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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制度(一)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期货交易有什么制度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的期货交易规则吧,欢迎阅读!

期货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

第四条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交易品种。

第五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执行价格间距、卖方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执行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九条合约的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除外)。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十三条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其客户和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第十四条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十五条会员的接纳、变更和终止,须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董事会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二)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三)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四)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决定;

(三)按照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五)履行与交易所所签订协议中规定的相关义务;

(六)交易所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或者变更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当向交易所重新申请会员资格,由交易所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当设业务代表一名、业务联络员若干名,组织、协调会员与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第二十二条会员违反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定或者不再满足会员资格条件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业务或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交易所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交易业务

第二十四条期货交易是指在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的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二十六条客户委托会员进行交易,应当事先通过会员办理开户登记。

第二十七条会员在为客户开立账户前,应当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经客户签字确认后,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

第二十八条交易所实行客户交易编码制度。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第二十九条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会员下达交易指令。

第三十条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会员接受客户委托指令后,应当将客户的所有指令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三十二条交易指令成交后,交易所按照规定发送成交回报。

第三十三条每日交易结束后,会员应当按照规定方式获取并核对成交记录。

会员有异议的,应当在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对成交记录无异议。

第三十四条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套期保值额度由交易所根据套期保值申请人的现货头寸、资信状况和市场情况审批。

第三十五条会员进行期货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向交易所缴纳手续费。

第五章结算业务

第三十六条结算业务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盈亏状况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期货交易的结算,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第三十八条交易所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结算会员进行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三十九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交易所向结算会员收取的用于结算和担保期货合约履行的资金。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以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四十条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指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指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结算会员向交易会员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结算会员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交易会员的资信状况调整对其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第四十二条交易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结算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结算会员应当在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其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四十三条交易所与结算会员之间的期货业务资金往来应当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四十四条会员应当将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存放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并与其自有资金分别保管,不得挪用。

第四十五条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第四十六条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规定水平且未按时补足的,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规定的最低余额,不得开仓;如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交易所可以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强行平仓。

第四十七条交易会员只能委托一家结算会员为其办理结算交割业务,交易会员应当与结算会员签订协议,并将协议报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八条交易会员和结算会员可以根据交易所规定,向交易所申请变更委托结算关系,交易所审批后为其办理。

第四十九条结算会员应当建立结算风险管理制度。结算会员应当及时准确地了解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的盈亏、费用及资金收付等财务状况,控制客户及受托交易会员的风险。

第五十条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六章交割业务

第五十一条期货交易的交割,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

第五十二条期货交割采用现金交割或者实物交割方式。

第五十三条现金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五十四条实物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七章风险控制

第五十五条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与涨跌停板制度。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

第五十六条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按照一定原则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持有合约的最大数量,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者客户持仓不受此限。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的,其对某一合约的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五十七条交易所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客户未报告的,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第五十八条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制度。会员或者客户存在违规超仓、未按照规定及时追加保证金等违规行为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权对相关会员或者客户采取强行平仓措施。

强行平仓盈利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损失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由相关会员或者客户承担。

第五十九条交易所实行强制减仓制度。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交易所有权将当日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净持仓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第六十条交易所实行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是指结算会员依交易所规定缴纳的,用于应对结算会员违约风险的共同担保资金。

第六十一条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警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六十二条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或者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情况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强制减仓等风险控制措施化解市场风险。

交易所采取强制减仓措施的,应当经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批准。

采取上述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的,交易所应当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开仓;

(二)按照规定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依法处置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四)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五)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六)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七)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六十四条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前款第(一)、(二)、(三)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章异常情况处理

第六十五条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规则第六十二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董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第六十六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七条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交易的,暂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交易日,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延长的除外。

第九章信息管理

第六十八条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交易所,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

第六十九条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期货、期权上市合约的交易行情、各种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条交易所发布的信息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月份、开盘价、最新价、涨跌、收盘价、结算价、最高价、最低价、成交量、持仓量及其持仓变化、会员成交量和持仓量排名等其他需要公布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根据不同内容按照实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定期发布。

