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绞车管理规定范本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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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绞车管理规定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1、新安装小绞车必须由技术科专业人员进行设计,科长审批,矿总工程师批准,小绞车的安装、回收原则由机电科负责。安装设计中,要明确标注绞车硐室尺寸、绞车型号、控制设备型号、绞车安装地点、安装尺寸、照明和信号的安装位置、钢丝绳型号、长度、最大载荷量、绳头的连接方式,以及下山安全设施(车档、安全门、地滚的安装尺寸和具体要求等)。

2、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和斜巷角度大于15°的小绞车应安装在混凝土基础上,临时使用且牵引斜巷的角度不大于15°,载荷小于绞车额定值负载的四分之三时,可以采用压两戗柱固定,压戗柱的固定情况,必须经常检查。

3、所有小绞车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安装质量标准要求,安装竣工后应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小绞车牵引斜长超过15m时,都必须安装声光信号,信号线应采用橡套电缆,并且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绞车电源开关必须采用远控按钮操作。

5、绞车管理要专人包机,谁使用谁管理,保持完好,绞车离合、制动系统、护绳板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否则,不准使用。提升车辆的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必须符合要求,挂车要用保险钩头或马蹬,倾角大于12°时要用保险绳。

6、小绞车在使用中必须实行班检查和日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班检查由司机负责,日检查由维护员负责。

7、对绞车要实行定期维修,禁止在井下倒换使用或超周期使用。上井大修后的小绞车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

8、小绞车司机要固定专人,经过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不准无证开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禁超载提运,严禁不送电放车。

9、小绞车提升的钢丝绳和保险绳必须严格执行日检查制度,由使用单位的维护员负责,特殊情况(出现异常变化,维护员掌握不准时)汇报调度室,指定机电专职检绳员现场签定。在绞车使用现场建有钢丝绳检验记录本,每天将验绳的情况详细记录在上面。

10、所有使用绞车的地点,必须建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绞车技术特征牌板。

篇2:斜巷提升运输管理规定

1、斜巷各水平及上下口车场是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场所,严禁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入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或睡岗。

2、斜井巷道的设计和巷道两侧管、线、电缆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主要绞车道严禁行人。

3、斜巷运输安全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绞车提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4、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工作。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5、必须明确一名把钩工负当班本岗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一名挂钩工配合工作。调度绞车司机和推车工必须服从把钩工和挂钩工的正确指挥。

6、倾斜井巷的提升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由使用单位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矿车、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包括保险绳、挡车器等)、信号、地滚及抗绳轮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这些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主提升道必须安设托绳轮(辊),托绳轮(辊)的设置间距为25m:变坡点处还应安设坡头轮。以上轮(辊)均应转动灵活,从而降低钢丝绳的磨损率。

7、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车不行人”制度,在行车时间内任何人不准进入斜巷。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调度室和上口把钩工同意,待停车后,方可行人。凡是小绞车斜巷中间横贯处设红灯,红灯亮时,不准上下人。小绞车运行时,不准在小绞车巷道中工作和休息。必须在该巷道中作业时,要有安全措施,经有关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再与有关人员联系好后方可工作。

8、小绞车司机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五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绞车必须台台完好,有专人定期检查维修。绞车司机进班后必须先对绞车及钢丝绳进行检查。

9、挂钩工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连挂车辆,并挂好钩头和保险绳,同时还必须对钩头、保险绳、连接环、插销、车辆及其装载情况等全面检查。把钩工应严格进行复查、确认安全可靠、绞车无余绳,方可按规定发开车信号。上口车场由把钩工负责安全门,挂钩工负责挡车器,推车下放。下口及各水平车场的工作人员立即进入躲避硐。严禁任何人员爬、蹬、跳车。挂钩工进班后必须对老钩15米内钢丝绳进行检查。

10、各车场使用调度绞车调配车辆时,其司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采用小绞提升的斜巷,必须有安全措施,其司机要严格按照所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1、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和炸药、雷管等特殊物料,必须按照审批过的安全措施的要求运送。运送物料时,每次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车辆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高、超宽时,严禁提升。

12、在斜巷内处理事故或进行其它作业,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13、倾斜井巷的提升,必须有齐全、灵敏、可靠的信号装置,提升作业严格按信号指令执行。非危险情况,禁止用其他方式(如喊话、敲打管子等)代替提升信号。信号装置必须声光俱备,信号标志以主钩头为准,一声停车,二短声提升,三短声下降,二长声提升,三长声下降。规定急速乱点为跑车和撞车事故信号。

