论;

(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三条【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如下会场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拍照;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喧哗、鼓掌、哄闹、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的活动。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上述纪律,致使听证会无法顺利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四条【听证会质证】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验证,不公开出示。

质证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针对证据证明效力有无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的。

第十五条【听证笔录】应当对听证会全过程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案件调查人员陈述的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和依据;

(七)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主要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相互质证、辩论情况;

(九)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十)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入听证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交陈述意见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审核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将情况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审核无误后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听证报告】听证终结后,听证主持人将听证会情况报告本局负责人。

第十七条【听证延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并有正当理由的;

(三)当事人申请延期,并有正当理由的;

(四)需要延期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延期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听证主持人决定延期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八条【听证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依据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鉴定的;

(二)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十九条【听证恢复】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决定恢复听证的,应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条【听证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三)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

(四)听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五)听证申请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六)听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七)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妨碍听证会正常进行,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八)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没有必要举行的;

(九)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终止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听证主持人决定终止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由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篇3:贵港人防办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充分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下列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组织听证: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二、我办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事项。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高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我办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听证由业务科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由监察室派人参加,办领导视情况指定我办非参与行政许可审批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工作。

听证主持人在组织听证时,应当另行指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申请听证事项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具有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中止或终结;

三、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四、就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补充证据材料;

六、维护听证秩序,劝阻或制止干扰听证的行为;

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听证意见。

第七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他们的委托代理人(不超过两人)等。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申请回避权、委托代理权、陈述申辩权、举证质证权,同时负有提交授权委托书、如实回答主持人提问、遵守听证秩序的义务。

第九条行政许可听证七日前,应当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事由。

市人防办在收到听证申请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纪律以及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行政许可事项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及其证据、理由;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进行陈述申辩;

四、审查人员、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质证和辨论;

五、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最后陈述;

六、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一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向我办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我办负责人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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