第七十一条交易所应当采取有效通讯手段,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第七十二条交易所的行情发布正常,但因公共媒体转发发生故障,影响会员和客户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三条交易所、会员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七十四条交易所、会员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不得泄露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经批准,交易所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七十五条为保证交易数据的安全,交易所应当实行异地数据备份。

第七十六条交易所管理和发布信息,有权收取相应费用。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交易所依据本规则和有关规定,对与交易所期货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实施自律监督管理。

第七十八条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

(一)监督、检查期货市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控制市场风险;

(二)监督、检查各会员业务运作及内部管理状况;

(三)监督、检查各会员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与期货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期货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违规案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九条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等被调查者对被调查事项做出申报、陈述、解释、说明;

(四)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条交易所、会员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交易所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调查、取证等职权,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配合。

第八十二条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管理,对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调查或者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或者进行处罚。

第八十三条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

第八十四条交易所发现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在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时涉嫌违规的,应当立案调查;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

第八十五条交易所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有权向交易所或者中国证监会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严肃处理。

第八十六条交易所制定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对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十七条交易所在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和协调下,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等相关机构,建立对期货市场和相关市场的信息共享等监管协作机制。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

第八十八条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之间发生的有关期货业务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交易所调解。

第八十九条提请交易所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交易所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第九十条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会员与交易所发生争议,可以依照与交易所签订的协议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交易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办法。

第九十三条本规则由交易所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四条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交易所股东大会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九十五条本规则自2007年6月27日起施行。

篇2:股指期货交易制度(一)

股指期货交易制度,下面我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的股指期货交易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股指期货交易制度

内容

19日,中金所就《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稿,以及《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除已发布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多项交易所业务规则修订稿外,证监会将继续统筹期指上市前的各项工作,预计将于4月前后正式上市并接受投资者开户。

从公布的规则以及合约内容分析,道富投资认为,有十大要点值得关注:

一、交易时间较股市开盘早15分钟,收盘晚15分钟,投资者可利用期指管理风险。

二、涨跌停板幅度为10%,取消熔断,与股票市场保持一致。

三、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12%,假设沪深300指数为2200点,保证金比率为12%则交易一手需要保证金2300*300*12%=82800(元),费率调整后则需要69000元,每手降低了13800元。

四、交割日定在每月第三个周五,可规避股市月末波动。

五、遇涨跌停板,按“平仓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撮合成交。

六、每日交易结束后,将披露活跃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和持仓量。

七、单个非套保交易账户的持仓限额为100手,

八、出现极端行情时,中金所可谨慎使用强制减仓制度控制风险。

九、自然人也可以参与套期保值。

十、规则为期权等其他创新品种预留了空间。

规则细节

交易时间

早开盘15分钟晚收盘15分钟

根据《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交易时间为“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15”,最后交易日时间“上午9:15-11:30,下午13:00-15:00”。

也就是说,除了最后交易日外,沪深300(2934.763,8.30,0.28%)股指期货开盘较股票市场早15分钟,收盘较股票市场晚15分钟。

这一设计更有利于期货市场反映股票市场信息,便于投资者利用股指期货管理风险。

东证期货高级顾问方世圣表示,美国的期指市场是24小时交易,台湾地区则是早晚各增15分钟,与沪深300指数期货一样。

期货作为一个价格发现的工具,比股市早15分钟开盘有利于市场各方对价格的发现。

而比股市晚15分钟收盘,也是因为必须有一段时间来消化流动性,并让市场对第二天的价格作出预估,更好地发挥价格发现功能。

涨跌停板

与股市一致均为10%取消熔断

根据《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为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

这一涨跌停板幅度与现货市场保持一致。

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本次修订取消了《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有关熔断制度的规定。

考虑季月合约的波动性可能较近月合约大,借鉴国内各商品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在规则中增加“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20%。

上市首日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的规定。

保证金

为加强风险控制,此次业务规则修订稿将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10%提高至12%。

同时,为保证单边市下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水平的针对性,修订了单边市下对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限制性规定。

修订稿规定,“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出现单边市,则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可以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而此前的《风险控制办法》则规定:“Dt交易日与Dt-1交易日同方向累计涨跌幅度小于16%的,Dt交易日结算时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12%收取,收取标准已高于12%的按照原标准收取”。

