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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工作制度(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公务接待的工作制度,仅供大家参考和阅读。

一、公务接待的对象和要求

1、公务接待的对象

(1)视察接待:国家商务部副司级(含副司级,下同)以上领导带队的团组,本省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厅副厅级以上领导带队的团组,市外经贸局副处级以上领导到我县视察、调研、检查指导工作的团组;

(2)参观接待:来靖考察、交流工作的兄弟县(市、区)外经贸局领导带队的团组;

(3)客商接待:来靖考察的海内、外客商,以及各商会、行业协会等。

(4)副厅级(含)以上来宾,提请由县委、县政府接待,其它经请示局长同意后,由对口股室和分管领导负责接待。

2、公务接待的要求

(1)公务接待应遵循热情周到,安全高效,加强交流,增进友谊的原则。

(2)公务接待要做到充分尊重客人的意见和习惯,进行务实恰当地安排和协调;要满足客人的考察目的,遵守工作的保密规范;要宣传**、推介**,及时了解各种动态、虚心汲取各地经验;要勤俭节约,热情好客,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3)副厅级(含)以上领导和市外经贸局主要领导来靖等重大接待活动一律由县委办、县政府办统筹安排。

(4)市外经局副科长(含)以上领导来靖考察指导工作,局相关股室在接到联系接待事宜时,应报告分管副局长,并报告局长,由办公室安排接待事项。每次接待均需填写接待单,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填写接待单的,报告后一天内及时补单。

二、公务接待的程序和标准

1、公务接待的程序

(1)及时掌握信息:收到来宾信息后,应及时、准确地掌握来宾的有关情况,包括从何地来、时间、主题、来宾人数,主要成员姓名、职务、性别、民族、交通工具,离靖时间,离靖后去向等等。

(2)需要县分管领导参加接待的,应于来宾抵靖前一天拟定接待方案,报告县分管领导。需要局领导参加接待的,一般情况下按谁分管谁接待和对口接待的原则,确定我局的接待规格,提出建议名单。需要县主要领导参加的,应向县委办和县政府办汇报,由县委办或政府办报告县主要领导。

(3)联系沟通:每一项接待任务,均须落实专人负责衔接,根据确定的接待计划,衔接落实好接待场地、考察线路、住宿就餐等,并及时与有关单位协调沟通,在来宾抵达前,报告给接待领导做好接待准备。

(4)落实接待:根据接待计划和衔接落实情况,安排好汇报、会见、交流和参观考察、食宿等内容,客人离开后做好接待工作小结。

2、公务接待的标准

(1)住宿:一般安排在县大酒店。地市级以上领导和特邀嘉宾或重要客商可安排套间或单间;处级领导视情况可安排单间或单人标准间;随行人员统一安排标准间,费用按上级规定结算。

(2)用餐:一般安排在县大酒店或定点宾馆、饭店。县领导宴请省部级以上来宾用餐标准为每人100元以内(不包括酒水费用),宴请其他来宾用餐标准为每人80元以内(不包括酒水费用),工作餐标准为每人40元以内(不包括酒水费用)。从严控制接待支出,不搞超标准接待,不上高档酒、高档菜,从严控制陪同人数,不安排与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无关的部门和人员陪同,严格执行限酒规定,对内公务接待一律禁止饮酒,不摆香烟;对外接待,提倡午餐不饮酒。

3、接待经费的使用

(1)遵守财经管理制度,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执行靖委办[2013]号文件,禁止超规格接待,历行勤俭节约。

(2)接待经费应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支出,财务凭证应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局长审批后报销。

(3)实行接待经费使用报告制度,局办公室负责接待经费按月结报,并将接待费用支出情况归类整理,每季度向局长报告。

篇2:公务卡管理制度(范文)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公务卡管理制度,仅供大家参考和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根据《**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号)、《**市公务卡制度改革暂行规定》(**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卡刷卡支付范围: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公务卡由局财务室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人员,局财务室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还请卡内债务。

