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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食品药品管理制度(一)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及时掌握农村食品药品市场动态,提高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效率,规范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的选配任命、工作监督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发文选拔任命,任期三年。在“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职责。

第四条乡镇一级设置食品药品管理员、监督员,行政村一级设置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乡镇食品药品管理员、监督员为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和一名工作人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从村支书或村主任中考察确定,农村食品药品信息员从村卫生室人员中考察确定。

第五条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食品药品安全保障工作;

(三)在当地有较高的威信;

(四)积极支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能够按相关要求行使相应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五)身体健康,有初中以上学历,能够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落实。

第六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好宣传、举报、监督和协查作用。

第七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在开展工作前,应接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或本乡镇组织的食品药品监管政策法规及安全知识培训。

第八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应当遵守好以下纪律:

(一)不得利用职权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食品药品监督检查信息和当事人的秘密;

(三)不准接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请吃,收受礼品、礼金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四)严禁在没有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五)不得传播未经公示或证实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六)不得利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身份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九条各乡镇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工作的动态考核和监督管理,对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起不到监督作用的人员,相关乡镇要及时予以调整;对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任用期满后,根据工作情况,由原任命乡镇进行综合考评,评定不合格者予以调整;评定合格者可以继续任用。

第十一条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的,相关乡镇应及时予以调整和补充,并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乡镇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本辖区内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员、农村食品药品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的监督和日常管理。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强化各乡镇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及时安排部署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召开,一般每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召开,也可根据工作情况临时通知召开。各乡镇负责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参加,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例会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主持,或委托相关领导主持,每次例会要做到有安排、有部署、有记录。

第四条严肃会议纪律,与会人员要按要求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履行请假手续,否则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条会议主要内容

1、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工作措施。

2、传达上级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政策、法规、文件。

3、座谈讨论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交流工作经验,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部署安排近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信息畅通,逐步搭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平台,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综合监管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共同抓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网络建设。

第三条各乡镇由联络员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按要求完成信息报送任务。

第四条信息报送的内容和形式

(一)内容

1、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文件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2、新制定或新出台的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等;

3、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信息动态(年度监管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实施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情况),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作总结等。

4、食品药品监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5、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专题调研报告等;

6、食物中毒事故(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情况;

7、食品药品安全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8、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形式:

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报送为主,必要时辅以影像资料及其他方式报送。对于暂时不宜公开的重要信息或保密信息,应当采取密传、公文交换、专人送递等途径报送。

第五条报送要求、

(一)各乡镇要有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工作,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报送具体确定联络人员和报送要求,确保报送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权威性、统一性。

(二)各乡镇原则上每月报送信息1篇以上。

(三)凡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按照有关规定报送。

乡食品药品安全网格化监管工作制度【2】

一、例会制度

(一)主要内容:

1、总结前阶段食品药品安全工作。

2、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办法。

3、部署推进以及督促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

4、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进行协调沟通和联络。

5、各村(社区)和监管部门进行工作交流和探讨。

6、学习传达县委县政府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7、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8、乡政府食品药品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确定的其他内容。

(二)方式方法

工作部署、交流、研讨、学习、现场会议等。

(三)分类

1、全体会议。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会议议题由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提出,报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确定。

2、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负责人召集并主持,相关成员参加,研究有关专项工作。

3、食品药品监管员、协管员会议。由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食品药品监管员、协管员参加。

(四)会务工作由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承担。

(五)请假制度。应出席会议的对象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食品药品安全办公室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其他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二、监督检查制度

乡政府按照上级工作部署并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年度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配合部门检查和自行组织检查。自行组织对辖区内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监督检查,一年不少于6次;其它根据需要开展的专项检查,以及对县领导批办案件,媒体曝光案件及本辖区内突出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应立即组织开展整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提出整改意见,发现有重大隐患的及时报告。

(一)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本着“谁检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乡政府监管人员、村级协管员职责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制度。