同时,修订稿也删除了“Dt+1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保证金恢复正常标准”和“强制减仓当日结算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正常标准收取”的规定。

业内人士同时表示,12%并非投资者最终的保证金收取标准。

根据商品期货市场经验,期货公司将在此基础上加征2到5个百分点。

以沪深300指数的点位计算,买卖单个合约至少需要15万-20万左右资金。

交割日

定在每月第三个周五规避月末波动

根据《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最后交易日与交割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

根据计算,每月的第三个周五基本都在当月中旬,有时甚至会在当月的14号、15号就进行交割。

这与国外股指期货通常在月末交割有所不同。

业内人士表示,股票市场通常有“月末效应”,许多法人单位因做账原因,会频繁进行交易,因此月末波动会较大。

而股指期货也有“到期日效应”,许多资金会在到期日平仓,导致价格波动。

如果两个市场的波动叠加在一起,会增大市场的波动,对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都将产生较大影响。

如今将交割日定在第三个周五,基本就可以在当月中旬进行交割,避免出现月末剧烈市场波动。

竞价交易

涨跌停板成交“平仓挂单优先”

股指期货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这一点与A股市场相类似;但在遇到涨跌停板的极端行情之时,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

这是因为股指期货采用双向交易,投资者既可以开多仓,也可以开空仓。

股指期货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撮合成交,正常交易日9:10-9:15为集合竞价时间。

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

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集合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

为防止部分会员和客户利用技术优势影响交易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对于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中金所可采取相关措施加以限制。

信息披露

基金、保险头寸可能会“隐藏”起来

任何一张股指期货合约挂牌交易后,只要其单边持仓量达到1万手以上,即被视作“活跃月份合约”。

中金所每日交易结束后,将披露活跃月份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和持仓量。

值得一提的是,为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中金所只公布活跃月份合约前20名结算会员的成交量和持仓量。

市场人士推测,基金、保险等大资金未来有望成为与中金所直连的非结算会员,也就是说,未来基金、保险等大资金的股指期货交易头寸可能会被很好地“隐藏”起来。

这与国内商品期货市场的习惯有很大不同。

国内三大商品期货交易所会员分为两种,即自营会员和非自营会员。

无论是哪种会员,只要其交易的合约达到信息公开标准,交易所就会公布其成交量和持仓量。

持仓限额

单个账户限额约1500万元

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防止价格操纵,中金所将非套保交易的单个股指期货交易账户持仓限额由原先的600手调整为100手。

若以当前点位计算,每手合约面值100万元、保证金比例15%计算,单个交易账户的限仓金额约在1500万元左右。

除了对单个账户进行限仓管理,中金所还将对单个结算会员进行限仓。

限仓标准将按照每日结算后,某一合约单边的总持仓量计算。

但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为加强对大户的监管,中金所规定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或者客户不同客户号的持仓及客户在不同会员处的持仓合并计算;增加“客户的持仓尚未满足相关大户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进行大户报告”的规定。

强制减仓

极端行情下谨慎使用强制减仓

借鉴国内期货市场处置极端行情的经验,中金所保留了在连续出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减仓的制度,即将当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为成交平仓单,以当日涨跌停板价格与该合约盈利客户按照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

考虑到这种制度虽然化解风险简单有效、但是对于套期保值和套利交易不利,因此中金所只有在出现极端行情时才能谨慎使用。

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八十六条“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的,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的规定,将股指期货强制减仓的执行条件改为“期货交易连续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套保

个人投资者也可申请套期保值

为促进套期保值功能发挥,提高套期保值效率,业务规则修订稿简化了套期保值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将套期保值的申请和审批单位由分合约审批改为按照品种审批。

修订稿规定,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

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

分析人士指出,通过这一修订,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可以在各个合约之间进行动态分配,避免因合约到期摘牌而需要频繁申请新的套期保值额度。

与商品期货市场不同,业务规则修订稿也允许个人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

整个制度设计鼓励股指期货发挥套期保值的基本功能,中金所不会区别对待对机构和个人的套保需求。

创新

规则为期权等新品种预留空间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中,记者注意到有多处关于“期权”的表述,这表明中金所在制定规则之时,也为未来的金融创新预留了空间。

