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范本)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公司内部事务处理;
10、公司商务及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报告及全部法律顾问工作成果。
四、服务程序:
1、律师接待聘请方的法律咨询;
2、律师初步答复聘请方的问题;
3、聘请方提供相关资料;
4、律师审阅资料,与聘请方商议解决方案;
5、律师着手处理案件,采取法律步骤;
6、律师及时与聘请方沟通情况;
7、律师按聘请方指示办理案件;
8、律师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9、后续服务(咨询及告知)。
篇2: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设立总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就是要通过总法律顾问的设立,建立以总法律顾问为代表的,有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所构成的企业法律顾问组织系统,形成以总负责人为主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体系,共建起总法律顾问向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向总法律顾问负责的工作责任机制,使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走向完善,并以此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结构可以看出,总法律顾问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总法律顾问的设立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完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以及法律顾问作用的充分发挥,将起到促进和保障的重要作用。总法律顾问的设立使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权力的机构与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律顾问之间形成组织上的固定的连接,总法律顾问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
同时,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总负责人,又是企业决策层的高级管理人员,总法律顾问的性质和职责决定了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以及法律顾问一样,在行使职责开展法律事务的工作中,较少考虑部门的利益,而是从法律的角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为目标,并且,总法律顾问的工作又是集中反映和体现了法律顾问的知识、智慧和经验。因此,总法律顾问也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在法律上的可行性,维护企业的经营成效和合法权益。
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这也是总法律顾问与法律顾问制度关系的重要体现。
篇3: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C.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3.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保守秘密原则
对工作中涉及的公司机密严格保密。
5.合法性与灵活性相结事原则
在合法基础上,针对公司工作中的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措施。
五、附则
1.法律顾问的职权范围包括公司本部的所有下属公司。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篇4:法律顾问工作制度范本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公司内部事务处理;
10、公司商务及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报告及全部法律顾问工作成果。
四、服务程序:
1、律师接待聘请方的法律咨询;
2、律师初步答复聘请方的问题;
3、聘请方提供相关资料;
4、律师审阅资料,与聘请方商议解决方案;
5、律师着手处理案件,采取法律步骤;
6、律师及时与聘请方沟通情况;
7、律师按聘请方指示办理案件;
8、律师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9、后续服务(咨询及告知)。
篇5:茶业公司法律顾问制度
茶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加强公司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办公室内设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公司办公室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案件的,由公司法制办代表公司办理有关委托手续。公司办公室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成。公司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公司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公司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公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公司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根据需要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9、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10、参与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1、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2、接受公司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前述第四条2、3、4、6、7、8、10、11项工作职责,各部门须通过公司办公室向法律顾问交办。对于有关法律事务,如有公司办公室的书面文件统一部署或授权,各部门可以直接与法律顾问联系。
第七条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前,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八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九条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十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制度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对于诉讼、仲裁案件,如因受诉法院或案情等因素,需要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由法律顾问提出建议人选供办公室、有关部门负责人参考,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室应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适时梳理分析并根据需要提供分析意见。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购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等法律书籍、资料,订阅相关法律报刊杂志。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办理公司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代理费,交通、住宿费,根据事务的归属,由发生该事务的有关部门审查承办,公司根据实际发生额给予解决。外聘法律顾问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按照公司部门经理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工作制度经法律顾问室批准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