2、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目前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和现金支付并行,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工作人员出差应在具备刷卡功能的酒店住宿,并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购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或转账支付。

3、公务卡用于本局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三、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1、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按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

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4、确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局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5、超过还款日还款的责任: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

6、对确实不能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和公务卡刷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报销审批程序:对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公务支出,经办人应写《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查证实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经办人将审批后的《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报告》和原始发票,及时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

7、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消费按有关财务管理程序应事先报批而未报批的;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的内容不符的;

(3)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手续费;

(4)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5)其他不符合本局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篇3:国家机关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提高全县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依法治县工作进程。根据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培训意见》和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若干意见》以及《平塘县第四个五年普法依法治县规划》,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务员学法用法内容主要包括:*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重要论述;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有关世贸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坚持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为辅相结合。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制度,每年公务员学法不得少于40个学时,其中政法干警不得少于60个学时,由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培训是公务员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形式,县里要有计划地组织对公务员集中培训和开展法制讲座,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两次,各单位也要组织聘请专门人员进行培训或开展学法用法讲座,提高学习效果。

第三条,副县级以上公务员要积极参加省、州组织的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的培训;县直机关的培训由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组织、宣传、人事等部门组织实施;各乡镇的培训,由乡镇普治办组织,县普治办派员协助实施。

第四条,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可以采取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及其它形式进行,具体组织考试办法以每年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或办公室)下发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宣传部门负责公务员学法用法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舆论宣传;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公务员学法用法计划安排,组织实施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县组织、人事部门将公务员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对不学法、不懂法的干部,不得提拔重用,学法考试不合格者,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条,所录用的公务员必须进行岗前法律知识培训,由县普法办配合相关部门实施。

第七条,公务员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培训等工作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建立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档案,明确专人负责。

第八条,各单位要从人员、经费、时间上保证学法用法、依法行政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对各单位、各部门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对单位工作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4:H镇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党中央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我镇的全面贯彻落实,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区,根据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实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和定远县《关于在全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镇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均为本制度的普法对象。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学法用法,按计划参加全区公务员培训和普法考试,不断增强法律素质。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普法考试由镇委宣传部、普法办、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每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成绩由镇普法办负责登记造册,并提交组织、宣传、组织、司法和公务员所在单位建档。

第六条除镇普法机构举办的法律培训外,全镇各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公务员经常性学法制度,定期组织本系统或本单位人员参加法律培训学习,保证公务员每年自学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集中辅导每年不少于8学时。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学法用法考试成绩将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篇5:公务员来客接待制度

1、机关来客一般在内部食堂接待,派餐程序为接待领导(不允许机关一般同志)向党政办主管领导说明情况后,由党政办按规定开具派餐单,持单按标准招待。对不执行派餐制度随意招待、不打招呼自行招待、超标准招待的,由招待人自己承担费用。特殊情况需安排到外面就餐的,需由具体接待人员或分管领导请示书记、镇长,获批准后由办公室开具派餐单方可安排。

2、接待标准:人均不超过25元/人。具体为:来客4人以下四菜标准不超过100元;4―6人四菜一汤,标准在120元以内;6-8人六菜一汤,标准控制在160元以内;8-10人八菜一汤,标准控制在200元以内。如有特殊情况,需请示主要领导决定。

3、接待程序:各口来客,首先安排人员到办公室登记,领取派餐单。餐后由陪客领导签字,否则不予报销。各口办、食堂经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派餐单,一经发现,该单按作废处理。月底由办公室将派餐单汇总,送主管领导核实后,镇长签字入账报销。

4、实行对口陪客。除主要领导参于陪同和镇里统一安排的大型活动招待以外,各口按业务性质划分对上联系的县直单位由各口办分别负责接待。

5、陪客原则上不超过两人,严禁一客多陪,严禁大吃大喝、私客公待、无客聚吃、超标准招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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