业内人士表示,世界范围内期权交易量数倍于期货,例如韩国的指数期权就是全世界交易最大的品种。

在交易规则中“预留伏笔”,为往后推出期权留下了空间。

对于市场猜测的“上证50期指”等新产品,有关方面表示没有这方面进展。

从长远发展看,中金所将建立包括股权类、利率类、汇率类的产品体系。

当前的主要工作是保证沪深300指数期货平稳上市安全运行,尚没有其他相关产品推出想法。

法律规则

法律条款

从各国的现有规则来看,大多数国家的课税规则是以股指期货交易系买卖合同为基本前提建立起来的,如德国、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

但对交易标的的认定则存在分歧,如德国认为股指期货交易的标的是高度抽象而无法进行物理化交割的股票指数,英国则认为交易标的为合约中的权利和义务。

当前国内学界对股指期货合约的法律性质同样存在诸多争议,主要存在“买卖期货说”、“买卖期货合约说”和“折衷说”三种不同的学说。

三种理论均认为股指期货合约属于买卖合同,但股指期货合约为买卖合同,则合同履行的结果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此所取得的所得应当为“财产转让所得”。

然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9款的规定,“财产”是指“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财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

如依照“买卖期货合约说”,期货交易就是在专门的场所对期货合约的竞价买卖,亦即期货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似乎可以将其归属于财产中的“债权”项目。

然而,尽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何为“债权”并无明确的规定,但税法上的“债权”,并不具有与民法上债权作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的相同内涵与外延,而仅指传统意义上基于货币借用行为而发生的权利。

因此,尽管根据民法规定,股指期货合约包含了债权的内容,却依然难以归人税法中视为“财产”的“债权”的范围。

实际上股指期货交易是否为“合约买卖”仍是值得怀疑的。

从实际交易过程来看,投资者建仓行为是其缔结远期交割合同的过程,对冲平仓则是以缔结新的一份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冲销原有的合约,投资者并无转让其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只是由于其同时持有数量相等、方向相反的两笔合约,新合约的履行恰好可保证原合约的实现,通过结算系统即可促成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从而了结投资者参与交割与清算的义务。

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并非“合约买卖”。

根据“买卖期货说”的观点,股指期货交易是交易者通过订立标准化期货合约进行股票价格指数买卖的行为,其标的物是通过某种方法编制出的股票价格指数及其涨跌情况。

然而,股票价格指数是虚拟非实物存在的经济符号,本身并无价值,似乎难以归入所得税法所认定的“财产”范围。

有学者认为,尽管股票指数是无法交付的东西,在期货交易中只能以现金作为结算手段,但只要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作为法律上的“拟制物”同样可以成为买卖交易的“物”。

但正如该学者所强调,一个虚拟的东西可以拟制为法律上的物,必须是在该物上能够设定实在的、现实的、能给权利人带来切实利益的权利。

股票指数是客观存在的一组数据,其数值的涨跌只与若干股票价格变动有关,实际上仍是不足以为人力所支配的,在股票指数之上也难以设定足以带来确定利益的任何权利。

因此,股票价格指数并非“财产”,并非股指期货交易的客体。

股指期货交易是基于管理和规避系统性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在于以一定的货币投入而承担、转移或管理一定的风险。

在这一交易活动中,股票价格指数不过是未来特定时间内的股票市场发展变化的风险的表现形式,或称载体。

股票价格指数基本上代表了整个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趋势和幅度,每一时点的股票价格指数反映了该特定时点股票市场的风险。

此种风险能够被量化为货币价值。

尽管股票价格指数是虚拟的存在物,但其所代表的风险则是实际存在且能以货币予以表达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缔结,并不在于实现股票价值指数的转移占有,而是通过合约的缔结获得在未来特定时点规避或承担特定风险的机会。

因此,股指期货交易实际上是双方当事人以一定的货币为代价,对未来风险的移转与承担达成合意,其标的为特定时期内的风险管理权。

交易一方当事人让渡风险管理权,从而获得相应的报酬,另一方则取得风险管理权并给付一定的费用。

在此交易中,股票价格指数并非双方交易的对象,与其它金融产品一样,只是代表了某一具体类型的市场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价格的高低则反映了未来市场风险变化的程度及由此所决定的风险管理权的价值。