14、倾斜井巷内必须设置能够阻止矿车跑车的挡车器,挡车器应按如下规定设置: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安设一组:在变坡点处安设一组(含下部各车场)。挡车器应当经常处于关闭状态,过车时才准打开。当发生跑车和撞车事故时,下口及各水平的工作人员迅速进入躲避硐或安全地点。上口把钩工发出事故信号后及时汇报。

15、保证各工作场所和斜巷内的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做到文明生产。

16、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洒水、清尘、开启喷雾水幕,严禁出现浮尘和浮煤。

17、斜巷(上、下山)和峒室技术要求

(1)、小绞车斜巷应符合设计,巷道支护应达到合格品,斜巷净高不小于1.9m,矿车到斜巷突出部分(或距离管道物体)的最小距离不小于250mm,不得有断棚,漏顶现象。

(2)、斜巷必须有水沟,盖板齐全,流水不得冲刷道心,巷道内无矸石杂物,达到畅通整齐。

(3)、小绞车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2m,棚子距小绞车最近距离不小于600mm。峒室支护达到合格品,15kw以上小绞车,峒室要有正规设计,小绞车基础要用砼浇灌。

(4)、斜巷下部停车场应设有躲避峒,躲避峒距起坡点不小于2m。其规格:高×宽×深=2×1.2×1m。

18、轨道和车场技术要求

(1)、斜巷轨道敷设要达到合格品,平直、稳固、道板不悬空。

(2)斜巷上下停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车长数的3倍。停车场轨道要水平,上车场不得有向提升巷的斜度,以免矿车自溜下滑。

19、地滚:小绞车斜巷必须装地滚,间距不大于20m,安设齐全,转动灵活。上口轨道变坡点(罗锅道)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Φ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Φ40mm,要安装平正,稳固、灵活。

20、阻车器:凡小绞车斜巷上车场距变坡点(罗锅道)1~2m处必须装设阻车器,双轨道要装两个阻车器。阻车器形式提倡用自动复位阻车器,其他形式也可使用,但必须性能可靠,动作灵活,操作方便,阻车器必须经常处于阻车位置。

21、挡车门

(1)、凡小绞车斜巷从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m处要装一道挡车门,当车通过时方准打开,过后立即关闭。

(2)、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安设二道挡车门。第一道门距迎头或扒装机10m,第二道距第一道15m,两门随掘进前移,或随扒装机前移。

(3)、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车点向上5m设第一道挡车门,距迎头10m或距扒装机尾5m设第二道挡车门,此门随掘直前移。

(4)、铁门规格,用15kg/m钢轨焊接:高×宽=1500×800mm为宜,门轴直径不小于Φ30mm。门柱可用矿用工字钢或类视强质材料,顶底窝深度:从硬面下不小于200mm,立柱角度为近山70°~75°,安装牢固、顶底不得加楔。柱距不小于1200mm。

(5)、小绞车斜巷挡车门,可设计在门下方的操作机构,如钢丝绳滑轮机构或杠杆,连杆机构等。由挂钩工负责操作。下山掘进铁门要有专人负责,可在铁门旁开躲峒,随门前移,开门人员在硐内操作,手脚不准外露。也可用绳滑轮在门上下方操作。

(6)、有条件的斜巷要求装连环挡车门。

22、小绞车安装规定

(1)、小绞车滚筒中线应与绞车提升巷道中线重合,安装平稳牢固,方便操作。不爬不咬绳,不跳绳,排列口整齐。

(2)、掘进上山小绞车(倒位牛绞车)应安装在直道外则,绞车机体距轨道和棚柱不小于200mm近头,立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不小于Φ400,严禁用小滑轮代替。导向轮支柱如用小滑轮代替,其直径不小于Φ400,顶窝在硬面内200mm,柱下穿铁鞋。支柱角65°~75°。

(3)、小绞车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其绞车基础应砼浇灌,低于一年使用期的可用迎压柱固定或用地锚杆固定。用迎压柱固定时用两棵压柱,迎柱角65°~75°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绞车底梁可用18号槽钢,地脚螺丝和垫圆应符合小绞车地脚孔要求。

(4)、小绞车信号声光要兼备,符合五小器完好要求。电铃信号应装在信号板上,并安放在躲避峒壁上。

(5)、钢丝绳直径应符合绞车技术要求(或经验算)符合安全规程规定。

(6)、小绞车必须用装有保险绳的桃绳环钩头,钢丝绳链环与桃绳环钩头连接,钩头经试验并符合安全规程规定。严禁用钢丝绳链环、铁棒与矿车直接连接。

23、检查维修

(1)、小绞车要实行专人定期检查维修,每周不少于一次,钢丝绳、直接装置、地滚、安全设施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要有专人负责做好记录,机电工区设有登记台帐。

