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风隅角气体管理制度范本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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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风隅角气体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1、由专职瓦检员负责跟班随时检查上隅角瓦斯浓度,只有经瓦斯检查确认回风隅角气体浓度:CH4不超过1%,CO2不超过1.5%时方可进行施工,否则立即停止该面所有作业,向调度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施工中严禁出现由于支架、单体、矸石、铁棚等碰撞产生火花。

3、专职瓦检员随时检查工作面进回风隅角、架间、溜子道及回风流巷道内气体情况。

4、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回风隅角悬挂便携仪。

5、施工单位负责随时向回风隅角、转载溜子尾及其附近10米范围内喷水降温,防止产生高温或火花。

6、该面及回风巷道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人负责检查维护,严禁电气失爆。

篇2:环氧乙烷气体存放管理制度

1、环氧乙烷是易燃易爆物品,保证安全十分重要。

2、环氧乙烷应储存在单独的房间内。房间应有通风、防爆、消防设施。

3、环氧乙烷钢瓶应储存在阴凉、远离热源处,不得接近热源,不得爆晒,环氧乙烷的储存温度应低于30度。

4、环氧乙烷钢瓶应有固定支架。

5、环氧乙烷有一定的毒性,因此非工作人员外其他人不得进入和开动存有环氧乙烷气体钢瓶的开关,以免发生事故。

6、气体钢瓶应接有压力表。

7、环氧乙烷存放间禁止吸烟,禁止使用其他明火。

篇3:气体店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1、单位负责人职责:

(1)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经营活动;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经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及时、如实报告经营安全事故。

2、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店安全管理。

(2)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4)负责本单位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3、从业人员职责: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严格遵守本单位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活动和安全培训;

(4)熟悉经营场所、工作岗位危险性和事故防范措施;

(5)掌握灭火器使用方法;

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2、新员工应参加岗前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国家法定上岗资格;

4、应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三、防火、用火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严禁烟火,严禁吸烟和各种明火作业;

2、经营场所不得设有任何生活设施;

3、电线需用护套铜芯软线。严禁乱拉零时线,严禁使用超负荷电线。

4、严禁使用高功率电器

5、配备完好的灭火器材。

四、危险品小量存放制度

1、店面危险品存放量不得高于规定要求;

2、危险品远离明火、热源、氧化剂和氧化性酸类;

3、危险品不应紧靠紧贴电器、开关、插座等用电产品。

五、安全检查制度

经营单位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

1、店面是否超量储存;

2、消防器材是否有效;

3、电力布线和电气装置是否有隐患;

4、从业人员是否违章操作;

5、是否在店内违规分装稀释剂、油漆等;

6、是否严格禁烟禁火;

7、顾客是否进店抽烟;

8、店面周边是否有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

9、电线、插排、插座、开关等是否是三无产品;

10、其他

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经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做好交接班工作;

2)做好当班的经营场所保洁工作;

3)在经营场所内安规范摆放危险化学品;

4)检查禁忌危险化学品是否混放,检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是否完好,发现禁忌物混放的或者包装物损坏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立即处理;

5)处理包装物损坏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介质要求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6)顾客购买危险化学品时,应当说清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防范措施知识;

7)向顾客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

8)做好经营记录。

9)装卸人员应当穿工作服,带手套等必须的劳保用品;

10)操作过程中,应当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11)操作时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卸车现场远离热源和火源;

12)装卸人员禁止穿钉鞋,实瓶和空瓶应当分开存放;

13)气瓶不得在水泥地上滚动,禁止使用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

2、采购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向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向无证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2)下生产厂家索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要危险化学品要粘贴安全标签;

3)要请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

3、装卸毒害品安全操作规程

1)装卸毒害品人员应熟知操作的基本知识;

2)操作时轻拿轻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导致危险化学品外溢;

3)装卸人员在操作时应当佩戴手套、防毒面罩等劳动个人防护用品;

4)装卸作业过程中,不得饮食、不得用手擦嘴、擦脸和眼睛,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用肥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

4、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

1)装卸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2)操作过程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

3)操作过程中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远离热源和火源;

4)装卸人员严禁穿钉鞋;

5)桶装品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5、装卸腐蚀品安全操作规程

1)装卸人员应当穿工作服、佩戴护目镜、胶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须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操作时。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动和撞击;

3)使用的工具不能沾染异物和不能产生火花;

4)作业现场远离热源和火源。

七、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制度

1、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单位的负责人、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对排出的事故隐患负责报告及落实监控和整改。

3、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跟踪整改落实。

4、本单位每半月组织对本单位的重要部位、重要区域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5、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相关部门和岗位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工作方案进行治理整改,在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6、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长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7、单位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对报告、举报和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