(二)乡政府组织巡查要制定方案、有记录、有档案,合理安排日常巡查活动。原则上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每两个月至少巡查1次(包括“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小饭桌、小摊贩”等“五小”业态),巡查时填写《食品安全现场检查简表》,发现隐患的要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上级工作部署,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期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四)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时,可以当场整改的督促负责人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及时下达《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实行跟踪督办,期满复查验收。对期满未整改的隐患或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填写《食品安全违法案线移交单》书面通报有关监管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五)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员、村级协管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晓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及经营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用于非工作目的或透露给无关人员。

(六)巡查完毕后,及时填写《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巡查台账》。

三、隐患排查制度

(一)结合日常监管,对本辖区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进行经常性排查,并视情况组织集中排查治理,每季度集中排查治理不少于1次,并将排查治理情况归档登记,登记《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排查备查销案登记薄》

(二)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建档,及时下发《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对一般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三)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分为一般、较大、重大三个隐患级别。一般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是指风险一般,危害涉及面较小;较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是指风险较高,危害涉及面较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是指问题严重,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风险极高,危害涉及面很广。一般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由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整改,较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由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按照程序报告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整改,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协助督导落实。

四、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一)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接到疑似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并组织核实,情况属实的填写《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线索移交单》向有关部门移交,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二)接到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含1人)或30人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乡政府应在立即组织核实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发现场(辖区半小时内),组织力量控制事发现场和人员救治等食品安全事故初期处置工作。

(三)乡政府编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配合有关部门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护社会稳定。

五、信息报告制度

(一)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等工作,并将结果报县政府食安办。

(二)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负责收集、汇总本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并随时报告给乡政府。报送信息应保证渠道畅通,报送及时。

(三)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日常工作和特色工作;

3、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动态以及存在的问题、建议和采取的措施;

4、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以及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的上报和处置情况;

5、涉嫌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等违法案件线索和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情况;

6、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情况;

7、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活动开展情况。

(四)报告要求。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于每月20日前将本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情况和信息报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汇总后于每月23日前报县政府食安办;有关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限报送;食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对食品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等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信息,除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置报送外,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要及时向县政府食安办报告。

六、联合检查制度

(一)组织协调

1、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由县政府食安办协调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对一般性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组织实施,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网格化监管方案要求配合检查。

2、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辖区联合检查行动方案,协商各相关基层单位组织联合检查行动,协调检查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二)组织实施

1、加强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检查时,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安排参与执法的职能部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开展联合检查。

2、规范检查行为。参与联合检查的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监管人员、村(社区)级协管员要认真填写检查记录,按照职责履行职能,做好检查记录。

3、依法履行职责。实行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执法统一抓,问题处理再分家”的机制,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必须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由各有关执法单位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处理。

4、各村居应支持和配合在本村居范围内开展的食品药品安全联合检查工作,不得推诿、阻拦和奉行地方保护主义,应保证联合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检查内容

对辖区内涉及食品药品单位(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消费使用等环节)进行联合检查。检查内容:一查证照持有情况;二查内外环境;三查基础台账建立情况;四查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情况;五查食品药品“索证索票”情况;六查相应法律法规及基本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了解情况;七查有无购、售、使用不符合要求或违禁原辅料、添加剂等,有无制假售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八查相关设施使用、维护、缺损等情况,流程、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九查库房通风、照明、防鼠情况,原辅料、成品是否分库存放,摆放是否符合相应要求;十查相关制度执行情况;十一查食品药品质量情况。

每次联合检查时,至少有2名职能部门执法人员参加,认真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职能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检查结束后,乡镇政府(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根据检查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总结并上报县食安办。

七、协管员考核制度

乡政府根据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职责,对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一)考核组织

县食安办和乡人民政府共同对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进行考核,由各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食安办备案。

(二)考核内容

(1)协助相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及隐患排查情况;

(2)接受相关部门开展的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情况;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情况;