(2)、小绞车用的钢丝绳和保险绳断丝处不得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必须及时更换。

(3)、直接装置、保险钩头,插销磨损不得超过尺寸的15%,闸带磨损厚度不得超过折厚1/3,且不磨铆钉。

(4)、井下使用达12个月的小绞车必须升井检修。

篇3:清理煤仓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目的

为了确保1#煤仓清理作业安全、顺利进行,杜绝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清仓作业

第二条清仓工作由外包维护部门完成,在得到公司领导同意及仓储处当班领导的许可后方可进行各项工作。

第三条凡参加清仓工作的人员,事先必须学习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掌握和了解有关规定,熟悉气体中毒、窒息急救法。

第四条从事清仓工作的人员,应服从现场管理人员和值班负责人的指挥,遵守现场的其他安全规定;皮带运行时,严禁靠近皮带;跨越皮带必须经过通行桥,禁止在运行或停止的皮带上行走、站立或传递各种用具;现场和煤仓内严禁烟火。

第五条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按《安规》规定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要做到“一仓一票”,工作票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把安全措施做好,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经落实到位,方可许可工作并办理好工作票手续且安排好每班一名现场工作负责人专门与运行当班值长联系清仓工作事宜,严禁在集控室使用电话“遥控”落实或许可。严禁未办理工作票进行清仓工作。

第六条清仓工作所使用的照明、送风等设备应由电气专业人员负责接线,煤仓内进行捅煤作业时应使用行灯照明,电线应完好无破损,防止漏电伤人。

第七条工作人员所使用的安全带、安全绳、软梯、跳板等清理工具应符合规定要求,应仔细检查有无破损,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安全工具。作业人员系好安全绳进入煤仓前,应先将另一根安全绳从将要进行作业的位置正上方有固定装置处放入仓内,作业人员进入煤仓后,立即将另一根安全绳挂上同时脱开原来的安全绳并示意监护人员栓上固定装置上。

第八条工作时工作人员应戴好安全帽、口罩、手套,把袖口和裤脚扎好,在外面进行监护人员与下仓工作人员必须相匹配,进入煤仓后安全绳应由监护人一直保持在稍微拉紧的状态。

第九条如果煤堆积在煤仓的一侧并有很大的陡坡(大于50度)时,应在进入煤仓前将陡坡用捅条消除,以免煤堆坍塌发生意外。

第十条打开煤箅子时,须采取措施,防止箅子落入煤斗内。工作结束后应将箅子重新盖好并栓牢。

第十一条进入煤仓前应将落煤斗积煤清理干净,所在位置的分煤器应抬起并切断电源,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第十二条操作人员要注意相互配合好,防止脱手滑落;操作时,监护人员应始终将安全绳拉紧。

第十三条在清理过程中,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仓内的情况,监护人员不准同时担任其他工作,监护人员的目光不应离开仓内作业人员,应随时检查工作人员的安全绳松紧程度并及时调整;监护人员应采取间隔性的喊话来与作业人员沟通仓内情况,并保证喊话相互都能听清楚;严禁监护人员无故离开现场或从事与监护工作无关的事情,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现场,应委托现场的其他工作人员代替进行监护,代替监护工作的人员,在原来监护人员没回来或没有人员接替监护工作的情况下,不准擅自放弃监护工作,直至有人接替为止。仓内的照明应能保证监护人员看清作业人员并准备一定数量的电筒。

第十四条清理原煤仓应保证至少有七至九人和至少有两组人员,轮流进行清理工作和休息;仓内作业人员应根据自己的身体适应情况,自行决定作业时间,作业人员要注意补充水分,以免出汗过多造成虚脱、晕倒和中暑。如果仓内作业人员出现虚脱、晕倒或中暑,应立即将虚脱、晕倒或中暑人员放到软梯上的跳板,另外一人护送,仓外监护人员要迅速将软梯提上来,按照“紧急救护”程序进行抢救。在抢救的过程中要注意监护好仓内的人员,软梯提上来以后,要马上放回仓内,责令停止作业,仓内所有人员撤出休整。

第十五条清仓工作应按照从上至下、逐层清理、填补空洞的原则进行,作业过程,要随时注意仓内落煤情况,积煤严重的一侧要加快清理,使仓内煤层基本上处于同一平面高度,要避免出现陡坡和空洞;如果煤仓落煤出现空洞,可联系主控人员适当减少对应给煤机的给煤量或暂停其运行,并要尽快清理填满空洞,煤仓落煤过快出现空洞,不能填满时,仓内人员立即撤到软梯上,仓外工作负责人应立即联系运行人员停止其他给煤机运行,必要时可要求输煤人员上煤,待填补空洞后方可继续清理工作。禁止采用捅宽落煤口加快落煤速度的方法来进行煤仓清理工作。

