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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为了防止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人身安全,同时为了促进矿井防治水各项工作工作的及时开展,特制定此防治水管理运行制度:

11、矿井必须建立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主要负责人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

12、科室必须配齐满足防治水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

13、必须加强防治水基础工作。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14、必须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15、必须具备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能力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和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防水闸门等防水隔离设施,实现分区隔离。隔离设施必须安排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水闸门每年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组织两次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6、必须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制度。

17、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受上覆岩层水或地表水威胁的煤层,必须按照矿井设计和矿井地质报告的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未经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受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开采前必须查清水文地质条件,编制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按管理权限报批后组织实施。

18、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

19、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在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情况下,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情况下,必须有防、堵、疏、排措施。

20、公司必须加大对防治水工程的资金投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篇2:煤矿地测防治水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1、采掘地质说明书应按矿井地质规程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规定提出,并由分管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生效。

2、凡新采区的地质报告、补充地质资料(附图)报分管副总审阅后打字呈文报公司审批。

3、各类报表、图纸、总结、规划等经矿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查后,按规定制度分年、季、月上报。

4、凡因地质及水文地质影响的块段,需办报损和注销煤量手续及受水威胁的地段采掘说明书,需上报主管单位审批。

5、凡重大贯通工程,石门揭煤、防探水等危害安全生产的地测问题,应编制施工技术措施和技术设计书,报公司审批。

6、地表移动观测,工广煤柱、断层保护煤柱等重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技术说明以及合理留设防水煤岩柱,提高开采上限的技术编制,应报公司审批。

7、年终储量核算、储量动态增减和各种储量报表,合理开发煤炭资源等应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篇3:煤矿地测防治水工作质量事故分析考核制度

1、地测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坚决杜绝一切因地测防治水工作失误而造成的无效进尺、误揭煤层、透水和贯通失误等事故发生。

2、地测防治水工作坚持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追查事故原因,制订防范措施。

3、由地测科科长及有关单位组织全科有关人员进行事故综合分析,明确责任并引以为戒,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4、对有争议参与单位多的工作事故,会同有关单位,主动积极协助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追查。

5、地测防治水工作坚持奖惩分明的原则,对工作表现突出,质量优良,有一定贡献的同志,应给予奖励,以鼓励上进,加强全单位责任,提高工作质量。

篇4:煤矿防治水资料定期整理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1、凡在采掘生产过程中,地质及水文地质复杂地段以及威胁安全生产的地质问题,如透峒、揭煤、突水,应由科长、分管副科长、主管工程师组织地质、测量及水文人员集体会审,会审意见报矿总工程师和有关技术部门。

2、地测防治水人员必须坚持资料定期会审制度,研究有关地质、测量及水文地质疑难问题。

3、地测防治水图纸资料须填写登记,设置专柜归档,有目录索引,借阅图纸资料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归返手续。

4、提供地测防治水资料由施工单位和设计技术部门,以委托书方式,经分管副总批准,地测科科长签字认可后按《矿井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

5、提供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等地质资料可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内容规范提供。

篇5:煤矿地测防治水设备仪器工具使用保管报废制度

1、地测防治水仪器应按精度分级使用,如仪器陈旧需降级使用或报废,需经矿能计办及公司相关部门鉴定。

2、在观测过程中,不准持望远镜旋转仪器,转动仪器前应首先松开固定螺旋,各制动螺旋不宜旋的过紧,微动螺旋应尽量全用中间部分。

3、在实测过程中仪器迁站,如通视条件较好,且距离较近时,仪器可以连同三脚架搬移。但应一手扶仪器一手扛三角架,否则应将仪器装箱或把仪器与脚架分开,由专人扛着搬移。

4、实测过程中,观测员不应离开仪器,任何时候都不能造成无人看管的现象,并应注意防晒防淋。在装箱搬运时,应扣牢锁好,确认无误后,方可携走。

5、仪器的光学部件,只能用揩镜纸,不许乱拭乱揩,以免光学部件受损。

6、仪器使用完毕后,应先用软部或毛刷清扫外部灰尘放在干燥通风的环境里晾干水汽,然后放置仪器柜中保管。

7、应建立仪器档案,并由保管者认真填写。

8、钢尺经常保持清洁,有专人保管。仪器、工具购进、领进要登帐,发放要记帐,各类工具要以旧换新,丢失工具影响工作由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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