(3)举报涉嫌食品药品的违法案件线索及协助相关部门进行查处情况;

(4)对本村(社区)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普查建档工作情况;

(5)对农村群体性聚餐的监督指导工作情况;

(6)完成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的情况。

(三)考核方法

协管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通过评分表考核评定: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60--69分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考核评分细则另行制定)。对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协管员,由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报请乡政府解除聘任,并报县食安办备案。

协管员有下列行为的,应酌情扣分,情节严重的,经调查核实后,由乡政府解除聘任。

(一)违反协助执法管理规定,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泄露有关保密事项;

(三)对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以举报事项要挟管理相对人,对管理相对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八、责任追究制度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究:

1.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或程序履行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职责,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2.对县政府有关部署、要求、指示及交办的重大事项,贯彻执行、监督协调不力,受到通报批评的;

3.对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示和交办的重要工作,敷衍了事、拖延不办,造成严重后果或消极影响的;

4.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能及时发现上报,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中未能积极履行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疏漏的;

5.其他应当追究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中的过错、失职行为。

(二)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行为,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

1.领导集体或主要领导决策产生过错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分管领导不尽职责造成过错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3.适用政策法规和规定不当造成过错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未依法履行职责或按规定要求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追究相应岗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宣教培训制度

(一)周密组织。乡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并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宣教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村居按照计划开展宣教培训工作。

(二)重点突出。一是各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和措施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增强监督管理者和生产经营者的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提高群众依法维权和参与监管的能力。二是宣传重视食品质量、讲究信誉的先进典型,介绍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群众消费信心。三是乡监管人员以及村居协管员开展监管工作应具备的业务知识。

(三)因地制宜。做到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一是各乡以及各村(社区)每年应组织4次以上大型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借助“3.15”、“12331”、食品安全周、药品安全月等活动扩大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社会效应。二是乡对食品药品企业法人及经营业主每年应开展1次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质量规定的培训。三是乡以及村(社区)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年度参加各级各类培训12次以上,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40小时。四是村居对食品药品安全志愿者要经常组织培训活动,年度培训活动不少于4次。

(四)正确导向。严格使用科学术语和质量标准,防止误导。陪训教材、教育材料和科普读物要经有关专家审定。乡食药办应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宣教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

(五)培训形式。采取定期集中学习、发资料自学、现场实践学习、组织参观学习等方式进行。

(六)档案管理。应建立宣教培训档案,包括参加宣传培训的签到簿、宣传培训计划(方案、通知)、总结、宣传培训内容教材、宣教工作记录、培训答卷、宣传培训的影像资料等基本情况内容。

十、考核评估制度

将村(社区)委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乡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以“年考核、季督导、月评价”的形式进行。乡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细则,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工作目标落实情况、网格化监管、专项治理、宣传与培训、信息上报、农村聚餐登记上报、隐患排查、日常工作等完成情况以及工作是否具有特色等。考核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座谈测评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为年度优秀等次的,由乡政府给予表彰;凡辖区内发生一起及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年度内村(社区)委会及相关责任人不得评先评优;对工作不落实甚至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失职渎职的,一律严肃问责。

篇2:食品药品日常监督巡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食品药品监管职责,加强食品、药品(包括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日常监管,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日常监督巡查是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性的日常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巡查不包含专项监督检查、突击抽查、抽验、稽查办案等有特定针对性的检查。

第三条市局负责对全市食品药品日常监督巡查工作的领导、督查、考核奖罚,各区市县(园区)局负责具体实施本地区食品药品日常监督巡查工作。

第四条巡查中发现的食品种养、屠宰、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并报告同级食安办。

第五条日常监督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生产

1.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检查企业是否有原材料采购、验证记录(包括在采购原辅材料时供货单位提供的原辅材料检验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报告和记录、进货台帐等),有针对性地对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2.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有相关的进货和使用记录、备案记录。

3.企业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失效、变质、回收、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是否建立原辅材料使用台帐。