因此,股指期货合约是以“风险管理权”为标的物的买卖合约,该权利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参照物,以指数的变动反映其价值的变化。

随着风险管理权的转移而发生相应财产在当事人之间的变动。

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参照物的风险管理权同样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切实利益的“财产”,因其转移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财产增减应当产生税法的效果。

交易规则

第一要点、看着大盘做股指。

自从有了股指期货以后,股票变成了什么呢?股票变成了现货。

股票是现货,股指是期货。

我们做商品的时候,那么市场上的铜是现货,我在这里交易的是期货。

大豆是现货,这里交易的是期货。

有了股指之后,股票是我们的现货。

期货主要的功能有两个,第一是规避风险,第二是发现价格。

规避风险主要是套保这样的,会有很多的方式。

在实盘当中的交易主要研究的是。

大家来看一下,期货引导现货,现货推动期货。

把这句话给它简单地推断一下,就是股指引导大盘,大盘推动股指。

我们在交易的时候,注意一下,股指上涨了,总体上的方向是一致的,毫不怀疑它走的会一致,说的是在一分钟、两分钟的时间股指引导大盘,你看不到它的方向的时候你看一下股指就可以了,股指会告诉你大盘怎么走。

假设说股指在上涨,大盘在下跌,你在这里再等上一两分钟,你会看到大盘掉头了。

大盘掉头往上走。

大盘一往上走,股指一掉,大盘往上一掉,又把股指往上推动,推动股指的再次上涨,股指上涨又带动大盘继续上涨。

大盘的继续上涨又推动着股指再上涨。

这个旱地拔葱就是在瞬间出现这三五十个点的时候,都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我们看到大盘往上掉头,这个时候你千万不要再去放空,一会儿一跳十个点,突然一个三五十个点,把多单平掉,等着回落,回落十个点八个点,能不能做空,不做空,继续做多单。

在交易当中我们看到做单的思路,第一个短线凭着什么呢,技巧是短线凭着盘感,这个盘感就让你在瞬间感觉到一股力量。

假设说,这里有一张纸,那么来了一股力量,这是一支箭,射过来了,能把纸穿透,还有我拿着它也可以把纸捅破。

当然我们知道箭的力量是相当大的。

刚才说的交易者就是这么抓住这些点的。

短线凭的是盘感,长线就看趋势。

在交易当中既然看着大盘我来做股指,那大盘和股指当它出现一个方向的时候,你大胆第做。

大盘和股指是向上的方式,大胆做多,不要想太多。

每个交易者心中都有一个老虎,这个老虎时时刻刻准备跑出来,那就是怕损失。

实际上在交易当中,不要去想这么多,真正要做到心中有底。

当你把方向看好的时候,你发现你会赚钱很轻松。

如果两个方向背离,大盘向下,股指向上,这样我就那里等,空单我也不敢做,多单我也不敢做,等它两个发出同一个信号再做。

合约

股指期货合约是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标准化协议,是股指期货交易的对象。

一般而言,股指期货合约中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1)合约标的。

即股指期货合约的基础资产,比如沪深300股指期货的合约标的即为沪深300股票价格指数。

(2)合约价值。

合约价值等于股指期货合约市场价格的指数点与合约乘数的乘积。

(3)报价单位及最小变动价位。

股指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指数点,最小变动价位为该指数点的最小变化刻度。

(4)合约月份。

指股指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月份。

(5)交易时间。

指股指期货合约在交易所交易的时间。

投资者应注意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可能有特别规定。

(6)价格限制。

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或者某一时段中交易价格的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

(7)合约交易保证金。

合约交易保证金占合约总价值的一定比例。

(8)交割方式。

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9)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股指期货合约在交割日进行现金交割结算,最后交易日与交割日的具体安排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篇3:金融期货交易制度(一)

金融期货交易制度,下面我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的金融期货交易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金融期货的主要交易制度