第十六条清煤工作接近仓底时,应考虑逐渐减少仓内作业人员的人数,如果仓底落煤口还有部分结煤,应要求当班炉运人员将给煤机停止运行,待清理完结煤,作业人员撤离煤仓外以后,方可通知当班炉运人员将给煤机投入运行。

第十七条清理工作结束,工具应使用绳子从另一个出口吊上来,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认没有工具遗留在仓内时,方可恢复落煤斗。

第十八条清理煤仓的整个作业过程,配合捅煤的运行人员应始终坚守在工作岗位上,做好现场的监督和联系工作,启动皮带上煤前需与清理煤仓工作负责人做好安全交底并检查,确认工作人员确已处于安全位置以及清仓所在位置的落煤斗的落煤口已经封堵好、没有工具等遗留在皮带上,方可启动皮带;值班负责人和辅控负责人应经常性地检查清仓工作安全措施落实及进展情况,督促值班人员勤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汇报;出现严重不安全情况时,应责令立即停止

作业,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允许继续作业。

篇4: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1、监控维护、修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各后方可上岗。监控制值班人员不得脱岗,当发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在2分钟内汇报安全矿长,调度员应及时调清情况安排处理,并汇报值班领导及矿调度。

2、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监控分站,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闭锁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安全科严格按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安装。

3、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的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人监控人员在场监护。

4、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和监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5、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就使用地面空气和标准气样进行调试,甲烷传感器每7天由监测工和瓦检员、机电工在现场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在测试和使用过程中,断电功能失效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头面的施工,及时处理,处理好后才能恢复施工。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6、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7、如果监控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在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控装置。

8、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9、监控装置应定计划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监控分站必须每天进行防爆检查,严禁失爆。

10、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区队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装置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控维护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1、使用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2:监控中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控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账、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13、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监控维护工或瓦检员按规定位置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控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14、采煤工作面从运、回巷门子口至工作面,掘进迎头从开门点到迎头所有监控设备由施工单位看管,被盗或故意损坏的责任者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如查不出责任者按发下标准情况由施工单位赔偿,探头被盗:2000元/个,损坏探头:500元/个,探头线被盗:5元/米。区长罚款50元,各工作面的探头均由当班的安全员和瓦检员负责,维护、看管,如当班瓦检员、安检员未发现汇报,各处以300元罚款,传感器线每丢失1米按20元计罚,传感器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15、各区队的责任管理范围,按通风工区当月划分的范围执行。

篇5:煤矿机电运输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煤矿机电运输管理,提高全省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规程规定,结合山东煤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各类煤矿。

第三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机电矿长和副总工程师,管理机构要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安监部门也要相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机电运输专业技术人员,采掘区队必须配备专职的机电副职和不低于3%的机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统计采掘工区机电副区长、跟班技术员名单,含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专业等信息-郑爱新)。

第四条?煤矿必须建立完善机电运输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定期检测检验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工作制度。

第五条?煤矿要建立机电运输隐患定期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实行ABC分级管理(对闭合台帐备注出级别,郑爱新),严格治理措施、责任、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孙盛东)和监控措施“六落实”,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销号。

第六条?煤矿必须健全完善机电运输装备管理台账、技术资料或电子档案,并实现微机化管理。要及时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孙盛东)、井下运输系统图(刘雨)、压风系统图(葛夫贵)、排水系统图(葛夫贵)和井下通讯系统图等,并确保图纸资料真实可靠。

第二章?供电安全管理

第七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严禁线路“T”接。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矿井通风、提升、排水、压风、抽放瓦斯、监测监控等设备的主要负荷,以及井下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及其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第八条?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必须装设灵敏可靠的过流、短路、漏电、接地保护装置,每年对供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核算、调校和整定,并于雨季前进行一次电气预防性试验(孙盛东)。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采用综合保护装置,按规定进行试验,并建立各项试验记录。

第九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制度。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

第十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切断电源的开关把手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对带有电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切断电源后,检查瓦斯并经充分放电,达到规定的延迟时间后,方可开盖检修。

第三章?主要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省煤炭工业局对煤矿主要机电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实行准入备案管理。煤矿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在其产品投入山东省境内煤矿使用前,应将厂家产品等情况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煤矿企业以上主要机电设备设施安装、改造,应从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目录中选择生产厂家。(根据各自分管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