4.企业生产加工过程及质量安全控制情况及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确认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实施强制检验。

6.企业的不合格产品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7.企业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和容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检查食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

9.产品销售记录。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要有销售记录。检查产品销售台帐,台帐内容应当准确、真实、齐全。

10.生产环境卫生。检查企业生产环境卫生,成品与原材料是否分别存放,生熟生产区域是否有效隔离,生产场地是否干净,空气洁净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采取了防蝇、防鼠等措施,加工用水是否符合规定,对生产加工器具是否采取了消毒清洗的措施。企业是否进行了相关的检查并记录。

11.企业基本信息的有效性。核对企业在“四川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基本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及时修改变化的内容。

12.生产资源配备。检查生产场所、成品、原辅材料库房是否符合规定;生产加工设备是否符合审查细则要求;是否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保养。

13.其他与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内容。

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主要检查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中规定的内容,包括基本安全卫生条件、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控制、食品添加剂备案情况,原辅材料进货台帐、使用台帐、食品销售台帐,采用食品简易包装及限制区域销售执行情况等内容。

(二)食品流通

1.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许可证,是否擅自改变许可事项,是否在有效期内等。

2.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资质、发货票等票证等。

3.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等。

4.查包装标识。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散装食品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是否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进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5.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6.查经营者自律情况。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

7.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三)餐饮服务

1.餐饮服务许可情况。《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有无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情况;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是否按照要求配备专职/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人员健康及培训情况。健康证明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存在无健康证明人员,是否执行晨检制度。

4.环境卫生情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内外环境是否整洁;专间、专用区域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保洁、防护等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布局、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5.加工流程情况。粗加工、切配、烹饪是否符合要求;凉菜、生食海产品、现榨饮料等加工是否符合要求;食品留样是否符合要求。

6.制度建设情况。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并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是否符合“五专”要求。

7.食品原材料情况。感官性状是否异常;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规定条件储存。

8.餐(饮具)消毒情况。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9.用水的卫生情况。是否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如自备水源或二次供水,需要提供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10.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

1.企业厂房和设施、生产设备的运行使用是否正常,是否按时进行维护。

2.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专业、学历、资历、培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在岗履职。

3.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是否完整真实,不合格品处理是否按规定进行。

4.企业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生产用原辅料(包括药包材、特殊药品),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企业是否执行药品、药包材、医疗器械标准。

6.认证现场检查、跟踪检查及上次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缺陷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整改。

7.药品、医疗器械销售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按规定收集报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8.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五)药品、医疗器械经营

1.执行许可的情况。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有无擅自改变许可项目情况;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2.经营行为情况。购销记录是否完整真实;购进渠道和销售去向是否均为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3.特殊管理药品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保管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和禁止经营品种的情形;是否按规定经营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

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情况。是否按规定收集、上报不良反应案例。

5.储存养护情况。验收记录、养护记录是否完整真实;是否按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分类、储存,堆码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6.关键岗位情况。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职在岗。

7.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六)医疗机构

1.是否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并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查验。

2.是否对购进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要求逐批进行验收,并作记录。验收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保存。

3.是否设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是否与生活、办公和医疗区域分开,是否具备必要的避光、通风、防虫、防鼠条件以及温湿度控制设备。

4.是否按照产品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药品、医疗器械,并监测和记录储存区域的温度、湿度。对需要冷藏的药品、医疗器械是否配备相应设备。

5.是否每月对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检查与养护,对储存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并建立相应的养护记录。

6.是否使用过期、变质、失效、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他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

7.是否建立医疗仪器、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8.使用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目录的植入性医疗器械,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

9.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上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10.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七)化妆品经营

1.检查化妆品的合法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生产经营批件,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2.检查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要求。否有质量合格标记,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编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文号。

3.检查购货验收制度及落实情况。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是否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是否建立购货台账。

4.检查储存条件及卫生情况。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是否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存化妆品。