金融期货交易有一定的交易规则,这些规则是期货交易正常进行的制度保证,也是期货市场运行机制的外在体现。

1.集中交易制度。

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

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

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必要的交易设施,制定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为期货交易制定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监督交易过程,控制市场风险,保证各项制度和规则的实施,提供期货交易的信息,承担着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的重要职能。

期货交易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度(但近来出现了公司化倾向),只有交易所的会员才能直接进场进行交易,而非会员交易者只能委托属于交易所会员的期货经纪商参与交易。

期货经纪商通常是期货经纪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介机构。

期货交易的撮合成交方式分为做市商方式和竞价方式两种。

做市商方式又称报价驱动方式,是指交易的买卖价格由做市商报出,交易者在接受做市商的报价后,即可与做市商进行买卖,完成交易,而交易者之间的委托不直接匹配撮合。

竞价方式又称指令驱动方式,是指交易者的委托通过经纪公司进入撮合系统后,按照一定的规则(如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直接匹配撮合,完成交易。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期货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保证期货交易正常、有序地进行。

2.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

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合约对基础金融工具的品种、交易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每日限价、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交割地点、交割方式等都作了统一规定,除某些合约品种赋予卖方一定的交割选择权外,惟一的变量是基础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在期货交易所以公开竞价的方式产生的。

期货合约设计成标准化的合约是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合约到期前分别做一笔相反的交易进行对冲,从而避免实物交割。

标准化的合约和对冲机制使期货交易对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产生强大的吸引力,他们利用期货交易达到为自己的现货商品保值或从中获利的目的。

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期货合约并不进行实物交割,通常在到期日之前即已平仓。

3.保证金及其杠杆作用。

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后都要通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设立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是当交易者出现亏损时能及时制止,防止出现不能偿付的现象。

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是买卖双方履行其在期货合约中应承担义务的财力担保,起履约保证作用。

保证金制度使每一笔期货交易都有与其所面临的风险相适应的资金作财力保证,并能及时处理交易中发生的盈亏。

这—制度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了安全可靠的保障。

由于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都有可能在最后结算时发生亏损,所以双方都要缴纳保证金。

双方成交时缴纳的保证金叫初始保证金,以后每天都要以结算所公布的结算价格与成交价格加以对照,调整保证金账户余额。

因市场行情的变化,交易者的保证金账户会产生浮动盈亏,因而保证金账户中实际可用于弥补亏损和提供担保的资金就会随时发生变动。

保证金账户必须保持—个最低的水平,称为维持保证金,该水平由交易所规定。

当交易者连续亏损,保证金余额不足以维持最低水平时,结算所会通过经纪人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要求交易者在规定时间内追缴保证金达至初始保证金水平。

交易者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所有权将交易者的期货合约平仓了结,所导致的亏损由交易者负责。

保证金的水平由交易所或结算所制定,一般初始保证金的比率为期货合约价值的5%—10%,但也有低至1%,或高达18%的情况。

由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比率很低,因此有高度的杠杆作用,这也是期货市场具有吸引力的重要原因。

这一杠杆作用使套期保值者能用少量的资金为价值量很大的现货资产找到回避价格风险的手段,也为投机者提供了用少量资金获取盈利的机会。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

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附属于交易所,但又以独立的公司形式组建。

结算所通常也采取会员制。

所有的期货交易都必须通过结算会员由结算机构进行,而不是由交易双方直接交割清算。

结算所的职责是确定并公布每日结算价及最后结算价,负责收取和管理保证金,负责对成交的期货合约进行逐日清算,对结算所会员的保证金账户进行调整平衡,监督管理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以及公布交易数据等有关信息。

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制度,就是以每种期货合约在交易日收盘前最后1分钟或几分钟的平均成交价作为当日结算价,与每笔交易成交时的价格作对照,计算每个结算所会员账户的浮动盈亏,进行随市清算。

由于逐日盯市制度以1个交易日为最长的结算周期,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头寸按不同到期日分别计算,并要求所有的交易盈亏都能及时结算,从而能及时调整保证金账户,控制市场风险。

期货合约成交后,买卖双方都无须了解自己的交易对手是谁,因为所有的交易都记载在结算所的账户上,结算所成为所有交易者的对手,充当了所有买方的卖方,又是所有卖方的买方;当合约对冲或到期平仓时,结算所又负责一切盈亏清算。

