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痛病房管理制度
[无痛病房的管理制度]
(一)、病房管理以病人为中心,护土长全面负责,科主任和主管医师积极协助,护理人员做好分管病室的管理工作。
(二)、保持病房整洁、安静、安全、舒适、温馨,避免噪音,做到走路轻、关门轻、操作轻、说话轻。
(三)、做好办公室、治疗室、换药室及配膳室等的管理工作。
(四)、统一病房陈设,室内物品和床位摆放整齐,固定位置。墙上不张贴、不挂线,未经护土长同意不得任意变动室内物品。
(五)、保持病房清洁卫生,注意通风,病房内不抽烟。走廊每天至少拖地二次,病室内拖地一次、清扫二次;每日擦拭门窗。
(六)、护理人员上班必须穿戴工作服、帽;服装整洁,必要时戴口罩;挂牌上岗。
(七)、病员被服、用具等按基数配给病员管理,出院时清点收回(一次性用品除外)。
(八)、护士长全面负责保管病房财产、设备并分别指派专人管理,建立账目,每月清点一次,有记录。如有遗失,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处理。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办好交接手续。
(九)、每月召开工休座谈会一次,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十)、病房内不得接待与病人治疗无关人员,不会客,查房时不接私人电话(特殊情况例外)。病人不得擅自离开病房,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经医务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一)、根据病情决定是否需要陪护,陪护人员主要职责是协助守护病人,进行必要生活照顾等。
附:住院规则
(一)、住院病人应遵守住院规则,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与医务人员密切合作,积极配合治疗和护理,安心休养。
(二)、住院病人应遵守病房作息时间,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与安静,不随地吐痰,不往窗外倒水,不乱丢果皮、吸烟和喧哗。地面注意防滑。
(三)、住院病人的饮食应遵守医嘱,由营养室配膳供应。外面带来的饮食须经医师、护士商量同意方可食用。病员饮食应按疾病需要由医嘱规定,特殊病情的饮食,在未征得医师或护士同意时请不要任意更改。
(四)、住院病人不得自行邀请院外医师诊治,不要随意到院外购药服用,以免影响疗效。
(五)、住院病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诊疗办公室,不得翻阅病案及其它有关医疗记录,有事可向医生、护士查询。
(六)、住院病人不得随意外出或院外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医师或值班护士同意方可离开。
(七)、住院病人应爱护公物,如有损坏须按价赔偿。
(八)、住院病人可携带必需生活用品,其他物品尽可能不带入病房,贵重物品请勿带入病房,以免失窃。
(九)、为了避免交叉感染,病员请不要乱串病房或自行调换床位,非探望时间不要会客,上午医疗查房时请不要外出,查房时不高声说话。
(十)、病人可随时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医院改进工作。
篇2: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范本)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公司内部事务处理;
10、公司商务及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报告及全部法律顾问工作成果。
四、服务程序:
1、律师接待聘请方的法律咨询;
2、律师初步答复聘请方的问题;
3、聘请方提供相关资料;
4、律师审阅资料,与聘请方商议解决方案;
5、律师着手处理案件,采取法律步骤;
6、律师及时与聘请方沟通情况;
7、律师按聘请方指示办理案件;
8、律师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9、后续服务(咨询及告知)。
篇3: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设立总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就是要通过总法律顾问的设立,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代表的,有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所构成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系统,形成以总负责人为主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体系,共建起总法律顾问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向总法律顾问负责的工作责任机制,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走向完善,并以此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结构可以看出,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总法律顾问的设立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以及法律顾问作用的充分发挥,将起到促进和保障的重要作用。总法律顾问的设立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权力的机构与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之间形成组织上的固定的连接,总法律顾问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同时,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总负责人,又是企业决策层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法律顾问的性质和职责决定了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以及法律顾问一样,在行使职责开展法律事务的工作中,较少考虑部门的利益,而是从法律的角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为目标,并且,总法律顾问的工作又是集中反映和体现了法律顾问的知识、智慧和经验。因此,总法律顾问也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在法律上的可行性,维护企业的经营成效和合法权益。
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这也是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制度关系的重要体现。
篇4: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C.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3.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保守秘密原则
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5.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事原则
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
五、附则
1.法律顾问的职权范围包括公司本部的所有下属公司。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篇5:卫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食品采购
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须按国家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1、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禁止采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清混有异物或有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规范规定的定型气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二、贮存
1、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储存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三、食品的加工、存放
1、食堂的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烂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作原料。
2、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
3、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不得出售腐烂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四、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食堂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2、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加工食品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戴戒指等。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剩饭剩菜的处理
1、食堂管理人员应精确预测就餐人数,合理安排当餐饭菜的数量,饭菜尽量少剩或不剩。
2、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食用。
3、对剩饭剩菜的保管、处理,要有专人负责,并作详细记录。
4、食堂负责人要严格对待剩饭剩菜的处理情况做好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六、食堂留样要求的记录
1、食堂对外供应的所有食品、成品应安排专人负责,进行留样。
2、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3、对留样食品的时间、菜名等其他留样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负责人签字。
4、留样人员要切实重视食品流样工作的重要性,对留样的记录情况,食堂负责人检查、签名,相关记录至少保存12个月。
七、食品清洗和消毒
1、各食堂应制定清洗和消毒制度,以保证所有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洗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l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l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条款和标准。
3、采用化学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和食品接触面。
4、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持设施内定位存放且有明显标记,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5、做好餐具消毒的记录工作,对消毒的器具数量及其它情况进行记录,负责人签字。
八、库房卫生要求
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2、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4、除冷库处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或条件。
九、食品处理区(后堂)及餐厅的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
2、粗加工、切配、餐具消毒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高度。
3、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洗、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需配植物性和动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5、凉菜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6、凉菜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宜戴口罩。
7、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态。
8、餐厅内桌、椅、台等应保持清洁。
9、废弃物至少应每天清除一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