5.店内宣传是否违法违规。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标注有适应症;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虚假或夸大宣传;检查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6.检查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

日常巡查除上列内容外,还应加强对辖区内自办群体性宴席是否登记备案,是否存在“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及其他非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情况进行排摸,及时掌握本辖区无证生产经营食品药品行为。

第六条巡查次数要求:

根据辖区内经营企业的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及诚信状况,合理安排检查频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加大检查频次。

市局业务科(室)对监管对象的巡查每年不低于20户次。

县级局对本辖区的重点对象和行业开展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食品药品监管所对本辖区内的行政相对人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走访社区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第七条巡查工作流程:

(一)制订巡查计划:明确巡查内容、对象、区域;

(二)开展巡查工作:持有效执法证件,携带相关执法文书和调查取证器材,按计划开展巡查。

(三)巡查记录: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结果,被检查人意见、检查人员意见当场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

(四)建立巡查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将巡查记录的资料和已发出的执法文书录入电脑。同时将《日常巡查记录表》归入巡查档案,将已发出的执法文书归入监管对象档案。

(五)总结工作:各区市县(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定期对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确定下一阶段巡查重点。每半年向市局填报巡查统计结果一次,每年年底向市局递交巡查工作总结。

第八条巡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照网格化坐标式要求,实行“四定”,即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开展巡查工作;

(二)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三)巡查人员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巡查人员对巡查及监督抽查计划必须保密,不得事先向企业透露巡查的时间、内容和相关信息,严守企业商业秘密。

第九条巡查结果及处理:

检查人员要当场根据对日常监督巡查内容的检查情况,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以备下次巡查或回访时对照。

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当场要求企业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下发整改通知的监管对象,应当跟踪整改情况,适时回访,回访时要根据整改内容进行逐一检查,跟踪检查的结果也要及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

发现违法行为或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立即转入稽查办案程序。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相关的执法文书。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

第十条市局对各区市县(园区)局开展日常巡查工作进行暗访和督查,每半年不低于一次。暗访和督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各区市县(园区)局安排部署日常监督巡查工作的效果和落实情况;

(二)日常监督巡查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监管对象整改情况;

(四)巡查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各区市县(园区)局应依照本制度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确保日常巡查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制度模版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我县食品药品安全,根据《省食品药品有奖举报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我县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在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应当给予举报人相应物质及精神奖励。

第三条县政府设立食品药品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专款用于县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的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奖励。

第四条县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举报途径,具体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及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通过电话、传真、信函、来人以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七条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自投诉举报受理30日内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九条举报的受理、办理、协调、核查、反馈等环节,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全部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举报承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和原受理单位延期理由。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举报内容经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立案侦办的,应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

第十一条调查属实的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分3个类别:

一类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并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现场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类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证据材料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类举报。举报人提供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经办案单位查办核实后,举报人的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举报的;

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能够确定举报人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同一案件由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奖励。

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案件的具体部门负责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金额依据举报所属类别、涉案货值金额确定。

一类举报案件,按案件货值的5%至10%计算;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类举报案件,按该案件货值的3%至5%计算;按比例计算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类举报案件,按该案件货值的1%至3%计算;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无涉案货物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举报违法事实确实存在的,可视情况给予举报人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每起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报请县政府批准的,不受此限制。

第十五条对于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人员,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本制度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案件承办单位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移送司法机关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涉案货值和奖励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申报表》,提出奖励意见和具体金额,向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申报。

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收到举报奖励申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举报奖励意见和金额的审核,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放弃。

第十七条县政府每年设立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奖励专项资金50万元,专款专用(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除外),滚存使用。

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通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案件承办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撤销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资金从案件承办单位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布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对外和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当实名举报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县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5日发布的《县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篇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勤制度