第十二条?矿井主副井提升机的设计、改造方案必须逐级报市煤炭管理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审核,并经省煤炭工业局备案后方可实施;工程竣工经省煤炭工业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根据各自负责的工程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

第十三条?煤矿机电、提升、运输系统使用的矿用产品选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政策,遵循先进适用、高效节能的原则。严格购进设备招投标管理,严格安全准入,购进的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列入《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设备必须具有矿用产品煤安标志。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入井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十四条?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

第十五条?矿井机电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5%及以上(郑爱新),在用机电设备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运行安全可靠,井下电气设备杜绝失爆现象。对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定期检查,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井下移动防爆设备要定期进行升井检修。

第十六条?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备及材料,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选用、管理电缆,严禁使用非阻燃电缆和电缆超负荷运转。

第十七条?大力推行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在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刘雨)、供水施救(刘雨)

、通信联络和紧急避险“六大系统”的基础上,积极建立矿井综合监控系统,实现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通风、压风等系统机电设备的远程控制,提高设备管理自动化、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提升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矿井主要提升系统的改造和更换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提升系统保险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电控系统、液压及机械制动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各种闭锁关系正确,制动能力满足安全控制要求。提升电控系统逐步应用计算机控制技术和节能控制技术。

第十九条?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安全可靠,选型恰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必须严格执行《山东省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规定(试行)》。带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各类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可靠;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者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物料,并装设紧急停车装置。

第二十条?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机车、无轨胶轮车警铃或警笛必须齐全完好,前有照明,后有红灯,并有防止碰头、追尾事故的技术措施。同一水平使用3台以上机车时,应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台数大于5台时,必须使用“信、集、闭”系统。

第二十一条?采区调度绞车安装、使用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刘雨)和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动态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第二十二条?矿井必须制定井下运送大型物件管理规定,运送装载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等特殊物料时,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措施。(刘雨,冯恒山)

第二十三条?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严禁超期服役。

第二十四条?优化运输系统,井下杜绝人力推车,运输原煤优先选用皮带机,斜巷运送人员优先选用架空乘人装置,采区辅助运输推广使用单轨吊。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装备机械运人设备。

第五章?设备检验检修

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压风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电缆和钢丝绳等进行定期检验(葛夫贵、孙盛东);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屠辉)。

第二十六条?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应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其它提升系统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性能测定(孙盛东)。对斜巷人车防坠器,每班进行一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一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一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并建立试验记录(刘雨,刘广尧)。新安装或技术改造后的提人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后方可运行。

第二十七条?煤矿企业应按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选择、检验和使用钢丝绳产品。

第二十八条?倾斜井巷运输用的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必须装设保险绳。(张目格、葛夫贵)

第二十九条?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技术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技术性能测定(孙盛东)。

第三十条?主排水泵、水管、闸阀及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孙盛东)。

第三十一条?煤矿使用的仪器仪表、压力容器必须按规定定期标校和检验,检验不合格严禁使用,并建立检查、维修档案。(屠辉)

第三十二条?煤矿机电设备检测检验工作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承担,煤矿企业要制定年度机电设备检测检验计划,制定安全措施,积极配合检测检验机构搞好检测检验工作。(孙盛东)

第三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要在批准资质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的检验办法开展检验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真实、公正、准确、规范的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测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四条?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矿井每年停产检修时间不少于12天,日检时间不少于2小时。机电运输设备、设施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并由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葛夫贵)

第三十五条?大型机电设备的检修、试验、安装、拆除、运输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等内容,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第六章?监管检查

第三十六条?煤矿企业要把机电运输安全管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省煤炭局结合各部门、各单位及煤矿工作实际,每年评选一次全省煤矿“机电、运输示范化矿井”和“机电、运输管理先进个人”;对评选的相关矿井和个人,由煤矿企业负责奖励兑现。

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要加强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档案,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要加强对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杜绝“三违”现象。积极倡导重要岗位人员“手指口述操作法”,不断规范操作者的现场作业程序。

第三十九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本规定及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强化监管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凡发现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矿井立即停产整顿;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矿井未配置专职机电矿长、副总工程师,或机电运输管理机构科室、工区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不足、职责不明、管理混乱的。

(二)矿井供电、提升、运输、排水等系统不完善的。

(三)矿井主要负荷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供电线路存在“T”接的。

(四)矿井存在国家明令禁用设备或老、旧、杂设备的;使用设备材料未按有关规定取得煤安标志的;主要设备设施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井下存在失爆电器的。

(五)涉及人身安全的机电、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不齐全或不正常使用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报审批或从省局备案目录中选择生产厂家,擅自安装、改造、使用设备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或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

(八)对上级单位检查查出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市、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及煤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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