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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副总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决定、通知、通报等,正确行使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有关审批权限;对全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

2、直接领导“一通三防”工作,负责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3、负责组织、领导、制定和审查全公司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规程、制度,并保证实施。

4、负责审批矿井的各种设计、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并认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5、领导公司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6、领导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活动,保证科研、革新成果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及有关安全规定。

7、负责组织每月至少一次的有关技术人员,从技术上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预防事故的发生。

8、参加领导公司安全质量大检查。

9、参加领导重大灾害事故的抢救和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篇2:安全副总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1、在总经理领导下,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命令、通知、通报、搞好本公司安全生产,对总经理负责。

2、坚持安全第一,文明生产的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对公司井下的安全、生产、质量负全面责任,并对总经理负责,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

3、及时贯彻上级以及董事会关于安全生产的会议精神,并针对性地解决本公司矿井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

4、经常亲自主持召开生产、安全、通风、瓦斯、机电等有关安全职能人员会议,研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组织实施并认真落实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组织编制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矿井一线预防灾害计划和安全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和实施。

6、坚持入坑制度,实行现场办公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对安全生产的事故要亲自追查处理,坚决做到“四不放过”。对三违现象要绝其根源、免其后患。

7、负责组织领导及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每月一次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及时落实处理。

8、及时掌握各工作面的瓦斯、通风、顶帮的情况,主局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煤炭开采的技术水平。

10、亲临现场,领导和抢救事故。

11、当好总经理助手,协助总经理抓好工作和本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篇3: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是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解决矿井防治水所需的人、财、物等因素;负责防治水工作的技术管理。必须对所分管的工作熟练掌握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在总工程师及生产部长的领导下明确责任,对所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条鉴定井下施工场所的各种大小地质构造,并及时上图。

第三条对巷道过断层、石门揭露煤层时正确判断其层位关系。

第四条及时收集井下各种有关地质、水文资料,为巷道掘进、采区生产提供准确地质依据。

第五条对收集到的地质资料进行整理、汇编、存档。

第六条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及时了解出现的各种地质构造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齐全、准确;图纸资料完善可靠、填绘及时;做好矿井水情水害的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八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必须制定防治措施,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

第九条每年必须组织两次对防水闸门的关闭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加强对古空、老空、采空区积水情况的探查和管理,加强对邻矿古空、老空及废弃老窑情况的调查分析;每年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核实,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加强与邻矿之间的关系协调,按安全互保协议要求搞好图纸交换,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的原则。

第十一条必须严格执行防治水审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必须按有关规定留足矿井边界隔离煤柱,不得擅自采动破坏;变更边界煤柱,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省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泄水、贯通巷道等行为。

第十三条每年雨季前必须对本单位的“雨季三防”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排查,对主要排水系统进行联合试运转。受雨季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矿井,必须制定专门的防治措施。井口和工业广场场地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必须有防、堵、疏、排措施。

第十四条必须每年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工程计划,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列入安全技措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未及时组织进行煤矿防治水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20条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煤矿的防治水方面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煤矿防治水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未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编制防治水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的措施不合理,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3条未对防治水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进行把关,不经常检查防治水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4条编制“雨季三防”等防治水计划有缺陷或失误,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主要责任。

第2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防治水副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分管的防治水专业发生技术责任事故的,防治水副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第2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技术部长防治水办公室主任岗位责任制

1、在总经理和技术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对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政策和规定,组织本部职工全面完成各项防治水工作任务。

3、组织编制全矿防治水长远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付诸实施。

4、组织分析矿井水文情况,掌握矿井涌水动态和变化规律,参加解决水患和供水水源的措施的制定。

5、负责井下防治水的安全工作,定期召开防治水会议,定期组织全矿防治水专项检查。

6、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7、组织矿防治水相关方面技术竞赛,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8、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资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篇5:技术副部长防治水办公室副主任岗位责任制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组织防治水办公室成员全面完成防治水日常任务。

2、参加编制全矿防治水的长远规划和年、季、月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分析防治水工作情况与技术情况,制定技术措施,解决技术业务问题。

4、协助部长组织开展地表水体、降雨量的调查观测工作,负责井下各观测点的涌水量观测工作,并将观测结果建立涌水量观测台帐。

5、督促防治水技术人员做好防治水月度预测预报、月度矿井涌水量测量和其他防治水工作。

6、完成部长和其他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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