这样一种结算制度为期货交易提供了一种简便高效的对冲机制和结算手续,从而提高了期货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由于结算所成厂所有交易者的对手,也就成了所有成交合约的履约担保者,并承担了所有的信用风险,这样就可以省去成交双方对交易对手的财力、资信情况的审查,也不必担心对方是否会按时履约。

这种结算制度使期货市场不存在潜在的信用风险,提高了期货市场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5.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根据不同的目的,限仓可以采取根据保证金数量规定持仓限额、对会员的持仓量限制和对客户的持仓量限制等几种形式。

通常,限仓制度还实行近期月份严于远期月份、对套期保值者与投机者区别对待、对机构与散户区别对待、总量限仓与比例限仓相结合、相反方向头寸不可抵消等原则。

6.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的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

通常,交易所规定的大户报告限额小于限仓限额,所以大户报告制度是限仓制度的一道屏障,以防止大户操纵市场的违规行为。

对于有操纵市场嫌疑的会员或客户,交易所有权随时限制其建立新的头寸或要求其平仓。

如果会员或客户不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平仓,交易所有权对其强行平仓。

限仓制度和大户报告制度是降低市场风险,防止人为操纵,提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有效机制。

篇4:商品期货交易制度(一)

商品期货交易制度,下面我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的商品期货交易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期货交易的特点之一,是指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保证金,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结算是由期货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它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

涨跌停板制度

所谓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停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涨跌停板一般是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为基准确定的。

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实行持仓限额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于集中于少数投资者。

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通过实施大户报告制度,可以使交易所对持仓量较大的会员或投资者进行重点监控,了解其持仓动向、意图,对于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有积极作用。

交割制度

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末平仓合约的过程。以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进行的交割为实物交割,按结算价进行现金差价结算的交割为现金交割。一般来说,商品期货以实物交割为主,金融期货以现金交割为主。

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投资者违规时,交易所对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强行平仓制度也是交易所控制风险的手段之一。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强行平仓制度主要规定是当会员结算准备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风险准备金制度

风险准备金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而提取的专项资金的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定期公布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公布的信息主要包括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制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商品期货交易规则详解

1.保证金制度:在期货交易中,任何交易者必须按照其所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为5-10%)缴纳资金,作为其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然后才能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并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资金。这种制度就是保证金制度,所交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2.每日结算制度:期货交易的结算是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的。期货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又称“逐日盯市”,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金。

3.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又称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即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4.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制度是指期货交易所为了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和防止期货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投资者,对会员及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超过限额交易所可按规定强行平仓或提高保证金比例。(期货风险高,申穆温馨提示,请警惕期货市场风险)

5.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头寸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经纪会员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6.实物交割制度:实物交割制度是指交易所制定的、当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将期货合约所载商品的所有权按规定进行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制度。

7.强行平仓制度:强行平仓制度,是指当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者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时,或者当会员或客户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实行强行平仓的制度。简单地说就是交易所对违规者的有关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

篇5:期货交易主要制度

商期货交易的主要制度,下面我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的期货交易的主要制度,欢迎大家阅读!

一、保证金制度:

1.保证金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在期货交易中,交易双方按其买卖期货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缴纳保证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国际市场上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交易者保证金的要求与其面临的风险相对应。

(2)交易所根据合约特点设定最低保证金标准,并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进行调节。

(3)保证金的收取分级进行,分为会员保证金和客户保证金。

2.我国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特点

(1)对期货合约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规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比率,保证金随交割的临近而提高。

(2)随着合约持仓量的增大,交易所逐步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

(3)交易出现连续涨、跌停板时,相应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

(4)按结算价计算的连续若干个交易日的价格累积涨、跌幅达到一定程度时,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5)期货合约交易异常时,按规定程序调整交易保证金的比例。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1)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头寸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并汇总。

(2)交易盈亏结算包括对平仓头寸盈亏和对未平仓合约浮动盈亏的结算。

(3)对交易头寸所占用的保证金进行逐日结算。

(4)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通过期货交易分级结算体系实施的。

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会被要求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其合约将会被强行平仓。

