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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副总工保安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及国家安全法规、法令、上级文件、指示、决定精神。

2、根据可采储量合理安排生产,搞好各项工程设计,及时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认真监督执行。

3、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及“安技措”计划及时完成。

4、督促有关部门按时制订机电、运输、提升及溜子设备检修计划,及时审批执行。

5、做好职工业务技术培训,指导工作,参与职工业务考核评比,确保要害工种持证上岗。

6、矿井发生事故时,及时参与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抢救,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篇2:防治水副总工之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技术方面负责绘制本公司煤矿技术图纸和收集管理有关煤矿技术方面的资料档案。

2、负责搞清本公司井田地质构造、老窑分布及积水情况。为全矿煤炭安全生产提供第一资料。

3、负责制定探放水制度和测量绘制必要的图纸。

4、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搞好矿区的资源管理,及时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5、会同机电部做好机电技术工作和各种机电和工程设计、对四大设备,要认真做好年鉴。

6、会同公司安监部,审定有关“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和验收工程质量。

7、负责申报有关改建、新建的科技项目,加强技术改造,改革开采方法,努力提高资源回收率和炭块率。

8、参加有关设计的审查工作,参加与本业务有关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篇3: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是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矿井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因素;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必须对所分管的工作熟练掌握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在总工程师及生产部长的领导下明确责任,对所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条鉴定井下施工场所的各种大小地质构造,并及时上图。

第三条对巷道过断层、石门揭露煤层时正确判断其层位关系。

第四条及时收集井下各种有关地质、水文资料,为巷道掘进、采区生产提供准确地质依据。

第五条对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存档。

第六条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及时了解出现的各种地质构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八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第九条每年必须组织两次对防水闸门的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的原则。

第十一条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

第十三条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矿井,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必须有防、堵、疏、排措施。

第十四条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防治水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0条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防治水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煤矿防治水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3条未对防治水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防治水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编制“雨季三防”等防治水计划有缺陷或失误,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分管的防治水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通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通防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通防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一通三防”范围内的技术组织、管理。通防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尽职尽责,积极协助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通防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必须积极配合总工程师在煤矿“一通三防”方面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搞好本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加强对分工业务的技术领导,协调好相关的工作。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煤矿通防技术管理制度。

第4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的长远规划,对煤矿的生产布局、开拓方案及接续计划审查把关,确保矿井采掘接续正常,同时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管理。

第5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通防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6条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通防专业安全技术措施。

第7条协助总工程师进行矿井配风计划的审批。

第8条负责组织“一通三防”专项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9条根据采掘工作地点的变动情况,及时监督、批准有关通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10条对“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经常检查“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通风系统做重大调整时,通防副总工程量应协助总工程师编制调整方案、安全措施,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2条反风演习时,通防副总工程师应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反风演习计划,并进行现场指挥。

第13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副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17条按照分工对煤矿“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8条煤矿“一通三防”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防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煤矿通风系统或配风计划不合理,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0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掘进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通防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1条“一通一防”专项工程(设施)验收不认真或对存在的问题未及时组织复查,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对“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一通三防”工作,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3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防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分管的通防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通防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7条在指挥通风系统做重大调理或反风演习时有失误,通防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非煤副总工程师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中心的技术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2、在煤加工、化工、建材等相关工作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并努力解决安全方面的技术难题。

3、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开发工作中,要注重安全技术措施方面的内容。

4、经常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与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5、当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时,提出技术性鉴定意见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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