一、严格执行规定的作息时间,做到出满勤,干满点,确保工作时效。

二、严格请假制度。(一)因事因病不能上班,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假、病假、休假均需提前书面申请,请假单签批后交人事监察股留存。(二)请假的审批权限1、班子成员请假由局长审批;监管所所长和股室人员请假由其分管领导审批;各乡镇所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由所长审批,请假一天由分管领导审批;所有干部职工请假2天以上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审批。2、将职工考勤纳入年度考核,事假一天扣减考勤分0.1分;病假(需医院出具证明)每天按0.05分计算,重大疾病需住院治疗或手术的病假不扣分。

3、职工本人结婚,原则上给予三天婚假,夫妻双方均为晚婚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延长;职工本人休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根据情况可给与三天丧假。职工在婚假、产假和丧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职工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享受以上假期时由本人申请,报局长审批,交人事监察股备案。

三、严格年休假制度。各股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冲。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及假期(探亲假、婚丧假、产假)不计入带薪休假假期;

四、严格销假制度。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假领导销假。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五、严格监督检查制度,人事监察股和办公室实行飞行检查,并按下述标准落实奖惩。迟到或早退1次,扣0.1分;旷工一天,按《问责办法》执行。上班时间外出,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进行登记。中途无故外出离岗(未经分管领导、股室负责人批准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按《问责办法》执行。没签到者,视为迟到。由单位安排或个人申请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参加的各类学习、考试、培训活动,视为正常出勤。

六、积极参加局机关安排的所有会议、学习、义务劳动等大型集体活动。每半天时间的大型集体活动,迟到或早退扣0.1分。因工作需要确实不能参加者,必须由局主要领导批准,按正常出勤对待。因私事请假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的,扣0.1分。未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不参加大型集体活动的,视为旷工,按《问责办法》执行。

七、出勤情况基础分为10分。局机关由人事监察股负责记录,各监管所安排专人负责记录考勤,每月1号上报上月考勤记录情况至人事监察股,由该股汇总统计。负责考勤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舞弊作假。经主要领导审核后与汇总后的考勤实行一月一通报,年底取各月平均分为当年考勤得分,按比例(10%)计入个人年度考核综合分数。

篇5:紧急避险系统维护管理药品食品更换制度

为了提升矿井安全防护水平,确保紧急避险系统的使用可靠,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系统维护制度

1.硐室永久性设施

每月度检查维护一次,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2.井下所有紧急避险管路必须保持24小时供水、供电、供风、通讯畅通。

3.紧急避险系统主管路安设内径不小于100mm的无缝钢管,分支管路安设内径不小于50mm的无缝钢管,管路要吊挂平直、不拐死弯,接头阀门完好不漏水、不漏气。

4.设置支管和阀门必须保证其可靠性。

5.所有供水管路三通阀门必须齐全,手把灵活。

6.紧急避险系统中的水管、三通、阀门及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耐压不小于工作压力的1.5倍。

7.硐室前后5米范围无材料、杂物、积水现象,宜设置排水沟。

8.供风管路中的水必须经常进行排放水,保证供风正常。

9.紧急避险系统实行分区域管理,明确维护人员进行日常检查维护。

10.及时对紧急避险系统阀门、供水管路是否有跑、冒、滴、漏等现象进行系统全面检查维护。

二、巡检制度

1.由专人负责对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管路进行巡检。

2.巡查紧急避险管路必须由队干部组织,认真参加巡检工作。

3.巡检硐室时发现隐患、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4.掌握紧急避险管路使用情况及锈蚀情况,做到有计划检修、更换管路。

5.对于因巡检不到位而影响紧急避险系统完好的,追究巡查人员责任,并追查相关管理责任。

6.经常对硐室内存放的药品、食品等物品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管理要求

1.各单位必须制定专人对各自管理范围内的管路进行检查,对不合格、损坏的要及时进行更换。

2.各单位要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管路进行上账。

3.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管网、阀门及三通,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对硐室内存放的药品、食品等物品检查发现有到使用期限或过期、变质等情况,立即进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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