三、涨、跌停板制度:

1.涨、跌停板制度的内涵

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价格波动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减少了价格波动幅度,为保证金制度和当日无负债结算提供了条件。

2.我国期货涨、跌停板制度的特点

我国期货市场每日价格波动限制设定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一定百分比。

交易所对涨、跌停板的调整,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新上市的期货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一般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或3倍。

(2)当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遇国家法定长假或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涨、跌停板幅度。

(3)对同时适用交易所规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涨、跌停板情形的,其涨、跌停板玮高值。

出现涨、跌停板时的措施:①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时,成交撮合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愿则;②连续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时实行强制减仓。

四、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

1.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内涵及特点

持仓限额制度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合约投机头寸的最大数额;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时向交易所报告。

国际市场上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

(1)根据不同期货品种及合约的具体情况和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和调整限额和报{标准。

(2)临近交割时,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低。

(3)只针对投机头寸,套保头寸、套利头寸和风险管理头寸可向交易所申请豁免。

2.我国期货持仓限额及大户报告制度的特点

(1)交易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的限仓数额及大户报告标准。

(2)投机头寸达持仓限量80%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

(3)市场总持仓量不同,适用的持仓限额及持仓报告标准不同。

(4)按照合约在交易过程中的不同时期确定不同持仓限额。

(5)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一般客户适用不同标准。

五、强行平仓制度:

1.强行平仓制度的内涵

按有关规定对会员或客户的持仓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

强行平仓的两种情形:

(1)因账户交易保证金不足而实行强行平仓。

(2)因会员(客户)违反持仓限额制度而实行强行平仓。

2.我国期货强行平仓制度的规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交易所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未能在规定时限补足。

(2)客户或会员持仓量超过限仓规定。

(3)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

(4)根据交易所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5)其他。

执行过程:通知、执行及确认(先自行平仓、未完成则强行平仓)。

六、信息披露制度:

指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期货交易信息的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即时行情、持仓量和成交量排名情况、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所应编制交易周报、月报、年报,并及时公布;对于交易、结算、交割资料保存年限不少于20年。

第三节期货交易流程

一、开户:

投资者应选择一个具备合法代理资格、信誉好、资金安全、运作规范、收费比较合理的期货公司。在我国,由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监控中心)负责客户开户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开户流程:

(1)申请开户,可分为自然人客户和法人客户。

(2)阅读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签字确认。

(3)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书。

(4)申请交易编码并确认资金账号。

交易编码是客户和从事自营业的交易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由12位数字构成,前4位为会员号,后8位为客户名。

监控中心应为每一客户设立统一的开户编码,并建立统一开户编码与客户在各期货交易所交易编码的对应关系。

二、下单:

1.常用交易指令

(1)市价指令,指按当时市价即刻成交,一旦下达不可更改或撤销。

(2)限价指令,指执行时须按限定价格或更好的价格成交。下达时必须指明具体价位。

(3)停止限价指令,指当市价达到客户预先设定的触发价格时即变为限价指令予以执行。

(4)止损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达到客户预先设定的触发价格时即变为市价指令予以执行。

(5)触价指令,指当市场价格达到指定价位时,以市价指令予以执行。

与止损指令区别在于:其预先设定的价位不同;止损指令用于平仓,触价指令用于开仓。

(6)限时指令,指要求在某一时间段内执行的指令,否则自动取消。

(7)长效指令,指除非成交或由委托人取消,否则持续有效的交易指令。

(8)套利指令,指同时买入和卖出两种或两种以上期货合约的指令。

(9)取消指令,要求将某一指定指令取消的指令。

2.指令下达方式

(1)书面下单。

(2)电话下单。

(3)网上下单。

三、竞价:

1.竞价方式

(1)公开喊价方式:连续竞价制(欧美期货市场)与一节一价制(日本)。

(2)计算机撮合成交(国内期货交易所):价格优先与时间优先。

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

开盘集合竞价由集合竞价产生,在每一交易日开始前5分钟内进行,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在开盘集合竞价中未成交的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始后的竞价交易。

2.成交回报与确认

客户对结算单有异议,下个交易日开市前书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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