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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公寓章程(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老年公寓是以民为本,关注民生,为党和政府分忧,替天下儿女尽孝,服务于社会的福利事业,下面qiquha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老年公寓的章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单位名称:嘉祥县萌山老年公寓

第二条单位性质:本单位属于社会福利性单位。

第三条单位宗旨:以民为本,关注民生,为党和政府分忧,替天下儿女尽孝,服务于社会的福利事业。

第四条单位的注册资金为叁佰肆拾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筹。

第五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嘉祥县民政局。

第六条单位住所:嘉祥县城横山路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接纳来自社会各界子女无暇照顾的老人,给予住宿和服务;

(二)收留鳏、寡、孤、独老人,改善生活质量;

(三)收留被遗送的婴幼儿、残障儿童、孤儿和无家可归儿童;

(四)开展或资助与社会福利相关的公益文化宣传活动;

(五)宣传社会福利新理念,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社会福利工作;

(六)承接政府部门职能转移或委托办理的社会福利项目;

(七)支持和开展社会福利理论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八)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单位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单位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单位的宗旨、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本单位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单位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单位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单位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五)执行单位会决议;

(六)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单位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单位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单位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凡在本单位工作的职工应从本单位领取合理的工资报酬。第二十一条本单位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单位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单位发生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本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单位副理事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单位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理事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收入来源于:

(一)提供住房和服务取得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单位社会公益活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二)单位的日常运转、管理及筹资费用;

(三)单位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应在单位表决通过后15日内;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终止,应在单位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2:Z老年人协会章程

关于转发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的通知各乡镇政府:为认真做好全县老龄工作,根据省、市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县村、屯都要相应建立老年人协会,现将《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按照有关要求,参照此章程制定好各村、屯的老年协会章程。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木兰县松江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第二章任务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2、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第三章会员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第七条:会员权利: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4、提出退会第八条:会员义务: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第五章经费第十二条:经费来源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2、会员会费。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5、老年人自愿捐献。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篇3:老年人协会章程模版

关于转发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

为认真做好全县老龄工作,根据省、市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县村、屯都要相应建立老年人协会,现将《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按照有关要求,参照此章程制定好各村、屯的老年协会章程。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木兰县松江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七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

4、提出退会

第八条: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五章经费

第十二条:经费来源

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

2、会员会费。

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5、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篇4:X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

关于转发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

为认真做好全县老龄工作,根据省、市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县村、屯都要相应建立老年人协会,现将《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按照有关要求,参照此章程制定好各村、屯的老年协会章程。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木兰县松江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七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

4、提出退会

第八条: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五章经费

第十二条:经费来源

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

2、会员会费。

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5、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篇5:老年人协会章程范本

老年人协会章程

关于转发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

为认真做好全县老龄工作,根据省、市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县村、屯都要相应建立老年人协会,现将《木兰镇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转发给你们,请各乡镇按照有关要求,参照此章程制定好各村、屯的老年协会章程。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松江村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定名为木兰县松江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社区(村)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老年群众自愿组合的组织,协会在社区(村)党政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工作接受上级老龄工作部门的指导。

第三条:协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利于“三个文明”建设、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活动。发挥老年人的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呼声,团结本社区(村)老年人,努力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民乐”的奋斗目标,使老年人与全社会成员共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成果。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1、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一法一例”,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向社区(村)和上级老龄工作部门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村)解决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开展为老年人服务活动。

3、组织老年人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4、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老年人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助社区(村)做好老年群体的各项工作,发挥老龄主管部门的助手、桥梁和纽带作用。

5、完成社区(村)和上级老龄主管部门交办的老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凡居住在本社区(村),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第七条:会员权利:

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及活动有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监督,要求答复和解决所提出的问题;

4、提出退会

第八条:会员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自觉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制度,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协会章程及宗旨,发展会员;‘

5、向协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协会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三年,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其职责是报告工作,修改章程,选举协会委员会。

第十条:协会委员会设委员五――七人,其中会长一人,副会长两人。会长、副会长、委员构成要有广泛代表性,特别是妇女代表。协会可根据居住条件再划分出若干小组,组长由委员会任命。

第十一条:协会委员因变故需增补时,由全体委员讨论决定,并提请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五章经费

第十二条:经费来源

1、可从社区经费(村公益金)中按比例划拨一部分。

2、会员会费。

3、社会各方面的资助和捐赠。

4、通过合法途径的创收收入。

5、老年人自愿捐献。

第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协会开展各项事业活动的支出。

第十四条:经费要有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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