8、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隐患排查表。

9、对于长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监督检查履行职责时,应当给予积极的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八、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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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消除大量事故隐患的:

2、对发现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或者除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的:

3、在本单位推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应用,成绩显善的;

4、对参加抢险救援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

5、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成绩优异的;

6、对遵章守法,按规操作,一年来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单位对上述6种做出突出贡献和表现的员工予以经济或者物质奖励。

九、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

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适用)分为如下四个等级: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的事故性质和处理建议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长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7日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单位应当或者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单位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工艺技术人员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展开调查处理,调查应当根据《企业职工伤亡调查分析规则》进行调查和分析;查清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为事故的处理和整改防范措施制定和提出奠定基础。

6、确定事故的性质形成调查报告;根据市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建议和市政府的批复对单位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对市政府调查报告没有提到的,本单位事故调查组认为需要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处理。

7、吸取事故教训,单位通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要求举一反三,落实调查报告中的整改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重演。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发生轻、微伤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报告,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立即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展开救治措施,拨打120求救或送当地医院救治。

2、发生重伤、死亡以上事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抢救,并拨打120求救;(诺重伤、死亡人数超过3人以上的,应当拨打110、119、120,向社会应急救援机构求援),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个小时内向长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人员立即采取可靠的控制危险源,并立即报告本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并立即上报至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长乐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安监局)、公安局、环境保护局和质监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及时控制造成事故的危险源(这是应急救援的首要任务),紧接着,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受害人员,应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现场急救,救护人员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基础上,选择有利地形,展开现场急救,应至少2-3为一组的集体行动,所用的救援器材需具备防爆功能;疏散组同时紧急疏散,由于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突然、扩散迅速,涉及面广、危害大,应及时指导和组织人员周边区域内人员、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并向上风向迅速撤离出危险区域或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并将这些人员疏散到安全地点。组织人员对事故现场排除灾患,消除危害后果,对事故外逸的有毒有害物质,易燃易爆的物质和可能对人和环境继续造成危害的物质及时组织人员消除,消除危害后果。泄漏物处理,可采取围堤堵截、稀释覆盖、收容,对于大型泄漏可选择隔膜泵将泄漏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漏量小时,可用沙子、吸及时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废弃,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系统处理。

篇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站场标准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管理,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单位站场易燃易爆场所。

第二章选型、设计、安装

第三条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第四条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设计、安装单位应符合相应承包商资质要求。

第五条安装单位应按照工艺参数要求调试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经试车运行合格后交付所属单位运行部门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检测对象:空气中的可燃气体;

(二)检测范围:0~100%可燃气体爆炸下限(LEL);

(三)检测误差:爆炸下限的±10%以内;

(四)报警设定值:一级报警小于或等于20%LEL,二级报警小于或等于50%LEL;

(五)报警误差:设定值偏差在±25%以内;

(六)响应时间:吸入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30s,扩散式仪器的响应时间应小于60s。

第三章日常管理、标定

第六条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应进行定期标定,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台帐,并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应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日常检查、维护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每周按报警器自检试验系统按钮一次,检查系统运行情况。

(二)每两周进行一次外观检查,主要检查:连接部位、可动部件、显示部位和控制旋钮、故障灯、检测器防爆密封件和紧固件、检测器部件是否堵塞、检测器防水罩等情况。

(三)每半年用标准气体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进行试验,观察报警情况和稳定值,不满足性能要求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中的气敏传感器应根据使用年限或者所处环境位置及时予以更换。

篇5: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管理制度

1、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由安全环保部归口管理。

2、各安装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燃气体探头损坏,不得擅自拆卸、移动、遮挡可燃气体探头。

3、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维护保养由安全环保部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4、可燃气体报警仪探头每年应标定一次,系统每月检查维护一次,确保监测准确度。

5、监控室值班人员当班期间时应至少检查一次可燃气体报警仪控制器是否工作正常,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安全环保部办公室报告。

6、禁止非授权人员(包括值班人员)随意擅动报警器控制面板进行参数设置,开启控制箱箱盖。

7、控制室值班人员发现报警器参数设置有误时,及时向安全环保部办公室报告,由专门人员进行参数调整。

8、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清楚各报警显示器所对应的现场监测点位置。

9、当控制器有报警信号发出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现场安全巡视人员或相关人员到报警点查看,第一时间消除隐患。

10、当隐患消除后,值班人员应报告安全环保部办公室,由专门人员进行复位操作。

11、经现场查看,若确系报警器误动作,值班人员应报告安全环保部办公室,由专门人员进行复位操作。

12、报警器的每次报警,值班人员均必须在值班记录中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报警时间、报警原因、处置情况、处置人等内容。

1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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